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未成年人需要社会观护
2014-06-19方晴屠高峰郦盼
文 / 方晴、屠高峰、郦盼
涉案未成年人需要社会观护
文 / 方晴、屠高峰、郦盼
针对我市(宁波)整体情况来说,之所以迫切开展未成年人的社会关护工作主要源于以下几点:
一是我市青少年犯罪的总体态势虽有所减缓,但总量仍居高不下。据统计,2010年-2012年,我市25周岁以下青少年罪犯人数分别为5156、5634、5467,分别占全部罪犯总数的37.38%、35%、26.96%,青少年犯罪总体形势不容乐观。
二是我市青少年流动性较强,为排查摸底等管理服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2012年底,全市登记在册的外来人口达到475万,其中44.8%为18—25周岁之间的青少年。从2010-2012年,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数据统计,其中70%以上是非本地户籍的外来流动青少年。
三是青少年成长外部环境日益复杂,预防青少年犯罪有效措施不多。特别是互联网广泛运用带来的网络色情暴力、有害信息传播、网络游戏沉迷等负面影响,使青少年受到伤害,甚至诱发犯罪。我们一定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高度重视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地推进各项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方面,尤其是高危未成年人的人群,特别需要引入社会关护。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高发人群主要是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这部分青少年大多处在“学校不去管、家庭无人管、社会不好管”的状态,在特殊的生存环境下得不到及时的关心关爱和正确的教育引导,成为易受侵害的弱势群体和易违法犯罪的高危群体。不完全统计,我市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数量有近10万人,数量大,流动性强,个体差异大,给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最后在诉讼过程中,部分未成年人涉案,其监护人不能到达,需要社会关护。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法律援助情况
有了引入合适未成年人的情况但是不成体系,社会协调、前期工作(侦查逮捕阶段)和后续投入方面缺乏体系化。通过对近年来我市未成年人和青少年违法犯罪数据的分析可以看出,近些年未成人犯罪数量始终保持常态,说明社会关护的工作并没有良好的开展,或者开展的不到位。
宁波市青少年违法犯罪统计表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社会观护的实证调查
近来,青少年犯罪率显著降低,从2014年宁波市青少年犯罪率上可以看出:全市未检部门共批准逮捕271件469人,不批准逮捕25件42人;共办理一审公诉案件312件614人,现起诉275件528人。其中未成年人批捕369人,不捕22人;起诉408人,绝对不起诉1人,相对不起诉20人,附条件不起诉14人,强制医疗1人。起诉率和批捕率同比均降低30%以上。
另外我市出台了“合适成年人”工作细则,在这部细则的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社会关护团成员人员数量不够。现有的合适成年人主要来源于退休的教师和机关干部,不能满足现有案件的需求,一期观护员队伍中,实际可用的约80人左右,目前基本都已做过1-2个观护案子,考虑到这项工作的公益性质,不宜在一年内给同一个观护员安排太多任务,指派工作的压力有所加大,需进一步招募和扩大观护员队伍。
其次,因为制度的定位不清晰,本身专业素质不够,需要完善选拔和培训社会关护团成员的机制。尤其表现在参与庭审缺乏对抗性。主要表现为“合适成年人”重视法庭教育阶段,轻视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阶段。有些合适成年人对未成年被告人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而对司法机关的刑事活动则产生无条件的信赖,认为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均是合法、有效的,公诉机关提出的指控也是正确、无误的,从而较少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定罪量刑的辩论意见也显得过于表面化。
然后,法院对这个制度的认知不够清晰。需要清晰地界定关护团的性质职能,完善选拔和培训社会关护团成员的机制。从而表现在法院在对合适成年人进行培训中,往往强调其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引导功能,从而推进庭审活动顺利进行,而往往忽视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保护功能。事实上,无论是为了安抚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审中的紧张情绪,还是预防未成年被告人在判后有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都要求合适成年人担当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从而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身心健康和顺利推进诉讼程序的双重保障,形成教育与保护并重的制度机能。
最后,社会关护的整体建构不具体,不清晰。需要加强全程的关护和后续的投入。注重把握源头预防环节,切实加强青少年教育引导工作。把握帮教预防环节,切实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把握环境预防环节,切实创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条件。把握制度预防环节,切实完善青少年政策法规体系。
对社会观护体系的探索
设立了专门的社会观护团,并对社会观护员进行了严格的挑选。宁波市社会观护团其性质是由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领导下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业务指导,关工委、共青团、民政、新闻媒体机构等单位组织人员共同参与,全市和各县(市)区二级组织形式的,全市性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下设办公室负责社会观护团的日常工作。
政府、团体与个人三者相结合,体系较为全面。宁波市对涉案未成年的社会观护是政府出面组织,个人志愿参加,社会团体扶持。由政府统一调配符合行政组织学上协同一致的原理,有利于调度各部门力量,畅通工作渠道,提高工作效率。招募志愿者的参与主要是基于两点原因,一是全部经费由政府投入的模式很难在全市推行;二是公职观护人员的不足。同时,像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的扶持可以更好的保障观护体系的顺利运转。
工作重点突出,两手抓,注重从源头预防。一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教育,坚持分类服务管理和教育引导,努力解决闲散未成年人失学、失业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另一方面在处理涉案未成年问题上,采取慎重,一切从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的方针,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重点青少年数据汇总和共享机制。各级综治部门每半年会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成员单位,对本部门掌握的数据信息与已录入省基层社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的“重点青少年群体”模块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做好数据汇总、分析研判、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提出加强工作的措施,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并取得支持,推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开展。
完善建议
推动立法,提供制度保障。
观护制度作为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通行做法,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少年司法体系,少年观护制度面临缺少上位法支撑的尴尬境地。随着实践探索的不断深入,传统司法制度已经成为制约因素,只有建立有别于成年人的少年法律,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才能解决少年观护制度中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体制问题,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模式,实现观护工作法治化。但是目前观护制度并未提上立法议程,所以可以以地方立法来弥补,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社会观护的地方性法规。
完善机制,促进工作延伸。
进一步完善和扩大市级观护体系,解决各区县观护资源不平衡的问题,为有观护需求的区县提供支持,提高观护效率。进一步探索异地观护的工作方式和途径,促进更大范围内观护资源的高效合作。
对被观护者须遵守的规定作进一步的细化。对涉罪少年采取非监禁措施,已成为国际司法的普遍趋势。但采取非羁押、非监禁措施仅是手段,而并非观护的目的,对涉罪少年采取更宽缓的强制措施,还会带来被害人对自身安全的担忧,有鉴于此,许多采取少年观护制度的国家都对受观护者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定。我国司法并未确认少年观护制度,实践中受观护人的权利义务一般参照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相关规定。少年观护由于有执行机构的参与,完全有条件制定更为具体的规定,包括生活习惯、学习工作目标、禁止事项等,观护人员在观护过程中根据少年的具体情况,可以再制定适合个体的行为准则。
(作者方晴系团宁波市委副书记、屠高峰系团宁波市委时任权益部长、郦盼系团宁波市委权益部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