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企业雇佣量影响的实证研究——来自杭州市企业的证据
2014-05-29姚先国焦晓钰乐君杰
姚先国,焦晓钰,乐君杰
(1.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58;2.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8)
一、引 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就业增长与经济增长的非一致性态势凸现[1]。金融危机之后,局部用工需求下降与劳动力结构性短缺并存更加剧了就业形势恶化。与此同时,中国在基层产业领域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①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截至2013年6月,该制度已覆盖全国324万家企业和1.5亿名职工。然而,在就业问题凸显背景下,这个以工资调整为核心,进而对企业雇佣决策和劳动就业不可避免产生影响的集体议价制度究竟发挥怎样的实际作用似乎尚未得到足够关注。
现有关于中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文献大多是对其实施现况、障碍、改进措施等问题的规范性分析,少数实证研究也主要考察其工资效应,鲜少论及对劳动用工或就业的影响。纵观西方集体谈判制度就业效应研究②在西方,工会与雇主就工资等雇佣条件进行平等磋商的制度通常称为“集体谈判”或“工会谈判”。,虽较为丰富却未有定论。理论研究上,管理权谈判模型发现随着工会议价实力增强,谈判工资上升,拥有管理权的雇主将以削减雇佣维持利润最大化[2],而效率合同模型则表明厌恶风险型工会成员的就业水平与谈判工资一道随工会议价实力提升而上涨[3]。这两种反向的就业效应均得到了经验证据支持。英、美等国研究显示,工会谈判使工人就业和工作小时数下降[4],尤其对低技术、年轻男性就业有较大负效应[5]。也有研究发现,集体谈判可促进女性和年轻、年老男性在公共部门就业[6],增加中低技术分布上工人的持续雇佣[7]。可见,集体议价对用工就业的影响可能因实施环境、对象、模式不同而有所差异。
鉴于此,本文利用2012年杭州市企业调查数据,评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企业雇佣量的影响,并揭示该效应在不同类别企业可能呈现的差异,以期为从劳动就业保护视角评价该制度提供地区性的经验证据。由于杭州民营经济发达、劳动就业问题突出,同时较早出台了地方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且该制度发展到一定规模①2005年9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截至2012年上半年,全市签订工资集体协议16689份,涵盖企业44468家,占全市企业的15.24%,覆盖职工194万。,故采用杭州数据研究上述问题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
二、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数据来自浙江大学劳动保障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2012年末对杭州地区503家企业的问卷调查。调查采用等比例随机抽样,即先根据拟调查样本总量和各地人口相对比例确定各地调查样本数,再从企业名录中随机抽取相应数量企业,调查收回有效问卷473份②本文实证研究所用样本数因相关变量数据缺失而略有差异。。
(二)统计性描述与变量说明
由表1可知,此次调查以民营企业(82.45%)、制造业企业(57.72%)和主城区企业(46.93%)居多。其中,309家企业已与员工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率达65.33%。进一步地,国有、集体企业和外资、港澳台资企业的制度覆盖率均高于民营企业;制造业和高利润行业的制度覆盖率均高于服务业等其他行业;而因产业布局调整聚集了大量蓝领工人的城郊区和技术经济区的制度覆盖率,则均高于劳动法规执行状况相对较好的主城区③传统和高新技术制造业分别向城郊区和技术经济区集聚,主城区则以发展旅游、贸易等服务业为主。。
表1 调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情况
表2是变量的统计性描述。企业总体平均雇佣规模为119.35人,本科及以上学历员工占比14.95%,党组织组建率不足50%。可见,调查企业整体上员工人力资本水平不高、党建工作相对滞后。进一步比较已实施与未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两组子样本企业,前者平均雇佣人数更多,主营业务收入更大,党组织组建率更高,高学历员工占比略低,故实施企业除雇员素质相对略低外,其他状况均好于未实施企业的平均水平,但内部差异相对较大。此外,在样本分布上,前者非民营企业、制造业企业、城郊区企业和技术经济区企业的占比均略高于后者。
表2 主要变量描述统计
(三)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假设生产函数为Y=AKαLβ。其中,Y为产出,K和L分别代表资本要素与劳动要素投入量,α和β为相应要素的产出弹性,A为希克斯中性因子。由完全竞争市场下企业利润最大化条件——边际产出等于边际成本可得MPL=βAKαLβ-1=βY/L=w,即L=βY/w。其中,w为支付给最后一单位雇佣劳动力的实际工资,一般由企业平均工资表示。由于该工资与企业工资决定方式、员工结构、市场地位等特征密切相关,故建立如下的企业雇佣量决定方程:
其中,因变量lnlaborij为调查时点j地区i企业雇员总数,εij为随机扰动项。解释变量包括:
