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商事惯例的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4-06-06田威
田威
摘 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商事惯例”日益成为商事重要模式,特别是其中一些主要的商事惯例,基本上以每10年发布一次新版本的速度更新。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对外商事交往中需要频繁地运用这些商事惯例。了解并把握主要国际商事惯例的发展规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使用这些规则,同时也有助于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关键词:国际商事;商事惯例;普遍适用性
中图分类号:D9961;F7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4-0103-03
一、国际商事惯例含义和特点
(一)国际商事惯例的概念
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惯例。①商事惯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因为它不是法律。但是,各国法律大多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拘束力。作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支撑,国际商事惯例不仅为合同双方提供规范化指引,同时也是国际商事公约制定的参考范本,对国际贸易规则一体化具有重要作用。
(二)国际商事惯例的特点
1.在长期反复的实践中形成的。国际商事惯例来源于商人法,即商人们从事商业的习惯做法。国际组织和贸易组织对这些惯例的制订和编纂形成了国际商事公约和示范法。
2.属于任意性规则。当事人的选择是适用国际商事惯例的前提条件。贸易双方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选择交易中所适用的国际惯例。没有当事人的选择,国际商事惯例不对其具有拘束力。
3.普遍适用性。国际商事惯例属于任意性规则,经当事人双方选择即可适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沿用这一做法,具有普遍适用性。
4.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际贸易发展,国际商事惯例仍然在不断的发展演变,而且速度变得更快。②
二、国际商事惯例模式的制定和发展
(一)国际商事惯例模式的制定机构
目前大部分主要的国际商事惯例模式是由国际商会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会(ICC)成立于1919年,总部在巴黎。其宗旨是在经济和法律领域里,以有效的行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其工作内容之一即为制定国际经贸领域的规则、惯例并向全世界商界推广。③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成立于1926年,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总部设在罗马。协会的宗旨是促进各国和各多国集团之间私法规则(尤其是商法)的统一和协调,并为此制定各种统一私法法律文件、惯例、规则等。④我国是国际商会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会员国。
对比国际商会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可以发现,二者的宗旨中都有促进国际商业发展,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惯例的内容。作为国际组织,国际商会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都有着接近百年的发展历史,拥有众多的会员国,在二战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其立法活动都由发达国家(尤其是西欧)及其商人主导。国际商会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成立和发展为国际商事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是国际商事立法的主要机构。
(二)现有的主要国际商事惯例模式
从所属的商事活动的领域来看,现有国际商事惯例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1.贸易术语方面。最主要的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修订本)》,即INCOTERMS2010。《通则》是为国际贸易活动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的一整套解释规则。另外还有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2.支付方面。主要有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UCP600;《托收统一规则(1996年修订本)》,即URC522;《福费廷统一规则》,即UFR;以及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1997年修订本)》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明确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付款的定义和术语。《托收统一规则》是为了减少托收业务各有关当事人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福费廷统一规则》是由国际商会的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在国际商会与国际福费廷协会(IFA)的配合下制定的。
3.担保方面。主要有国际商会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2010年修订本)》,即URDG758。由于1978年制订的《合同担保统一规则》未被广泛接受,国际商会于1992年制定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4.国际贸易方面。主要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统一规则(2010年修订本)》,即PICC2010。《规则》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组织的工作组负责起草,1994年5月正式通过了第一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5.运输和保险方面。主要有国际商会制定的《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1975年修订本),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以及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三)主要国际商事惯例的最新发展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根据近10年来世界经济社会发展和贸易环境的新形势,国际商会组织了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新一轮修改,出版了INCOTERMS最新版本,即INCOTERMS2010。中国代表首次参与了《通则》的修订工作。这次修订主要有调整贸易术语类型、改变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取消了传统上把“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点的做法。
2.《国际商事合同统一规则》。2011年5月10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在其第90次会议上通过了PICC第三个版本,即PICC2010。新版并未做全面修改,只作几处有限修改:新增加四个重要主题,即“违法”情形,“附条件”,“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以及散见于整个文本的“恢复原状”条文,这使得《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条文及注释更详实具体,便于理解,可更好地实现法律可预见性。⑤endprint
