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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法治的意义

2014-05-26林怡

领导文萃 2014年10期
关键词:休谟共和国君主

林怡

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生于爱丁堡,是苏格兰启蒙运动和西方哲学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他是英语国家对世界影响深刻的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作为一个“温和的怀疑论者”,他在世界哲学和哲学史上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政治上,休谟非常重视自由和法治。他认为,保障公民自由的法治政府是确保社会创新和进步的基础。在《论艺术和科学的兴起和进步》一文中,休谟指出:法治的自由政治是艺术和科学得以兴起与进步的首要条件。他说:“在任何民族中,如果这个民族从来不曾享受过一种自由政治的恩惠,它就不可能产生艺术和科学。”(休谟著,杨适等译:《人性的高贵与卑劣——休谟散文集》P38,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3月第1版,1995年6月第2次印刷)

休谟高度警惕“任性的权力”,反对暴力和专制。他说:“任性的权力,在一切情况下都是某种压迫和败坏;要是收缩到一个很小的范围,就全然是毁灭性的不可忍受的;要是具有这种权力的人知道他当权的日子不长和不确定时,情况就更加糟糕。——以全权统治臣民,——一个民族处于这种方式统治之下,不过是些奴隶,——要期待艺术和科学能首先从君主政权下产生,等于期待一个不可思议的矛盾。——这种野蛮政治贬抑人民,永远阻碍着一切进步。”(同上,P40)

休谟指出,只有自由法治的共和国,才能确保人民拥有自主创造的精神。他说,共和国“除了人民经常的选择(按:指票选决定官员的任免)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政府的权力外,约束官员以保持自由的必要性,随着事件的推移一定会逐渐显示出来,从而必然会产生出一般的法律和章程制度来。——这些法律和一个自由政府的形式,足以保证公民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撤换有权力的人,防止任何人以暴力或专制对待他的同胞。……一个共和国要是没有法律就决不能持续存在。相反,在一个君主制国家里,这种政治的形式本身就使法律的产生成为不必要的。(同上,P42)

对传统中国文明的高度发展和之后的停滞不前,休谟给出了他的看法。他说:“在中国,似乎有不少可观的文化礼仪和学术成就,在许多世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们本应期待它们能成熟到比它们已经达到的要更完美和完备的地步。但是中国是一个幅员广大的帝国,使用同一种语言,用同一种法律治理,用同一种方式交流感情。任何导师,像孔夫子那样的先生,他们的威望和教诲很容易从这个帝国的某一个角落传播到全国各地。没有人敢于抵制流行看法的洪流,后辈也没有足够的勇气敢于对祖宗制定、世代相传、大家公认的成规提出异议。这似乎是一个非常自然的理由,能说明为什么在这个巨大帝国里科学的进步如此缓慢。”(同上,P47)在这段文字的结束处,休谟还专门加了注解,说:“如果有人问,我们怎么能把上述幸福和富裕的原则(按:指自由法治的政府和邻国间相互贸易往来而产生的彼此竞争仿效都促进了科学与艺术的进步)同中国人的优良文化协调起来呢?中国人一直由君主统治着,几乎从来没有形成一种自由政府的观念。我想可以这样来答复:虽然中国政府是纯粹君主制的,但确切地说,它不是绝对专制的。这是由于中国有如下特点:除了鞑靼人之外它没有什么邻国;对鞑靼人,中国由于建造了著名的万里长城,还由于人口极多,在某种程度上还是有安全保证的,至少看上去有安全感。因此,中国人总是非常忽视军事训练,他们的常备军不过是些最差的国民军,无力镇压广大乡村中人数极其众多的农民起义。因此,我们可以正确地认为,人民手中总是握有武装,它是一种足以限制君权的力量,能迫使君主命令他的官吏们或各级统治者必须按照一般法律准则行事,防止起义的发生。我们从历史知道,在这种政府治理之下,起义是多么频繁和危险。如果这种纯粹的君主政权能抵御外敌并能保持王权和国家的稳定,以及民众集会的平和与自由,那么它也许就是一个最好的政府了。”(同上,P47-48)可惜中国历史上没有出现这样一个“纯粹的君主政权”的“最好的政府”。李世民算得上是个有“大智慧”和“善于思考”的君主了,但他临终依然逃脱不了因接班人问题而骨肉兄弟父子夫妻自相残杀的命运,家天下的君主制,无论如何都注定要走向腐败、动荡和衰亡。