(1)核心解释变量wcbij,表示j地区i企业调查时点是否与员工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并已执行,其系数即为本文关注的制度效应。(2)主营业务收入对数lnmbiij,它是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得,可反映其在竞争性产品市场的产出水平。由于技术制约下物质资本边际替代率下降,故在中国产业升级尚未完成、企业融资难、廉价劳动力仍是诸多企业首要生产资料的背景下,资本与劳动要素可能呈吸纳关系,即企业收入越高,资本积累越多,生产需雇佣的劳动力越多。(3)Xij代表企业其他特征变量。“本科及以上学历员工占比(pblab)①该变量可能非严格外生,但基于两方面考虑将其引入模型:第一,引入它不会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这一核心变量与企业雇佣量之间的显著关系发生根本改变;第二,它可反映企业知识或技术密集度,与雇佣量呈替代关系,故在受数据所限未找到代表企业技术特征的外生变量时,去掉可能导致遗漏变量的问题。”,该比例越高,企业往往越偏向于知识或技术密集型企业。由于他们生产率较高且人力资本只能被激励的属性,会引导企业以人力资本投资与生产效率间的良性循环,而非一味增加劳动投入来扩大生产,故推测该变量可能与雇佣量负相关。“是否成立党组织(party)”,它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政治关系。由于政治关系不仅会给企业带来非市场化关系贷款和财政补贴的好处[8],从而节约其经营成本,为增加雇佣创造条件,还会密切企业与地方政府联系,促使其积极配合包括扩大地区就业在内的政府工作,故预期建立党组织的企业的雇佣量会相对更大。“所有制性质(own)”、“所属行业(ind)”等反映企业市场势力、生产特性等非观测因素对雇佣决策影响的控制变量。(4)企业所在地区Dij,反映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对企业雇佣量的集合效应。
三、实证研究结果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企业雇佣量
表3报告了基于回归方程(1),使用OLS评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企业雇佣量的总体影响的结果。在仅控制地区效应的模型1中,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变量系数为0.71且在1%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其他变量保持不变,实施该制度的企业雇佣量较未实施企业多104.28%。引入反映企业经营水平、员工结构、政治关系的变量后(如模型2所示),该系数大幅下降为0.26,依然在1%水平上显著。同时,与预期一致,主营业务收入和建立党组织均呈扩大企业雇佣的效应,高学历员工占比则与雇佣量显著负相关。在进一步引入企业所有制性质和所属行业变量的模型3、4中,制度系数分别为0.27和0.22,显著性水平下降为5%。综上可知,逐步引入企业特征变量未改变该制度对企业雇佣量的显著正效应,但效应大小有明显波动。
表3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企业雇佣量的影响
(二)内生性问题探讨
OLS估计结果表明,实施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扩大企业雇佣量。但若企业实施该制度与否具有自选择性,即实施企业正是对用工关系、组织效率等非观测因素敏感的雇员庞大的企业,则OLS估计的制度效应将有偏差。因此,我们需对核心解释变量(wcb)可能存在的内生性加以探析。
本文使用工具变量(IV)法处理内生性问题。首先,由方程(1)构建雇佣量决定结构型方程:
这里,Xij代表方程(1)等号右边除wcbij外的各解释变量。接着,建立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的核心解释变量wcb与其工具变量Z之间的诱导型方程:
其中,Z要同时满足Cov(Zij,εij)=0和Cov(Zij,wcbij)≠0两个条件,E(vij)=0,Cov(Xij,vij)=0,Cov(Zij,vij)=0。若估计结果表明δ2显著不为零,则Z为wcb一个可行工具变量。
本文拟以“工会主席是否由民主方式产生”作为企业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否的工具变量,理由是法律赋予了基层工会作为雇员方代表与雇主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权利,但在其经费、干部构成、活动权限或多或少受资方制约的客观现实下,基层工会能在多大程度上独立于资方、为职工利益最大化服务就与其主席产生方式密切相关。目前,基层工会主席产生方式主要有民主和非民主两种,前者由工会会员推举表决产生,后者则由上级组织委派或企业资方任命产生。显然,工会主席由民主方式产生的工会向雇主发出协商要约并努力使其接受的可能性较后者更大,但对雇佣量这一生产性决策的影响可能与后者并无显著差异。
令Z=ucp,若企业工会主席由民主方式产生,则ucp=1,否则ucp=0。表4是IV法的2SLS估计结果。基于诱导型方程的第一阶段估计结果显示,工会主席是否由民主方式产生(ucp)与企业是否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显著正相关,但对其雇佣量没有显著影响①将ucp直接放入结构方程(2)回归显示,ucp系数仅为0.036(t值为0.35)且未通过显著性检验。,故ucp可视为wcb的一个可行工具变量;第二阶段的IV回归结果则显示,实施该制度对企业雇佣量影响为正(0.43),但不显著。换言之,处理可能存在的内生性后该制度对企业雇佣量的影响变得不明确。那么,这一结果是否比OLS估计结果更可靠?由于不存在内生性时,OLS估计量不仅一致且比2SLS估计量更有效,故有必要进一步通过计量方法对wcb是否存在内生性做一检验。本文采用伍德里奇的方法②解释变量较多、样本量相对较小会导致Hausman检验失效,故本文使用Jeffrey M.Wooldridge在其《计量经济学导论:现代观点(第一版)》一书提出的在结构型方程中加入残差的方法进行内生性检验。,令 εij=θ3νij+μij,则上述结构型方程可写为:
