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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国的职教法律制度看我校的会计专业教学改革

2014-05-30魏玮

学周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会计专业职业教育

魏玮

摘要:德国职业教育的成功是因为有符合职业教育发展内在规律的法律制度的保障。我校会计专业教学教改的困境是因为无“规矩”可依。本文简单介绍了德中两国的职教法律制度,并详细论述了“借鉴德国职教法律制度体系,努力打造我校的会计专业教学制度体系”的改革思路。

关键词:德国 职业教育 法律制度 会计专业 教学改革

我校的会计专业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发展到一个年级开设八九个会计班的规模。但时至今日,我校的会计专业教学也存在诸多影响其继续发展壮大的严重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德国成功的职业教育制度和理念,可以开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新思维,具体到我校,亦能为我校的会计专业教学教改提供新思路。

一、德中两国职教法律制度简介

(一)德国职教法律制度简介

1.基本法。1969年8月14日,德国颁布并实施了《联邦职业教育法》,该法对德国的职业教育作了全面和原则性的规定。2005年4月1日,德国将该法与1981年颁布的职业教育的配套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并加以修订,从而颁布并实施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成为德国应对新世纪挑战、进一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基本纲领”[1]。2007年4月1日,德国对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又做了一次修改。

2.单项法和规章。为了对基本法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德国以《联邦职业教育法》为依据,先后制定了如下法律规定,如《培训者规格条例》《职业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基础阶段工業企业内实训时间与职业学校课时计划原则》《农业职业教育基础阶段实训与课堂教学时间计划原则》《家政职业教育基础阶段实训与课堂教学时间计划原则》《公职系统职业教育基础阶段实训与课堂教学时间计划原则》《改进青年培训的规章》《职业培训的个人促进法》《培训章程和考试规则》,等等。

3.相关法。此外,德国还制定并实施了一些涉及职业教育和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的法规,主要包括《各州学校法》《企业章程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工商业联合会权利暂行规定》《手工业条例》《劳动资助法和社会补助法》,等等。

以上三大部分法律“紧密联系,互为补充:基本法是单项法的基础和依据,单项法是基本法的扩展和具体化,而其他有关法规则为基本法和单项法的实施开辟道路,创造条件”[2]。正是由于德国深刻地认识了职业教育的本质与规律,并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构建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框架和政策环境,职业教育才成了德国经济腾飞和避免世界经济危机冲击的秘密武器。

(二)我国职教法律制度简介

我国于1996年9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该法的实施一度为我国的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但该法“只是典型的教育类法规,对其他相关行业不仅缺少约束力,而且有关规定多为责权利不对等的单向要求,致使其可行性和操作性都大打折扣”[3]。而且,“作为国家法律层面的实施细则与配套法却一直没有出现,所以其实际执行效果也大打了折扣”[4]。如处于改革开放最前沿和作为职业教育大省的广东省,至今尚未出台《职业教育法》的配套法规,代之的只有广东省政府于1997年和2006年出台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以及2007年下发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纲要”和2011年下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发展的决定”等政策性文件。

二、我校会计专业教学改革的思路

事实上,我校一直在思索会计专业教改的问题,也一直在进行相关的探索,但教改始终没有跳出理论教学的模式。其实,我校会计专业教改可以借鉴德国职教法律制度体系来进行,努力打造我校的“会计专业教学制度体系”。有了科学、合理的制度化教学体系,教学和教改就不会因为领导个人想法的改变而改变。

(一)要有“敢为天下先”的胆略和智慧

法律制度的缺失为我校创设先进、科学的“会计专业教学制度体系”并使之成为行业标准乃至法律法规的参照提供了绝好的机遇。要把握住这个机遇,就需要有“敢为天下先”的胆略和智慧。打造会计专业教学制度体系,就是要将教学过程、教学标准、考核标准等影响教学的重大问题制度化、具体化并公之于众,接受公众的评判和监督,做前人尚未做过之事,这也同样需要有“敢为天下先”的胆略和智慧。这个制度体系应包括如下三个部分。