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6年,UCP600在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秋季例会上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的最大变化在于两方面:其一,明确了UCP500中的多个模糊的术语及定义;其二,加强了可操作性,在拒付处理、单据遗失、审单、信用证转让等方面增加了许多详细的规定,这些都增加了贸易结算的便利。⑥
4.《福费廷统一规则》。2007年10月25日的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会议上,成立了“福费廷特别行动组”,负责分析《IFA福费廷一级市场指南》并给出反馈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协同国际福费廷协会,为福费廷市场制订出统一的国际规则。2012年11月,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墨西哥城召开秋季会议,会上通过了《福费廷统一规则》(URF)。⑦
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2010年7月1日起,国际商会最新发布的出版编号为758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称“URDG758”)正式生效。这是国际商会首次对该规则进行全面的修订。URDG758吸收并借鉴了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规则的成熟经验,旨在为见索即付保函业务制定一套全新的商业惯例规则。与URDG458相比,URDG758体系更为清晰、措词更加精确、内容更加全面、利益保护更加平衡,更加蕴涵创新精神,更好地切合了保函实务操作需求。⑧
三、国际商事惯例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际商事惯例的特点
如前所述,这几种主要国际商事惯例虽然是按照各自领域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完善,但是它们的发展中仍然有相同或相似的地方。
1.阶段化明显。首先是扎堆化,各个国际商事惯例修订的时机呈现出明显的一致性。如INCOTERMS2010、PICC2010、URDG758均是在2010年出台的新版本。其次是版本更新的周期性。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些商事惯例大致都以每10年一次的速度修订。
2.可操作性增强。首先是内容的细化,以UCP600为例,明确了很多UCP500中模糊的术语和定义。其次是内容结合实际。如INCOTERMS2010中关于船舷的规定。
3.协调性提高。在国际商事惯例的修订中,提高了各个领域的协调性。如URDG758吸收了ISP98、UCP600中关于拒付通知和审单、付款的合理时间的规定。
综观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国际商事惯例的演进与国际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商事交易的国际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催生出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又会反过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当然,当今世界国际商事交易的快速发展,也使得国际商事惯例能够迅速跟新换代,在贸易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对我国的启示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我国已经开始在各个方面参与国际商事惯例的制定和实践。例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如果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没有规定,可以优先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商事条约等国际商事惯例。其它如《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等也参照了《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作为国际商会的国家会员国,还成立了国际商会中国委员会,修订INCOTERMS2010和UCP600,制定URF时,中国委员会都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我国接下来在参与国际商事惯例的制定中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全面参与国际商事惯例的制定与修改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的经济发展与全球经济发展休戚相关。我们应该认识到,参与相关商事规则的制定,不仅是我们的权利,更是我们的义务。全面参与国际商事惯例的制定与修改,既可以保证我国利益,也是对国际商事活动的贡献。
2.有效运用国际商事惯例
任何规则的制定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国际商事惯例也不例外。除了参与制定与修改,我们还要学会有效运用国际商事惯例。对商事个体来说,那些经过长期完善发展、被普遍认为公平合理的国际商事惯例,应该尽早接受适用。从国家层面看,则要注意在制定相关国内法时,借鉴国际商事惯例的合理内容。
注 释:
①肖永平.国际商事惯例在我国仲裁实践中的应用.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http://translaw.whu.edu.cn/index.php/Index/content_zh/id/768/link/gujfsl.
②黄进.论国际统一实体私法[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1卷),1998,(创刊号):11-13.
③国际商会中国委员会网站.http://www.icc-china.org/about/index.asp.
④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网站.http://www.unidroit.org/dynasite.cfm?dsmid=103284.
⑤吕娇娇.《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新增条款之一般分析[J].时代金融,2012,(2):45.
⑥谷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评述[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7,(17):390-396.
⑦2012年11月,国际商会(ICC)银行委员会在墨西哥城召开秋季会议,会上以各国家委员会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福费廷统一规则》(URF),见中国国际商会网站http://www.ccoic.cn/_d275669617.htm.
⑧余小伟.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之修订及其评析[J].西部法学评论,2012,(1):125.
参考文献:
〔1〕肖永平.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黄进.论国际统一实体私法[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1卷),1998,(创刊号).
〔3〕左海聪.21世纪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的对策[J].国际经济法学刊,2005,(1).
〔4〕Michaels, Ralf (2007) "The True Lex Mercatoria: Law Beyond the State,"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 Vol. 14: Iss. 2, Article11.
〔5〕Nikitas Hatzimihail(2008)"The Many Lives - And Faces - Of Lex Mercatoria: History as Genealog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Vol. 71, No. 3.
(责任编辑 徐阳)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