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文论基本观念研究的内在理路与当代意义
2014-05-28徐楠
徐楠
今天的学术研究给研究古代提供了一些有意思的价值立场。我们可以通过今天的古代文论研究对古人提出一些问题,很多古人的价值立场表达很明确,政教是价值的核心所在,但古人真的不把文艺和文艺批评当回事么?在他们生命世界里什么是有价值的,什么是没价值的,这些都值得反省和重估。古代文论是古人讲自己对创作的经验、理解,今人讲文论是面对他者,看到的是别人的,容易当成封闭自足的理论系统,容易过度诠释。脱离文学、理论互动,就失去了理解问题的方法。另外,当代研究文学的人按照西学的理论价值体系来重新搭建古代文论的谱系,这个东西和古人原貌有多大距离?但是离开了西学,我们无法研究问题,有失语的可能。怎么回到古代文学切近的立场,怎么保留独立的价值评判意识?这是需要思考的问题。目前中国古代文论研究的重要视角之一,是评判中国古代文论史系列基本观念的内在理路,同时以此类研究的思路与结论为基础,探寻古代文论向当代文学批评资源积极转化的可能性。
对中国古代文论现象的考察,可分解成以时段、批评家、批评文献等细节问题为核心的诸多个案。但归根结底,欲对古代文论的核心特性与当代意义作出举一反三、一针见血的把握,关键仍在于捕捉文论史上几种最为基本的理论批评观念。这种以细节研究为基础的核心问题研究,具有微观与宏观结合的特征,适合在有计划的长期研究过程中充分展开。考察这些基本观念,需要以当下研究成果为基础,选择恰当的方法和切入点;不在于面面俱到地罗列知识,而在于抓住当代相关研究可能有所欠缺的角度和思路,将问题研究转向深化。
古代文论的基本观念,多具有“开放”与“封闭”两重特征。“开放”是指其内蕴及问题意识往往具有超越时间限制的普遍意义,足以对后世文艺活动形成长久的启发;其既有内容也将在阐释、反省过程中不断丰富,成为新时代文论的组成部分。“封闭”则指这类观念同时也是既成事实的历史现象,往往生长在特定的古代文化土壤中,其形成、意蕴均有独特的内在理路及相应得失,不能用当代观念、西学观念任意置换。在有关古代文论基本观念的研究上,我们今天已所获良多;不过,对上述特征缺乏足够估计的情况,恐怕也是长期存在的。这样,部分研究未免出现了“代古人立言”的倾向,在系统化梳理古代文论观念并开掘其意义的同时,淡化甚至淹没了对古人自身理路的自觉探寻,也遮蔽了其内部存在的复杂问题。尽管任何研究都不可能避免当代思路的介入,但尽可能对上述二特征的界限保持警醒,却也是必要的。这样,我们庶几可尽量保证一方面相对冷静地还原古代文论重要现象的原貌,而不是“六经注我”甚至取而代之;另一方面则与这些既有形态建立对话关系,尽量通过理性反思,而不是通过过度诠释,来保持其在当代批评中仍可能具有的活力。
笔者之所以倾向于选择“观念”而非“概念”、“范畴”作为研究对象,仍是为了尽量切合古代文论的原始情境。以界定严密的概念、范畴辨名析理,是西学之长,但并非古代文论思维方式、研究方法的常态。古人在思考、研究文论问题时,具有明确的、稳定的问题意识与相应观念,但对概念、范畴的使用,则具有相对的随意性。或者说,他们对很多重要理论问题的思考,并不是以西学法则作为起点和展开方式的。因此,相关研究内容固然会涉及概念、范畴问题,但将考察的中心落实于“观念”或许更显妥当。这样是为了力避在问题开始时即以西律中,置换古人的思维方式及问题意识。那么,如何沿上述思路进入具体研究呢?笔者试图针对古代文论史上的五种基本观念,简单谈谈自己对相关问题的粗浅理解。
一、物感观——“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离与合
