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与媒体责任
2014-05-24王笑红
摘/王笑红
司法公开与媒体责任
摘/王笑红
在我的生命里,中国好比是苹果,加拿大好比是橘子,我很难说谁更好,因为它们各有各的味道……
几位友人从国内来旅游,节目之一是带他们到位于老市政厅的加拿大多伦多法院旁听庭审。事先告知一众,不得拍照,也不得摄像。进门安检,查得很严,但不需要亮出身份证件。一刻钟后走出法庭,友人们说话轻声细语,似乎仍沉浸在严肃的庭审氛围中。想到不能在相机中记录加国庭审活动的遗憾,友人问道,法庭为什么不允许拍照呢?旅游途中,他们也看到报上、电视里时有案件报道的,都是手工绘制的模拟庭审的图片,这多费事啊,拍张照片不就直接解决问题了吗?这个问题既问到了司法公开的程度也问到了媒体在司法中的责任问题。
先来看一个例子。2010年10月20日,被称为加拿大史上最臭名昭著的性施虐连环杀手的Russel Williams(威廉斯)的两项一级谋杀、两项性侵犯、两项强行禁锢、82项非法入侵控罪被正式定罪。这名来自位于安省Trenton市的加拿大最大空军指挥基地47岁的前指挥官,被捕前已获得上校军衔(团长)。他服役23年,曾为英国女王、加拿大总理等政要的座机担任驾驶,被同僚称为“王牌飞行员”,以及空军的“明日之星”。评论称他的犯罪深深刺痛了加拿大社会,降低了人们对精英的信任感。因此,他的被捕和审判过程都吸引了大量的传媒前来报道。审判一开始,各家报纸竞相并排刊登了嫌犯自拍的身穿偷来的女性内衣照片和他身穿军服的英俊照片,其用意或许是揭示他强烈的双面人生;然而,公众在对这个变态狂表示十分厌恶的同时,也毫不留情地齐声炮轰媒体的“不负责任”,认为这样的报道对社会、对读者是一种严重的视觉污染。不少评论家更对新闻一味满足人们的窥视心理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所有这些,很快也得到了媒体自身的积极响应和反省。随着审判的深入,有关案情的细节也渐次呈现。然而,有关死者受害的细节,有关嫌犯的家人、家庭的情况,并无任何报道。关注案情的人们曾经也对嫌犯的家人是否知悉嫌犯至少长达三年作案有过疑问,但媒体对这些与犯罪没有关联但有人可能感兴趣的话题,保持了相当的自律,没有去“刨根问底”或者索性胡编乱造。
这一案件报道过程中媒体起初被视为“不检点”和随后的“自律”,其实反映了司法活动对媒体报道深度和广度的要求和标准。众所周知,司法是实现法律平等和正义的手段,司法公开则是完成这一手段的必要表现形式之一。公开的对象除了各有关当事人,便是公众和媒体,显然,媒体的传播功能使其在公开性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公开时间、程度、内容、方式不仅要遵循媒体的准确、完整、平衡的精神,更要以是否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及是否妨碍司法独立为基础。据此,法庭和法官可以视情决定是否允许报道及规定报道的程度。换句话说,在司法公开的提前下,媒体有对案件的采访权,但报道权则受制于一定的时间、方式和程度,两者并行不悖。
司法是一项特殊的社会活动。媒体采访和报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是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干预,也不是对司法公开的否定,而是维持司法中立的必要。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澄清,一是媒体的“事实”与司法的“事实”不同。不少媒体在报道案件时,以自己的采访(不一定是庭审活动中所得)为准,并据此作出报道,对媒体来说,这就是“客观”或“媒体的事实”。然而,从司法的角度看,未经法庭采信的事实或者未经正当程序被法庭接受的证据都不会被证实,当然也就不会成为所谓“事实”。这样,当人们说到“以事实为依据”时,其实是指被法庭严丝合缝的证据证明了的事实,而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叙说。所以,加拿大的报纸在报道未经审理完的案件时,总是在最后加上一句,“此指控未经法庭证实”。这一点,许多情况下,甚至也是媒体的“护身符”。在涉及媒体侵权的案件中,法庭一般并不以媒体的报道与事实有出入而裁定媒体侵权,就是源于这个道理。二是,媒体对案件报道的尺度并非越清晰越好,相反,在许多情况下,它涉及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隐私和人格的保护,也涉及媒体的社会责任。所以,一个负责任的媒体在中立立场和平衡原则的指导下,应当就案件报道素材的核实,深度和广度,报道量的多与少,进行仔细斟酌,对与案件无关的事务、可能影响公平审判的细节、受害人的情况,均应谨慎处置。三是媒体有平衡报道的责任。既然“媒体的事实”并非法律的事实,媒体就应该平衡报道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多方面的“事实”和立场,而不是在预设立场的前提下,选择性报道,进而充当舆论或道德法庭的仲裁人角色,在法院审判前完成媒体的审判,并以此裹挟公众“要挟”司法,都可能成为越界行为……
栏目主持人: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