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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盲点:游离于法院与民政局之间

2014-05-24老怀

检察风云 2014年13期
关键词:结婚证婚姻登记民政部门

文·图/老怀

离婚盲点:游离于法院与民政局之间

文·图/老怀

当前,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到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二是男女双方有争议,到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在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可以说,两种离婚方式处于同时运行状态。可是,法院和民政局之间信息并不联网。当事人通过法院离婚后,无需到民政局更改婚姻登记信息,仅从民政局婚姻登记信息网上查看,婚姻仍处于“正常”状态。正因如此,也就形成了难防的骗婚、骗贷等各种漏洞。因此有法学人士提出,为避免婚姻纠纷,两个系统应实行婚姻信息联网,建立公民婚姻信息共享机制……

补办结婚证惹祸,单亲妈妈状告民政局

王晓慧现年44岁,家住河南省南召县一个山清水秀的小山村。

1993年,经人介绍,20多岁的王晓慧与郑大龙结为夫妻。婚后不久,两人生育了儿子小州。他们的婚姻曾经令人羡慕,公婆在家照看孩子,夫妻二人外出打工挣钱,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然而随着腰包渐渐鼓起,郑大龙在外沾染上了一些陋习,经常喝酒、打架,还一度迷上赌博,几年下来,夫妻俩的积蓄被挥霍殆尽,吵闹打骂成了这个家庭的常见现象。王晓慧为此苦苦相劝,还请出公婆甚至亲朋好友前来做调解,但收效不大。在夫妻关系的磕磕绊绊中,他们又有了女儿小静。

2007年春节,因制止丈夫喝酒赌博,王晓慧又一次遭到毒打。这一次,她决定放弃婚姻,来到当地法院起诉丈夫。几番调解后,2007年3月8日,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双方离婚。按理说,离婚后王晓慧和郑大龙的生活不会发生太多交集,但仅仅过了三年,生活就又把他们扯到了一起。

原来,根据双方协商,离婚后儿子小州随王晓慧生活,女儿小静跟着郑大龙,双方都没有再婚。2010年9月,小州要去一所中学就读,受划片招生的限制,学校要求王晓慧提供结婚证。可是,当年在法院调解离婚后,结婚证就被收缴存档,现在突然要用,王晓慧很是为难。无奈之下,一直居住在娘家的王晓慧主动找到了郑大龙,询问是否有办法解决。且不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使为了儿子上学,郑大龙也该出面帮忙。经过一番商议后,郑大龙找到村委会,开具了一份结婚证丢失证明,然后自己也写了一份同样的证明,他们决定到民政局补办结婚证。

凭着这两份丢失证明,2010年9月13日,王晓慧和郑大龙来到南召县民政局,在申请表上按下手印后,如愿补办了结婚证。好在一张补办的结婚证,终于解决了儿子的上学问题,王晓慧长吁了一口气。

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却让王晓慧头痛不已。郑大龙坚持,既然又办理了结婚证,就相当于重新登记结婚了,你王晓慧仍是郑家的媳妇。郑大龙以此为借口,三天两头上门纠缠,要求与王晓慧共同生活。王晓慧哪里肯依,因为补证的本意是解决儿子的上学问题,没想到对方却要假戏真做!

推又推不掉,躲又躲不开,饱受折磨的王晓慧简直度日如年。王晓慧准备到法院,起诉郑大龙的骚扰,后来经律师指点,2014年2月25日,王晓慧来到南召县法院,这一次,她要告南召县民政局。王晓慧说,自己早已离婚,可民政局竟然依据郑大龙提供的虚假材料,错误地补发了结婚证,要求民政局撤销。

接到法院的传票,南召县民政局的第一反应是惊愕,原来为人民服务的事情还有错!于是,南召县民政局请示河南省民政厅,得到的答复是,目前河南省民政部门尚未遇到类似婚姻纠纷,民政部门无法作出适当处理。

