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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煤矿瓦斯等级分布规律的探讨

2014-05-26李胜光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4年16期
关键词:总结煤矿

李胜光

摘 要:通过对2012年度重庆市各区县的瓦斯等级鉴定结构,与各矿瓦斯鉴定工作进行对比,将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为煤矿的本质安全工作做好准备。

关键词: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总结

前言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瓦斯基本参数的测定,不仅是保证采掘工作面的生产安全,探明并了解煤层的瓦斯来源、瓦斯赋存及瓦斯涌出规律,为制定切实可行的瓦斯防治措施提供技术依据,而且有助于采掘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瓦斯综合治理技术,对煤矿实现高产高效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重庆市在2012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进行了安排,25家煤矿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全市484对矿井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经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初审,并委托重庆市煤矿安全专业技术协会组织专家进行了集中审查及现场核查,有关工作已按规定全面完成。为了来年更好的开展本项工作,现将发现的问题总结如下。

1 瓦斯等级鉴定的原理[2]

绝对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依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q排=Qi×C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应包括各通风系统风排瓦斯量和各瓦斯抽采系统的瓦斯抽采量,如果进风流中含有瓦斯和二氧化碳时,应测量进风流中风量、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进、回风流的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之差,就是鉴定地区的风排瓦斯量绝对瓦斯涌出量取鉴定月的上、中、下3旬进行测定的3d中最大1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

在鉴定月的上、中、下3旬进行测定的3d中,以最大1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来计算平均每产煤1t的瓦斯涌出量(相对瓦斯涌出量)相对瓦斯涌出量或二氧化碳)按下式计算:

q相=1440×qmax/D

式中 q相-相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m3/t;

q排-最大一天的绝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m3/min;

D-月平均日产煤量,t/d。

2 重庆市煤矿基本情况分析[3]

2.1 矿井井型及生产类型分析

2.1.1 全市煤矿738个,其中:市属国有煤矿42个,占5.69%,区县小煤矿696个,占94.31%(见图1a)。

2.1.2 生产矿井329个,占44.58%;新建矿井63个,占8.54%;技改矿井243个,占32.93%;整合矿井103个,占13.96%(见图1b)。

2.1.3 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713个,占96.61%;30~120万吨/年矿井22个,占2.98%;12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3个,占0.41%(见图1c)。

2.2 矿井瓦斯等级及产能分析

2.2.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89个,占12.05%;高瓦斯矿井109个,占14.79%;瓦斯矿井506个,占68.56%;未确定瓦斯等级矿井34个,占4.61%(见图2a)。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89个)中:国有煤矿26个,占29.21%;区县小煤矿63个,占70.78%。全市高瓦斯矿井109个,占全市总矿井数14.76%。其中:国有煤矿8个,占7.34%;区县小煤矿101个,占92.66%。全市瓦斯矿井506个,占全市总矿井数的68.56%。其中,国有煤矿8个,占1.58%;区县小煤矿498个,占98.42%。

2.2.2 2012年全市规划产能6401万吨,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产能2486万吨,占38.83%,其中:国有煤矿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产能1807万吨,占72.69%;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县小煤矿产能679万吨,占27.31%。高瓦斯矿井总产能980万吨,占全市规划总产能15.31%,其中:高瓦斯矿井中国有煤矿产能220万吨,占22.45%,区县小煤矿产能760万吨,占77.55%。瓦斯矿井产能2715万吨,占全市总产能的42.42%,其中:国有煤矿产能137万吨,占5.05%,区县小煤矿产能2578万吨,占94.95%(见图2b)。

2.2.3 按突出矿井管理矿井10个。产能29万吨,均为6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其中9个矿井原为高瓦斯矿井,1个矿井原为瓦斯矿井。

