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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2014-06-20王敬

科教导刊 2014年14期
关键词:法律性质契约

王敬

摘 要 在现实生活中悬赏广告大量存在,作为一种单方允诺行为已经成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但是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未有规定。本文通过对契约和单方允诺两个方面的比较阐述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 悬赏广告 法律性质 契约 单方允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On the Legal Nature of Advertising Reward

WANG Jing

(Shenyang City University, Shenyang, Liaoning 110112)

Abstract In real life, there is lot of reward advertising, acts as a unilateral promise has become one of the causes of debt. However, the legal nature of advertising on reward our current civil law and contract law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not specified. This paper talks about the legal nature of advertising reward based on comparison of contract and unilateral promises two aspects.

Key words advertising reward; legal nature; contract; unilateral promises

1 理论界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认识的分歧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存在两种学说:“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对不特定人的发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合同才能成立。同时,双方基于合同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特定行为的行为人对悬赏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悬赏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中约定的条款支付报酬的义务。“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单方行为、是悬赏人为自己设定义务、为完成特定行为的行为人设定权利的单方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只要悬赏人发出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即告成立,不需要行为人作出相对应的承诺。行为人按照悬赏广告完成一定行为不是针对广告要约而做出的承诺,而是履行悬赏广告确定的义务。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即采纳了“契约说”。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悬赏广告是单方允诺行为。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一般为社会公众)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利益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是债权法中债的产生原因之一,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根据。表意人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为自己设定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利益,以满足自身物质上及精神上的需要,符合民法规定的权利人享有自由处分和处理自身享有的财产和利益的立法精神。

2 将悬赏广告定性为契约的现实矛盾冲突

契约(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属于契约,应当视悬赏人发出的悬赏广告为要约,是悬赏人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要约,只要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中的特定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合同成立,从而形成相应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完成悬赏广告中特定行为的人享有按照广告的约定的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权利,悬赏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在实践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判例及庭审资料也认为是一种合同关系,以便于具体实务的可操作性。

如果将悬赏广告视为“契约”与现行《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存在相矛盾的地方:(1)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限制。如果将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理解为要约,那么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或有可能无效,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才是有效的。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完成合同的承诺、合同不能成立,可能导致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做出的特定行为无法取得报酬请求权。悬赏人可以此理由决绝支付报酬。(2)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合同的达成应当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这不仅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也是债权法中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划分的重要标准。如果将悬赏广告理解为合同,对于行为人不知悬赏广告存在完成的特定行为或在悬赏人发布悬赏广告前就已经完成的特定行为,行为人没有权利申请报酬;同时,悬赏人也可以行为人不知有悬赏广告、双方未达成合意而拒绝支付报酬。(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遇到客观阻碍。在实践中双务合同普遍存在,同时,合同法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如果将悬赏广告理解为合同,悬赏人拒绝支付报酬时,拾到遗失物、漂流物的行为人同样享有法定的拒绝返还拾得遗失物的权利,但是此举与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物权法中明确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物的所有人对物享有追及权。此时,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没有法律的依据和支撑,从而导致行为人即使完成了特定行为,其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4)加重了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负担。如果将悬赏广告的性质认定为合同,行为人必须证明特定行为的行使是在悬赏人发出悬赏广告且知晓悬赏广告存在的情况下完成的。通常情形是,如果行为人并不知悬赏广告的存在而完成了特定行为,会造成行为人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的情况出现,进而导致悬赏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endprint

3 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思考

如果将悬赏广告视为单方允诺可以避免其与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相矛盾,保障悬赏人与行为人双方的权益实现。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悬赏人的一种单方行为而不是合同,悬赏人对完成悬赏广告内规定的行为人单方面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作为完成特定行为的行为人做出有效的承诺,同时,不需要双方对于特定行为的履行达成合意。分析如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能力人可以完成悬赏管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不受自身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只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后,即可以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悬赏人无权以行为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而拒绝支付报酬。(2)不以悬赏人与行为人主观上达成合意为报酬请求权生效要件。行为人不知道有悬赏广告存在或在悬赏广告发布前就已经完成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即可享有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权利,而不以双方主观上对特定行为是否达成合意为标准。悬赏人不得因此拒绝对作出特定行为的行为人给付报酬。(3)行为人不得以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为避免因行为人在悬赏人不履行给付报酬的时候而拒绝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情况出现,从而最终实现悬赏人发布悬赏广告的初衷,使悬赏人的权益顺利实现。(4)免除了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和减轻了行为人证明负担。只要任何人完成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都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即行为人享有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权利,而不必准确判定行为人作出具体行为时是否知晓悬赏广告的内容,可以极大地减轻行为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负担、保障行为人报酬请求权的顺利实现。

综上所述,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应当采用“单方行为说”较合理,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的一种情况。这样才能保证在实践中有关悬赏广告发生的纠纷的顺利解决,同时,与现行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内容相统一。从而更有利于当事人间争议的解决和权益的保障,进一步保证民法体系的完整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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