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成文法的公布
2014-05-24刘碧君顾盈颖
文·图/刘碧君 顾盈颖
中国历史上成文法的公布
文·图/刘碧君 顾盈颖
相传自奴隶制国家时期,中国就有了法律。夏朝制有《禹刑》,商朝制有《汤刑》,周朝制有《九刑》。在西周的时候已经制定有成文的法律。但是,这毕竟是奴隶社会背景下的成文法。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为少数奴隶主贵族秘藏和独占,法律从制定、修改、解释直到适用,都是绝对与世间隔绝,平民对此绝对是不能染指的。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就是奴隶制法神秘、恐怖色彩的忠实写照。因此,这一时期的法律都是不公布、不为民所知的。
进入春秋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封建的生产关系开始冲破奴隶制的束缚。原来自西周所延续下来的礼制和礼仪所维系的“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社会政治秩序逐渐瓦解。周天子只具“天子”之名,而失却了“天子”之实。与之同时,各诸侯的势力逐渐强大,继而是大夫势力的发展。各诸侯、卿大夫僭越礼乐的现象十分普遍,分封制和宗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礼崩乐坏”成为春秋时代的特色。
在这样社会控制日渐失序的背景下,想要巩固自己地位的新兴地主阶级自然是不能重拾破碎不堪的旧时礼制,于是就开始了“变乱旧章”的改革。制定条文准确而又规范划一的法律制度成为治理国家的首要手段。文献记载了当时各国的改革情况。以楚国为例,《左传·昭公七年》记载道,芋尹无宇曰:“吾先君文王作仆区之法。”对此杜预注疏说:“仆区,刑书名。”其中“仆,隐也。为隐匿亡人之法也”,“盗所隐器,与盗同罪”,可见其中规定的是,隐匿逃亡的人以及隐匿赃物都是有罪,应得处罚的。《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又记载说,荆庄王有茆门之法。茆门,也叫雉门,是宫门之一。这项法律是出于考虑保护君主的安全,禁止诸侯、大夫以及公子的马车进入宫门。此外,齐有“宪法”(《管子·首宪》),楚有“仆区”(《左传·昭公七年》)、“茅门之法”(《韩非子·外储说右》),晋有“被庐”(《左传·昭公二十七年》)、“夷蒐”(《左传·文公七年》)之法等。
铸《刑书》的子产
子产(?—公元前522),即公孙侨,本名姬侨,字子产,又字子美,亦称为公孙成子,是郑国的贵族。公元前543年到公元前522年执掌郑国国政,是当时著名的政治家。他崇尚周礼,认为“礼”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同时他执政期间主张“为政必德”,如此一来在当时被看作是“知礼”的典型,孔丘也多次赞美他为“惠人”。其执政期间,在郑国开展了一系列封建改革,以救衰乱。公元前543年,“作封恤”,承认土地占有的实现,重新划定田界,以防止侵占和争夺。五年之后,即在公元前538年,又“作丘赋”,即以“丘”为单位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军赋。
在这期间,出现了引起极大争论、取得划时代重大成就的历史事件,即成文法的公布。最早的行动开始于公元前536年的郑国。当时郑国的执政子产在倡导“都逼有章,上下有服”,并在进行了“作封恤”和“作丘赋”等经济改革后,又第一个打破了“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旧传统,公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刑书》。《左传·昭公六年》上记载道:“郑人铸刑书”,对此杜预注曰:“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说,子产将郑国的法律铸在鼎上,用来向民众公布。这一行为直接否定了千余年来法律不公开的制度,使得什么是犯罪,犯罪者处什么刑等,都有一定的标准,使奴隶主任意刑杀的司法特权受到限制。
《刑书》的公布,引出了中国法律史上对后世有影响的一场争论。这一举动打破了以往法律内容为奴隶主贵族所垄断,为所欲为的局面。对此,晋国大夫叔向在给子产的信中说道:“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这是说在以往,统治者是按照道义、礼法、忠信和仁道来引导人民,以道德防范,以赏罚来劝诱,以贤能、忠信的官吏来治理人民。人们只是知道作奸犯科,国有常刑,但究竟何种言行将要构成犯罪,犯罪了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就无从得知。罪与非罪之间的标准把握在统治者手中,平民就只有凭借着传统的礼教意识去辨别是非,从而检点自己的言行,如此一来“(民)不测其浅深,常畏威而惧罪”。