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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商用汽车澳大利亚认证

2014-06-24许金峰张梦茜梁甲侯林

汽车工程师 2014年11期
关键词:牌照法规澳大利亚

许金峰 张梦茜 梁甲 侯林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迅速发展,商用汽车产品已远销海外,并逐步打入国际高端市场。澳大利亚作为公认的国际高端市场之一,已受到国内商用车企业的重点关注,如何满足澳大利亚汽车市场准入要求,将是成功进入该市场的关键环节。澳大利亚作为全球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汽车行业的国际化发展尤为突出,通过与欧美国家的密切交流,目前已形成独立、完整的汽车产品认证体系。该认证体系被称为ADR(Australian Design Rules,澳大利亚设计规则)认证,其采用的法规称为ADR 法规。

1 ADR认证体系

1.1 认证体系构成及特点

澳大利亚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由6 个州、2 个领地构成(即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和首都领地、北领地)。针对汽车产品的准入管理,由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一起组成的联邦体系,该体系规定澳大利亚国家政府保有道路机动车的管辖权直至车辆第一次供向澳大利亚市场,当车辆开始投放市场之后由各州和领地政府继续对车辆的注册、使用、改装进行管理,以保证汽车规范管理的延续性,同时构成了完整的汽车产品认证和监管体系。

通过认证并在澳大利亚销售的车辆必须安装符合性标牌,该标牌的作用是向州或领地的注册当局、车辆所有者和公众提供清楚的指示:该车辆符合ADR 法规要求,可以用于澳大利亚公路运输。因此通常意义上把取得符合性标牌的过程称之为认证过程[1]。

1.2 立法依据及管理机构

澳大利亚汽车产品准入管理体系建立的基础是《1989年机动车标准法案》(简称MSVA),目前现行的版本是第65 号修正案。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所有汽车制造商及进口商必须遵照法案执行,同时明确指出将不满足法案要求的车辆(包括新车、二手车及改装车)提供至市场是违法行为。在该法案的支持下针对汽车产品需满足的技术要求,制订了ADR 法规。该设计规则是指定的国家设计标准,所有在澳大利亚销售的汽车产品均应符合该法规,主要产品包括:摩托车、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及部分汽车相关零部件产品。

澳大利亚政府负责汽车产品准入的主管机构是澳大利亚基础设施与交通部(Department of Infrastructure and Transport,简称DOTARS),具体的监督管理由其下属的机动车辆安全标准局(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简称VSS)负责。机动车安全标准局局长作为交通运输部授权代表,行使管理者职能并处理所有与准入相关的工作,包括车辆法规制订、认证、车辆进口以及产品监督工作。

1.3 认证型式及流程

经过多年的发展,澳大利亚交通部已经采用电子系统开展全部车辆认证工作,该系统全称为道路车辆认证系统,简称RVCS(Road Vehicle Certification System),由VSS 负责进行管理,该系统允许企业通过网络提交车辆信息和测试数据,并且可以动态查询认证进度和状态。该系统同时面向社会大众,无论企业或个人都可以查询出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产品的主要技术信息。

VSS 根据企业计划在澳大利亚市场的销售量,将车辆认证型式分为3 类:完全数量认证型式(不受数量限制)、较少数量认证型式(每年销售量不超过100 辆)、极少数量认证型式(每年销量不超过25 辆)。针对不同的认证型式,认证流程及测试要求有较大差异,企业应根据自身产品在澳大利亚市场的预期销售量,选择适合的认证型式并开展相应的认证工作。认证流程大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如图1所示。

汽车制造商应首先在RVCS 网站上完成生产设施、设计设施、牌照持有人3 项信息注册工作,以取得认证工作开展所需的各项ID、用户名及密码,所有注册信息将是企业在认证过程中与VSS 沟通的唯一依据。其次,企业应按照ADR 法规组织测试工作,并将测试结果和所有已取得的ECE 认证证书或报告以SE/SF(Summary of Evidence,SE/Selection of Test Fleet,SF)表格的形式向VSS 进行提交。所有需测试项目提交后RVCS 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项与企业进行讨论,直到全部通过为止。随后VSS 将会安排单一一致性审查(SUTI),样车检查通过后,VSS 将在7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正式的认证许可,即IPA 文件。获得认证的车辆应符合的标准及企业提交的所有证明资料将在许可文件附件上以文件编号的形式列出,同时附件中所有内容将是后期澳大利亚交通部开展COP 检查的重要依据。取得IPA 后,意味着企业产品正式取得在澳大利亚销售的资格,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推广。

