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成“政府代赔”冤大头
2014-05-30
凤凰资讯报 2014年8期
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政府前期代赔73萬元;青海湟中城管队长打伤孕妇,政府先行赔付20.9万元……近期,连续几起公职人员伤人事件的善后处置引起人们关注。记者整理了近年来10起公职人员伤人事件,发现大多数由当地政府先行赔偿。
公职人员违法甚至犯罪,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如何赔偿受害人应一分为二地看待:有些违法犯罪纯属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与其职务、履职毫无关系,在此情况下,涉案公职人员就是普通公民,与受害人之间是民事赔偿关系,该怎么赔就怎么赔,应自掏腰包,与政府无关;有些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地方政府应先行代为赔偿,然后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代赔”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被滥用,有些违法犯罪明明是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与履职无关,一些地方政府却以息事宁人为虑实行“代赔”;二是赔多赔少随意性很大,往往是受害人及家属闹得越凶或者舆论反响越大赔得越多,而地方政府对赔偿金额没有任何解释;三是“政府代赔”之后没有追偿,或者追偿不到,最终纳税人成了为公职人员违法埋单的“冤大头”。
事实上,政府追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说明,地方政府该追偿而不追偿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纳税人的权益,而且变相纵容了一些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反正有政府兜底赔偿,他们在履职过程中难免肆无忌惮。
摘自《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