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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2014-06-23杨继岩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4年4期

摘 要: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体现在合同法领域就是合同自由原则,这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尊重合同当事人意志的重要体现。市场经济与合同自由原则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必然要求完善的合同制度,合同制度完善的重要表现就是合同自由原则。但是,完全的、没有限制的合同自由只能存在于理想状态,现实情况是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来自公法和私法上的多重限制。对于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也正是出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合意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来源于罗马法,由其中的诺成契约发展而来。合同自由原则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也是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合同自由的本质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强调合同双方的合意,合同就是双方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下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

1、是否缔约的自由

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有自由决定权,该权利不受他人的制约和限制,任何人对此不能随意干涉。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缔约自由就无法谈合同自由。该内容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缔约合同,另一方面该权利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2、选择缔约相对人的自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可以自由选择缔约合同的相对人,缔约合同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需要服务的提供者,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以及喜好来决定与谁缔结合同。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合同内容是合同的核心,合同内容自由是合同自由的灵魂。该自由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由选择缔约条款的自由。主要是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条款,比如合同标、合同履行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方式等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允许。法律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承认合同的有效性。二是决定合同类型的自由。当事人有权选择何种类型的合同进行交易,比如根据双方的自愿可以采取有名合同或者无名合同的方式。市场经济是丰富多彩的,存在着多种多样的交易形式,只要这些交易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法律就应该承认其有效。三是变更合同的自由,缔约后,当事人亦可以协议的方式对成立生效后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延伸出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4、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都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形式,但是,法律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则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这说明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的选择订立合同的方式,这是法律保护交易的重要体现。

5、解除合同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还体现在当事人有解除合同的自由。在缔约后,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合同进行解除。解除的方式包括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3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自由原则受限制的理论基础

合同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其底线是不得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所以,合同自由原则是相对的是有限制的自由。合同行为是人们行为的重要方式,既受到法律保护又受到法律的限制。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合同的订立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订立的,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受到道德规范的限制。任何自由权利不得被滥用,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 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合同法》 中也对合同自由原则作了限制, 如在第3条中规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7条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道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其目的是为了弥补合同自由的不足, 在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的基础上发挥合同自由原则的效力。

三、合同自由原则在具体运用中的限制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分析出对于合同自由限制主要方面有:

1、对于缔约自由的限制

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与他人订立合同,但是,在缔约合同的时候并不是没有限制的,主要是有当事人缔约能力的限制。(1)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关系到缔约能力,这是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态息息相关的。我国对于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缔约能力的范围是有区别的。( 2) 对于法人的缔约能力的规定, 要求法人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对决定合同内容自由的限制

合同内容是合同成立的本质条件,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合同内容的限制主要是体现在规定不法合同的种类方面,合同标的必须合法,主要是标的必须具有经济或其他价值,必须确定并可能实现。

3、对合同格式的限制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的要求对于合同的形式已经不注重要求,主要强调合同的内容合法。但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减少纠纷的可能性,为以后诉讼提供证据等要求,对于一些特殊合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产生了“格式合同”, 通过预先设计格式化的合同条款,对交易相对人普遍适用,可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费用。但是,格式合同的适用经常侵害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对其进行限制。主要是规定格式合同的说明义务,格式合同提供者必须进行说明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对于免责条款的内容加以限定,对于特殊格式合同还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等等

四、结语

合同自由原则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合同自由原则受到公法和私法等多方面的限制。我国合同法承认合同自由原则也重视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这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国的相关制度还需要不断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冉克平:《强制缔约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版。

[2]姚新华:《契约自由论》,米健主编:《比较法学文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简介:杨继岩(1982.11-),河北大学在职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