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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

2014-06-01张玥

2014年45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

张玥

摘 要:当今时代律师在庭外发表言论影响审判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律師的这种行为在推动司法进步的同时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也有着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然而目前社会对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上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学理上都缺乏系统的研究。本文通过分析律师庭外言论的对审判的积极和消极影响,指出律师的庭外言论应当进行合理的限制。

关键词:律师庭外言论;司法公正;规制策略

近些年来,大量的刑事案件,如李天一案、药家鑫案、邓玉娇案、李洪庆涉黑案等,持续不断的受到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关注,成为社会公共事件,在这一过程中,律师作为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与媒体越来越保持着密切的关系,共同影响着刑事司法的审判活动。然而律师和媒体的关系问题却尚未引起司法界以及学术界的重视,律师通过媒体发表庭外言论,进而影响审判的情况越演越烈。

一、律师发表庭外言论的合法性

1.律师发表媒体言论是律师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权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在世界范围内早已形成了普遍的共识,一系列国际性人权文件也都承认言论自由权是任何公民与生俱来的人权,任何人不能剥夺公民在合法范围内行使的言论自由权。律师作为一国之公民和其他普通公民一样也享有言论自由这一法定权利,因此律师在法庭外通过媒体等任何平台发表言论都是合法的。

2.律师的庭外言论是一种诉讼策略

刑事司法是一种两相抗衡的诉讼活动,而这一活动的裁判者—法官却未必仅仅凭借法庭上所展示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作出裁决,社会矛盾、习惯判例、舆论压力、行政干预等因素都会干扰法官的判断,因此律师往往一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一边通过在庭外发布言论的方式,例如,控方会发布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信息,公布对方当事人的一些恶行等以加重对被告人的指控。

3.律师的庭外宣传可以加强司法监督

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法制建设还相当不完善,法院等司法机关还享有部分的行政权力,因此法官权利集中而强大,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律师,这些诉讼参与人在法官面前都是弱势力量的代表,因此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约束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贪腐问题,律师通过在庭外发布信息,将案件实情透露给社会公众,集结所有公民的力量对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一方面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推动了个案的正义,促进司法活动的整体正义。

二、律师庭外宣传可能存在的问题

1.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律师可以普遍使用,但是律师行使该项权利时也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律师为了片面追求自己的诉讼利益或是个人名声,在庭外向公众随意公布当事人的隐私、公开案件审理过程中知悉的证据信息、以及在审批前就作出当事人出罪入罪的结论性评价都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无视,甚至还会损害到己方当事人的利益。

2.形成舆论导向,有损司法公正

律师进行庭外宣传会引发公众的关注和议论,形成一定的舆论导向,使司法审判最终在舆论的压力下做出不恰当的判决。这样的事例在当今社会不胜枚举,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李天一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等现实案例都是通过律师积极活跃于庭审活动外,与媒体相互依傍将案件经过、当事人信息、审判详情等内容传播给社会公众,引发公正的关注和争议。社会大众在自己知识水平、社会地位、思维习惯、情感倾向等基础上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对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达成普遍共识压迫性的传递给司法机关,最终法官在判决时很可能会考虑到社会的压力从而对案件作出满足舆论要求的未必却是公正的判决。

三、规范律师庭外言论的必要性

1.律师具有谨慎言论的义务

言论自由赋予社会较为宽松的话语环境,媒体、当事人、律师以及社会公众都可以对案件自由发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媒体可以进入庭审现场,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报道,对案件审理结果进行评论。公民对于司法活动的言论行使情况则更为自由和随意。但是与其他普通公众所不同的是,律师作为法庭官员这一身份的特殊性,是刑事司法的主要参与主体,理应承担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帮助法庭发现是事实的责任。正如奥康纳大法官所说:“未决案件中当事人的律师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参与者,与媒体相比,律师有更大的道德责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发表那些在其他情况下首先发保护的言论。律师是法庭的官员,有责任不积极介入将有损被告人利益或妨碍司法公正的言论。”[1]

2.律师是传播案件信息的源头

另外,律师由于是诉讼活动的主要参与者,通过与当事人的接触和证据开示,获得了相当多、相当具体的案件一手信息。再加上其法庭官员的身份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使得新闻媒体对律师是趋之若鹜。新闻媒体为了其经济利益,希望尽可能多的扩大其媒体的市场占有量而以满足读者需求为目标,忽视律师庭外言论的真实性和公正性,甚至还会对律师传播的信息进行过分的夸张和渲染,以博取公众眼球,吸引公众关注。公众获得了这些不全面、不中立、不客观甚至不真实的消息后,加上自己的加工解读自然会对审判形成倾向性的舆论压力。所以,律师作为司法言论传播的源头,只有其言论谨慎而适当才可能使公众不至于接受到与案件真实状况差距太大的消息,造成与案件事实完全相反的判断。

因此,规制律师的庭外言论及其必要。但是当今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律师希望以庭外言论的杀手锏置对对方律师于来不及反应之境地,从而引发舆论一般倒的倾向于自己,实现自己的诉讼胜利。这类现象越来越普遍,但我国目前对律师的言论规制问题,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领域都没有引起重视,更不用说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寻找律师的言论边界了。因此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律师的庭外言论的边界是什么,通过何种方式来规制律师的庭外言论这些问题加以探究,并为我国构建律师的庭外言论规制对策提出合理的建议。

三、规范律师庭外言论的对策

目前发达国家对律师律师发表庭外言论从而影响司法审判的问题已有研究,并已经采取了相关措施进行规制。具体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对律师的庭外言论进行严格禁止。另一种方式是对律师的庭外言论进行有限制的约束。严格禁止的方式是要求律师对未决案件一律不允许发表庭外言论。这种规制方法完全无视了律师的言论自由权,不利于律师行使自己的辩护策略,特别是在我国司法体制还不完善,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公开性较低的环境下,严格限制律师言论的做法,不但不能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知情权要求,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和对立性。因此这种严格禁止律师庭外言论的做法在我国是完全不适合的。

适当限制律师的庭外言论是指,对律师的庭外言论并不做严格禁止,而是在律师的庭外言论“具有损害审判的实质可能性”时才对律师的庭外言论进行限制。

我们可以参照《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规定来制定我国律师的庭外言论规范。具体来看律师在庭外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第一、律师庭外言论的“有害性规则”。明确限制律师进行庭外言论的标准为是否对案件的审判造成严重损害的实质可能性,律师的媒体宣传只有构成了上述标准法院才有权利对其言论作出限制。

第二律师庭外的“安全言论”。由于什么言论是会“对审判造成严重损害的实质可能”,要在法律条文中将其抽象化难度太大,于是我们可以从反面以穷尽列举的方式介绍不会对审判造成实质损害的言论。

第三、律师庭外的“回答言论”。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可能会因对方律师的言论或者是媒体的不当报道而被许多不真实的不利的消息影响。律师为了保护当事人不被不利于其权利的虚假信息影响,律师为防止其委托人产生损害可以做出发表公开言论。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实:《论刑事司法中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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