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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协商民主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2014-06-09吉林

关键词:民主监督人民政协协商

吉林

2014年是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半个多世纪以来,政协工作内容和工作形式不断得到规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政协工作提出新的要求,要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

要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政协在履职的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值得认真研究。比如,立法协商问题。立法协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五种协商形式之一,但是立法协商怎么开展,人们在思想认识上不太一致,对于如何操作这件事情,看法分歧很大。2013年下半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为了进一步体现民主立法,决定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交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进行审议,以便最广泛地形成共识,增强《条例》的群众认可度和权威性。政协委员一般要列席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工作报告、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等要进行讨论。如果北京市人大对《条例》草案进行大会审议和讨论,北京市政协如何参与?为了推进立法协商这项工作,中共北京市委决定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在“两会”之前由市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对这个《条例》草案进行立法协商。于是,在北京市委领导下,北京市政协抓住机遇,在北京市人大的支持下开展了对《条例》草案的立法协商工作,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对于立法协商到底怎么搞?程序怎么走?既有理论问题也有认识问题。为此,在这次实践的基础上,北京市政协专门组织委员和专家、学者,总结、提炼了一个简易的程序,即:由市人大把法律草案提交给中共北京市委,提请市委组织立法协商,市委再把法律草案交给市政协,对政协提出要求,由市政协组织委员开展立法协商;市政协把协商的意见整理以后报告给市委,市委反馈给市人大,市人大组织人民代表认真讨论,充分吸收意见与建议,再上会、审议、通过。这个程序有理论的支持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这个例子充分说明政协的实践是非常丰富的,政协履职中有许多问题仍然值得深入研究。而要做好这项工作,光靠政协自身的力量远远不够,需要广泛地组织社会力量,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性,需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一起来参与研究人民政协的理论和实践,共同推动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

开展人民政协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需要达到两个目的:“自己想明白”和“对外讲清楚”。

“自己想明白”就是要对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到底处于什么位置、应该发挥什么作用等一系列的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通过搞清楚这些理论问题,更好地指导政协的实践,提高履职成效,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同时政协工作中也有很多基本的理论问题需要搞清楚。比如作为人民政协三大职能之一的民主监督是什么性质的监督?如何开展民主监督?这里涉及政协的基本功能问题。民主监督和权力监督不一样,不能搞成权力性的监督,也不能追求成为权力性的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也就是民主监督的权利。政协的监督也是在这个大范围内。但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普通公民民主监督的重要区别就在于政协民主监督的组织性。我们要根据人民政协的实践,不断探索人民政协理论,又以人民政协的理论指导人民政协的实践。理论研究要解释得了实践探索,实践探索要回应得了理论研究。这就是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一个目的、效果——“自己想明白”。

“对外讲清楚”就是要让全社会、甚至全世界了解政协。要将优秀的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成果对社会进行宣传,使全社会能够了解政协组织、政协制度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特别要在领导干部中讲清楚政协理论,以使他们更好地支持政协的工作。有的地方党委非常重视政协理论和政协工作的宣传,把政协理论纳入对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的内容,也就是政协理论进党校、进行政学院、进社会主义学院。北京市政协也已经在北京市委的领导下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另一方面,政协也有一些外事活动和外事工作,要对外国人讲清楚,让他们了解中国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也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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