没有办法,那就出庭应诉打官司吧。法庭上,南召县民政局一方面称这个行政行为已超过了起诉期限,另一方面称补证的材料齐全,程序合法,至于王晓慧要求离婚,她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处理。而被列为案件第三人的郑大龙,也坚持自己的观点,说王晓慧跟他一起去补证,就是实际意义上的结婚登记。

就在案件的三方各说各有理的时候,法院内部也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案起诉时,的确超出了诉讼时效,应当驳回王晓慧的诉求;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两人离婚在先,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判决补办的结婚证无效。

南召县法院将案件审理报告请示到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召县民政局依据原告与第三人提供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和村委会证明为其补办结婚证,该补办结婚证的行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补办的结婚证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和溯及力,系无效行为。因此应判决确认被告为原告、第三人补办结婚证的行为无效。因判决确认无效在实践中未使用过,法律对此也未有相关的规定,望中院予以指导。

2014年5月19日,案件最终有了结果。南召县法院认定,2007年3月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王晓慧和郑大龙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南召县民政局为王晓慧补办结婚证虽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但与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内容相悖,因此南召县民政局为王晓慧补办结婚证的行为无效,予以撤销。

诉讼离婚后,民政局“已婚”网络阻再婚

姚宏与高甜甜均是山东人,两人在相识相爱两年后,于1996年在济南市济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1年11月,双方在济南市历下区法院通过诉讼离婚。

离婚两年后,高甜甜为迁户口,找到姚宏商量,以丢失了结婚证为由,去之前的婚姻登记处补办一个结婚证,利用“夫妻关系”把户口从老家迁到济南,并声称办的只是一个假证。姚宏当时也没多想就同意了。双方隐瞒了已诉讼离婚这一事实,于2003年10月在原登记结婚处补办了一个证。事后,忙于公务的姚宏也就没再理会过这事儿。

2013年11月初,姚宏有了心仪的对象,张罗着准备再婚。然而,在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他竟然发现自己结不了婚,因为民政局告知:姚宏与前妻仍是“夫妻关系”,不久前刚补办过结婚证。

姚宏百思不得其解:这怎么可能呢!当时前妻只是表示,只为假借夫妻关系办户口,且表明去补办的只是一个假证,没想到却成了真证。况且,自己早通过法院离了婚,民政局办证的行为值得商榷。

2013年11月14日,民政局给姚宏出具了一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上面载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婚姻登记机关从1998年1月1日至今的婚姻登记档案,查到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如下:2003年10月23日姚某与高某办理过补发结婚登记证类业务。本证明只记载当事人在本婚姻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目前的结婚或离婚登记记录。”

姚宏认为,双方早就诉讼离婚了,离婚后又基于民政局之前的婚姻信息补办的这个证应该是不合法的,应属无效,且双方并无延续婚姻的事实。但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对姚宏解释,法院诉讼离婚后,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信息并不更改,显示的婚姻状态双方仍是夫妻关系。当年民政局给补办结婚证的行为没有错误,完全按补证的程序办的,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手续齐全有效。解除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需要再来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姚宏非常愤懑:2003年11月补证,补的是1996年登记结婚的结婚证。2001年就诉讼离婚了,1996年登记的婚姻信息也已无效。基于一个无效的婚姻信息补的这个证真的还有效吗?那么,姚宏和高甜甜的婚姻状态到底是处于已婚还是离婚呢?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表示:应该还是已婚状态。补证了就表明双方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诉讼离婚和补证的有效性应按时间最晚的为准。民政局补办的程序合法,完全符合合法的手续要求,没有过错。根据相关规定,补证时,都是由男女双方共同申请,自己提供相关的信息情况,如果其中有不真实的、虚假的信息,他们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民政局没有调查权,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民政局和法院之间的业务不互通,民政局只能查到自己系统内的婚姻信息,无法查询到他们在法院的离婚信息。不管民政局和男女双方谁有过错,男方如果想撤销这个证,也只能向法院起诉撤销,民政局自己无权撤销。

那么,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后,是否还需要到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信息更改?

