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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转化途径:理论阐释与适用范围探析

2014-06-05赵伯艳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根源冲突途径

赵伯艳

(天津商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天津,300134)

冲突转化途径:理论阐释与适用范围探析

赵伯艳

(天津商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天津,300134)

冲突产生的根源具有高度复杂性,问题性冲突镶嵌于关系性冲突中,而关系性冲突又镶嵌于结构性冲突中。对冲突的管理不仅需要厘清冲突中的争议问题并进行解决,还要关注塑造冲突主体之间的互动模式的社会结构,探寻冲突发生的结构性根源。冲突转化途径以积极的态度来看待冲突,以积极回应的勇气和意志来推进建设性变革,通过长期的和平建构努力来营造相互理解和尊重的、合作导向的人际互动模式,通过提高冲突各方的参与性和社会公正性来重塑社会结构,防止因社会“结构性暴力”而引发或加剧冲突。在适用范围上,冲突转换途径尤其适用于社区共同体背景之下的公共空间冲突以及根源深厚并具循环往复性的结构性冲突这两种冲突类型。

冲突转化;理论阐释;社会冲突

冲突产生的根源具有不同的层次:有的冲突产生于争议问题本身,这种冲突是一种问题性冲突(issue-based conflict);有的冲突产生于冲突各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关系性冲突(relational conflict);有的冲突产生于社会结构,是一种结构性冲突(structural conflict)。[1]从现实来看,问题性冲突镶嵌于特定的关系性冲突中,而关系性冲突又镶嵌于特定的结构性冲突中,展现出了冲突根源的复杂性。与之相应,理想状态的冲突管理应该是一种全方位的管理,既要厘清冲突中的争议问题并进行解决,又要探寻冲突发生的根源,进行根源治理。冲突转化途径是冲突管理的一种视角和方式,它针对冲突发生的根源,通过改变冲突各方的人际互动模式和相关的社会结构来推动冲突情境的根本变革,最终实现冲突的转化和消解。虽然约翰·加尔通(Johan Galtung)、亚当·库勒(Adam Curle)、约翰·保罗·莱德拉奇(John Paul Lederach) 等人对冲突转化途径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总体而言,学术界以及实践领域对冲突转化途径的研究和关注仍然不够。

从我国社会冲突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从新中国建立到改革开放前,冲突管理以冲突控制途径为主导并辅之以冲突化解途径,[2]并以解决具体的冲突议题为导向,冲突治理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缺乏治理各类社会冲突总体构想的代价是公共资源的浪费以及社会各界对冲突治理效果的不满和质疑。随着冲突能量、管理难度和冲突控制成本的上升以及冲突管理成效的下降,不仅要加强冲突控制和冲突化解的能力建设,还要树立冲突转化的意识,以建设性的思维和方式推进对社会冲突的根源治理,丰富冲突治理途径。本文意图梳理冲突转化途径的理论精髓,并对其适用范围以及借鉴可能性进行分析。

一、冲突转化途径的理论阐释

(一)冲突转化途径的涵义

西方学术界对冲突转化途径(conflict transformation approach)的关心源于对冲突化解途径(conflict resolution approach)的效果存在疑虑,因为对即兴发生的冲突事件的快速解决并不等于根本性地改变此类冲突频繁发生的社会和政治根源,它甚至是以另外一种方式掩盖了冲突深度解决所真正需要的建设性的变革。冲突转化途径以积极的态度来看待冲突,即便冲突经常导致周期性的伤害和破坏,但是也要看到冲突是推动社会结构不断调适以满足人类需要的不竭动力,要以积极回应的勇气和意志来推进建设性变革的发生。冲突转化途径旨在超越冲突化解途径,不孤立地看待冲突事件,而是去发现这些特定冲突事件是如何被镶嵌于人类互动模式和社会结构之中,并通过长期的和平建构努力来营造相互理解和尊重的、平等的、注重沟通的、合作导向的人际互动模式,通过提高冲突各方的参与性和社会公正性来重塑社会结构,防止因社会“结构性暴力”而引发或加剧冲突。[3]冲突化解途径和冲突转化途径的区别详见表1.1。

