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的危害及其犯罪特征
2014-05-24李向平
文/李向平
邪教的危害及其犯罪特征
文/李向平
世界上任何一个宗教,毫无疑问的,都会表示对人类文明、信仰者的生命、财产及其自由等方面的最大尊重,并且以此为基础而构成了各个宗教的价值信念与理想境界。因此,任何借助于宗教的名义,对于人类文明、人的生命尊严、财产及其自由进行伤害、破坏或者是施加暴力威胁的任何行为,都是反人类、反生命、反自由,同时也是反宗教的违法行为。
5月28日在山东招远发生的故意杀人案,其六名犯罪嫌疑人皆为邪教组织“全能神”的成员。他们为发展其组织成员,向在事发餐厅就餐的被害人索要电话号码,在遭受被害人的拒绝后,便将其残忍殴打致死。事后,犯罪嫌疑人之一张立冬出于他自己所谓的全能教立场,非常冷血地说道:“那名女子是恶魔、邪灵,就是要打死她。”
犯罪嫌疑人这句话,充分暴露了邪教的基本特征:一方面是对和自己不同的任何宗教都采取了反对的手段;一方面是对不接受自己所谓“传教”内容的人,都可以称之为“恶魔、邪灵”,都应该置之于死地而后快。采用暴力手段反对其他宗教或不信宗教的公民,这就是邪教或邪教组织反文明、反宗教、反生命的基本特征。
像山东招远案件如此体现出来的邪教特征,当然不仅仅是为了发展他们所谓的信徒,而是为了把他已有的,跟随他的信仰者或者信徒,用暴力要挟的方式,让他们有一种威慑,不至于脱教。因为邪教有一个特征,你一旦入教就出不来,采用一些暴力威慑的手段,加强内在的凝聚力。
神学异端与邪教
“全能神”,又名“东方闪电”、“实际神”,其教义是引用和曲解基督教《圣经》而来,主要是借“基督教”名义从事违法与非法活动。根据中国反邪教协会资料,“全能神”1993年从河南兴起,该组织最核心的宣教内容,即是“神以一个东方女性的形象第二次道成肉身,降临中国拯救世人”,即所谓的“女基督”。就此而言,即便是出自于基督教神学立场,此当为基督教的异端,神学意义上的“邪教”,指的是教义之异端。但是,当嫌犯声称我们“不信法,只信神”的时候,就呈现了邪教的双重特征,一方面是神学异端,一方面是违法行为。
从神学层面讲,作为一位宗教信仰者而言,这个“法”具体指的是什么法?是上帝的律法还是现实社会的法律?如果他指的是前者,这只是一个宗教信仰者必须遵守的宗教纪律而已;如果他强调只信他的神,而去有意识地违背现实社会的法律,那么,这就是借助于宗教的名义而实施了违法行为,毫无疑问的就是违法乱纪的邪教行为。至于这种违法行为者,当然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从神学上来说,全能神把自己所谓的教主当成“神”来崇拜,这种个人崇拜,就是神学异端的基本特征。至于全能教对圣经的解释,也是按照全能教的个人解释出来的。所以,即使按照一神教的信仰方式来说,是不可能把教主崇拜为神的。虽然每一个宗教内部可以有他自己的内部规章制度,或者是对信徒的要求,但不能违背该宗教的信仰传统,特别是不能剥夺宗教信徒作为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就出现了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现实社会的法律层面,一个是神学层面。后者是对信仰者、对宗教信徒的一个约束,前者是处理这个宗教组织的信徒跟其他社会层面的关系,或者是与其他宗教之间的关系。犯罪嫌疑人在讲述他加害于受害人的时候,表情非常冷血,不相信法律、只信神。原来有一些宗教信仰的极端表达方式,也会有这样的表达。世间的事情他不害怕,他只相信神;你不信他的神,就对你采取排斥,甚至采取暴力手段。这就是宗教信仰的极端方式,唯我神圣的排他性,把神圣体验转化成对待他人的行为方式。这个特征,对一般人而言,是最有迷惑性的地方。表面上是在讲宗教,实际上却是在表达一种极端的排他性。而神学层面的排他性,如果扩展到对待他人、对待其他宗教,这就很有变质为宗教极端主义。
当代宗教皆应公开开放
依据现在相关的资料来分析,所谓邪教大多具有教主崇拜、感情拉拢、诱骗威逼、暴力惩治等特征之外,还会具有秘密社会的某些特征。
比如,一旦被想方设法地诱骗入教之后,人们便不可能退教或脱教。一旦想要脱教或退教,不是家破,就是人亡;不是破财,就是被害。这就极大地违背、破坏了法律规定的人身自由与财产被保护的现代社会原则。
