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相为灾异辞职的普遍价值
2014-05-27吴钩
吴钩
郑烘原任总理14个月,在韩国总理中算干得长的。在韩国政体中,总理权利不大,但政治责任大,
出问题总理辞职是家常便饭。
——财新网
4月27日,韩国总理郑烘原宣布就“岁月”号沉船事故引咎辞职:“就未能阻止事故发生以及在事后未能适当应对,我作出道歉。见证了家属的痛苦以及人们的悲痛和愤怒,我觉得我应该做的事情是负全部责任并辞职。”郑烘原请辞的新闻,在中国网络上引发了一阵感叹与议论,用《环球时报》评论文章的话来说,它“给中国公众带来视听上的冲击”。
有意思的是,不管对郑烘原辞职行为抱何种看法—是“撂挑子”,还是“有担当”,中国的评论者一致认为,政府首脑“引咎辞职”的制度以及“责任政府”的理念,均来自西方体制,仿佛这样的制度与理念,于中国人传统的公共治理而言,乃是异己之物。但我想指出,政府首脑“引咎辞职”,以示对重大灾害的负责,其实是中国古典政治的伦理要求,且是汉、唐、宋时代的政治惯例。
在中国历史上,特别是汉代与宋代,像韩国总理郑烘原那样的宰相引咎辞职事例,是不胜枚举的。我这里且以北宋仁宗朝为例,介绍几例:
天圣七年,汴京皇城内的玉清昭应宫受雷击着火,烧毁宫殿“三千六百一十楹”,只余“一二小殿”幸免于难。火灾发生后,宰相王曾即上表待罪,引咎辞职,后罢相出守青州。
古人相信天人感应,天灾乃是上苍对人间执政的警告,“阴阳不和,责在宰相”,天灾降临,执政的宰相难辞其咎,当然需要 引咎辞职。
宝元元年,宋境发生“冬雷地震”,灾害频仍,而以宰相陈尧佐为首的政府应对无方,谏官韩琦连上数疏,对政府发起弹劾,认为宰相、参知政事(副宰相)尸位素餐、庸碌无能,必须对眼下发生的灾异负责,最后迫使四位宰执同日请辞。
后来韩琦也当上了宰相,因为“不赴文德殿押常参班”(不到文德殿签到),被御史中丞王陶弹劾为“跋扈”。虽然刚刚登基的神宗皇帝并不相信王陶所言,但韩琦自己还是坚持辞去宰相之职。
因为发生灾异,导致人民受到伤害,作为政府首脑的宰相居然要引咎辞职,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似乎不可理解。不过古人相信天人感应,天灾乃是上苍对人间执政的警告,“阴阳不和,责在宰相”,天灾降临,执政的宰相难辞其咎,当然需要引咎辞职。这一点,跟现代政府“理性化”的问责逻辑并不相同,但是,政府“可问责”、“要担责”的执政伦理,是古今一理的。辞职可能于事无补,却表明一种负责任的姿态。这种政治姿态,在现代政治生活中也是适用的。
可能有些朋友还会质问:皇帝才是帝国的最高领袖,为什么不是皇帝引咎辞职呢?原因很简单,因为君主的更迭震动太大,假如频繁地更换君主,势必引发政治动荡。因而,在君主制下,不论古今中外,君主不担行政责任几乎是一个通则,英国普通法中即有所谓“君主不容有错”之原则;儒家政治学说中也有类似的说法,叫做“君不名恶,臣不名善;善皆归于君,恶皆归于臣”。
恰恰这种原则,推导出了建立“君主立宪制”与“责任内阁”的可能性—君主既然不容有错,那么就只能作为尊贵的国家象征,而不负行政责任,如是,政府有错,宰相担责。体现在制度上,即朝廷的政令(诏书)尽管出自君主之名义,却必须由宰相副署。宰相副署制是“责任内阁”的制度起点。用南宋朱熹的话说:“君虽以制命为职,然必谋之大臣,参之给舍,使之熟议,以求公议之所在,然后扬于王庭,明出命令而公行之。是以朝廷尊严,命令详审,虽有不当,天下亦皆晓然,知其谬出于某人,而人主不至独任其责。”显然,在朱熹看来,君权应当象征化,君主不负责任,但治理有过失必问责,责任即由副署之宰执承担—这样的治理形式,离虚君立宪制下的“责任内阁”不远了。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总结一句:宋朝宰相因为发生灾异而引咎辞职,既是“阴阳不和,责在宰相”这一古老观念的逻辑结果,也是宋人有意识地构建“责任政府”的制度结果。如果说前者已“不合时宜”,后者则显然具有普遍的价值。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