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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清代旅蒙商对农牧经济所起的作用

2014-06-06吉日嘎拉

关键词:清代

吉日嘎拉

摘 要:旅蒙商是清代至民国初年在内蒙古西部和外蒙地区规模很大的商业团体,做的是一种随军营中贸易,同时也与沿途所遇蒙古人进行交易,慢慢发展成一个规模庞大的商队。本文分析了清代漠北经济状况及特点,研究了旅蒙商对清朝和漠北的农耕经济和游牧经济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清代;农牧经济;旅蒙商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4-0019-02

一、清代旅蒙商发展概况

清代旅蒙商有两百多年的历史,主要以乌里雅苏台、科布多为中心,活动于内蒙西部和外蒙广大地区。这两所城市对清初漠北的影响很大,“尽管按居民人数和城市大小来说,乌里雅苏台在北部蒙古的城市中占第二位,但它是统治全蒙的将军市”[1]。1780年开始,封乌里雅苏台将军爵,不再从蒙古人中承袭,而是从满族人中录用,议政大臣从蒙古汗、王、贝勒、伯、公其中,遵照皇帝的指令升用。“……从这时候开始,乌里雅苏台成为喀尔喀蒙古的中心”[2]。

魏源在《圣武记》第三卷中说:“乾隆中叶乌里雅苏台与科布多二城业已建成。”以经营牲畜、皮毛、药材、日用百货等业务为主,在京、津、泸、杭、晋、翼、鲁、豫、湖、广等地均有分支,雇佣人数达近7000,贸易总额一般年份约白银1000万两。

研究旅蒙商历史,就不能撇开大盛魁,因为它是清代内蒙地区最大的一家旅蒙商号。关于大盛魁的存立年限,有一种说法,是根据呼和浩特市佘力图召(延寿寺)佛殿前的“大清雍正甲辰上春吉日,大盛魁敬献”字行,判断为“1724年(雍正二年)作为开始的一年”[3]。从1724年至1929年大盛魁(民国十八年)宣告歇业,共经历205年。此年大盛魁献匾在呼和浩特延寿寺,它应该是发展到一定年限之后,才献给此寺庙匾词。所以大盛魁的存立年应该再往前推算才更科学,再往前推40年即1684年左右较为可靠。清朝征噶尔丹之后,在乌里雅苏台、科布多驻有重兵。“定边左幅将军”驻于乌里雅苏台,统辖外蒙及乌梁海诸部,乌里雅苏台成为清朝统治外蒙的一个军事政治中心。大盛魁以乌里雅苏台为基地(科布多和归化城为重要分支),为这里驻有的大量军政人员生活提供服务,并开展其他经营活动。随着清朝对外蒙古的统治进一步加强,大盛魁的业务也得到很大发展,除了为那些军政人员提供生活物品,还协助外蒙古王公向北京纳贡、值班和引见,并用高利贷的方法,帮助他们解决所需费用。乾隆末年至嘉庆初年,清朝政府把外蒙古的税收、征收驿站的费用也包给了大盛魁。

二、旅蒙商对农牧经济的互补、协调作用

清初漠北蒙古主要是单一的游牧经济,在满州统一蒙古200年之内,这种经济模式始终没有多大变化。虽然也有一定的农业生产活动,但农业经济所占比例甚低,未能改变漠北游牧经济的经济结构。清初的漠北蒙古,也包括漠南蒙古地区,虽然喇嘛教发展迅速发展,传统的萨满教没有过去的那么活跃,民族文化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但是传统的游牧经济始终占主导地位。在古代,单一的纯粹的经济模式是以单独独立的形式生存不了的。游牧经济和农耕经济互相补充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它们互相需要和补充的程度是有所不同,有时游牧经济需要农耕经济的补充,有时农耕经济也需要游牧经济的补充。

其实,古代的很多民族和国家,包括中国,一直存在着农耕和游牧经济互相融合的问题。也就说不存在依靠纯粹肉食为生的民族,也不存在纯粹依靠蔬菜的民族。有人说长城是农耕文化和游牧文化的界限,不过这条界线存在的时间不长。民族之间的通商贸易是为了满足各民族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并不是一条长城能够阻止了的。漠北喀尔喀蒙古这样单一的游牧经济区非常需要发达的农业、手工业经济的补充,所以来自中原地区的贸易对这里来讲是很重要的。清初,漠北蒙古获得农耕、手工业经济补充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漠北王公朝觐朝廷得到“回赏”的物资(农耕、手工业);二是“马市”,通过马市交换物资,获得生活所需物品;三是旅蒙商给广大蒙古族王公和牧民提供的农耕物品。第一个途径只能满足蒙古封建王公的需要,对广大牧民来说没有什么意义;第二个途径——“马市”,按清朝规定设立,在固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进行贸易,这样的贸易很难满足牧民的需要;第三个途径是旅蒙商,范围涵盖了广大牧民和漠北偏僻地区的王公,时间和地区上也没有限制,满足了漠北蒙古民生的迫切需要。所以无论从范围、时间上,还是从规模上,旅蒙商在补充漠北游牧经济方面都是其他两个途径无法比拟的。

