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赔偿执行难问题研究
2014-06-06刘萌
刘萌
摘 要: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保障公民利益与人权的法律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进程及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使错案赔偿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从我国错案赔偿实践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难以贯彻执行的突出问题。本文将对错案赔偿执行问题及法律完善等进行分析。
关键词:错案赔偿;执行;法治中国
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4-0111-02
我国自1995年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制度进入了初始发展阶段。此后在全国上下的关注下国家赔偿制度逐渐完善,分别在2010年和2012年进行了两次修正,经过不断地修订和制定司法解释等途径使国家赔偿制度在众多方面都取得了进展。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13年11月12日在北京胜利闭幕,全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总体目标,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因此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实践执行的问题必然会有所改善,这样才能真正使立法者修订《国家赔偿法》的设想在实践中得到切实的实现。
一、国家赔偿法执行难问题的原因
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对促进行政活动公开公正,监督、制约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具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然而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难以执行的问题,“法律白条”一直为公众所诟病,国家赔偿执行不力已成为众矢之的。
(一)典型错案赔偿执行难
在司法实践中,赔偿难的案例常有发生。轰动全国的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因其被误认为杀害了妻子而蒙冤入狱长达11年之久,后因其妻回来他才被重判无罪。他向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最后却是以撤回赔偿请求为条件与法院签定和解协议而告终[1]。农民胥敬祥蒙冤入狱13年,出狱后踏上漫长寻求国家赔偿的道路,历时4年多才足额拿到国家赔偿款[2]。昆明的杜培武被非法拘押、逼取口供,违心承认杀人行为。他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后,远远超过了法定的答复期限却没有任何结果。2013年,轰动全国的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案,最后分获国家赔偿金约110万元,而两人对赔偿结果并不满意。实际上,作为普通民众的我们更多的是在为叔侄两人打抱不平,我们并不关心官方冠冕堂皇的托辞,我们更关心的是遭受如此巨大冤屈的叔侄二人的利益该如何保护,他们到底经历些什么,明明白白的冤案为什么久拖不决。
(二)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国家赔偿执行难是一个陈旧但却令每个法律人十分关心的问题,一直是中国司法难以承受之痛,执行难也一直是我们在法制建设过程中努力改革以求完善的问题。
1.受中国传统观念及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水平的影响
由于中国几千年来的历史积淀,家国一体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认为国家对侵害的个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再者,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错案的发生本身就是有关执法部门的失误,但对于一直高高在上的国家公权力机关来说,承认错误、支付赔偿费用是一件有损尊严的事情。
除此之外,刑事错案的赔偿机构无非就是公检法三大机关,而整个赔偿程序也始终是在这三个机关之间进行,最后在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结案。各机关都处于一个大系统中,都是上下级的“亲兄弟”,他们之间会基于某些利害关系互相袒护。
2.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
《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很关键的一点就是执法者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确认识国家赔偿立法的目的,缺乏纠正自身工作中出现的、被依法确认的错误的勇气,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持消极态度,存在着“积极不够,慎重有余,能拖就拖”的消极心理[3]。
一些部门对国家赔偿案件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并不十分了解,他们错误地认为,一旦承担起国家赔偿责任,是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的。在他们看来,履行赔偿责任就意味着承认错误,就会在公众面前丢脸,还会在上级领导心中留下工作不力等不好的印象,进而会影响到个人的仕途。因此他们宁肯逃避责任也不愿去承担责任。
3.私了成为解决国家赔偿问题的简易途径
通常,在刑事司法赔偿的实践中,司法机关和错案受害人都会为了避开繁琐复杂的司法程序而选择私了的办法。双方基于从简的想法进行商讨,从而把赔偿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错案受害人为什么选择“私了”?作为相对弱势的当事人,在经历了牢狱之灾后根本再没有时间、精力和胆量再去和国家公权力对抗,因此他们才会无奈接受“赔偿款国家给多少俺就拿多少”[4]。
二、解决错案赔偿难问题的意义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曾说过:“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法律是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准绳,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如果法律不被信赖,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又该如何实现?