2 ADR法规

2.1 ADR法规起源与发展

澳大利亚作为1958 协议的成员国,ADR 法规很大一部分完全采纳了ECE 法规,同时部分参照了ISO、美国以及日本的汽车标准,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汽车设计标准。

ADR 法规的制订从1989年开始,共发布了3 版,目前有效的是第3 版,包括86 项,每一项ADR 法规都是一个单独的、系统的法律规定,包括法规定义、实施时间、试验方法及替代标准等。

负责ADR 法规编制的机构是VSS 下属的标准制定与国际处,根据当前汽车准入及管理需求,同时考察国外相关标准,制定出新ADR 法规或修订现有法规的草案,最终经交通部部长及议会审核,发布成为正式的国家标准。

2.2 ADR法规的编号及版本

ADR X 表示 ADR 的第 X 项法规,按 1,2,3,…顺序递增;ADR X/00 表明第X 项法规的原始版本;ADR X/01 表明第X 项法规第一次重大变更,表示为第1 次修订本(一些微小的变动不出修订版本),由此类推第2 次、第3 次修订本。修订版本的设计规则实施以后,旧版规则仍可以具备法定效力,但前提条件是新版设计规则在适用范围表中注明了该车辆可接受的旧版本号并明确了过渡期限,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采用旧版本进行认证[2]。

2.3 ADR法规的构成

ADR 法规大体分为2 个部分,第1 部分是总则性规定,由2 项ADR 法规组成,对车辆的分类、定义及名词解释,同时协调解决ADR 法规目前已接受或作为备选标准的ECE 法规的应用问题。

根据ADR 法规第1 部分的定义,列入汽车准入管理的车辆类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L 类车辆:两轮或三轮车(Two and Three Wheeled Vehicles);2)M 类车辆:乘用车辆(Passenger Vehicles);3)N 类车辆:货车(Goods Vehicles);4)T 类车辆:挂车(Trailer)[3]。

每一类型车辆又根据重量或准乘人数进行细分,方法与ECE 及国标相同,仅表示代号不同,例如N 类,通常我国与欧洲分类为N1,N2,N3,但ADR 将其分为NA,NB,NC。

ADR 法规的第2 部分是围绕安全、防盗、排放等方面制定的具体法规,共有84 项,从ADR 1 一直编号到ADR 84,但随着汽车法规体系建设以及技术改进,部分法规已经被其它法规所取代或直接废止,总计有22 项不再有效。当前有效并强制执行的共62 项,安全法规54 项,排放/能源法规5 项,防盗法规3 项。澳大利亚汽车产品的各项性能要求就是建立在这62 项法规的基础之上。

2.4 VSS通告

为指导认证检测及认证工作有效开展,VSS 发布了一系列的通告文件(Administrator's Circulars),通常称之为管理者通告,该通告由VSS 局长签发,是与ADR 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性文件。其内容主要包括2 个部分:第1 部分为一般性通告(General Circular),涉及进口认证的机制安排、具体申请程序、测试过程与要求等,共有15 类29 个通告;第2 部分为技术规范通告(SPECIFIC ADR CIRCULARS),该通告对ADR法规进行解释说明,同时提出测试具体要求和资料提交程序说明等,用以指导企业开展认证工作。

3 重型商用车适用法规详解

ADR 法规很大程序上完全采用了ECE 法规,而我国部分标准也同样来源于ECE 法规,因此在部分项目及条款要求上是相当的,下面将对NC(即N3)类重型商用车适用的ADR 法规、ECE 法规及国标项目进行对比,如表1所示。

表1 重型商用车适用法规对比[4]

3.1 重点关注的法规

由于我国商用车企业在进入海外市场后已经开始对ECE 法规进行了关注,很多企业均取得了相应的零部件及系统ECE 认证证书,但企业应对ADR 法规与ECE 法规、国标的差异进行充分识别,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法规项目。

