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遗产税的价值
2014-06-01黄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文/黄伟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认识遗产税的价值
文/黄伟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美国等遗产税实践较为成熟的先行国家和地区的实证经验表明,遗产税本身为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多其他的客观价值,其中就包括金融市场的完善和慈善等公益事业的发展。
笔者以为,无论我们如何追究遗产税设计与征收的具体细节,首先要厘清的问题是:遗产税的价值究竟是什么?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要求私权利主体让渡部分死后财产的所有权,是如何获取其必要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依据的?
就这个问题而言,比较普遍的看法包括:遗产税有利于缓解当前社会贫富差距扩大的现状,遗产税有利于矫正不劳而获的财富观念,以及遗产税可以为各级政府增加稳定的财政收入。其中,增加财政收入的观点已被各个先行推广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的实证经验所否定。事实上,由于面向富人这一小众群体征收且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诸多转移财产规避遗产税的现象,遗产税在一国税收收入中的比例极为有限,其中美国、英国等国遗产税收入占该国总税收收入一直仅为1%左右。本文将探讨遗产税与缩小贫富差距乃至矫正扭曲的财富观念的真实关系,以及遗产税对完善社会公益事业和金融市场等方面的客观意义。
在财富公平与市场活力之间
作为中国当前关注度最高的社会问题之一,贫富差距的扩大和加剧似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以效率和利润为直接引擎的市场化进程,在创造社会福利的同时,也让社会财富的集中趋势更加鲜明。特别是,随着近年来金融和房地产等领域的兴盛,富人掌握和运用资本的渠道大为拓展巩固,进而不同社会群体的财富差距也日益加大。
作为对收入进行二次分配的遗产税,它的运作原理就是通过向社会金字塔尖的富人征收遗产税,将其财产以财政支出的形式更多地运用到贫困地区、贫困群体生活生产的援助中去,进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使更多的资金和资本可以参与社会多数人的福利建设。正是遗产税这一“劫富济贫”的价值色彩,为其在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设立和推广奠定了基础。我国今后推出遗产税,势必也将面向社会富裕阶层进行征税,在缩小贫富群体收入差距的同时,力求更好地完善医疗、养老、就业等社会保障事业。由于体量较小以及转移财产规避遗产税等因素的制约,遗产税在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方面的效果时常未尽如人意。但总体来讲,我们不能否定遗产税对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巨大意义。
不过,遗产税的征收也应当遵循一定的限度,即避免对市场的效率和活力造成伤害。作为社会财富二次调节器,如果遗产税的免税额过低、税率过高,势必导致富人扩大生产投资和积累财产的动力下降,甚至会出现资本大量向境外税收洼地流失的情况,从而市场活力大为削弱,这对于经济发展正处于上升期的中国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从基尼系数的现实内涵来看,它反映的是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的公平与否。但是收入的差距并不完全等同于生活状况的差距,因为富人的收入往往并不全部用于消费。从某种程度来说,一定程度的财富分配不均有着社会福利的现实意义。这种现实意义是,富人新增加的收入往往并非用于大众消费品的消费,而更可能进入生产性投资领域。这种财富流向,在当前我国资本积累和生产扩大的经济阶段尤为明显,它为市场以更低成本生产出更多消费品提供了可能,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更多劳动力得以创造价值的同时,也为社会中产阶层和穷人提供了消费上的福利。这种合理限度内的贫富差距,是一个市场维护自身良性循环的必要条件。
免税额是80万还是500万,税率是20%还是50%,这些并不是立法者亟须回答的问题。重要的是,在当下房产等不动产价格起伏巨大且面临泡沫的境况下,如何建立起财产登记和评估系统,进而对遗产税的免税额和税率作出科学合理的划定。今后我国面向富人征收遗产税时,势必要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的具体国情,将遗产税的免税额和税率设置在合理的限度内,在不抹杀富人生产积极性和市场活力的基础上,尽可能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蚍蜉撼树:遗产税不能承受之重