自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人权正式入宪以后,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问题就成为我国各项工作开展的基本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也把人权保障写入报告中。《国家赔偿法》作为宪法相关法、权利救济法,应当兑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捍卫人的主体性和人性光辉[5]。
能够使刑事错案赔偿得到切实落实,是遵守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表现,是缓和民众因错案所带来的敌对情绪、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尊重人权的必然要求。
错案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却四处碰壁、迟迟得不到赔偿款,这等于他们再次受到了伤害,同时,这也是有违法律公正原则的。提高错案执行能力能使当事人已遭受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补救,能帮助我国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升其依法行使职权的水平,也有助于减少和防止国家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情况的发生。endprint
三、错案赔偿执行机制完善的具体措施
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所做的法治改革的决定给法治建设提供了强大动力和保障。我们要始终贯彻全会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改革。在有关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践上,要更加关注如何在司法过程中保护人权、维护公正,给予受权力侵害的当事人更多的公平与尊严。
(一)增强司法服务意识
在有关错案赔偿的实践中,有些法院的做法是值得推广与借鉴的。他们在对因刑事错案无辜服刑多年的当事人二审改判无罪后,在法庭上直接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还指导帮助错案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的申请,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一定要设身处地从错案受害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树立一种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帮助他们的理念,这样才有利于化解受害人与法院和其它司法机关的对立情绪,更有利于案结事了[6]。
(二)切实贯彻人权保障制度
《国家赔偿法》作为宪法相关法、权利救济法,应当兑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捍卫人的主体性和人性光辉[7]。因此在错案赔偿机制中,司法机关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切实从保护每一个当事人的人权出发,站在每一个当事人的立场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正确的认识到自己的错判给赔偿申请人的人生所带来的巨大伤害,从而积极主动地为索赔提供法律支持,确保公民的权利、自由受到国家公权力侵害时能够借用救济的手段予以复原。只有秉持着这样一种积极主动作为的精神,才能切实保障每一个当事人的人权,体现国家纠错的决心及对公民的关怀与体恤[8]。
(三)建立健全司法赔偿的追偿及处罚制度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对于怠于履行职责做出任何规定,因此,在错案赔偿法律实践中消极怠工请况发生就难以避免。对于受冤屈的当事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的申请,各个机关相互推脱,致使申请人的权益迟迟得不到维护。
“徒法不足以自行”,仅靠督促、协商,必然遭遇司法赔偿制度的尴尬。若对不自觉履行的部门采取一定惩罚措施,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严厉性,赔偿义务机关必定会认真对待。所以,对于拒不履行赔偿决定的情况,应明确其法律责任后果,同时确立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和方法。
(四)多途径加强执行监督
良法在于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国家机关之间要形成一种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关系,要建立多元化监督机制,不仅对同机关上下级进行监督,也要对不同机关进行平行监督。要保障国家赔偿法实施过程的公开透明,鼓励媒体和社会对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刑事赔偿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就跟踪报导,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了解赔偿案件的真实状况,并接受他们的监督。
解决刑事错案赔偿执行难的问题并非一日之功,因此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执行者都要转变观念,使司法赔偿执行更符合人权保障的需要,真正保护受到冤屈的国家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公民权和司法权的平衡和双赢。正如有学者所说,中国的执法虽然饱受诟病,司法的公信力更是不符社会期待,但如存壮士断腕之志,破釜沉舟大力改革则定有浴火重生的可能。相信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错案国家赔偿的执行问题定能得到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燕林,木月.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案和解 获赔46万[DB/OL].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6068,2005-9-2.
〔2〕赵国勤,汪海.冤狱十三年申请国家赔偿四年半 胥敬祥足额拿到国家赔偿款近53万元[DB/OL].http://news.jcrb.com/xwjj/200912/t20091218_293918.html,2009-12-18.
〔3〕顾欣.刑事赔偿执行中的问题及其解决建议[J].人民检察,2003,(3).
〔4〕孙金燕,徐平.胥敬祥迟到的赔偿究竟还要等多久》[DB/OL].http://www.mzyfz.com/news/mag/r/20091229/1455 35_2.shtml,2009-12-29.
〔5〕杨临萍,杨磊.无救济即无权利——论国家赔偿法的首要宗旨及其适用[J].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2,(22).
〔6〕江必新.转变司法理念和审判方式 开创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新境界[J].人民司法,2010,(4).
〔7〕杨临萍,杨磊.无救济即无权利——论国家赔偿法的首要宗旨及其适用[J].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2,(22).
〔8〕陈春龙.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六项建议[J].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7-21,(6).
(责任编辑 徐阳)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