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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文史观在近代婚姻研究中的运用

2014-05-30王栋亮刘永生

理论观察 2014年5期
关键词:运用

王栋亮 刘永生

[摘 要]潘光旦先生的人文史观主张文化进化的生物学观点。他认为,文化发展本身也遵循遗传、变异、选择的规律;承认文化精英对文化创造的主体性作用,不忽视文化对人的模塑,重视各综合要素对文化发展的推动。同时还认为,文化的进化体现出一定的“文化自觉”意识。这些观点对近代婚姻文化研究有重要指导价值。

[关键词]人文史观;婚姻变革;运用

[中图分类号]K2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5 — 0071 — 03

历史观是研究者对于历史的认识和理解,或是对历史的看法。多年以来,中国史学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根本指导,其以本身固有的科学性推动了史学的发展,并受到诸多学者的肯定。〔1〕53-57众所周知,真理前进一步可能会变成谬误,任何理论都有其适应范围,世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唯物史观在对史学研究的指导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2〕“马克思主义不应该被理解为变化的模板,不应该不加以经验研究就将其机械地应用到所有社会系统之中。”〔3〕157鉴于唯物史观的研究局限,有学者认为,唯物史观由“技术理性”范式转向“文化理性”范式可以更好的适用于当前的研究。〔2〕笔者在近代婚姻变革的研究过程中,也深有同感,认为单纯的依靠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因果决定论模式很难较好的解释近代婚姻变革问题。鉴于此,本文介绍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即“人文史观”,以试图对近代婚姻变革做出更好的阐释。

一、人文史观的基本阐释

人文史观是潘光旦先生在1930年前后提出的一种文化发展观,其基本理论主要体现在《人文史观》〔4〕的小册子中。他认为,在近代有三种史观,即唯人、唯物、唯文三派。其中,生物学者与种族学者属唯人,地理学者与经济学者属唯物,文化学者与哲学家属唯文。由于近代学科门类划分较细致,内容又日趋复杂,导致学问上顾此失彼,学术上党同伐异与偏执固执。因此,要纠正该偏差,就必须要有一个完全圆满的史观。为纠正学术研究偏差,潘光旦先生综合百家之长,提出了人文史观这一概念。它糅合了人类学、文化学、优生遗传学、地理学、经济学等诸多学科理论,提出文化发展动力综合说。

从人文史观产生的背景看,此处的“人文”与人文精神之“人文”差异甚大。后者之“人文”,其内核一般指三个方面:“一是对人现实物质生活的肯定;二对个体精神生活和价值思考的反思;三对个体社会关系的关注。”前者之“人文”,是一个复合性词语,即“人”与“文”是分离的,各有其含义。“人”,是指生物学或种族学上的人;“文”,是指狭义的文化概念。“人”与“文”合二为一表达的是人与文化的互动关系。人文史观认为,文化的发展是遗传、变异、选择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在人类社会文化的发展过程中,人创造文化,同时文化对人又有塑造、熏陶作用。在人与文化的互动关系中,文化的创造、积累要靠少数人的聪明智慧,在其创造与积累的动力源泉是国家发展的需要或大众的诉求。〔4〕18-32要深刻把握人文史观的内涵,至少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第一,文化的发展遵循生物进化的遗传、变异、选择过程。文化的发展过程自身就是一个新陈代谢的过程,新的文化从旧文化当中脱胎而来,在变异过程之中实现新选择的过程,这个选择属于社会选择或文化选择。在文化发展的进程中其类型或许不同,选择的标准与方向可能会变化,但选择的行为从未中断。〔4〕136-154不难看出,文化的变异与选择实际上是文化的更新与发展的过程,也是新的文化价值系统重建的过程。这是人文史观的核心内容。

第二,实现文化变异、选择,即文化发展更新的主体是人。人既创造文化,又积累、传承文化。在人与文化的互动关系中,文化的创造是关系的主体。当然,这里的人不是泛指任何个体的人,而是指有能力进行文化创造的文化精英。