3 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对比分析

根据全市各辖区煤矿数量进行统计分析,具体数量见图3。

通过对全市煤矿基本情况分析,各矿煤层顶底板岩性、地质构造和煤层的透气性及变质程度是影响瓦斯赋存和涌出的主要原因。对比各矿所采煤层变质程度情况,且各煤层直接顶、老顶和直接底板的岩层致密完整的低透气性特征。由此可见煤层瓦斯含量是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只有充分分析各种影响瓦斯赋存的地质条件,才能对各矿瓦斯含量的大小有更本质和准确的认识。

对全市煤矿做瓦斯等级鉴定,根据各辖区煤矿上报的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分析,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的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对比,根据统计数据对比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的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的值(见表1),从而发现各矿等级报告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瓦斯涌出量特别是二氧化碳涌出量偏高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与部分矿井开采深度的增加有关外,更重要的原因是部分矿历年测定(时间、人员)安排不合理。

(2)部分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对鉴定工作审签把关不严。未将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纳入矿井瓦斯治理日常管理,未明确专人负责,鉴定报告审查仍发现有较多安全隐患及违规现象。

(3)各矿瓦斯鉴定过程中在做原始数据记录时,只对各测点瓦斯浓度和风速有记录,而对各测点温度、湿度和压力没有进行测定。温、湿度和压力虽不直接用于计算各测点的瓦斯涌出量,但最后对原始数据进行分析时,有重要的作用。

(4)鉴定工作报告编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如多风井矿井的矿井瓦斯涌出量和有抽采系统的矿井瓦斯涌出量计算部分不合规定,少数矿井未测采区、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等。

4 结束语

4.1 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载体,提高本质安全程度。一是按照“系统完整、风量充足、分配合理、控制可靠、运行经济、管理到位”的原则,持续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坚决杜绝无风、微风和超通风能力生产,进一步强化通风管理,巩固瓦斯治理基础。二是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完善“双电源、双风机”配备,规范局部通风机挂牌管理,严厉整治局部通风机违规开停,杜绝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现象,严禁利用局部通风机供风采煤。三是严格执行瓦斯检查、风量测定及调控制度。四是强制推行正规壁式开采,禁止非正规采煤方法及回采工艺,确保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等通风系统合理。

4.2 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要求认真进行数据测定及编制鉴定工作报告,按照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管局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考核,凡发现弄虚作假等必须依法取消其鉴定资格。

4.3 加强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监管及检查指导,提高鉴定工作质量。一是将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结合,并作为有关证照办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从严把关;二是组织专家对重点矿井及有争议矿井进行现场核查,依靠专家的支撑作用,提高鉴定工作质量及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程涛,杨胜强,李小玉,等.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探讨[J].煤炭技术,2010,29(9):222-22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S].AQ1025-2006.

[3]重庆市煤管局.重庆市2012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总结[R].2013.

[4]闫群鲁,程建军,程绍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存在问题及对策[J].煤炭工程,2004,8:44-47.endprint

摘 要:通过对2012年度重庆市各区县的瓦斯等级鉴定结构,与各矿瓦斯鉴定工作进行对比,将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为煤矿的本质安全工作做好准备。

关键词: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总结

前言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瓦斯基本参数的测定,不仅是保证采掘工作面的生产安全,探明并了解煤层的瓦斯来源、瓦斯赋存及瓦斯涌出规律,为制定切实可行的瓦斯防治措施提供技术依据,而且有助于采掘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瓦斯综合治理技术,对煤矿实现高产高效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重庆市在2012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进行了安排,25家煤矿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全市484对矿井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经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初审,并委托重庆市煤矿安全专业技术协会组织专家进行了集中审查及现场核查,有关工作已按规定全面完成。为了来年更好的开展本项工作,现将发现的问题总结如下。

1 瓦斯等级鉴定的原理[2]

绝对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依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q排=Qi×C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应包括各通风系统风排瓦斯量和各瓦斯抽采系统的瓦斯抽采量,如果进风流中含有瓦斯和二氧化碳时,应测量进风流中风量、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进、回风流的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之差,就是鉴定地区的风排瓦斯量绝对瓦斯涌出量取鉴定月的上、中、下3旬进行测定的3d中最大1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