(二)冲突转化途径的框架

冲突转化途径寻求如何终结不想要的结果以及如何构建想要的结果。冲突转化的框架包括三个要素:当前的冲突形势;预期的目标;连接二者的步骤。当前的冲突形势既包括争端的内容和争议的焦点,又包括争端发生背后的互动模式以及冲突的过去和历史。预期的目标包括解决方案的探寻、良性互动关系的塑造以及相应制度的变革。从当前的形势到预期目标的冲突转化路径不是一场直线运动,而是一条迂回前进、螺旋上升的道路,其间包含了各种动态的创新举措。

冲突不仅产生于变化并且会催生变革,这种变革发生在个人、关系、结构和文化四个维度。个人维度是指冲突对个人的认知、情感、直觉和精神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及其所带来的变化,冲突转化途径通过精心的干预来减少冲突的破坏效应,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冲突对推动个体在身体、情绪和精神层面成长的潜能;关系维度关注冲突对人际交互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即冲突如何影响人际沟通和互动模式,冲突转化途径通过有目的的干预来减少运作欠佳的沟通、增加冲突各方的相互了解,将冲突各方的恐惧、希望和目标更加清晰地呈现出来;结构维度探析暴力冲突发生的潜在原因和社会条件,注重培育减少对抗性互动和暴力行为的非暴力机制,追寻满足人类追求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需求以及最大化公共参与的社会结构;文化维度寻求理解冲突如何影响和改变一个群体的文化模式以及这些日积月累形成的共享模式如何影响既定情境下人们对冲突的回应方式,揭示催生暴力行为的文化模式,识别以建设性的方式回应冲突的文化资源。

表1.1 冲突化解途径和冲突转化途径的简明比较

(三)冲突转化途径所采取的策略

冲突转化途径对冲突的认知决定了其所采取的策略。首先,当冲突发生时,并不慑于压力和焦虑而急于寻求快速的解决办法,而是要跳出冲突和争议问题本身,将冲突视为一个探究现实问题的窗口,探寻冲突发生的潜在原因。其次,整合多重的时间框架,兼顾冲突管理的短期视野和长期视野,在快速回应冲突事件的同时,更要识别出通过何种步骤和时间框架来推动各种所需的变革。第三,要一分为二地看待棘手的冲突以及冲突干预的正负效应,将复杂的冲突形势细分为相互独立的不同层面,以便更加清晰地确定目标并采取创新措施,提出一揽子回应计划。第四,冲突越复杂,其解决途径就越多元,因此,要以积极的心态面对复杂性的冲突,将其视为朋友而非敌人,关注多元化的冲突解决途径。第五,找准冲突发生的根本原因,即冲突各方的心理和互动关系,这是塑造冲突爆发方式、影响冲突走向的主要力量。尤其要尊重冲突中个体或群体对自身生存的保护意识,关注其如何解读相互之间的关系,鼓励其建立一种积极的认知并如实反映自身的感受,构建信任。

二、冲突转化途径的适用范围分析

冲突转化途径的优势在于其具有构想多样化冲突回应方式的能力,既探寻对冲突事件具体而直接的回应方式,又探寻构建建设性变革的潜在可能性。当然,冲突转化途径有其适用的局限性。当争议各方期望以快速的方式来终结争端时,当冲突各方不具有持久的互动关系时,他们就会倾向于通过谈判和调解等冲突化解途径来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境下,构建持久性的关系模式就没有太大价值。然而,当冲突各方拥有密切互动的过往并且具有塑造未来良性互动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时,当冲突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社区共同体背景时,当冲突事件的发生具有根深蒂固的循环往复性并经常呈现出破坏性和暴力性时,简单的冲突化解途径就显得局促了。在以上这些冲突情景中,探寻冲突的转化途径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社区共同体背景之下的公共空间冲突