同时,不公开的法律也给了执法者“议”而定罪用刑,从而庇护贵族阶层,肆意擅杀平民和奴隶的可能。但是成文法公布之后,以往“自令民常怀恐惧”的气氛将消逝无踪,叔向叹息道“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这就是说,这种抛弃了“礼制”而用“书”的做法,使百姓不再以礼为标准,不再害怕官长。百姓可以以“书”为是非,是为“弃礼而征于书”,据此可以知道罪与非罪,甚至并可以进而衡量官员裁判量刑的正确与否。最终,叔向告诫子产说道,这样的结果就会是“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国将亡,必多制,此其之谓乎。”(就是说这样的法制会造成司法上的腐败,贿赂成行,最终国家一定会灭亡。)
面对叔向的责问,子产的回答则很是明了,他说:“若子之信,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即不承命,敢忘大惠。”这是说就子产而言,也非常明白过去礼制的重要性,但是面对政治、经济上不断变化的社会趋势,为了改变现状,挽救郑国的危亡,故不敢恪守旧制。子产“铸刑书”的行为其实是通过成文刑法,固定了国家法律的内容,使官吏不能滥刑,平民可以了解法律,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奸佞之徒成乱世肆暴的时弊,从而保证了社会改革的推行。这些严重侵害贵族利益的新事物,会受到顽固旧势力的反对,也就不难理解了。
公布成文法之风并不会闭塞在一国的国境之内。在距子产“铸刑书”23年之后,在当初的反对者叔向的故乡晋国也发生了效仿郑国而“铸刑鼎”的事件。这是在子产公布成文法后又一次大规模的行动。根据《左传正义》的记载,这部成文法典当时已经在国内施行,只是“未尝宣示下民”而已。到了昭公二十九年冬天,即公元前513年,“是年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对这样的行为一再出现,标榜“克己复礼”和“吾以周”的儒家鼻祖孔丘又发出惊叹:“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可见,在孔子看来公布成文法是一种“失度”和“乱制”的表现,认为刑鼎的制作违背了礼制的精神,使得上下贵族和平民之间没有了分别,要遵循一样的规则,孔子认为:“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立鼎矣,何为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孔子的担心多少还是与之前叔向有共通之处,认为法的公布会造成礼的秩序的溃散,但是这在当时已经并不能引起人们多少的回应。因为成文法的公布已经成为当时的大势所趋。
在这之后的几十年间,中原各国相继公布了自己的成文法,中国古代法制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开辟了一个以公布的“法”替代界限模糊的“礼”作为国家的统治模式的新时代。这当中,最有成就且影响最大的是公元前五世纪末由魏国改革家李悝制定颁布的《法经》。这种新的统治模式,为后世法家所称誉并进行了理论论证,将之称为“法治”。战国时代的法家在此之中获取了不少可以借鉴的东西,推动了自身的发展。当然,这时候的“铸刑鼎”或者“竹刑”算不上是以法治国,而是因时制宜地对礼制的改革,但是却拉开了后世旷日持久的“礼治”与“法治”之争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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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个“律师”——邓析
邓析(公元前545—前501),郑国大夫,春秋末期思想家,“名辨之学”倡始人,与子产属同时代人。邓析是一个思想活跃、激进而又能言善辩的人。他代表着新兴的地主阶级的利益,反对效法先王,要求进一步的改革,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反对礼治的思想家。他私自开设学校,为人们教授法律知识并帮助人们诉讼,可以被认为是中国第一个律师。他对子产的改革并不十分满意,对其《刑书》的内容也有所批评,《吕氏春秋》上载有“子产以刑书治郑,邓析务难之”。于是,邓析就私自编写了刑书,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晋人杜预在注《左传》时就说到邓析“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结果是继承子产的郑国执政驷颛(音zhuan)用邓析所写的《竹刑》处死了邓析。有史书说“驷颛用其刑书,则其法可取,杀之……盖别有当死之罪”。
栏目主持人:程新友 jcfycx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