第三,文化遗传,是指人在积累、传统社会文化过程中形成的社会文化背景。人要接受传统文化的熏陶、模铸,任何社会意义上的人,都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环境而独立存在,即人的行为必然受文化势力的支配。同时,其行为又受先天遗传因素的影响,如智力、性情、脾气等。文化遗传所塑造的文化背景大致相同,而个人的命运却往往大相径庭,可见遗传因素对人的影响不能小觑。这里的人,泛指的任何个体,具有普遍性。

第四,人对文化发展的推动力受生物遗传、平生遭际、文化遗业三要素的制约。〔4〕27在这三要素之中,生物遗传是最基本的要素,即要具备较好的生物因子。平生遭际,毫无疑问,指的是个人生活、学习、工作的经历。文化遗业则如上述所指,是人们所处的社会文化背景,即外在的社会客观条件。普通人往往受到自己所在客观环境的限制而束缚了手脚,随环境随波逐流或变成了环境的牺牲品,而少数人却往往能够不受其羁绊,能跳出该范围之外,做一番客观的评论或改造。

第五,重视“社会存在”对文化发展的影响。这里的“社会存在”分两层来理解:一方面是指文化的创造反映了人们的需求,是客观环境使然;另一方面是指文化的发展受自然地理环境、经济等物质要素的影响。

第六,注重人的素质的提升与制度建设并重。在文化的发展过程之中,制度建设固然重要,人的素质也是不可或缺的因素。没有高素质的人,好的制度就得不到创建,同时人若没有好的素质,制度也得不到遵守。这里体现出一定的“文化自觉”意识,即要自觉提升人的自身素质,这是文化和制度建设发展的根本。

二、人文史观与唯物史观的关系

多年以来,唯物史观一直是我国历史学研究的理论基础,现在又提出一个人文史观,它们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呢?我认为这两张历史观并不矛盾。人文史观可以看作“文化理性”范式的一种理论方法,它是对唯物史观的一种补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学理论。

马克思创立的唯物史观是对人类思想史的重大理论贡献。恩格斯曾把这个伟大发现的要点概括为:“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茂芜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恩格斯话虽如此,但这绝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的历史理论就是经济决定论,经济决定了一切。对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曲解,恩格斯多次予以澄清。他说:“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并非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 “我们在反驳我们的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他们否认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他参与交往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在致梅林的信中,恩格斯批评了梅林的《论历史唯物主义》一书对非经济因素注意得不够。他说:“我们大家首先是把重点放在从作为基本经济事实中引出政治的、法的和其他意识形态的观念以及以这些观念为中介的行动,而且必须这样做。但是我们这样做的时候为了内容方面而忽略了形式方面,即这些观念等等是由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产生的。这就给了敌人以称心的理由来进行曲解或歪曲”。

其实,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不仅仅被敌人曲解,也被后来的马克思主义领袖人物所曲解,斯大林把唯物史观彻底曲解为经济决定论,并被奉为马克思主义的正宗。经济决定论的唯物史观见物不见人,历史被曲解为单一生产方式演变过程,历史著作的体例被框架为生产发展史加阶级斗争史,历史的主体人以及人的能动性、人的选择、人的价值观念都被抹去。生产工具成为历史的主体,而创造和使用这些工具人却成了历史的工具。有血有肉、无限丰富的历史被弄的索然乏味,无人问津。因此,唯物史观“技术理性”向“文化理性”范式的转变是对其自身的更新与发展,是深化历史研究的必要。

“文化理性”范式下的人文史观,并不否认“唯物主义”要素在文化发展过程中的应有作用。因为文化发展的动力在于人们的客观需求的满足,重视文化发展的客观要素,能彰显人的价值理性的内在追求。文化的发展虽是客观需求的产物,但新文化的出现需要精英人物的创造与推动,无论是挖掘传统资源还是实现中西的文化融合,都能凸显人的文化创造的主体性作用。无论是文化的创造者还是传播者或是吸收者,都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环境而存在。对于每个个体而言,对于文化首先是接受遗业的过程,然后才是推动变异,实现选择的过程。变异与选择是文化的更新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之中既受到人的素质的制约,又受客观文化、物质条件的影响。总之,人文史观是以人为主导的综合文化发展观念,其本身并没有脱离唯物主义。