其中,v^ij为诱导型方程(3)中残差的拟合值,μij为误差项且与v^ij不相关。若显著性检验表明无法拒绝v^ij系数θ3为零的原假设,则νij与εij不相关,wcb自然也与εij不相关,故不存在内生性;反之亦然。表4检验结果显示无法拒绝零假设,即企业实施该制度与否不存在统计上显著的自选择性,故可接受表3报告的OLS估计结果。之所以出现该结果,一方面可能由中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发展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所致,另一方面也与有关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法律规定从“可以”改为“应当”以及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将其纳入企业考评体系,使企业实施该制度的强制性明显增强不无关系。
表4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企业雇佣量的影响(2SLS)
(三)不同类别企业中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雇佣量的差异化影响
鉴于逐步引入企业特征变量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系数有明显波动,本文将从企业所有制、所属行业、经营绩效三个维度比较分析在不同环境下实施该制度可能产生的差异化影响。
表5估计结果显示:(1)在民营企业,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雇佣量比未实施企业显著多18.89%,小于表3模型4报告的基于全样本的估计结果(24.36%),在国有、外资等非民营企业中则未有显著影响;(2)在制造业,实施该制度的企业雇佣规模较未实施企业大22.86%且在5%水平上显著,在建筑等其他行业,该制度亦在10%显著性水平上扩大企业雇佣,但在高利润行业并未发现类似影响;(3)将样本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从低到高排序,以0.20、0.50、0.80三个分位数将其分为绩效最低、中等偏下、中等偏上、最高四组,分别估计各组的制度效应发现,仅在绩效最低企业组中该制度显著扩大其雇佣量。综上可知,该制度扩大雇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员工素质、劳动关系或盈利欠佳的“弱劳动与弱资本”相结合的领域。
表5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企业雇佣量:基于不同类别子样本的比较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研究发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扩大企业雇佣规模有稳健作用,且内生性检验表明企业实施该制度与否不存在统计上显著的自选择,这也佐证了OLS回归结果的可靠性。进一步分类别考察显示,这一效应主要集中在民营、制造业和低经营收入企业,在其他类别企业均未发现类似显著影响。对此,我们的解释是:
第一,该制度是劳资双方以较低成本化解利益分配纠纷(不管结果是否合理)的手段,有助于减少工人过激行为和单个工人维权招致报复的风险,进而巩固企业内部用工关系,缩减管理费用,并激励雇主加大对稳定下来的员工队伍的人力资本投资,提高生产率,增加资本盈余,为吸纳更多雇员、扩大生产创造条件。
第二,该制度在提高基层员工工资上发挥的作用不尽理想,甚至对人力资本相对较高的员工工资有显著负效应[9]。也有学者批评指出,基层工会非独立、监管不严使集体协商或流于形式或成为雇主垄断定价的隐蔽手段,所谓“协商”提升的工资幅度可能还不及劳动效率提高或宏观经济回暖带来的工资涨幅,因而该制度扩大雇佣的作用很可能是牺牲员工部分工资福利的结果。
第三,该制度扩大雇佣的作用主要集中在民营、制造业和低经营收入企业,可能与这些企业普遍延续低端劳动力投入生产模式、用工关系脆弱、熟练工频频短缺有关。因为该制度的实施不仅在形式上传递出雇主对话解决纠纷、挽留员工的诚意,也为雇主利用劳资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后在集体协商中以细枝末节(如承诺按时支付工资、支付缩水的加班费等)的退让稳定用工、保障生产创造了契机。正如第一点所述,这有利于扩大企业雇佣。反观其他企业,大多高学历员工占比较高,这类劳动力供求通常短期都相对缺乏弹性,主要取决于其人力资本能否与企业生产技术相匹配及其劳动生产力能获得多少补偿,故强调保障基本劳动权益的该制度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可能很有限。
综上所述,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仅应结合企业异质性细化目标,提高针对性,避免追求广覆盖而使实施效果弱化,还要给予企业自主选择、灵活实施该制度的一定权限,防止形式化。同时,引入工会代表资格竞选制,提升劳方议价能力,对推动集体议价从稳定用工向劳动者维权机制转变至关重要。此外,在依靠集体协商扩大劳动就业的同时,要加强员工人力资本投资,加快企业技术改造,以促进高等人力资本与高端技术和资本相匹配的高质量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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