1)ADR 13/00 灯光及灯光信号装置安装。ADR 法规接受 ECE R48 条款,GB 4785 与 R48 差异不大,仅反光标识要求不同,如对非半挂牵引汽车类整车产品,应注意按R48 要求进行粘贴。其它项目均等效,但由于澳大利亚是英联邦国家,行驶方向在左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右舵车辆,与我国及欧洲大部分地区均不相同,因此企业应重点关注前照灯的左侧行驶要求,防止对迎面驾驶员造成炫目影响。应首先选用符合ECE R112 法规要求且适用于左侧行驶方向的前照灯,并在整车上对近光灯进行下倾角度测试,空载及满载状态下均应符合法规要求。对于除前照灯外的其它灯光及信号装置,左右侧行驶均通用。

2)ADR 14/02 后视镜安装。该法规等同采用ECE R46,但我国现行标准与ECE 法规为非等效,主要体现在主后视镜曲率要求、前下视镜要求、广角后视镜的数量要求有较大差异,在2014年7月1日正式执行的新国标将与ECE 法规等效,只要满足新国标要求,即满足ADR 法规,但企业同样应注意行驶方向的要求,注意零部件E 标认证并满足右舵车辆视野要求。

3)ADR 35/05 商用车制动性能。ADR 法规对制动部分的要求与ECE 基本相同,目前可暂不安装ESP 系统,但增加了行车制动兼容性测试(ERC)的测试项目,其目的是对具有拖拽能力的车辆制动能力进行评价,使主车与挂车之间的制动兼容性相互匹配,确保汽车列车具有优异的制动性能。由于在ECE R13 和GB 12676 中均没有要求,国内企业可借鉴的经验很少,因此在设计阶段应对该标准进行深入研究,整车装配完成后整改的难度很大,应充分重视。

4)ADR 42/04 一般安全要求。本法规并没有相对应的ECE 法规,类似于GB 7258。是对于车辆安全性能的补充,该法规对部分ECE 法规进行简化并加以吸收。例如:挡泥板、罩盖锁、排气方向、制动软管等,企业应重点关注的是制动软管的性能要求,所有用于制动系统的气压、液压制动软管应满足SAA,SAE,BS,JIS,DIN,ISO,ECE 及 FMVSS 106 标准。由于国标与上述标准要求并不等效,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标准,提前做好相关测试工作。

5)ADR 43/04 车辆外形尺寸。该法规与 GB 1589-2004 相似,但对轴荷、外形尺寸、后悬及转弯半径等内容有较大区别,差异对比,如表2所示。

表2 重型商用车ADR 43 与我国标准对比[3-4] mm

3.2 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1)轴距和后悬的定义问题。国标规定轴距是从车辆第1 轴至第N 轴的距离,但ADR 法规规定轴距是从第1 轴到后轴组中心线的距离;后悬的定义同样区别较大,国标是从最后轴中心线至车辆最后端,但ADR法规定义为从后轴组中心线至车辆最后端。

2)ADR 45/01 未被ECE 法规覆盖的灯光及灯光信号装置。该法规是对ECE 法规未定义灯具的补充,例如:外部车厢灯和聚光灯等。如企业在车辆上装配的部分装饰性或特殊功能灯,无法找到对应的ECE 法规,可以在ADR 45 中选择适用条款对零部件进行测试,否则应取消灯具安装。

3)ADR 83/00 车外噪声。本法规测试方法完全采用了ECE R51 法规,仅限值部分有所改变,但与GB 1495差异较大,企业应注意测试结果的正确选取,ADR 法规与ECE、国标限值要求,如表3所示。

表3 重型商用车噪声限值差异对比[3]

4 样车测试

4.1 样车选择及测试

汽车制造商在策划开展认证后,可以选择代理公司或由企业自身组织认证工作,与欧洲E(e)-MARK认证不同,澳大利亚认证管理当局并未指定技术服务机构作为认证工作的授权代表,在了解认证流程并充分识别ADR 法规后企业完全可以自主开展该认证工作。

识别出产品适用的ADR 法规并充分分析法规条款要求,是企业开展认证工作的关键。对于接受或将ECE 法规列为替代标准的ADR 法规项目可以提交已取得的ECE 认证证书或报告,其它项目则必须依据ADR 法规进行测试。

为降低检测费用、缩短检测周期,同时又能保证测试充分,企业可以依据交通部发布的相关通告,对测试项目进行优化。尤其是针对制动、噪声等项目,均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极限条件判定原则,结合认证车辆的配置选取最恶劣条件下的样车进行测试,以证明申请认证的所有车辆均能被实际测试所覆盖。

