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下的确权
2014-06-20周其仁
领导文萃 2014年11期
周其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触动到集体制下的农民财产权利。问题直白:集体土地可不可以承包给农户?承包农户打下的粮食,可不可以拿到市场上自由出售?农户种地之外,可不可以务工经商?农民究竟“恒为农”,还是可以进城从事非农产业,进而转为“非农民”?
所有这些“可不可以”都是权利问题。集体制至多不过是一个粗糙的体制外壳,尚不足以回答更多更实际的权利问题。真正要释放农村的经济潜力,还需把实际的财产权利即农民运用一切资源的自由行动边界一道一道地界分清楚。
随着改革推进,转让权对农民越来越重要。讲中国转型,首要还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大势不可挡,勉强去挡不但误大事,最后还是挡不住。配合经济转型,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就是农村各项资源的转让权。
转让权是一回事,获得合法保障的转让权是另一回事。现实在于合法化严重滞后。这需要观念、政策和法律更新。好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预示着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非要在确权上打一场奠基性战役。
(摘自《经济观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