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契约伦理思想及其对现实的影响
2014-06-06饶婷RAOTing
饶婷 RAO Ting
(湖北科技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咸宁 437000)
(School of Art and Design,Hube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Xianning 437000,China)
1 契约伦理理论概述
契约主义理论,是以协议为模型来解释人类义务的来源、说明人与人之间应该承担的义务的伦理理论。它既用在政治理论中,又用在伦理理论中。伦理学意义上的“契约”,是指包括非人类主体在内的主体之间凡是在尊重对方、考虑对方需要的前提下交流、通过各自意志的自由表达、在自愿的基础上来规范相互的权利义务等一切行为和思维现象的方式。换言之,契约是伦理学主体建构相互关系的一种以合作为目的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
“所谓契约伦理,就是人们在订立、执行以及毁约中所表现①出来的伦理性质和执行契约中所需要的伦理基础。”契约伦理是契约从签订到履行的全过程中契约双方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自由、合意、平等、义务、权利和诚信原则等是其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对契约作伦理学定义,西方以罗尔斯最典型,有学者认为他以正义论为核心构建其契约伦理学说,是契约伦理思想的集大成者。
契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契约关系是商品经济社会的基本关系,契约伦理则是与市场经济所构造的契约化社会相适应的社会制度伦理。契约伦理在理论上的形成是以人性论和系统论作为逻辑前提的。人是趋利避害的,追求自由平等和个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的本能需要,在这种人性前提下对需求的满足必须解决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的冲突,同时人类作为个体自身和类都是一个系统,既能自我调节,同时必须是开放的与外部交流的系统,否则必然导致绝对的均衡而走向毁灭。正因为要解决个体自身及个体与外部的各种冲突,同时使个体系统和社会系统合理有序,人类社会才产生了契约行为和契约思维的方式,进一步发展成为契约伦理。
2 罗尔斯的契约伦理理论思想
契约主义,是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的一种对伦理学的探索。它有两种形式:霍布斯式的契约主义(私利契约主义)和康德式的契约主义(权利契约主义)。霍布斯式的契约主义以人类有大致相当的体力和智力的自然平等为假设,认为理性的人们如果能够共同承认一些对他们行为的限制,那么他们都将受惠于这些限制。人们在保全利益的状态下需要契约。它从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关于人性的心理利己主义为起点。因而,这种理论的目标是政治的而非道德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大卫·勾迪尔(David Gauthier)。
康德式的契约主义,也称为“契约论”,强调人的道德地位是天然平等的。契约的内容要体现人们自由和平等的要求,从自由平等的公民要达到公平的对待出发,因而需要契约。每个人自身就是一个目的;因而,一个建立在相互协议上的道德必须给予每个人不偏不倚的关切。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罗尔斯的契约主义思想。
约翰·罗尔斯用正义理论继承和发展了传统社会契约论思想,并将其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理性水平。“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原则来自一种理性所设计的订立契约的‘原初状态’。在这种高度抽象的、虚拟的公平条件下的原初状态中,选择者所达到的公平契约,也就是正义的原则。”换言之,正义原则就是罗尔斯的契约主义原则。
罗尔斯在他的巨著《正义论》中发展了契约主义。他关心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样的正义原则适合于一个由自由的个人组成的政治社会?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他使用了社会契约论的手段,即这些原则必须是社会成员自愿选择的。与霍布斯式的契约主义不同,罗尔斯的契约主义含有一个康德式的前提,即人们的道德地位是平等的。罗尔斯设想,一个正义的社会必须给每个人同等的生活前景,尽管他们选择什么生活方式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因此,在确定契约的条款时,人们应该将各自的偏好、能力和在社会中的地位放在一边,就好像他们对这些并不知情一样(罗尔斯说他们处在“无知之幕”下)。这样,在敲定正义原则时就可以避免出现“仗势欺人”的现象。
在罗尔斯看来,如果一种契约是从一种原始的平等观点订立的,它就能够给予每一个订约人以平等的考虑。因此,道德的思考就是关于人们在这种环境中能够订立什么协议,如果一种行为不为行为的规则系统所允许,那这种行为是错误的,而这种规则系统是由公认的、非强制的和普遍的协议所确立的,是任何人在那种环境条件下都无法合理地拒绝的。
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实质是“假设的和非历史的”。他的“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主体”和契约论所涉及的背景都只是一种“代表设置”。而且其假设的契约处境是一种理想的缔约处境,从而所达成的契约才能够是合理的和公平的。另外,罗尔斯认为,契约不是一个经验事实,订立契约也不是一种真实的历史过程。