就基本意义而言,物感,是古代文论中阐释文学发生缘由的观念。其要义是将文学活动的起源定位于物感现象,即人心与外物的适然相逢、相感。此观念中,狭义的“物”,指与人相对的自然之物;广义的“物”,则也可包含感发人心的诸般人间活动。一般地说,将“物感”视为创作必然起点,是得到古代文人普遍认可的。这既与“自然”、“真”等价值理想合节合拍,也典型地体现出古代文论不同于西方文论“反映论”、“模仿说”的独特内蕴。而笔者着重关注的则是:在古代文论的具体情境中,对物感的理解与判断,其实存在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肯定物感现象存在的事实,但并不肯定其天然地具有价值意义。这便体现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不同一性。这类论者对物感的价值限定有些是显性的,有些是隐性的。他们将相关限度或定位于政教层面,或定位于审美典范层面,或二者兼而有之。归根结底,其观念与立足于个性情感的自由创造说存在差别。这便在事实上形成了与“自然”、“真”原则的冲突。另一种类型则是,肯定物感现象存在的事实,同时认定该存在本身即具备充分的价值意义。这便体现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同一性。此类论者有些并不否认政教内容或特定审美典范存在的意义,只是不将其设定为终极价值尺度,不以之机械地限定物感现象,可称之为宽容派;而有些则立足于自由感发、自由表达原则,对政教内容、审美典范作出猛烈攻击,可称之为激进派。总体观之,在古代文论史上,多数论者其实在物感观上属于第一种类型,即具有“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不同一性的特征。而这种带有不同一性特征的判断,正揭示出古代文人文学活动中复杂的价值取向与无可避免的自我矛盾。
在辨析古人物感观念的复杂特征之后,亦可看出,物感观念内含的意义,已经超出了“文学发生论”的范围,而与创作观、价值理想等内容息息相关。因此,积极地梳理、反省其内涵与得失,不仅是“识古”的需要,也将为当代文艺批评提供有益的资源。在前述诸多观念中,第二种类型中的“宽容派”在学理上相对圆融、完整,具备相当的开放性与包容性,钟嵘《诗品》一类文献堪称其代表。这种以自然感发为第一原则,兼容多种题材、手法的观念,与当代文学观念中的个性原则、审美感发自由表达原则切近,且力避对特定题材的偏激褒贬。以之为参照,庶几有助于为当代文学基本批评原则的确立提供相对宽容的起点。
二、吟咏情性观——依违于“真”与“正”之间
“吟咏情性”是中国古代诗歌理论批评中的重要观念。其基本理念是将表达思想情感设定为诗歌创作的基本特性。而这种“吟咏情性”的基本原则,便是要求思想情感必须合乎“真”的要求。在古代文论史上,论诗诸家普遍将“真”原则视为应然之理。这种规定,既是对文品的要求,也是对创作者人品的要求。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在相关文论文献中,论者对“真”之内涵的理解方式却往往不尽一致。尤其是在多数论文者中,实存在情性之“正”对情性之“真”的限制。也就是说,在相应观念中,情性之真其实存在一个隐性的前提,即必须合乎不偏离政教尺度的人格理想。价值立场偏激的理学家具有这种特征,不足为奇。耐人寻味之处恰在于,多数表面不谈政教原则的论诗者,亦位居此列。这类论者中,以严羽为宗主的格调派最为典型。当代研究者有不少将这类诗论家视为“审美主义”代表。可究其实质,他们虽不明论政教,且言必称情真,但实则采用其他方式拥戴“正”对“真”的限制。其方法便是标举特定典范风格,以之作为诗歌写作的终极理想,同时反对诗风的无限度演化发展。这类典范风格,一般以汉魏盛唐典型诗风为依据。不难发现,以风格论诗者,往往兼有对形式与内容的要求。而以汉魏盛唐为法,也就是规定了诗歌须具有典雅、正大、浑朴等类型化风貌。事实上,合乎此种风貌的作品,也就往往天然吻合政教精神对情感的基本要求。所以,这类格调派论诗家实多为“情感之正”的隐性支持者。识别这一点,不仅对于判断格调派诗歌情感观的特性意义重大,而且对于今人把握“真”命题在古代文论情境中的实际有效性,亦具有启发作用。