除了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对于一个社会法律和政策的制定,物质层面上显而易见的效果可能并非唯一的考虑因素。之所以要征收遗产税,另一个重要的考量是,扭转当前浮躁的财富观念,对不劳而获的财富新贵进行教育。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批财富领袖的成功积累,催生了一群“不劳而获”的“富二代”。随着阶层固化和普通人跻身精英阶层的日益艰难,整个社会呈现出“迅速致富”的财富氛围,奋斗开拓的精神根基被严重地腐蚀了。这是我们这个国家在财富积累初期难以避免的阵痛,遗产税的呼声很大程度上也是在这种观念基础上孕育的。
遗憾的是,从各国的实践经验看,遗产税在矫正社会财富观念,特别是培养富裕家庭子女独立的人格以及激励穷人开拓奋斗方面,效果非常有限。相比缩小贫富差距,矫正社会财富观念不仅仅需要对社会成员的财富进行调节,还需要通过调节行为对不同群体进行教育,而这需要这一再分配手段具有很强的力度。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
首先,从体量来看,遗产税是一个面向极少数富人的小众税收,占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相当有限。美国在开征遗产税之初,只有2%左右最富有的美国人需要缴纳遗产税,并且遗产税收入占政府总的税收收入的比重不足1%。由于仅有极少数的富人无偿将其财产中的部分交给了政府,更多的富人和他们的财产事实上仍然由这些富人的子女所继承。如此小的税收体量,对于扭转财富分配不均这一结构下浮躁的财富观念而言,效果无异于蚍蜉撼树。从国内已有的经验看,即便是占我国总税额6.9%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没能很好地履行调节社会财富分配这一职责。我国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而65%以上的税收收入来自于工薪阶层。也就是说,原本旨在通过强化再分配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个人所得税,最终导致了与立法初衷相悖的逆向调节效果。作为体量更小、面向对象更狭窄、征管难度更大的遗产税,委以扭转社会格局和观念的重担,恐怕是过于理想主义了。
其次,从征管实践来看,由于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国际间贸易和资本流动的日益便捷通畅,大量本应纳入遗产税税基的财产被隐蔽地转移了。以信托这一避税手段为例,在法律性质上,一方面,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因而当委托人死亡时该财产不属于其遗产;另一方面,信托财产仅是名义上和技术上归属于受托人,从而本质上不属于受托人的财产,因此在受托人死亡时,该财产也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从而,通过为其财产设立信托并指定其将来继承人为受益人的方式,富人往往能合法地规避遗产税的征收。此外,对受益人来说,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仅享有收益权,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因此在受益人死亡时,只是收益权成为其遗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益人的遗产。在此情况下,如果要征收遗产税,只能在受益人死后,针对受益权这一遗产进行征税,而不能针对信托财产本身。不仅如此,对受益权的遗产税征收也可以通过设立裁量信托加以规避。可以看到,遗产税面向社会最富裕的阶层征收,而正是富人,拥有最多的资源整合和财富转移的手段,拥有最灵活隐蔽的规避税负的渠道。
就这两个层面的实际情况来看,遗产税无法强力地对富人的遗产传承进行削弱。俄罗斯于2001年将个人所得税多级累进税率改为单一固定比例税率,从30%的平均累进税率调整为13%的固定税率,最终取得了出人意料的政策效果,税收收入不减反升。其后,新加坡、挪威、乌克兰等国也效仿俄罗斯的做法,将本国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改为固定比例税率,并均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这种反直觉的现象背后蕴含的其实是这样的规律:一方面,高税率会增加富人寻租和逃税的激励,另一方面,也是更具启发性的是,富人有众多难以被有效监管的渠道实现税收规避。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遗产税的推出对于“教育”富人的子嗣和培养社会良性的奋斗传统或许仅仅是我们的美好愿景。这也是几乎所有人为设计的社会制度通常需要经历的命运,即一个制度发展的轨迹往往是偏离预设者内心的预期的,而社会真正的客观状态是秩序自发形成的产物。一个社会的财富观念,源于其基本经济活动的实际状态,如果不结合教育、文化等精神文明建设维度的软推动,单纯依靠遗产税这样一个小众税种的力量,着实难以让当下浮躁的社会观念有所改善。
遗产税的附随价值:公益事业和金融市场的完善