在鉴定月的上、中、下3旬进行测定的3d中,以最大1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来计算平均每产煤1t的瓦斯涌出量(相对瓦斯涌出量)相对瓦斯涌出量或二氧化碳)按下式计算:

q相=1440×qmax/D

式中 q相-相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m3/t;

q排-最大一天的绝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m3/min;

D-月平均日产煤量,t/d。

2 重庆市煤矿基本情况分析[3]

2.1 矿井井型及生产类型分析

2.1.1 全市煤矿738个,其中:市属国有煤矿42个,占5.69%,区县小煤矿696个,占94.31%(见图1a)。

2.1.2 生产矿井329个,占44.58%;新建矿井63个,占8.54%;技改矿井243个,占32.93%;整合矿井103个,占13.96%(见图1b)。

2.1.3 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713个,占96.61%;30~120万吨/年矿井22个,占2.98%;12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3个,占0.41%(见图1c)。

2.2 矿井瓦斯等级及产能分析

2.2.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89个,占12.05%;高瓦斯矿井109个,占14.79%;瓦斯矿井506个,占68.56%;未确定瓦斯等级矿井34个,占4.61%(见图2a)。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89个)中:国有煤矿26个,占29.21%;区县小煤矿63个,占70.78%。全市高瓦斯矿井109个,占全市总矿井数14.76%。其中:国有煤矿8个,占7.34%;区县小煤矿101个,占92.66%。全市瓦斯矿井506个,占全市总矿井数的68.56%。其中,国有煤矿8个,占1.58%;区县小煤矿498个,占98.42%。

2.2.2 2012年全市规划产能6401万吨,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产能2486万吨,占38.83%,其中:国有煤矿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产能1807万吨,占72.69%;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县小煤矿产能679万吨,占27.31%。高瓦斯矿井总产能980万吨,占全市规划总产能15.31%,其中:高瓦斯矿井中国有煤矿产能220万吨,占22.45%,区县小煤矿产能760万吨,占77.55%。瓦斯矿井产能2715万吨,占全市总产能的42.42%,其中:国有煤矿产能137万吨,占5.05%,区县小煤矿产能2578万吨,占94.95%(见图2b)。

2.2.3 按突出矿井管理矿井10个。产能29万吨,均为6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其中9个矿井原为高瓦斯矿井,1个矿井原为瓦斯矿井。

3 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对比分析

根据全市各辖区煤矿数量进行统计分析,具体数量见图3。

通过对全市煤矿基本情况分析,各矿煤层顶底板岩性、地质构造和煤层的透气性及变质程度是影响瓦斯赋存和涌出的主要原因。对比各矿所采煤层变质程度情况,且各煤层直接顶、老顶和直接底板的岩层致密完整的低透气性特征。由此可见煤层瓦斯含量是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只有充分分析各种影响瓦斯赋存的地质条件,才能对各矿瓦斯含量的大小有更本质和准确的认识。

对全市煤矿做瓦斯等级鉴定,根据各辖区煤矿上报的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分析,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的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对比,根据统计数据对比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的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的值(见表1),从而发现各矿等级报告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瓦斯涌出量特别是二氧化碳涌出量偏高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与部分矿井开采深度的增加有关外,更重要的原因是部分矿历年测定(时间、人员)安排不合理。

(2)部分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对鉴定工作审签把关不严。未将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纳入矿井瓦斯治理日常管理,未明确专人负责,鉴定报告审查仍发现有较多安全隐患及违规现象。

(3)各矿瓦斯鉴定过程中在做原始数据记录时,只对各测点瓦斯浓度和风速有记录,而对各测点温度、湿度和压力没有进行测定。温、湿度和压力虽不直接用于计算各测点的瓦斯涌出量,但最后对原始数据进行分析时,有重要的作用。

(4)鉴定工作报告编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如多风井矿井的矿井瓦斯涌出量和有抽采系统的矿井瓦斯涌出量计算部分不合规定,少数矿井未测采区、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等。