应该看到,构成古人诗歌情感观思想基础的儒道二家,对“真”的理解存在重要差别。在道家学派中,“真”往往是终极理想“自然”的另一种表达形态;其对立面乃是一切形态的伪与矫饰。只不过在思想史流程中,该理想往往也会激发一种维护并真实表现自我个性的观念。在这种观念中,个体人格、情感的存在既是事实,也同时合理。与之相比,儒家学派并不否认个体人格、情感的客观存在,不过同时尚要求这种实然意义上的“真”在符合道德理性规范后方具有充分价值。所以,尽管言行不符、表里不一同样为儒家人格理想所厌弃,但其尊崇的人格、情感之真,毕竟是往往以“修身”为前提条件的。而在中国古代文论史上,即便道家思想的影响无处不有,但对文学价值观、功能论发挥支配作用的,仍然是儒家思想。就此而言,多数“吟咏情性”论者或显性、或隐性地以政教精神之“正”节制情感表现之“真”,也就不足为怪。而引人深思的是,此种观念支配下的诗歌写作,往往在脱离时代真实情感的同时,陷入机械重复的窠臼,以至于招致“瞎盛唐诗”一类讥讽。在文学批评活动中,无论古今,标举特定人格理想与弘扬自由表达原则,始终是一对如影随形般相伴的矛盾。当代文学批评同样不能回避这对矛盾。在这个意义上,反省古人依违于“正”与“真”之间的吟咏情性观之得失,也就不仅是整理故实,而是具有面向当下的意义。
三、通变观——“取法乎上”对“博参”的制约
通变思想源自《周易》,为刘勰《文心雕龙》正式引入文论;而其表达的文论观念,实为立场持中的多数古代论文者所共具。所谓“通变”,确包含与当代文论“继承”与“创新”相关的内容。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持通变观论文者,往往并不认可无原则的继承,也不认可无限度的创新;而是通常预设创作的终极理想,以此为主轴、以此为规范,有限度地肯定革新的合理性。这种终极理想意义上的文,往往落实到经过择取的经典作品上。而其内在问题,便必然随之而生:如果终极理想必然体现于特定作品,那么广师博取、滋养心胸岂非多余之举?这一内在问题,于通变论者中普遍存在,在严羽《沧浪诗话》中,则表现得格外极端,也格外典型。在这部对明清诗学走向产生莫大影响的文论名著中,严羽一面标举“博参”,一面强调“以汉魏晋盛唐为师,不做开元天宝以下人物”的“取法乎上”观念。继而,在他的论证逻辑中,学诗者“博参”的结果,必然是洞晓“取法乎上”观的正确。而面对这一论证逻辑,今人自可发现,这种终点已然预先规定的“博参”,已经失去了“学诗之助”的意义。因为此类“博参”并不以滋养感兴、激活诗思为目的,而只是以论证经典作品的真理性意义为目的;不是培养创作个性,而是压抑创作个性。于是在此逻辑中,积累知识,也就成为“博参”仅存的价值。这种价值,已经脱离了文学创作活动的基本特征。
就整体情况而言,文学活动并非了无依傍、纯任自然感兴自我生发的行为,而是必然在特定的创作传统、风尚中展开。经时代、历史淘洗而留存的所谓经典作品,也往往相对集中地呈示出已有创作活动的较高水平。因此,对于分析、指导创作活动来说,古人的“通变”观念实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而当下面对的问题则或许在于:如何尽量削减“取法乎上”对“博参”意义的制约,使二者获得相对的平衡。问题的关键,或许不在于废弃典范尺度,而是力避以本质主义的眼光看待该尺度。而面对文学创作活动的实际情况,今人仍然可以不断针对“通变”观念提问:如果文学创作不可能脱离对既有创作经验的吸收,那么,此种活动是否必须以典范作品为价值尺度?创作修养、心胸识见的积累,是以特定典范为起点,还是以自由生发,逐步累积为准绳?思考此类问题,或许仍为当代文学批评所需。
四、以意逆志观——“认识”与“鉴赏”界限的模糊