制造商应对适用法规逐条进行分析,制订完整的测试方案,随后严格按照既定测试方案开展测试工作。测试可以委托给在VSS 进行过注册的试验室或企业自身试验室。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必须保证试验设施、试验方法及判定准则符合法规要求,同时VSS 会对企业采用的检测设施、试验人员操作水平及操作规范进行定期审核,以确保检测数据及结果真实、可靠。

4.2 测试结果提交

用以提交测试数据、技术参数以及ECE 认证信息的载体称为SE/SF 表格。SE 表格的全称是证据概况表,SF 表格的全称是车型组测试选择表,企业应注意的是所有的法规项目均应填报,包括已取得相应ECE证书的项目,每一项ADR 法规均有对应的SE 表格模板,企业应逐项填写。

RVCS 不接受任何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的SE/SF表格或其它相关资料。所有信息均应通过专门的电子软件进行提交,该软件内置了RVCS 网站数据库地址,企业可以直接通过软件将编辑完成的资料进行发送,如资料编制符合要求,RVCS 将发送电子邮件给牌照申请人,通知其资料已经受理并安排认证专员进行审核。企业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查询每条ADR 法规的审核状态,如果资料存在问题,RVCS 会提出讨论项(Discussion Item),并要求企业进一步提供测试数据或证明文档,直到法规条款全部通过审核为止。

4.3 样车检查

所有技术资料均通过审核后,企业应接受代表车型的样车检查,该项检查必须在澳大利亚进行,即单一一致性审查SUTI(SINGLE UNIFORM TYPE INSPECTION),该项检查基于所有适用的ADR 法规及企业提交的技术资料、SE/SF 表格开展。RVCS 会就样车检查的时间、地点征求企业的意见,确定后VSS 将派审查专员至约定地点开展检查工作,一般检查时间为2~3 个工作日。为缩短认证周期,企业应提前办理进口许可证,在资料审核通过后立即将样车发往澳大利亚接受检查。在正式检查前建议企业进行自检,对照ADR 法规要求逐项进行检查,重点应关注以下内容:灯具(包括灯泡)、安全带、后视镜、轮胎、喇叭、安全玻璃的E-MARK 标识,以及制动软管的检测标准号(ISO,DIN,SAE 等),并对法规明确的技术要求进行验证。

5 车辆的进口

5.1 安装符合性牌照

企业取得了认证即表明澳大利亚交通部已经授权该产品在澳大利亚市场销售,但牌照持有人必须向销售的车辆上安装符合性牌照,以表明该车辆符合澳大利亚汽车设计规则。符合性牌照的安装位置在认证过程中企业已向标准局申明,符合性牌照的尺寸和安装方法必须符合认证规定,内容应包括许可证号、车型代码、车辆识别码(VIN)及牌照序列号等信息。

企业必须向澳大利亚交通部支付符合性牌照使用费,费用根据牌照安装的数量而定。费用收取工作由交通部下设的牌照小组负责,企业应于每月第1 周向牌照小组提交下个月要安装牌照的车辆明细,并据此缴纳使用费,每个牌照6 澳币。牌照小组于第2 周出具发票,企业必须在28日内安排缴费,逾期未缴费的,交通部有权暂停或撤销企业的认证许可,企业应予以重视。

5.2 进口许可办理

澳大利亚经销商或永久居民均可以向澳大利亚交通部申请汽车进口许可证(Vehicle Import Approval)。汽车进口申请人须向澳大利亚交通部提交申请人基本情况、进口车辆信息及车辆用途等。取得许可证后方能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否则澳大利亚海关将禁止入关。

5.3 禁用物质

澳大利亚政府对某些物品进口实施管控,目前主要有2 项,一是禁止石棉进口,企业应对全部汽车零部件进行排查,做到无任何含有石棉材料的零件装车,重点关注刹车片、离合器、排气管上安装的垫圈等耐高温材料。另一项是空调系统的冷媒,除非取得特殊许可,否则应在发运前将空调系统制冷剂排空。

6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澳大利亚认证介于欧洲强制性产品认证与美国的自我声明式认证之间,实现了企业在产品认证、生产制造及正式销售所有环节中均处于政府有效监管状态下。汽车生产企业在取得ADR 认证后应加强生产一致性控制,确保出口到澳大利亚市场的产品与ADR 法规、认证证书的一致性,同时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树立中国汽车企业在海外市场的良好形象,从而提高中国汽车品牌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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