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难如何赔偿
2014-05-30
问: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3月8日从吉隆坡飞往北京的途中,与地面失去联系。机上共有239人,其中154名为中国乘客。多国参加搜寻工作,至今没有结果。此次事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航空安全的关注。人们在担心机上人员生命安全的同时,也不断询问,在如此严重的航空事故中,究竟谁来承担责任?如何赔偿?
答:国际社会历来重视国际民航安全问题,也缔结了大量相关的公约和协定,除了通过刑事手段,如著名的“反劫机三公约”,打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犯罪外,还在民事领域不断加大航空公司保障民航安全的责任,以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在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1999年在加拿大通过的《蒙特利尔公约》,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该公约共有7章57条。根据其规定,国际航空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人身伤亡、行李和货物损失、以及由于延误造成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賠偿。
事实上,早在该公约通过的70年前,国际上就已存在一个与之同名的条约,因在波兰华沙签订,又被称为《华沙公约》,这是最早的关于航空运输民事责任的法律文件。不过,由于该公约后来又被诸多公约修改补充,各公约的参加国又不完全相同,使得原本确立的制度变得极为混乱,再加上赔偿责任限额过低,各国要求加强对旅客利益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有鉴于此,在国际民航组织的主持下,新的《蒙特利尔公约》诞生,并于2003年11月正式生效,我国和马来西亚均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与《华沙公约》相比,《蒙特利尔公约》更加切合实际,更有利于保护国际航空运输中消费者的利益。依据该公约,无论航空公司有无过错,只要在上下飞机期间,以及在飞机上因事故造成旅客伤亡,航空公司就必须承担1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95万元人民币)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免除或限制。特别提款权,又称“纸黄金”,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立的、用于进行国际支付的特殊手段。它不能直接支付,使用时必须先兑换成其他货币,其市值不是固定的。
对于索赔额在1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部分,如果航空公司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无法证明驾驶员没有不当行为,或事故完全是由外部恐怖袭击或劫机造成的,那么这部分赔偿责任理论上没有上限,赔偿多少完全取决于具体的损失情况。因此,《蒙特利尔公约》实际上确立了严格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相结合的递进责任制度,增加了受害人家属高额索赔的可能性。
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12月30日起,国际民航组织再次将严格责任的赔偿限额提升至11.31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08万元人民币)。除此以外,《蒙特利尔公约》还规定了先期偿付,如果航空公司所属国的国内法有这样的要求,航空公司应向拥有索赔权的旅客家属先行支付款项,以满足其迫切的经济需要,比如家属需用该款项提起索赔诉讼。
如果此次马航事故得到确认,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理论上108万元人民币只是最低的索赔数额。最终乘客家属能够得到多少赔偿,取决于事故的具体原因,比如是自然原因还是人为原因;相关责任方,是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还是有关国家政府;以及提起索赔诉讼的地点,是在国内还是国外。依据情况的不同数额可能差距较大。譬如1988年造成270人丧生的洛克比空难,由于被认为是利比亚特工制造的,最终利比亚政府在国际压力下,于2003年同意赔付每个受害家庭约1000万美元(当时约合8300万元人民币),创造了空难史上的最高赔付纪录。而2009年6月发生的法航447航班空难,则主要是由人为操作失误导致,最终每个受害家庭获赔10万欧元(当时约合95万元人民币)。除此以外,航空事故受害者家属最终能够得到多少赔偿,还取决于购买保险的情况。上述法航空难中,一名遇难的中国公民家属获得了960万元人民币的保险赔付,成为中国保险史上赔付数额最大的个人保险理赔案。(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