“以意逆志”由孟子提出。这一观念涉及对语言文字“达意”功能的把握:文必能达意,然而未必是对意义的直白呈示;所以需要读者调动主观能动性,理解其表现手法,挖掘其意蕴。此论与儒家学派信赖语言文字反映、认识功能的思维定式保持一致,而与源自道家的“言不尽意”说大相径庭;自产生之后,即成为被传统儒家诗论、文论奉为圭臬的诠释原则与接受观念。认同此观念者,往往以能否准确把握创作者意图、情志为评价阅读行为合格与否的重要尺度,这也影响到古人对文学基本价值及文学批评基本原则的判断。不过,在“以意逆志”观的积极意义得到从古至今延续不断之开掘的同时,我们似仍有必要反省其内在问题。在相关内容中,最令人关注的就是:“以意逆志”说的核心目的,其实在于落实、强调文学作品的反映、认识功能,而在古代文论史上,一个引人瞩目的事实是:那些过分推崇以意逆志说,而对其他接受观念缺乏反省的论文者,往往对审美接受的复杂特性缺乏敏感,其中的极端者,甚至对侧重从审美特性角度论文诸公持排斥态度。审美接受不仅仅包括阐释意义,还包括情感感发等重要内容。某些时候,在这一环节,作者原意是否可知、是否有必要确认,甚至并不是最关键的内容。而以意逆志说对“认识”之外的接受内容其实缺乏足够的关注。正因为此,古代文论史上片面推行此说者,其实是将“鉴赏”等同于“认识”。这便不仅对审美接受活动的多样展开形成了阻力,而且也很难彰显文艺活动、文艺创作的独特品格。
文学鉴赏批评活动,本非单一原则、目的所能限定。仅仅将文学接受限定于认识,可能忽略其独特意义,亦忽视此种活动与其他认识行为的区别。而在当下有关文学接受的教育、反思中,“以意逆志”模式仍具有相当的影响,甚至成为部分接受者主要的阅读动力。若能在维护“以意逆志”积极意义的同时,对其限度加以反省,则这一古代文论中有关文学阐释、接受的传统观念,或将可能焕发新的生机。
五、文如其人观——有关其思想基础与思维方式的反省
“文如其人”是中国古代文论史上的重要命题,也得到了当代学界的持续关注。然而我们仍有必要采用新的视角观照这一观念。因为已有研究虽取得丰富的成果,但并没有完满地解答以下重要问题:其一,为什么屡遭质疑,“文如其人”仍得到古人的持续青睐?其二,既然从当代研究者的立场上看,该命题的可信度存在问题,那么在古代文论史上,导致这种问题产生的根源到底何在?古人又是否可能自觉察知此根源?沿此思路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即便存在“言不尽意”说一类对立观念,在古代文论特有情境中,“文如其人”命题仍具备坚实的思想基础。此思想基础一在于多数古人对文,尤其是自作之文反映、认识功能的认可,一在于古人普遍具备的贵真理想。在知识背景与价值观念均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代,我们很容易将“文如其人”当做中性命题加以多角度剖析。而在古代思想文化情境中,质疑、否定该命题者动摇的就不仅是中性的文论命题,更可能是真理性认识的普遍有效性及修身、为文价值理想的合理性。因此,“文未必如其人”论者即便时时有之,也很难动摇“文如其人”论者的主流地位。同样值得关注的是,“文如其人”观的持有者在作出相应判断时,往往在思维方式上存在问题。他们往往混淆“应然”与“实然”的区别,且缺乏对有关“文”与“人”各自信息基本性质的考量;又往往淡化“文”与“人”可能存在的多元特性,而是将其各自特性作出一元化归纳后,建立彼此之间的关系。按照古人此类惯常的思维方式论证“文如其人”,其实际意义恐怕在于:儒学认可文之反映及认识功能的经典判断能由此得到无条件印证,文之沟通异代心灵的高贵价值可由此得到决绝维护,儒道二家共同推崇的贵真理想也足以由此获得简捷的确认。值得注意的是,那些持“文未必如其人”看法的古人与其对立面身处同样的思想、文化空间,一样较难站在崭新的视角、价值立场上窥得庐山真面。因此,其意见往往只是具体结论与攻击对象相反,彼此思维方式却别无二致。就此情况来说,这类评判也必然难以对“文如其人”构成致命威胁。
