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信箱
2014-06-17
1 随军家属哪种情况下要优先安置
问:四川绵阳市李莹莹
——我爱人是一名军人,常听他说随军家属可以优先安置就业。不知道具体是怎样的?
适用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3〕42号
答:
文件规定:“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2 对企业离休人员的补贴辽宁是如何调整的
问:辽宁大连市杨杰
——我听说省里2012年对企业离休人员的补贴进行了调整,请问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适用文件:辽宁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2〕24号
答:
文件规定:“一、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补贴的办法、标准和执行时间参加各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的离休人员,按照所在市确定的机关单位离休人员调整补贴的执行时间、办法和标准调整补贴。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省直驻沈企业离休人员,参照省直驻沈机关调整离休人员补贴的办法和标准执行;驻沈以外的企业离休人员,按企业所在市确定的机关单位离休人员调整补贴的执行时间、办法和标准调整补贴。”
“二、其他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离休后经批准享受单项以上(坐车、住房、医疗)待遇的人员,可按其享受待遇对应的职务调整补贴标准。
(二)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援藏(援疆)津贴和自雇费等不核定在补贴标准之内,仍作为特殊津贴予以保留。
(三)此次调整离休人员补贴不作为计发每年加发1—3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四)此次调整补贴同时取消企业离休人员住房提租补贴。”
3 见义勇为致残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问:辽宁葫芦岛市王聪
——我有一朋友因见义勇为身体致残,请问他能享受工伤的相应待遇吗?
适用文件:《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答:
文件规定:“ 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依法被评定为烈士、属于因公牺牲或者视同工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补助金发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4 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发放
问:甘肃兰州市赵海龙
——我在机关工作,一同事因病去世。请问,他的一次性抚恤金该如何发放?
适用文件:民政部、人社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答:
文件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栏责编/马征
Tips
★山东济南市刘新飞注意:
试管婴儿是现代助孕技术,不属于疾病范畴,一般来说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具体情况你可以到当地医保部门咨询。
★辽宁营口市鑫源注意:
来信咨询经济补偿金的事。《劳动合同法》出台前,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其中规定“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辽宁大连市李秋平注意:
来信称,因工外出在酒店时意外摔倒导致骨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