三、人文史观在近代婚姻变革中的运用

中国近代婚姻文化变化之始是以其作为“工具理性”而出现的,即以婚姻变革作为中国近代社会的救亡工具。婚姻变革的特殊性,断非用经济因素所能解释清楚的。因此,分析婚姻文化的變革,用“技术理性”为特征的唯物史观是难以完全适应研究的需要。因此,人文史观适宜作为理论分析工具:

首先,近代婚姻文化的变更是以文化精英们对传统文化的批判与新式价值理念的确立为基础的。也就是说,文化精英们对文化的创造更新推动了婚姻文化的变革,他们是婚姻理念变革的引路人。

文化具有规则性、群体性,即只有大多数人具备的行为或心理才属于文化特征,但文化的创造则毫无疑问是少数人的事业。在婚姻文化的变革上,中国近代的先觉者变成了婚姻变革的引路人。对中国婚姻陋俗批判,是从维新派开始的。维新人士站在资产阶级文化高度,对封建婚姻陋俗展开了自觉的文化批判。如宋恕、谭嗣同等在《六斋卑议》、《仁学》等传世之作和惊世骇俗的论章中,提出了有关婚姻家庭问题的具体观点,如废除媒妁之道、废买妾之例,离婚和再婚自由,改良婚俗等理念。五四时期,胡适、陈独秀、鲁迅等文化干将都对旧式婚姻陋习进行了深刻的揭露和尖锐的批判,并进而将批判的锋芒指向了传统文化,从而逐步确立了近代“民主”、“自由”、“平等” 理念,为中国人“找到新的文化价值体系的支撑点和衡量人的道德行为的价值准尺,并以此衡量传统的道德文化和道德行为。”新的价值理念经过五四反封建斗士的宣传,成为青年人追求自由婚姻的力量源泉。由此可见,新的婚姻文化观念,价值理念的确立是在近代少数先觉者的推动下实现,他们在推动中国文化从传统向近代的转型中功不可没。

其次,文化遗业不仅对人的塑造有影响,还对婚姻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近代社会是一个新旧杂陈的时代,人们对新旧两种思想的接纳与排斥程度都不相同,在此时期人们的思想、行为等都变化多端,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思想与行为皆趋新者。如上所述,文化精英们所宣扬、鼓吹的自由、平等的文化理念影响了一批又一批的国人,鼓舞了他们破除障碍,追求婚姻自主,实现个性的解放。1900年蔡元培元培夫人王昭去世后,许多人来为他说媒,他主动向媒人提出男女婚姻绝对平等的五个条件:(一)女子须天足,(二)女子须识字,(三)男方不娶妾,(四)男死后女可再嫁,(五)男女双方意见不合可以离婚。在其与黄仲玉结婚的演说会上回答他人提问时说:“就人格言,总是平等。”辛亥革命后,云南女学生刘宇岐因与滇军第四连第三大队长黄临庄恋爱受到其父阻挠,乃将其父告到云南都督府,最终取得婚姻自由权。

有新思想行为却守旧者。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新式婚姻理念始终处于传统思想的包围之中,而传统思想又根深蒂固,迫于环境的压力,一些思想趋新之士被迫步入了旧式婚姻的牢笼,即思想理念与行为发生了矛盾,如大家熟知的鲁迅、胡适等人。鲁迅在给许广平的信中曾说:“我自己还是世人,离不掉环境,教我何从说起。但倘到必要时,我算是一个陌生人,假使从旁发一通批评,那我就要说,你的苦痛,是在为旧社会而牺牲了自己。旧社会留给你苦痛的遗产,你一面反对这遗产,一面又不敢舍弃这遗产,恐怕一旦摆脱,在旧社会里就难以存身,于是只好甘心做一世农奴,死守这遗产。有时也想另谋生活,苦苦做工,但又怕这生活还要遭人打击,所以更无办法,‘积几文钱,将来什么事都不做,苦苦过活,就是你防御打击的手段……但我们也是人,谁也没有逼我们独来吃苦的权利,我们也没有必须受苦的义务的,得一日尽人事,求生活,即努力做去就是了。”〔13〕224

