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划:推进养老服务的基石
2014-06-05张凡
文/张凡
新规划:推进养老服务的基石
文/张凡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养老服务需求迅速增长,养老服务消费市场亟待繁荣。
2014年初,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
随后,民政部等相关部委下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将标准化建设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紧制定完善养老服务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管,健全市场规范,促进养老服务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到2020年,基本建成涵盖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标准,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标准、管理标准和支撑保障标准,以及老年人产品用品标准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且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相互衔接、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
行业管理的准则和依据
标准是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石,是更好地提供养老服务、加强行业管理的准则和依据。
基础标准体系是养老服务水平整体提升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提出,我国应加紧完善包括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标准、服务技能标准、服务机构管理标准、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社区养老服务标准、老年产品用品标准等在内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在基础通用标准方面,应加紧制定养老机构分类与命名、养老服务基本术语、养老服务图形符号等标准。在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方面,应加紧制定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规范等标准。在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应加紧制定社区养老服务基本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规范等标准。在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建设方面,应加紧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基本要求、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规范等标准。
同时,应研究和制定养老服务信息化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用品产品标准,明确老年人用品行业分类。要根据养老服务标准制定重点和工作计划,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标准的起草、送审等工作。加强对养老服务地方标准的协调与指导,支持地方标准上升或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养老领域管理标准化
截至2013年11月底,全国养老床位达到500.17万张,各类养老机构近4.5万家,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25张,与国务院提出的2020年“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张”的目标仍有一定差距,养老服务需求与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
《意见》指出,相关政府部门要加紧制定和实施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和等级评定等标准,统筹推进等级评定、合格评定和标准示范建设工作。
要按照职能转变要求,尽快启动养老服务机构与组织的等级评定,开展第三方评估,建立养老服务评估专家库,不断提高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要在养老机构等服务单位开展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活动,积极借鉴国际及其他行业经验,积极开展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鼓励相关养老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并通过第三方认证,逐步提高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市场发展迅速,民营养老机构越来越多,极大地补充了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的缺口。但是,与公立养老机构相比,民营养老机构的收费较高,而且收费金额跨度较大。据悉,民营养老机构一般都是按照市场来进行定价的,存在乱定价、乱收费的现象。
《意见》要求建立养老机构服务协议制度,明确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要求民政、质监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对养老服务市场实行日常化、规范化管理。各级有关部门要完善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管理,推动服务质量对比提升,组织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要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定期会商通报、联合执法等管理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和管理办法,努力建立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群众参与的养老服务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加快养老标准化建设,事关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和广大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是关系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长远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是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
(作者: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