对此,济南市民政局一位工作人员解释称,法院的诉讼离婚和民政局的登记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诉讼离婚后,当事人不需要再到民政局进行婚姻信息变更。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信息仍是原来的婚姻关系状态。再结婚时,当事人只需带着诉讼离婚的法律文书去办理再婚手续即可。

隐患多多,两种离婚方式信息不联网

目前,我国存在两种法定离婚方式:一是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到法院诉讼离婚,这两种离婚方式并轨运行。可是,双方信息不通,诉讼离婚判决生效后,法院并不负责通知变更登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仍然显示“已婚”状态,这就需要当事人主动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状态变更,才会更新婚姻状态。

两个部门婚姻信息不衔接便产生诸多漏洞。而且,这种状况在全国都很普遍。

调查发现,法院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主动前往民政部门登记的极少。究其原因,一是离婚是隐私,大多不愿主动提及。二是没有去民政部门登记的意识,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必须去民政部门登记。三是利用这一漏洞达成非法目的。调查发现,诉讼离婚后,去民政部门登记的当事人主要是准备再婚,需要变更婚姻状态领取结婚证。

可以说,正是由于法院与民政部门没有建立婚姻信息的查询、交换和共享机制,留下了许多隐患,一些人利用这种信息不衔接的漏洞,进行避税、逃债、诈骗等。比如说,家里有房有车,四处借钱不还,债权人打赢官司,却发现对方早已经由法院判决离婚,资产全部在另一方,由此导致难以执行。更有假离婚者为买二套房,在法院诉讼离婚,手拿判决(调解)书,享受按揭、税收优惠,却不去民政部门办理婚姻变更登记,造成婚姻登记失真。

还有,比如说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经公告判决离婚后仍在公告期内时,或者当事人经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后,另一方当事人上诉后经二审改判不准离婚的,此两种情况下当事人仍处于结婚状态。此时如果配偶一方持尚未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与第三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民政部门仍会依据法院的离婚判决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无疑会给原配或不知情的第三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如果持此离婚判决书,进行夫妻共有财产如共有房屋的处分行为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危害后果将更为严重。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当前,应及时出台应对之策,推动法院与民政部门之间建立公民婚姻信息查询、交换和共享机制。比如说,可由民政部门授予各基层法院相关权力,凡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案件,待裁判文书生效后,由法院及时将当事人的婚姻信息录入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系统。对持有法院离婚文书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或婚姻情况证明者,假如婚姻登记系统中仍为已婚,应由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致电或致函法院,确认该裁判文书的真实性。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也可要求民政部门定期到当地人民法院查询、复制生效的公民离婚裁判文书。

法院的离婚诉讼信息系统与民政局不联网互通,婚姻登记处的婚姻信息就难以准确,这就很容易形成骗婚难防的各种漏洞。只有民政部门与法院之间的婚姻信息系统联网互通,及时更新婚姻信息,才能更好地防范此类现象的发生。

好在当前,全国各地已有不少法院与民政局建立了离婚信息通报制度。

2013年4月,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文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公民离婚信息通报制度,法院离婚的信息将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报民政部门,并录入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宁波市民政局解释称,男女双方除了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外,碰到争议可到法院起诉离婚。但由于民政和法院之间的婚姻信息没有联网,如果当事人一方再婚时隐瞒自己的婚史,就有可能形成漏洞,此举将有效预防重婚、骗婚等犯罪行为。

2013年12月26日,广东省惠州市法院系统建立与民政部门婚姻变动信息通报机制,各基层人民法院在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要将所有的生效离婚文书寄送到所在县、区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进行归档、录入电脑。

2014年4月10日,深圳市福田法院建立与民政部门离婚信息通报制度。福田法院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生效离婚数据(包括判决和调解)及当事人相关信息向福田区民政部门通报,由民政部门将相关信息统一录入系统。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法院与民政局建立离婚信息通报机制实施后,可解决离婚信息互不衔接而产生的一系列漏洞现象,同时也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一种创新表现。

(文中涉案当事人均系化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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