对医患冲突等偶发性的冲突,由于其不具有社区背景,缺乏关系建构和互动模式塑造的依托,更适合冲突处置途径(conflict settlement approach)和冲突化解途径,而不太适用冲突转化途径。而围绕社区公共资源维护、分配和使用而产生的社区冲突,就比较适用冲突转化途径。在冲突转化途径之下,社区中的冲突各方寻求对环境清洁、房屋修缮等共同问题的解决。冲突转化途径秉持当事方参与和当事方自主的理念,尊重多元观点和多元利益,将多元看作是资源而非麻烦,着力研究如何利用多元化来解决问题,发掘多元化的正面功能,最终推动冲突各方观念的转变,促使原本持反对意见的意见领袖转变为支持变革的行动领袖,在促进转化的过程中推动冲突各方从消极对抗走向建设性的对话和合作。

在具体方法上,第三方主要是通过非强制性的低度干预方式来促进冲突各方自觉自愿地构建共识、达成合作、创造充分满足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这种非强制性的低度干预方式一方面为冲突各方赋权,允许并鼓励其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表达见解、提出建议、联合解决问题、整合各方利益共谋出路,另一方面又强调冲突各方自我约束,对共识负责,以制度化的方式巩固共识并将其落实。在冲突解决初见成效之后,冲突转换途径还特别注重社区团结合作以及自治氛围的营造以实现长期和平,通过拓展服务内容、打造社区文化、发展邻里互助等方式来推进根本性的、积极的转变。虽然冲突转化途径在空间范围上的适用具有局限性,即仅适用于地方或地区层面,而不适用于全国层面,但是这并不能抹煞冲突转化途径的意义。地方或地区层面的冲突转化对推进整体的冲突预防和和平建构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防止基层社区冲突升级为大规模的、难以驾驭的社会冲突,[4]另一方面,其治理经验也为全国层面社会冲突的治理带来借鉴和启示,其所推进的新观念和新方法可以被复制和传递。

在中国社区冲突管理实践当中,社区参与行动服务中心作为社区冲突管理的第三方干预者在实践中自觉地运用了冲突转化的理论和方法,认为能够解决冲突的一定是冲突双方本身,强调利益相关方民主协商、构建共识以及展开合作的重要性,积极推动社区中各个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社区公共问题并着力提升其参与治理的能力和技法。[5]虽然不能说这种干预方法彻底解决了冲突,但是却改了冲突各方的思想,促使其以更加积极的、自觉地、主人翁的姿态去解决自身的问题,建立了社区冲突解决的内部机制和制度,转变了社区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互动模式,消解了冲突的负面能量,促进了冲突的转化。

(二)根源深厚并具循环往复性的结构性冲突

冲突产生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人们意识到彼此之间的目标不兼容,信息失真、文化误解、曲解、不信任、情绪压力都会导致这种意识。除了主观因素之外,“一个阶层获得、另一个阶层失去”的社会结构也是冲突产生的客观根源。[6]单个社会冲突的发生或许具有偶然性,但是如果某一类型的社会冲突频繁地大规模爆发,那就意味着相关领域存在着一定的结构性问题。结构性的社会冲突或源于不平等的利益分配体系所导致的利益分配不均及其所激发的相对剥夺感,或源于社会地位格局变动及其所引发的强弱之争。无论何种根源,对结构性社会冲突的治理都要秉持“深层治理”的原则,探究冲突频繁发生的深层原因,不仅要实现平息冲突的目的,还要通过探究冲突产生的经济、政治、社会和制度根源,修补不合理的法律和政策,促进冲突的良性转化。