4 结束语

4.1 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载体,提高本质安全程度。一是按照“系统完整、风量充足、分配合理、控制可靠、运行经济、管理到位”的原则,持续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坚决杜绝无风、微风和超通风能力生产,进一步强化通风管理,巩固瓦斯治理基础。二是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完善“双电源、双风机”配备,规范局部通风机挂牌管理,严厉整治局部通风机违规开停,杜绝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现象,严禁利用局部通风机供风采煤。三是严格执行瓦斯检查、风量测定及调控制度。四是强制推行正规壁式开采,禁止非正规采煤方法及回采工艺,确保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等通风系统合理。

4.2 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要求认真进行数据测定及编制鉴定工作报告,按照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管局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考核,凡发现弄虚作假等必须依法取消其鉴定资格。

4.3 加强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监管及检查指导,提高鉴定工作质量。一是将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结合,并作为有关证照办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从严把关;二是组织专家对重点矿井及有争议矿井进行现场核查,依靠专家的支撑作用,提高鉴定工作质量及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程涛,杨胜强,李小玉,等.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探讨[J].煤炭技术,2010,29(9):222-22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S].AQ1025-2006.

[3]重庆市煤管局.重庆市2012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总结[R].2013.

[4]闫群鲁,程建军,程绍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存在问题及对策[J].煤炭工程,2004,8:44-47.endprint

摘 要:通过对2012年度重庆市各区县的瓦斯等级鉴定结构,与各矿瓦斯鉴定工作进行对比,将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为煤矿的本质安全工作做好准备。

关键词: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总结

前言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瓦斯基本参数的测定,不仅是保证采掘工作面的生产安全,探明并了解煤层的瓦斯来源、瓦斯赋存及瓦斯涌出规律,为制定切实可行的瓦斯防治措施提供技术依据,而且有助于采掘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瓦斯综合治理技术,对煤矿实现高产高效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重庆市在2012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进行了安排,25家煤矿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全市484对矿井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经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初审,并委托重庆市煤矿安全专业技术协会组织专家进行了集中审查及现场核查,有关工作已按规定全面完成。为了来年更好的开展本项工作,现将发现的问题总结如下。

1 瓦斯等级鉴定的原理[2]

绝对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依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q排=Qi×C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应包括各通风系统风排瓦斯量和各瓦斯抽采系统的瓦斯抽采量,如果进风流中含有瓦斯和二氧化碳时,应测量进风流中风量、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进、回风流的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之差,就是鉴定地区的风排瓦斯量绝对瓦斯涌出量取鉴定月的上、中、下3旬进行测定的3d中最大1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

在鉴定月的上、中、下3旬进行测定的3d中,以最大1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来计算平均每产煤1t的瓦斯涌出量(相对瓦斯涌出量)相对瓦斯涌出量或二氧化碳)按下式计算:

q相=1440×qmax/D

式中 q相-相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m3/t;

q排-最大一天的绝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m3/min;

D-月平均日产煤量,t/d。

2 重庆市煤矿基本情况分析[3]

2.1 矿井井型及生产类型分析

2.1.1 全市煤矿738个,其中:市属国有煤矿42个,占5.69%,区县小煤矿696个,占94.31%(见图1a)。

2.1.2 生产矿井329个,占44.58%;新建矿井63个,占8.54%;技改矿井243个,占32.93%;整合矿井103个,占13.96%(见图1b)。

2.1.3 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713个,占96.61%;30~120万吨/年矿井22个,占2.98%;12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3个,占0.41%(见图1c)。

2.2 矿井瓦斯等级及产能分析

2.2.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89个,占12.05%;高瓦斯矿井109个,占14.79%;瓦斯矿井506个,占68.56%;未确定瓦斯等级矿井34个,占4.61%(见图2a)。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89个)中:国有煤矿26个,占29.21%;区县小煤矿63个,占70.78%。全市高瓦斯矿井109个,占全市总矿井数14.76%。其中:国有煤矿8个,占7.34%;区县小煤矿101个,占92.66%。全市瓦斯矿井506个,占全市总矿井数的68.56%。其中,国有煤矿8个,占1.58%;区县小煤矿498个,占98.42%。

