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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和计量等资讯14则

2014-06-23

商业会计 2014年9期
关键词:优先股财政部会计准则

财政部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和计量

最近,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进一步规范了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意味着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在衔接规定方面,财政部要求,在《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新《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自实施之日起,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的38项具体准则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废止。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会计准则7月起施行

最近,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在现有准则披露基础上对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进行了整合、补充和完善。新《准则》明确规定,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是帮助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及相关的风险,以及这些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财政部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会计处理

最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财政部指出,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规定》,对发行和持有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可设自贸区分所

最近,财政部发布《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14]20号),明确了进一步扩大开放、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的有关政策。《通知》明确提出,支持合伙制或者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满一年、内部整合到位且运行平稳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在上海自贸区设立1家分所,允许其使用含“上海自贸试验区”字样的分所名称。《通知》规定,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暂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审批办理。拟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上海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其依法审批。

2014年会计资格考试考务日程确定

最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2014年度全国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全面进行无纸化考试试点,定于今年9月份举行;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采用纸笔方式,定于今年10月份举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官网“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会计行业管理网”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14年4月1日至30日,各省具体报名时间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在上述时间段内自行确定。

IASB就披露动议相关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披露动议——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公开征求意见。为深入主动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财政部要求相关单位针对征求意见稿中所列问题提出意见,并于2014年7月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财政部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中国的意见。同时,财政部也鼓励各单位以自身名义直接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财政部要求反馈意见不限于文中所提问题,并要注意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最好能有案例支持。

IFRS基金会发布2014版分类标准

最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基金会发布了2014版IFRS分类标准。IFRS分类标准是IFRS的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版本。2014版IFRS分类标准囊括了自2013版IFRS分类标准发布以来,所有已发布过的IFRS分类标准暂定修改建议,主要涉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对冲会计处理及IFRS第9号,IFRS第7号以及国际会计准则(IAS)第39号的修订内容),非金融资产可回收金额的披露(IAS第36号的修订内容),两套IFRS年度改进内容(2009年-2011年周期和2010年-2012年周期)以及一些反映行业实务的新概念。IFRS基金会通过分析房地产及电信公司所编制的IFRS财务报表,提炼了这些通用的业务概念。2014版与2013版在架构上有所不同,2014版分别为IFRS通用准则、中小企业IFRS以及IFRS实务公告管理层评述设置了独立的模块。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出新规

最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和商务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指出,专项资金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规模;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

央行创设支小再贷款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正式创设支小再贷款,专门用于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同时下达全国支小再贷款额度共500亿元。《通知》明确,支小再贷款发放对象是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四类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贷款条件设定为金融机构须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即上季度末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同期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期限设置为3个月、6个月、1年三个档次,可展期两次,期限最长可达3年。为体现对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支小再贷款利率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减点确定。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公告》明确,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出口退(免)税逾期未办可延期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的公告》,规定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举证材料,仍可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并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还延长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读入时限,针对企业按规定报送的电子信息无法导入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其代理出口的货物面临按规定视同内销征税的问题,《公告》明确,2013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如果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且被受理,由于节假日等原因未及时读入信息的,可在2014年4月10日前将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优先股试点正式启动

最近,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根据《办法》,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三类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办法》重点针对易出现利益输送的环节进行了规定。一是限制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水平,要求其“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二是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避免利益输送。三是规定上市公司向关联股东发行优先股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四是要求独立董事对发行优先股发表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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