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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证明的忠诚

2014-05-30李学武

心理与健康 2014年6期
关键词:冯某衣架作案

李学武

冯某生于1959年,在家里排行老大,有一弟两妹。幼年生长发育没有异常之处,中专文化,一直在家务农,已婚多年,育有一子一女。2000年起,冯某曾到多个城市打工,做过建筑工、装修工等,工作能力一般。他平素性格内向,敏感多疑,与周围人的相处一般。2004年3月,冯某行附睾切除手术,并发现前列腺肥大,至案发前仍在治疗中。

接受讯问时,冯某对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说:“那天晚上,我和妻子梅某睡觉,她带着1岁的小孙子睡在靠墙的床上,我独自一人睡在靠门那一侧。临睡前,我将卷闸门关好,并用衣架上的钩子将门栓钩好。一觉醒来,大约是凌晨1点多,我下床看了一下门,发现卷闸门上的衣架钩有点不一样。我觉得不踏实,迷迷糊糊到凌晨3点多,我又起床开灯,检查卷闸门上的衣架钩,发现确实有出入,当时我就觉得妻子肯定背着我半夜出去过。于是我叫她起来,问她,‘今天晚上肯定有事,我知道现在我生病滿足不了你的生理需要,现在开放了,我也不反对,但是你要告诉我。妻子反复解释,发誓说根本没出去过。但我根本听不进去。我不想活了,回头找了一把水果刀出来,准备往自己身上捅。妻子伸手抢我的刀,争抢中,我没有办法自杀,心想,反正自己也不想活了,干脆一起死得了。于是握刀的手顺势一送,将刀刺向她的胸口。早上8点,天亮了,我叫人报警,警察很快就来了,把我带到派出所。”

警方问:“为什么要杀死你妻子呢?”

冯某回答:“她和别的男人有私情,但我苦于没有抓到直接证据。我老婆身体很强壮,我满足不了她。有时我发现整理好的床被有被动过的痕迹。我问过儿子、女儿,他们都没动过,所以我心里一直有个坎,我认为别的男人经常趁我不在的时候到我家来。”

被鉴定人的儿媳龚某反映:“我公公头脑有些问题,常为了一些小事和我婆婆吵架,他老是说我们全家人在针对他,还无缘无故发脾气。”

被鉴定人的儿子说:“我爸爸好多年前就不放心我妈妈,疑心很重,如果我妈和男邻居说一句话,或一起出去干活,回来就说我妈干了对不起他的事,他们经常为这个事吵架。后来更明显了,为这事我隔两三天就要劝他一次,但他还是不高兴的样子。”

冯某在言谈中流露出明显的嫉妒妄想、被害妄想。他说:“好多年了,她对别的男人态度都很好,对我总是一副苦瓜脸。有一次她中午睡觉时起来,走到窗户前看对面的房子看了10分钟以上,我叫她,她回过头来,面红耳赤,后来我知道了对面住着一个男的。正是从这些事情中,我看出来老婆跟外面的人乱搞,有时趁我不在家,有时是晚上趁我睡着后再出去乱搞。”

冯某还怀疑妻子在他喝的水中放了安眠药,“要不她总是催我去睡觉。还有那个门锁,我经常检查,每次都跟我锁门时摆的位置不一样。”

问其怀疑妻子跟几个男人有关系,他说:“说不清,但她现在变本加厉。她对我很冷淡,对别的男人就很热情。她偷藏私房钱是想另起炉灶,最终目的是要我的命,好跟别的男人走。”

冯某对案发当晚的经过记忆深刻,并存在病理性思维和判断。他说:“那天晚上,有一个摩托仔在周围不知转了多少圈,特别可疑,也不说话,他冲我老婆使了个眼色,后来我老婆去冲凉了,然后带着孙子去睡觉。他们一定是趁着我睡觉的时候出去鬼混了。”

鉴定检查所见与审讯笔录、调查情况一致。被鉴定人冯某有明显的嫉妒妄想、被害妄想;其思维条理清楚,结构严谨,无幻觉、被动体验等精神病性症状;对自身精神病态缺乏自知力。

案发当天,被鉴定人冯某正处在其精神病的显症期,且无伪装表现。他杀害妻子的行为缺乏现实动机,受精神病性症状(嫉妒妄想及继发性被害妄想)的支配,丧失了对客观事实的辨认能力。案发后,他毫不掩饰自己的作案行为,无逃跑举动,主动找人报案,这说明他坚信自身的病态判断。

一般认为,偏执性精神障碍病因不明,没有明显的遗传和器质性因素,多数存在个性缺陷,表现为主观固执,敏感多疑,容易激动,自尊心强,自命不凡,自我评价高等特点;病前多数有明显的精神刺激因素。所以,本病是在个性缺陷的基础上,遭受精神因素的影响发展而来。病人以系统妄想为主要症状,常见的妄想为被害、嫉妒、钟情等形式,妄想的逻辑清楚、对象牢固、接近现实、情感反应协调、思维连贯。在不涉及妄想的情况下,病人其他心理方面无明显异常。这些表现与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障碍有明显的区别。

偏执性精神障碍存在突出的妄想,显著影响病人的辨认能力,而且容易与妄想对象发生冲突,导致各种不同程度的危害行为,其中以凶杀行为较为多见。其凶杀行为常有一些特点:

1目标明确,受害人即为妄想对象。

2手段较残忍,由于对妄想深信不疑,对“受害人”恨之入骨,一旦实施攻击,常伴有强烈的激情。

3这类病人往往思路清晰,无行为紊乱,他们在作案前可能有预谋,并适当地选择作案的时间、地点。

综合来看,被鉴定人冯某的临床表现符合偏执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他杀害妻子的行为受精神病性症状的支配,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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