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到约束富人传承财富和培养社会良性财富观,似乎遗产税的推出仅仅是“劫富济贫”这一古旧呼声的现时表达,但事实可能并不止步于此。美国等遗产税实践较为成熟的先行国家和地区的实证经验表明,遗产税本身为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多其他的客观价值,其中就包括金融市场的完善和慈善等公益事业的发展。
从金融市场完善的角度来说,在富人运用各种工具规避遗产税部分我们已经看到,掌握社会最核心资源的富人阶层,事实上也掌握了最多的金融工具,正是对这些灵活复杂而又隐蔽的金融工具的运用,使得其财产能最大限度地转移到遗产税的视野以外。另一方面,只要我们稍加回顾就会发现,金融工具的创新史实质上就是一部市场对行政监管和干预的规避史,金融创新为规避监管而生,同时行政之手对市场的干预也是金融创新的摇篮。作为国家之后宏观调控市场分配的手段,遗产税也是如此,由于伤害到了富人群体切实的经济利益,趋利避害的激励势必驱使富人寻求迂回的金融措施对其财产进行包装和转移,从而能合法有效地规避遗产税的征收。
除了我们前面提到的信托这一利器,人寿保险也能实现有效避税。通过购买高额人寿保险,富人在获得未来风险赔偿的巨额保障的同时,不仅可以降低资产的净额,而且可以额外创造负债。具体而言,购买人寿保险的保费因属于父母为子女支出的抚养、医疗费用而不列入课税遗产,并且寿险给付是不须缴纳遗产税的,从而当投保人去世,其子女最终获得的赔偿额甚至可能高于不缴纳遗产税情形下基础的财产。此外,通过不动产抵押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缴纳人寿保险的保费,遗产总额贷款负债的余额若少于原遗产总额,也能达到降低遗产净额并实现节税的目的。
因此,无论是信托还是人寿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帮助富人规避遗产税时,事实上也推动了整个金融市场的繁荣和各种创新性金融产品不断涌现,继而实现整个金融市场的自我完善。实证资料显示,国外遗产税的征收在客观上促成了金融市场的创新和繁荣,这也将成为我国今后推出遗产税的一大鲜明特征。
从公益事业发展的角度来说,社会慈善等公益事业被誉为市场初次分配和政府再分配之后的第三次分配,相比市场分配和政府再分配,公益事业对社会认知体系的建构有着其他分配方式无可比拟的优越性。遗产税是富人回馈社会和支持慈善等公益事业的巨大动力,并且,长期稳定的遗产税制度非常有利于社会结构中形成稳定的公益机制和相应的道德观念。布什政府主政期间曾提出取消遗产税的计划,令人诧异的是,计划一经提出即遭遇了众多潜在受益人的纷纷反对。120名巨富联名在《纽约时报》的社论版刊登请愿书,要求国会继续保留遗产税,沃伦·巴菲特和比尔·盖茨等也纷纷奔走相告,强烈抵制免税政策。在这些富人们看来,取消遗产税势必打击了富人向社会公益事业捐献财富的一大动力,从而为慈善事业带来巨大的伤害。
与美国社会中强烈的“个人奋斗”的传统不同的是,财产的代际传承是数千年来中华文化中极为稳固的一块。基于这样的理由,有人可能会认为,即便征收遗产税,我们的社会也无法形成强烈的慈善和公益氛围,更多的财产将还是通过迂回的形式隐藏在遗产税的税基之外。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文化传统与制度选择之间的关系远非静态的塑造与被塑造的关系,而更多时候是相互塑造的。随着遗产税逐渐进入社会公众和富人阶层的观念,以及少数社会责任感较强的富人率先将自己的财富回馈社会,慈善和公益的氛围会逐渐在整个社会中孕育。当慈善捐赠成为一个富人基本的身份标签时,慈善的基因也便真正印刻在了一个社会的精神里。
当前我国从市场经济中成长起来的一批财富新贵,事实上已经越来越认同和身体力行个人主义的价值理念,而淡化了对家族等传统社会单位的依附。鼓励子女独立奋斗、追求个人梦想,而非继承家业的价值观,越来越成为富人阶层的共识。正是这样的时代潮流,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培育了土壤,加之遗产税这一催化剂,公益的趋势将得到进一步的推动。
遗产税作为大多数国家税收体系中特殊的一环,其存废之争势必伴随着社会效率与公正以及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而长久地持续下去。同时,作为深刻扎根一个社会文化观念中的税种,遗产税征收的方方面面都应当基于本国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审慎考量推进。此外,不论是遗产税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我们都需要对遗产税的价值有一个客观的了解,征收遗产税以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为任,但是这一调节应当以不伤害市场活力为限度。另一方面,遗产税作为一个体量小、易于规避的税种,对社会财富观念的影响是有限的。此外,遗产税事实上还会带来一系列客观的社会效果,包括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创新繁荣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完善。只有准确把握了遗产税的价值所在,我们才能对它的前景有个合理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