在中国,无论是理论研究者还是实践者都注意到征地冲突、拆迁冲突等社会冲突的频繁发生具有一定的结构性根源,政府也在采取积极的措施来矫正结构性根源。总体来看,当前的矫正路径是自上而下的,既有直接相关的改革,又有间接相关的改革。间接相关的改革努力主要是政府通过改革税制、福利制度和分配制度来推进社会阶层结构变迁,借以减少冲突发生的根源。这种自上而下的间接矫正路径虽然必要,然而却并未切中具体冲突议题的要害,其作用也具有间接性和滞后性。在避免拆迁冲突事件的发生方面,直接相关的改革包括2011年废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代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然而其仍呈现出较多自上而下的色彩,未充分回应公民参与城市规划和社区规划的诉求。冲突转化途径认为民众通过自下而上的非暴力行为将早已存在但被否认和掩盖了的紧张和对立推向明朗化,便于找到冲突的根源。[7]因此,政府优化社会结构的前提是正视和充分尊重民众自下而上的非暴力行为以及社会主体参与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将基层民众视为推动冲突解决的核心要素。政府作为促进冲突转化的主要驱动者要正视相关冲突群体的正当要求,认可边缘化群体的非暴力抗争,积极主动地回应民意诉求,培育认可和授权弱势群体进行自我表达的社会结构,提供更多的表达渠道、交流平台和参与机会,使不同利益群体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制度的设计、补充、修改和完善,以保证利益分配制度能够更加平衡地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权益。[8]具体来说,要在制度设计上加大公民参与环节,完善博弈规则,开发和建立不平等的行为者之间的对话和合作的关系,加强冲突各方的互动和沟通。

三、启示

冲突转化途径带给我们很多启示:第一,冲突管理不只局限于减轻冲突的负面效果以及寻求解决方案,还致力于提升冲突各方的能力,加强基层训练,对冲突事件进行事前预防和事后跟进、监测,实现全程管理;第二,冲突管理不只是要对冲突过程本身进行研究和分析,还有分析冲突产生的前因和后果,进行根源治理、整体治理和持续治理,构建良性的互动模式,推动积极的社会结构变迁;第三,冲突管理不只是对冲突事件的即期解决,还要跳出冲突事件,以更长远的视野来看待冲突,在结果导向与过程导向之间寻求平衡,在迂回前进的冲突治理道路上做好耗时和反复的心理准备;第四,冲突管理不仅要关注冲突各方利益诉求等理性需要,还要关注冲突各方的情感和精神需要,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建立在当地文化心理之上的传统冲突处理办法的作用;第五,冲突管理不仅要依托公共权力进行自上而下的管理,同时还要注重当地民众和民间力量对冲突转化过程的参与和推动,借助冲突当事方的自主和参与精神来唤醒其责任意识,促使其履行共识和承诺。第六,冲突转化这个可扩充的、长期的、多轨道的、动态的过程为多元主体参与冲突治理提供了非常广阔的空间,不仅政府官员和政治人物可以参与冲突治理,同时非正式的冲突化解专家、非政府组织、基层民众也可以参与冲突治理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七,只有地方层面的冲突能够得到持续有效的解决时,全国性的社会冲突才有望得以根本治理,地方层面冲突的持续解决具有整体意义。

[1]M.A.Dugan.Imaging the Future:A Tool for Conflict Resolution.In:L.Reychler&T.Paffenholz Eds.Peacebuilding:A Field Guide.Lynne Rienner,2001.365~372.

[2]常健,张春颜.社会冲突管理中的冲突控制与冲突化解.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2012,(6).

[3]John Paul Lederach.The Little Book of Conflict Transformation.Good Books,2003.

[4]Volker Boege.Traditional Approaches to Conflict Transformation-Potentials and Limits.Berghof Research Center for Constructive Conflict Management.2006.

[5]社区参与行动服务中心.http://www.ssca.org.cn/

[6]Herman Schmid.Peace Research and Politics.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1968.5(3):217~232.

[7]Cordula Reimann.Assessing the State-of-the-Art in conflict transformation:reflections from a theoretical perspective.Berghor Research Center for Constructive Conflict Management,2005.

[8]常健,许尧.论公共冲突治理的三个层次及其相互关系[J].学习与探索,2011,(02):86.

(责任编辑 刘 强)

D0-02

A

1671-0681(2014)03-0011-03

赵伯艳(1979-),女,天津人,管理学博士,天津商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

2013-12-0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的功能、机制和路径”(11YJC630293),负责人赵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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