在休谟看来,自由的政治能够提供民众与民众之间、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彼此仿效和竞争。”他说:“在完成一切事业上,彼此仿效和竞争必定能唤起更加生气勃勃和主动活跃的精神,使人们的天赋和才能得到比较充分发展的天地和宏大的目标。所有这些因素,只有自由的政治才能提供,所以它是艺术和科学唯一适宜的摇篮。——对于文化与学术的兴起,最有益的条件莫过于存在着一些彼此为邻的、由贸易和政治往来联系在一起的独立国家。这些邻近国家之间自然产生的相互仿效和竞争,是促进文化学术进步的一个显著动力。”(同上,P43)

休谟推崇自由法治的共和政体,反对君主专制政体,但也分析了君主专制政体有“野蛮”和“文明”之别,认为“文明的君主国”存在着向“自由政府”“仿效”和“借鉴”的可能,并“能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人民的安全,能实现政治社会所要求的大多数目的。”他指出,自由法治的共和国“自然地培育了科学”,而“文明的君主国”则“自然地培育了文雅的艺术。”他说:“最早由自由国家发明的政治艺术,可以由文明的君主国加以保持,因为这对保证君主和臣民的安全都有利。这样看来,君主制形式无论怎样完善,甚至可以出些政治家,这种完善还是应当归功于共和制度;不能设想在野蛮民族里建立起来的纯粹专制主义,靠它本来的力量和能力就能改进和洗练它自身。它必须从自由的政府那里得到借鉴,才能建立它的法律、方法、制度,使自己得到稳定和秩序。这些利益都是靠共和国单独培育出来的。一个野蛮君主国范围广大的专制统治,由于贯穿渗透了这种制度的基本精神和种种细微末节,就永远阻碍着所有这类进步。”(同上,P50-52)

休谟指出,虽然“文明的君主国”和“共和国”这两种不同的政治体制可以产生一些共同的功效,比如无论在“文明的君主国或在一个共和国里,人民都享有他们的财产安全”,“在这两种政治制度下,那些掌握最高权力的人手中都有许多大名大利的东西可以处置,它能激起人们的野心和贪欲。”但是,“共和国”和“文明的君主国”还是有一个“唯一的差别”,这个“唯一的差别就在于:在共和国里,想往上爬的人必须眼睛向下才能得到人民的选票;而在君主国里,他们的注意力必须朝上,用讨好奉承来求得恩惠和大人物的宠爱。在前一条道路上想得到成功,一个人就必须靠自己的勤勉、能力和知识,使自己成为有用之材;在后一条路上想得到荣华富贵,他就必须凭自己的机敏、谦顺和礼仪,使自己成为讨人喜欢的人。在共和国里,最能得到成功的是强有力的天才;在君主国里则是有优雅趣味的人。所以造成的结果是,前者比较自然地培育了科学,而后者比较自然地培育了文雅的艺术。”(同上,P52)

尽管休谟推崇自由法治的共和政体,但他反对激烈革命,主张渐进式的社会变革。他说:“谁都无权做出剧烈的变革。”(休谟:《原始契约论》)因为人类无法预测自己过分行为的后果:“从来没有人故意选择纯粹的善或者纯粹的恶。任何行为都可能产生许多不同的结果:事实上,各种行为都可能产生许多不可预见的结果。”(休谟:《论新教的成功》)正因为我们无法预测过分的后果,因此,我们决不能发动革命或违反法律。社会的稳定和结构要由法律来维持,如果违法行为成了“合法的或值得赞扬的”行为,社会就危在旦夕。我们应当寻求渐变,因为政治问题是复杂的。(Nicholas Bunnin、燕宏远等主编:《当代英美哲学概论》下册P83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出版)

上述休谟关于自由与法治的思想,对当下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依然有着重要的深刻的启示。休谟的主要著作还有《人性论》、《英国史》、《政治讲演录》等。他与同时代所有的大哲学家和大作家,如狄德罗、卢梭、亚当·斯密等都结下友谊。休谟文笔优美生动,说理清晰又富有历史感和人情味,阅读他的著作能够从中得到不少有益的启发。恩格斯指出:“休谟的怀疑论今天仍然是英国一切非宗教的哲学思想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P660,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康德则认为:“自从有形而上学以来,对于这一科学的命运来说,它所遭受的没有什么能比休谟所给予的打击更为致命。”(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P5-6,商务印书馆1982版)作为18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休谟依然活在当下。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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