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经营风险谈
2014-05-27
家庭农场的概念首次出现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适应了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经过一年的发展,从经营角度看家庭农场的发展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 在法制社会中,家庭农场的经营者迫切要求社会给于法律地位,从而通过法律来围护自身的权利,并且能够安心从事家庭农场经营活动。许多家庭农场的经营者担心流转而来的土地会在合同到期之前要回。他们认为如果家庭农场有了法律主体地位,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就目前部分地区的实践经验来说,有的地区是按个体工商户进行注册,有的地区是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注册。选择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有利于家庭农场以后进行规模扩张。
2.缺乏经营人才 家庭农场作为一个组织,其管理者除了需要农产品生产技能外,更加需要有一定的管理技能,既需要有进行产品生产决策能力,又需要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谈判的技能,还需要市场开拓的技能。当然,如果家庭农场主仅仅是为了进行生产就另当别论,比如现行“家庭农场+龙头企业”或“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但是家庭农场只介入单纯的生产环节,利润相对较低,就如同无技术含量的大众生产,随着行业的发展生存环境将会越发艰难。
家庭农场未来依赖于附加值发展壮大,而附加值的增加需要技术的改良。技术的应用更需专业的人才,或者对于科技应用能力较强的人。家庭农场的发展也依赖于农场主的高素质。目前农业及农业从业人员在我国社会地位相对较低,多数年轻人,特别是知识文化程度较高的人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这就需要社会逐渐改变这一看法,也需要许多的有志之士投入到家庭农场的发展中,用专业化、现代化的农业创业理念改变人们的看法。
3.缺乏统一规划 家庭农场发展需要专业化,对于特定地区发展什么样型的家庭农场需要一个总体部署。以加拿大为例,其家庭农场主要分为饲畜业农场、谷物农场、农牧业混合农场和特种作物农场4大类,并在全国10省中形成了区位优势。我国农业分布广阔,同样需要针对当地的气候等自然条件进行家庭农场类型的布局,当然也需要结合特定地区的社会需求进行局布调整。如特大城市周围进行果蔬生产基地的布局,在生产基地布局中的家庭农场应服从整体的规划。当然对于同一生产基地中,各类别的果蔬品种的安排更需要统一的规划。如果盲目的跟风就会打破市场供求平衡,进而导致家庭农场的亏损,进一步损害该行业的良性发展。当然,对于其他类型的家庭农场亦是如此,大量上马的同类型的家庭农场将会导致不良后果。
4.经营风险有待克服 家庭农场其本质是提供农产品的组织,而农产品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且其产品的利润相对较低。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幅度比较大,对于家庭农场生存有着巨大的考验。以H7N9暴发时为例,全国禽类养殖业陷入停滞,更是曝出鸭幼苗以5分钱1只的价格卖给养蛇人的消息。家庭农场也可以通过与收购方的订货合同提前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前期市场调查确定当期生产的品种、数量等,进行农产品价格风险规避。
5.缺乏配套措施 最早一批家庭农场的产生是因为农场主的出色的生产技术,通过土地流转进而形成规模化生产。许多愿意从事家庭农场的人,或许他们对于销售和生产决策并不在行,也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规模化家庭农场的投资,他们的主要信心便是自己高超的生产技术。其实在现在这个生产分工极为明细的时代,信息平台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通过资源整合和配对,将会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当然家庭农场形成较大规模时,分工应更为细化,有时某项分工由专门的公司进行统一提供更为经济有效。这时便出现了配套产业,美国大中型农场管理人员只有一两人,原因是某些生产活动由机械化代替了,并且多项作业由其他个人或组织承担。
(摘自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