“全能神”邪教组织历经20多年的发展,人数达数百万;其组织等级分明,管理十分严密,共分七个等级。从最高权威“女基督”到“大祭司”,所谓行政管理、差派工作、分配钱财、制定和监督教规的执行,以及确定各地分部的领袖,然后依次为省级分部领导、区级领导、县级领导、城乡领导。每10到20人分为一个小组,并设组长一名;40人为一个小排,设排长一名。各排各组均有一名上级,自上而下,如同一个秘密社会。其聚会地点多为神秘不示人,经常变换聚会地点。该组织中还设立有“护法队”,宣称“凡不信和抵制的都将被‘闪电’击杀”,以专门殴打或惩罚不愿入教或脱教者,而脱教者会被认为是“叛教者”,就可能会被闪电惩处。暴力胁迫入教,暴力惩罚脱教,一个暴力贯穿始终。至于5月28日山东招远发生的故意杀人案,很明显地就是专门殴打或惩罚不愿入教的“护法队”行为。
山东这件故意杀人案,以其惨痛的事实说明了,当代任何宗教及其信仰方式,都应该是公共而开放的;即便是任何一个宗教的信徒,同时也应该是一位守法的公民。而那些神秘的、地下的、不公开的崇拜方式,皆有可能与现代法律所规定的生命与财产应该得到神圣的保护以及自由、平等、开放各项基本原则所违背,都应当遭到当代社会与公民权利的清醒抵制。
值得指出的是,山东招远杀人案以前,河南平顶山曾有一件因为风水冲突而杀人的案例,死亡者有八人之多。原来两家可能就有矛盾,但导火索就是风水。如果说这两家人能够交流,争吵以后还能平静下来去想一想,肯定就会避免这场悲剧。这就是说信仰方式要有一个共享的原则。如果他不共享、不交流,一旦发生冲突了,他也没有一个交流的、缓解的渠道。在基层社会,很容易把本来可以具有多样性的信仰选择,变成一种冲突的工具和借口。但针对这个例子,风水当然不是所谓的“邪教”,但封闭的、独断的、无法共享的民间信仰方式,同样也可以造成一种恶果。
当然,精神文化比较贫瘠,信息相对闭塞、文化素质相对低下的人群,他们更容易被一些极端的宗教信息所吸引。从现在的调研材料看,类似全能教的这样的邪教组织,很容易在信息闭塞,文化比较落后,人际交往比较欠缺的环境下发生,特别是在农村,尤其是农村的女性。信息闭塞容易使人接受一种暗示,因为他们无法进行相关信息的比较。比如说,他跟你说,你信了我的神,可以解决很多世界末日的问题,别人死,你可以不死,别人生病你不会生病。如果他没有信息比较,也没有去和别人议论这些事情,反而是在彼此之间互相暗示,讲自己的神秘体验,互相鼓励,或者互相威胁这样一种的相互认同,或者抱团取暖的情况。由此造成宗教极端主义信息容易迷惑人、使人受骗上当。
另外一个现象则是,在文化教育比较低,公民意识或者一些权利概念缺失或不具备的情况下,人们也很容易被诱导。他们也不知道作为一个宗教,不应该剥夺他人的生命、财产等自由的,更不会影响和伤害任何一个信仰者、或宗教信徒的生命或者财产以及自由的。我觉得一个邪教组织,最基本的就是利用你加入组织,对你进行洗脑、精神控制或行为控制,使你觉得唯我神圣,什么都不在乎了。
如果这是他完全是个人自愿的,似乎还情有可原,虽然说这就是极端信仰方式所具有的重大的迷信或迷惑性,然而,如果用这样的神秘体验,或者是一种教主或组织的强迫性、迷惑性,去要求、去对待别人,这个就很有点邪门了。他不但自己放弃自由,而且还要去剥夺别人的自由。这就从一种体验、观念、信念便成为一种行动了,变成为一种排他的、害人的、甚至是暴力行动了,这就是从观念到行动的宗教极端行为、乃至成为反宗教的邪教等违法过程。
这就希望人们永远要记取其中经验或教训,如果是正常的合法宗教,就可以采取一种明确的信仰方式与聚会,公开其信仰告白,进而促使该宗教或信仰组织公开化、社会化,防止类似于全能神这样的邪教组织及其违法行为,同时也能够阻止某些秘密化、隐秘化宗教的对公民权利吞并和侵害,使所有现象、真相公共化,对社会开放。只要提高了宗教活动的社会化与公开化的程度,很多问题都会浮出水面,进入法治宗教的领域。
论点
世界上任何一个宗教,毫无疑问的,都会表示对人类文明、信仰者的生命、财产及其自由等方面的最大尊重,并且以此为基础而构成了各个宗教的价值信念与理想境界。因此,任何借助于宗教的名义,对于人类文明、人的生命尊严、财产及其自由进行伤害、破坏或者是施加暴力威胁的任何行为,都是反人类、反生命、反自由,同时也是反宗教的违法行为。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