2.2.2 2012年全市规划产能6401万吨,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产能2486万吨,占38.83%,其中:国有煤矿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产能1807万吨,占72.69%;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县小煤矿产能679万吨,占27.31%。高瓦斯矿井总产能980万吨,占全市规划总产能15.31%,其中:高瓦斯矿井中国有煤矿产能220万吨,占22.45%,区县小煤矿产能760万吨,占77.55%。瓦斯矿井产能2715万吨,占全市总产能的42.42%,其中:国有煤矿产能137万吨,占5.05%,区县小煤矿产能2578万吨,占94.95%(见图2b)。

2.2.3 按突出矿井管理矿井10个。产能29万吨,均为6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其中9个矿井原为高瓦斯矿井,1个矿井原为瓦斯矿井。

3 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对比分析

根据全市各辖区煤矿数量进行统计分析,具体数量见图3。

通过对全市煤矿基本情况分析,各矿煤层顶底板岩性、地质构造和煤层的透气性及变质程度是影响瓦斯赋存和涌出的主要原因。对比各矿所采煤层变质程度情况,且各煤层直接顶、老顶和直接底板的岩层致密完整的低透气性特征。由此可见煤层瓦斯含量是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只有充分分析各种影响瓦斯赋存的地质条件,才能对各矿瓦斯含量的大小有更本质和准确的认识。

对全市煤矿做瓦斯等级鉴定,根据各辖区煤矿上报的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分析,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的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对比,根据统计数据对比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的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的值(见表1),从而发现各矿等级报告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瓦斯涌出量特别是二氧化碳涌出量偏高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与部分矿井开采深度的增加有关外,更重要的原因是部分矿历年测定(时间、人员)安排不合理。

(2)部分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对鉴定工作审签把关不严。未将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纳入矿井瓦斯治理日常管理,未明确专人负责,鉴定报告审查仍发现有较多安全隐患及违规现象。

(3)各矿瓦斯鉴定过程中在做原始数据记录时,只对各测点瓦斯浓度和风速有记录,而对各测点温度、湿度和压力没有进行测定。温、湿度和压力虽不直接用于计算各测点的瓦斯涌出量,但最后对原始数据进行分析时,有重要的作用。

(4)鉴定工作报告编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如多风井矿井的矿井瓦斯涌出量和有抽采系统的矿井瓦斯涌出量计算部分不合规定,少数矿井未测采区、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等。

4 结束语

4.1 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载体,提高本质安全程度。一是按照“系统完整、风量充足、分配合理、控制可靠、运行经济、管理到位”的原则,持续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坚决杜绝无风、微风和超通风能力生产,进一步强化通风管理,巩固瓦斯治理基础。二是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完善“双电源、双风机”配备,规范局部通风机挂牌管理,严厉整治局部通风机违规开停,杜绝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现象,严禁利用局部通风机供风采煤。三是严格执行瓦斯检查、风量测定及调控制度。四是强制推行正规壁式开采,禁止非正规采煤方法及回采工艺,确保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等通风系统合理。

4.2 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要求认真进行数据测定及编制鉴定工作报告,按照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管局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考核,凡发现弄虚作假等必须依法取消其鉴定资格。

4.3 加强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监管及检查指导,提高鉴定工作质量。一是将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结合,并作为有关证照办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从严把关;二是组织专家对重点矿井及有争议矿井进行现场核查,依靠专家的支撑作用,提高鉴定工作质量及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程涛,杨胜强,李小玉,等.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探讨[J].煤炭技术,2010,29(9):222-22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S].AQ1025-2006.

[3]重庆市煤管局.重庆市2012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总结[R].2013.

[4]闫群鲁,程建军,程绍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存在问题及对策[J].煤炭工程,2004,8:44-4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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