旅蒙商大盛魁的经营范围大致可以分为四部分:一是“印票”部分,二是日用百货部分,三是牲畜部分,四是皮毛、药材部分。“印票”部分就是放高利贷;日用百货部分是把从全国各地采购的商品运到外蒙古各旗销售;三、四部分是把从外蒙收印票帐得来的羊马,交换或收购的皮毛、药材及其它物品运到归化城,再销往全国各地。旅蒙商最初是“清军进攻卫拉特蒙古,作为军需,内务府皇商及一些小商贩随军作营中贸易。在随军贸易中,商人们还与沿途所遇蒙古人进行交易”[4]。

“马市”与旅蒙商有密切的联系,“马市”里也有很多旅蒙商,“马市”是旅蒙商经营活动的场所。不过马市是朝廷允许的,是一个集中的场所,例如归化城。旅蒙商的活动范围不只限制在一个固定的城市或场所,他们的买卖遍布全国各地。大盛魁初期是肩挑小贩,蒙古语称其为“丹门庆”,也叫“买卖人”,后来这样的“大小流动商人散落在蒙古各地角落”[5]。后来他们以自养的骆驼队为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前后营,向外蒙古各“和硕”销售。他们经营的商品“上自绸缎,下至葱蒜”[6],应有尽有,如砖茶、生烟、绸缎、布匹和三白、哈达之类,还有铁器、铜器、蒙靴、木碗、木桶、药包、白糖、炒米、糕点等。从外蒙古各“和硕”贩来的牲畜、皮买和其它物品,经归化城转运到全国各地销售。大盛魁在购、运、销等三方面都十分适合草原环境,肩挑小贩和骆驼队相结合的运输方式十分灵活,在零散聚落的外蒙古往来穿梭,既能为提供封建王公用品,也能为牧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再把收购的牧区物品销到内地,推动了农耕经济和游牧经济互换交流。

大盛魁旅蒙商不仅在购、运、销方面形成了系统的结构体系,还建立了严格的制度条例,叫做“过标”和“过骡子”。在商号与商号之间,由于生意来往,彼此有存有欠,需要按照预定日期进行清理。有存项就收回来,有欠项就付出去,这种每月清理“债权”、“债务”的日期,叫“过骡子”,每季清理“债权”、“债务”的日期叫“过标”[7]。除现款交易外,凡是赊货迟期付款的交易,付款的日期总是预定于某一骡期或标期,有了标期和骡期,进行交易就便利了许多。

持有清廷所发的盖有皇帝印玺的营业票照“龙票”的大盛魁,是清代内蒙地区最大的一家旅蒙商号。1789年颁发的《理藩院则例》“边禁”条对旅蒙贸易做了些原则规定,对旅蒙商号的总数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了限制。1803年(嘉庆八年),清廷诏令派驻外蒙的将军、参赞、办事大臣和帮办大臣等官员,严格检查旅蒙商的经商票照,每年都要彻底检查一次。因此,在乌里雅苏台、库伦、科布多、恰克图以及在外蒙古其他地区进行贸易的旅蒙商,每年都有因经商票照或已有的经商票照已过期而被驱逐出境者。这些限制后来日渐松弛,蒙汉之间的贸易也日见昌盛。随着旅蒙商在蒙古的发展,中原地区汉族文化习俗也传播到漠北蒙古地区。“每年冬至以后,用白面和羊肉包成大量的“扁食”(饺子),冻了以后,也当作春节应时商品运往外蒙各地出售”[8]。

清代和蒙古的经济贸易始终很活跃(虽然有一些禁止商贸的规定)。《蒙古及蒙古人》一书记载了与蒙古的贸易情况:“这两年由此输往中国的马仍有七万匹,牛四万头,羊则有三十五万至四十万之多。”[9]旅蒙商在外蒙收换马羊,“……有以七只羊折一匹马,……光绪二十六年至宣统年间估算,平均以货银一两计算,赶回来能卖二两银子,十万只羊能卖二十万两银子……羊马交易总额合计为三十万零八千或二十万零二千两银子”[10]。由于蒙地交通不畅,商品经济不发达,旅蒙商利用地区差价,进行不等价交换,靠着以物换物的落后交换形式,得到相当丰厚的利润。

旅蒙商作为清代至民国初年内蒙古西部和外蒙地区规模很大的商业团体,为漠北蒙古提供大量的生活及其他用品,对外蒙单一的游牧经济发挥了巨大补充作用,推动了游牧经济和农耕经济的互补与交流,在蒙古对外贸易史上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金海,其木德道尔吉,胡日查,哈斯巴根.蒙古及蒙古人(第一卷).清代蒙古志[M].内蒙古出版社,2010.284.

〔2〕斯琴高娃,克斯克,阿日达扎布.喀尔喀历史[M].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7.221.

〔3〕〔6〕〔7〕〔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旅蒙商大盛魁(内蒙古文史资料第十二辑)[C].1984.

〔4〕〔5〕金海,其木德道尔吉,胡日查,哈斯巴根.清代蒙古志[M].内蒙古出版社,2010.

〔9〕〔10〕阿·马·波茨徳涅耶夫.蒙古及蒙古人(第二卷)[M].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3.

(责任编辑 姜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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