有思想与行为皆守旧者。中国近代社会自由思想虽呈燎原之势,但传统思想仍占主要地位,不仅在农村如此,即使在相当一部分城市也是如此,因此旧式婚姻比比皆是,传统婚姻仍是中国社会主要的形式。

第三,文化精英对文化创造与更新是大众或国家的客观需要,婚姻变革也是如此。救亡是近代中国历史的主要任务。为完成这个历史任务,先进的中国人从各种渠道、各个领域开展救亡工作,婚姻变革也服务于救亡这个目的。例如,时人在倡导婚姻家庭变革时,其关注点往往在国家、民族的前途与命运之上:“这十二年中,闹帝制,闹复辟,闹驱逐总统,除了不少奇形怪状的人物,演了许多奇形怪状的把戏;以致财政竭蹶,外交失败,兵燹连年,灾荒遍地,饿莩载道,羣盗如麻,到了最近,竟连所谓政府也没有了,……许多的人,都归罪于军阀,官僚,政客,不都是国民么?国民如果都有能力,他们敢这般横行的么?况且,这些军阀,官僚,政客,究竟是怎样造成的?迫他们做出这些罪恶的,又是什么?” 中国政治糜烂、黑暗的根源在哪里呢?反思的结果就是中国的旧家庭、旧婚制使然,要从根本上革新中国政治就要从改良婚姻与家庭入手。中国近代婚姻、家庭的改良从来都不是仅仅关涉个人的私事,它与国家、民族的前途与命运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第四,文化的更新导致价值理念的变动,推动了人文选择的变化,即婚姻变革是人文选择的结果。中国近代婚姻的变革,是近代中国社会变动、文化更新必然出现的结果。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其存在固然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但其产生的弊端也毋庸讳言,即培育了中国人的“主奴根性”,催生了包办婚姻制度。该特性、制度限制乃至扼杀了个人的自由与创造力,导致社会缺乏生机与活力,因此国家的落后也在情理之中。近代中国社会的剧烈变动,引发了中国人的反思。作为家族主义的对立面,个人主义被中国知识界发现乃至引入中国,成为引导中国人精神解放的思想武器。对于个人价值的追求,推动青年人对于婚恋自由的向往,从而引发了五四时期婚姻变革的高潮。从婚姻包办到婚姻自由,对于中国人而言是革命性的变化,这个变化自然引发了婚姻选择标准的变迁,即由“门第”到“人”的标准的变迁。从这个变化我们可以看到,受文化观念的支配,无论是在传统文化还是近代文化的背景下婚姻的选择从未消失,变化的选择的方向与标准。其实,无论在传统还是近代,其选择方向或者标准的设置都是为了实现婚姻的优化组合,变化的只是组合的标准不同而已。西方思想资源的输入,推动了中国人思想文化的变动,并最终实现文化的选择、更新。

结论

婚姻既是社会现象又是文化现象。影响乃至决定婚姻的要素是多样化的,没有哪一种要素自始至终都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婚姻的内容必定是发展变化的。婚姻的变化体现文化的变迁。中国近代社会文化的变迁,东西方文化冲突是重要的诱因,在此背景下,文化的发展体现出强烈的“移植”色彩。也就是说,中国近代社会文化的变迁的特殊性,导致婚姻研究很难用经济或物质等要素解释清楚。人文史观倡导文化的综合发展,以此作分析工具,可以较好的解释文化精英对于婚姻变革的推动作用,时人对于婚姻的不同选择,选择标准的变化等诸多方面,是近代婚姻研究中值得重视的方法论。

〔参 考 文 献〕

〔1〕 漆侠.历史研究法〔M〕.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2003.

〔2〕何萍.唯物史观研究范式的转换〔J〕.学习与探索,2009,(05).

〔3〕 〔美〕李丹.理解农民中国〔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

〔4〕 潘光旦.人文史观〔M〕.上海:三联书店,2008.

〔责任编辑:张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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