从反省古人思考“文如其人”命题时的漏洞起步,不难发现,当文学研究已获取类别众多的信息时,重要的首先并不在于对其作出诠释,而是在于辨明其性质与价值,尽可能对其限度、适用程度作出理性判断。否则,即便颇具价值的信息,也可能随着过度诠释而降低甚至丧失其应有意义。不论何种时代,从事“作家批评”时,均不可避免地既要面对其作品,也要面对与其人相关的诸多史料。想当然地认为史料文献具有无限度的合理意义,便会产生相当的危险。应该尽量判断的是:相关史料具有怎样的来源?其叙述者可能具有怎样的目的与态度?如果不同的史料存在不同的描述、判断,那么原因何在?与此同时,武断地认为作品只存在证实史料的价值,不存在与史料平等的认识价值,就有可能忽视前者所具有的“心灵史”意义。而在这一方向上仍需注意的,便是作品作为“心灵史”的限度。面对作家自作之文,同样需要尽可能地反省:它们是在怎样的具体情境下写出的?其创作是否带有特定目的?其表达特征与文学史既有写作传统或特定创作风习是否存在关联?尽管任何判断与研究均不可能完成对真相的彻底还原,但在反省的基础上尽量有效地利用信息,终归有可能推动文学批评向真相不断趋近。
能够激活相关思考的,又不仅在于反省“文如其人”的漏洞。足以与古人反复确认“文如其人”之真理意义相映成趣的,莫过于当代部分文学研究者对作品与作者关系的淡然视之。在“作品研究”领域,“作者缺席”甚至“作者已死”是当代常见的观点。面对这类现象,我们同样有必要提问:即便古代文论中的“文如其人”命题存在诸多不足,它所热衷论证的作家、作品之必然联系,是否便真的毫无道理、了无启示意义?“作品研究”一般当包含“诠释”与“评价”两方面。如果说在“评价”层面确乎无需考察作者情况,那么在“诠释”层面,刻意排除作者因素以凸显文本的自足特性,无非也是研究方法之一,其价值与“知人论世”平等,本身并不具有真理意义。在这一层面上,偏激地否认作者在场的必要性其实与偏激地坚持“知人论世”一样,存在“各照隅隙,鲜观衢路”之嫌。同样地,就“读者接受研究”而言,“读其书想见其为人”实在是古今中西概莫能外的普遍心理特征。审美接受的乐趣,往往正在于综合性的接受目的与体验效果。排除机械、片面之处后,我们不能不承认,古代文人关于文、人关系的高度敏感及随之产生的理解、体会,对于今人理解审美接受的复杂特性不无有益启示。文学批评似无必要在方法上预设价值区别,更宜根据研究对象实际情况,保持开放式的多元状态。无限放大本具有一定合理意义的研究方法,既可能导致理论视野的自我封闭,也往往使方法本身流于机械、招致误解。当然,就是在这个原则下,文学批评中“文”与“人”这对永恒矛盾的复杂关系,方可能被今人宽容、多样地审视、思索。
由上可知,古代文论基本观念研究并非已无问题可寻,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的开拓空间。前述看法也只是相关研究的开始,而远非终结。时至今日,古代文论乃至整个古代文化传统与当代中国血脉相连的特性,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人所自觉。在这种文化背景之下,今人的相关专题研究或许需要时刻冷静地面对以下难题:如何摆脱以往长期存在的面对“他者”之心态,从而培养一种观照“自家传统”的研究情怀?如何在自觉追寻“自家传统”独特理路的同时,对其既不粉饰,也不厚诬?如何在剖析的过程中,一方面有效发挥西学的参照意义,另一方面尽可能摆脱西学思路对古代传统的遮蔽?不难看出,古代文论基本观念研究,无疑是解决这些难题的具体切入点之一。在这个方向上的视角转换,不仅可能为古代文学研究提供新的思路与方法,为解决其他学科同类问题提供有益的借鉴,也将为“传统文化当代转化”这一热点话题的良性展开提供一个理性、稳健的起点。
责任编辑 姚黎君 彭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