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关系研究
2014-06-11陈凤娟
陈凤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近几年关于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越来越多,这其中的原因很多,就外在环境而言是由于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报道的增多,和人们对隐私权的重视产生的矛盾,就内在因素而言,新闻自由主张自由收集,自由公开新闻事件,追求将信息公之于众的价值取向。而隐私权恰恰相反,追求信息的私密性,这势必造成二者之间存在诸多以矛盾为基础的复杂关系。本文就二者之间的关系展开研究分析,首先廓清了二者的含义,分析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因、表现,研究了平衡二者关系的途径。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冲突;平衡
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概述
(一)新闻自由概述
所谓新闻自由是指公民在新闻方面有搜集新闻线索的自由,有发表新闻评论的自由,有发布新闻,传播新闻的自由,也有选择性的收听收看新闻的自由,总之,就是公民自由权在新闻领域的体现。
(二)隐私权概述
我国学者对隐私权的认识目前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1、认为隐私权特质私人信息;2、认为隐私权内容指安定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3、认为隐私权内容包括个体的生活、信息以及对这些事物的决定。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一)冲突的表现
1.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
新闻媒体和作者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新闻作品中公开有损当事人声誉或者其他当事人不愿意公之于众的信息。这里所说的信息公开或者有明确的所指,或者为对某人的影射或暗示,无论怎样都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一种侵害。公开披露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这是对公民隐私的一种粗暴的侵害,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精神势必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2.隐私权保护限制新闻自由
隐私权必须要受到保护,但这种保护一旦超过了一定界限,变身袒护、庇护又会对新闻自由产生负面影响。滥用隐私权将会限制新闻媒体和记者的自由。据调查,自2000年以来,各级法院受理的媒体与公民之间关于隐私权的案件达4000余件。内容涉及新闻领域的各个环节,但这些案件大部分都是新闻媒体败诉。
(二)冲突的原因
1.权利的相互性
美国学者科斯认为,权利有相互性,在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之间,假设二者是一种平衡关系,那么他们也具有相互性。新闻自由权也必须在隐私权限制了它的自由时才能体现出它的存在。需要注意的是,二者之间的这种相互性是以冲突为前提的,实质上這种相互性也是冲突的原因。
2.法律的缺位和立法的限制
目前,法律规范的缺位是造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产生冲突的重要原因,我国法律关于隐私权和新闻自由的规定很少,设置隐私权还归属于名誉权名下,没有专门的立法保护。法律条文中也没有明确的界定相关概念。这种情况使得法律在调整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关系时显得力不从心,为冲突的进一步恶化留下隐患。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
(一)平衡的基本途径
1.明确权利界限,保证共同发展
给新闻自由划定一个明确的界限,简单说就是,新闻自由可以自由到什么程度,它的界限是什么,当然超出了这个界限就应当被视为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总的原则是,除非是必须的、急迫的、特殊的事件,否则不能随意侵犯他人隐私。
2.个案中以权利协调为原则,为实现权利平衡作有益补充
权利冲突理论告诉我们,权利主体之间的摩擦和冲突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可以通过协调减少冲突的产生几率,和冲突的程度。因此,在权力平衡的前提下探讨协调方法和途径,对于平衡冲突十分有必要。
2..1权利协调个案适用。由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实质上是各自价值取向的冲突,一个是追求公开,一个是追求私密,这势必导致二者之间的对抗。这种对抗是可以协调的。双方或一方在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做出让步,而满足另一方的权利,或者双方达到双赢。
2.2权利的协调应具备一定的参考标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利益的冲突,协调时就要充分权衡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具体的实践上,是应该大众的知情权做出让步,还是个人的隐私权做让步,还是二者间都应让步,那要看冲突事实对双方会造成何种危害,两害相权取其轻。
四、结语
新闻自由对社会和公众来说意义重大,隐私权又是个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都应给与重视。但是,我国在这两方面的立法以及其他工作都还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新闻事业的需求。本文在探讨两者冲突的原因、表现,根据个案差异,解决二者冲突,维持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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