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是“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罗尔斯在其正义理论中,为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提供了一种契约主义的证明。这种契约主义的证明实质上是一种程序,或者说是一种选择正义原则的理想环境。在这种理想的环境中,一方面,那些影响人们政治观念而从道德观点看又是不相干的因素被排除出去了,有助于当事者达成一致;另一方面,所有人在该程序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所达成的结果对所有当事人都是公平的。这样,按照罗尔斯看法,“纯粹程序正义”观念是说,正义的程序一旦执行,它所达到的任何结果都是正义的。也就是,我们在正义程序中选择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通过程序正义,条件的公平(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转变成为结果的公平(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在他的契约论中,程序比结果重要,正义的结果是由正义的程序建立的,“原初状态”(正义的程序)的设计保证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尽管罗尔斯的契约主义主要是为了推导正义原则,适合于个人的道德原则也可以类似地推导出来。罗尔斯将这些原则分为两类,一类称为义务,另一类称为天责。义务在罗尔斯看来是契约性的,它们是人们在正义的环境下通过自愿的承诺而招致的。由于承诺都是针对特定的被承诺方的,因此这些义务都是特殊性的。罗尔斯说,所有特殊义务都可以在公平原则下得到说明。与特殊义务不同,天责是普遍性的、在任何场合都有约束力的人类职责,包括最小利他主义职责,不残忍、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的职责等等。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在契约主义者看来,人们并不是通过某种理性的直觉或先天的道德感来发现道德原则,这些原则依赖于平等的、自由的、理性的或合乎道理的人们在某种理想化的处境的恰当选择。
3 契约伦理的理论意义和现实影响
3.1 契约伦理的理论意义 契约主义是一种“以自我为视角”的道德理论。根据这一理论,道德规范以及合法的社会秩序并非来源于某种神秘的宇宙客体,而是来自于所有的人为满足自身利益需求而自愿签订的契约。换言之,符合与遵守契约的行为便是道德的举动。契约、约定成为道德规范的内涵与合法性的唯一根据与标准。“平衡性”“、对等性”是契约主义的价值诉求。
契约主义理论的优势在于,它充分考虑、顾及到每一个行为主体的自身利益,并不是站在个体的对立面做出对社会整体的宏观审视,而是站在每一位个体的立场上,设身处地地从个体的具体欲求出发来引出对道德约束的合法性论证;同时又以换位思考的方式,从任何另外一个个体的角度来对这种论证进行验明。而且,通过理性博弈的思维方式,达到使每位个体的益处最大化的目标。
契约主义的不足是,它推不出“利他”或“关怀他人”的道德要求。对“弱势群体”的援助难以达成共识。难以为“关怀伦理”提供道德论证。具体说来,一是忽视了道德对于极端自利的超越,无法为关怀伦理提供有力论证。二是契约主义无法顾及到与契约签订的参与者(那些无法为自己的权益辩护的无理性判断者或者不能在签订契约时出场的人)的利益。
契约主义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它能够与其他伦理学派一起,为应用伦理学提供总体论据背景;同时,它强调“公正、权利、自主”能帮助以政治伦理、经济伦理、生命伦理等应用伦理学为主题的商谈,提供一种核心价值。与其它伦理理论不同的是,契约主义克服了古典功利主义重整体、轻个体的弊端,充分肯定了每个人在社会契约中的主体地位,从而最大限度地突显了每一位行为主体的权利与价值。
3.2 契约伦理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人类社会是一个应然的社会,任何理论只有在功利目的和实用理性的指导下建立才具有价值,才能指导人类社会的进步。但是我们在现实的客观的社会之外,要建立一个理想社会,这就是一个赋予其伦理意义的过程。对现实冲突的调整主要是两种途径:
①暴力和欺骗;②通过契约的方式协商解决。人们要追求幸福,获得正义,就必须要超越人之间存在各种无休无止的冲突,在一定的前提基础上去寻求一种合理的合意,契约伦理正好能帮助人们做到这一点。此外,道德人的培养,社会道德的指引,都需要契约伦理,才能得以实现。
人类到今天,契约伦理已经对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主流趋势,平等、对话、和平甚至大大小小的冲突解决的机制无不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契约伦理的指导,契约伦理的内核已经深入人们的精神和生活领域,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人际关系、人和集体的关系、国际关系等等的处理均体现了平等协商、意志自由的伦理观念和契约精神。而今,系统整体的观点、协作的思维、合意的追求在现代社会愈来愈显现,契约伦理的发展必将与时代的发展同步,从而使人类社会更加和谐。
注释:①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9-100页.
[1]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万斌,倪东.社会契约思想的哲学审视[J].浙江大学学报,2000(4).
[3]朱书刚.论契约社会与契约伦理在西方的生成和在当代中国的建构[M].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04(5).
[4]陈秀萍.契约的伦理内核——西方契约精神的伦理解析[J].哲学研究,2006(8).
[5]姚大志.罗尔斯的契约主义与政治哲学的证明[J].哲学研究,2004(5).
[6]冉小平.契约伦理精神与和谐社会建构———<正义论>契约伦理思想的一种解读[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