1.“基本法”。制定并实施“会计专业教学基本制度”,就该专业的专业定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课时安排、教学过程、教学方法、考核方法、考核标准等重大问题做出全面和原则性的规定,作为我校会计专业教学的“基本法”。

2.“单项法”。对于该专业的各门课程,尤其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课程、财务会计、会计电算化等核心课程,制定并实施类似于《会计专业基础会计课程实训与课堂教学时间计划原则》的“单项法”,每一门核心课程都制定各自相应的“单项法”,作为“基本法”的扩展和具体化。

3.“相关法”。如《考核方法和规则》《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的原则和方法》《教师成长计划与原则》等关于教师成长的计划与原则,以及保障教师成长和上述制度得到落实的相关制度。

(二)整合校友力量,引入行业规则,创建一流的教学和考核体制

单凭我校之力,无法建成这个制度体系。但我校自1958年建校,会计专业成立至今亦有近三十年的历史,为本市培养了大批人才,其中不乏城区或镇区党政机关的领导人士和企业的领导或骨干人才。我校应当善用这些资源,深入地了解并掌握市场和企业的用人需求和要求,再结合我校目前的实际教学情况,将二者科学、合理地融合起来,建设我校独有、科学且符合中职教育内在规律的教学体制。

德国的行会是“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组织者”[5],起到了“负责职业教育培训考试组织和职业教育培训的审查与监督”等重要作用。与德国的行会不同,我国的行会游离于职业教育之外,但是我们可以把会计行业的行业准则、企业的操作规范和员工考核标准引入到教学和考核中,让教学内容时代化技能化,让教学过程规范化企业化,让教学考核标准化多样化,进而全面提升我校会计专业的教学水平。

(三)完善配套机制,取消坐班制,鼓励优秀专业教师搞“副业”

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我国的职业教育事业不能照搬德国的职教制度。目前,我国的会计专业教学只能在校园里完成,使得教师的实务经验和水平决定了学生的实操能力。正因为如此,北京市海淀区在中职学校会计专业课改中,提出了要“进一步拓宽各种渠道……创设真实工作氛围,积累真实工作资源,提升实用经验技巧,实现由‘双师型教师向‘理实一体化教师的转变,全面促进教研、科研、实践能力的提升,成长为‘教学专家+职业人,满足课程改革工作的要求”[6]。

当别的学校朝着“教学专家+职业人”的方向前进时,我校还在严格推行“坐班制”,死死地把教師禁锢在校园。我校应当立即取消“坐班制”,并应想方设法为提高教师实务经验而创造条件,鼓励优秀的专业教师去搞“副业”。唯有如此,才能提高我校会计专业教师的整体素质,才能使我校的绝大多数会计专业教师实现从纯理论型教师到“懂理论知实务”型教师的转变,才能培养出众多具有很强实操能力的优秀的初级会计人才。

三、结论

国家对中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是“为社会培养大量的初级技能型人才”。这种定位体现在教学上应当是以培养学生的实操能力为主、理论讲授为辅。因此,教师应当是深谙教学艺术、熟知最新会计法规和准则、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和很强教研教改能力的“教学专家+职业人”。这就需要一整套科学、合理地反映了中职教育内在规律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而这套法律制度的缺失就为我校制定一套类似的“会计专业教学制度体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只要我校能够把握并充分利用这一机遇,创设一个先进、合理的会计专业教学制度体系,并在实践中思辨地完善它,我校就能在市、省乃至全国的中职会计专业教学教改中创造一个属于自己的奇迹。

参考文献:

[1]姜大源.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译者序.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2(4):71-88.

[2]黄日强.何小明.德国政府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主导作用.职教通讯,2006(10):58-61.

[3]程方平.关于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点评与修改建议.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2(2):4-10.

[4]张艳艳.《职业教育法》立法体系的局限及完善.职教通讯,2012(4):29-33.

[5]蔡跃,王继平.从《联邦职业教育法》看德国行会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2):25-27.

[6]梁婷丽.中职学校会计专业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改革教学现状及建议.读与写杂志,2012(1):212-213.

(责编 张翼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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