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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需要移送追刑责

2014-05-27黄瑞发

中国质量监管 2014年12期
关键词:螺纹钢钢厂违法

■文/黄瑞发

2013年6月,某市质监局根据群众的举报,迅速查处了该市某县一使用淘汰落后工艺违法生产地条钢黑窝点,现场查获地条钢坯、钢锭12.3吨、螺纹钢筋22.5吨、废旧钢铁原料15.6吨。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生产加工黑窝点停止生产,捣毁加工地条钢工频炉2台。之后该市质监局按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依法调查取证,进行抽检,结果是质量严重不合格,查明该黑窝点违法生产地条钢3个多月,生产销售螺纹钢85.6吨,货值金额28.5万多元,绝大部分螺纹钢销售用于工程建设,非法获利10万多元。

在讨论处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在是否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上存在较大争议。有人认为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不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有人认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最后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追究了该钢厂的刑事责任。

笔者就本案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该钢厂刑事责任,谈点个人看法。

首先,应把握该钢厂的违法行为是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12月第16号令公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中,明确“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工频炉”为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装备。2002年6月第32号令公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中,明确“地条钢”为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2004年6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电监会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4】1003号)文件规定,“地条钢”是指以废钢为原料,采用感应炉(工频炉、中频炉)生产建筑用材的钢坯、钢锭,以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建筑用材(线材、螺纹钢、小型材)。简单地说,“地条钢”就是用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装备生产的淘汰落后产品。由此该钢厂是违法使用落后的生产工艺装备生产淘汰落后产品的违法行为。

其次,应把握该钢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哪些相关法律规定。上面分析了该钢厂是违法使用落后的生产工艺装备生产淘汰落后产品的违法行为。而其违法行为又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违法使用落后的工艺装备进行违法生产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节约能源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由此可以看出,企业违法使用落后的工艺装备违法生产的,应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二是生产淘汰的落后产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质监部门可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再次,应把握该钢厂的违法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在是否犯罪上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具体规定了九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其罪名分别为第一百四十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的生产、销售劣药罪;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疗器材罪;第一百四十六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一百四十七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从中可看出,《刑法》并没有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罪”。由此,该钢厂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

最后,应把握该钢厂的违法行为又是触犯了《刑法》的什么规定。表面上看,该钢厂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是没有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为什么最后又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了该钢厂的刑事责任呢?是不是错误移送、错误追究呢?关键是该钢厂生产的淘汰产品——“地条钢建筑用螺纹钢”大量销售并用于建设工程。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发改运行【2004】1003号文件明令禁止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采购、使用“地条钢建筑用螺纹钢”。当“地条钢建筑用螺纹钢”大量销售到并使用于工程建设中时,就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落后产品——“地条钢”,而是作为建设工程的重要建筑材料,这时生产销售淘汰落后产品——“地条钢”的性质就出现了根本性转变,由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地条钢”,转变为生产销售用于工程建设中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了,此时的“地条钢建筑用螺纹钢”就应该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质量要求,而经相关质检机构检验其质量却严重不合格。

由于《刑法》法条的竞合,该钢厂的违法行为存在涉嫌触犯了两种罪名。一种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是涉及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把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地条钢建筑用螺纹钢”大量销售并用于工程建设中,给工程建设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但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另一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钢厂生产的“地条钢建筑用螺纹钢”质量严重不合格,却销售并用于工程建设中,给工程建设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而且数量巨大,货值金额超过20多万元,已达到《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嫌移送的相关标准规定。

该钢厂的违法行为不管是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均已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达到了《刑法》追诉标准,应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就是“以罚代刑”,涉嫌渎职。

通过以上分析,质监部门在打击劣质产品违法犯罪过程中,一要准确把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但要熟悉质监法律法规,还要熟悉刑法和国家相关政策,并能够准确运用。二要严格依法办案。在查处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违法犯罪案件中,要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均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严禁“以罚代刑”。三要加强司法衔接。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沟通,对把握不准的违法案件要及时征求司法机关的意见,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严厉打击制假售价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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