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环境下司法公信力的重构
——以新浪微博为例
2014-05-21张海荣桂书立
张海荣 ,徐 昀, 桂书立
(1.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 066004;2.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河北秦皇岛 066004)
一、微博环境下司法公信力概述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互相评价,具有双重的维度,其核心内容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1]。而结合目前微博这个自媒体时代的大环境,笔者认为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活动具有的信服力和认同感,并愿意遵从司法权运作的一种状态,而这种状态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服力和认同感会随着司法权的运作而变化,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不是确定的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的不断获取或者失去的过程。在这个人人都是传播者的微博自媒体时代,司法机关如何做到既不损害司法尊严,维护司法公正,又能切实让大众对司法的结果感到满意,提升自身的公信力,这是司法机关新时代下的重要任务。本文从狭义的角度论证司法公信力问题,即人民法院在长期的适用法律定纷止争的过程中,在社会公众中形成的权威性和信任度。
二、微博环境下司法公信力样本分析
新浪微博是本文进行研究的主要样本。本文将2013年8月1日到2014年4月30日确定为抽样时间,然后从这段时间中随机抽取5天,对新浪微博根据关键词“法院”进行了不完全统计,*该数据只是用户发布的原创微博数,尚不包括对这些微博的转发、评论、收藏的数据。尽管笔者严格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但仍不能排除有的用户在发布微博时并没有涉及"法院"两字而直接反映诉求的可能性,因此本数据应小于实际数据数量。由于新浪微博并不显示每天发布的所有微博,而只显示50页,即1000条,所以5天共收集5000条微博作为抽样样本,并根据微博所反映的诉求进行了分类,以期探寻微博中公众的关注点。
(一)司法负面话题微博数据析理
笔者对5000个微博样本进行了一个基本的分类,根据微博内容所反映的情况将其分为三类,即对法院进行客观评价的、正面评价的和负面评价的。客观评价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关注热点事件的;一类是关注法律法规的。此外还有一部分是微博网友发布的关于某个案件何时何地由哪个法院开庭审理的告知类微博;正面评价的基本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院官方微博进行的自身宣传;一类是法院之外网友参与宣传的。但从表1中的数据可以看出,正面评价的微博绝大部分都是由法院系统自身发布的,网友参与的较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微博网友对法院的认可程度是有限的以上数据是在5000个样本中剔除无效数据后所得,*无效数据是指:一是与本文研究内容无关的微博数据;二是重复的微博数据。有效数据仅为2119条。
表1 新浪微博样本有效数据分析表
对法院及其行为进行客观评价的微博所占比重为45.67%,进行正面评价的微博所占比重为13.29%,进行负面评价的为41.04%。从他们所占的比重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目前公众对法院及其行为的客观评价还是占大多数,但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是笔者搜集的进行客观评价的微博大部分是对某个案件的告知型微博,即并未正面涉及对法院的评价,只是中立叙述性的。从负面微博所占的比重可以看出公众对法院及其行为的不满状况还是令人担忧的,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司法负面话题微博反映的内容分类
图1 反映内容分类柱状图
如图1所示,负面话题微博中反映法院形象作风问题的最多,有204条,其次为枉法裁判156条,不作为119条。微博反映的司法问题,大多言辞激烈,很多都是在不满意裁判结果的情况下公开的。尽管法院意识到了微博的影响力,纷纷开设了官方微博,但只是发布一些宣传性质的微博,很少有对公众负面话题微博进行回应的,所以出现了微博这一舆论场所中公众与法院自说自话的情景。法院这种回避式的作法更容易引起公众的不满,使其公信力不断下降。
(三)司法负面话题微博的传播特征
1.发布主体
纵观负面话题微博的发布主体,大部分是案件当事人,使用的微博账号大多为未加“V”用户,也就是未被新浪微博邀请参加公测,进行实名认证的用户。其特点是粉丝数少,关注数少,微博数少,没有形成一定的辐射圈,因而他们发布的微博通常会被迅速淹没,而被评论或者转载的可能性更小。还有一小部分发布主体并不是案件当事人,他们通常是新浪微博会员,拥有较多的粉丝数,发布的微博数量很多。这部分人由于入驻微博时间较早,微博活跃程度较高,有一定的微博人脉圈,相比之下他们发布的微博更能引起一定的关注。可能正是基于微博的这种虚拟性及无限传播性,发布者方愿在匿名的情况下表达自己的诉求,寻求法律援助。
2.发布方式
负面话题微博的发布主体采用的发布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密集型的发布方式,即同一内容的微博连续发布数条;第二种是专题型的发布方式,最典型的是一个当事人就是一个案件共发布了7046条微博,所有内容都是表达他对案件判决的不满。
此外,发布者通常会在法院官方微博、微博大V、知名法律学者或者知名媒体上发布信息,以期引起关注,进而帮忙转发来获得更高的社会关注度。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微博这个平台中,普通微博用户发布的微博欲引起社会的关注,要么采取专题式的集中“轰炸”,要么设法引起一些微博大V的关注。
3.传播载体形式
微博传播的载体形式并不仅限于文本形式,此外还有图片、视频、网址链接,甚至有的直接将判决书晒到微博上。发布者希望这样更能让公众相信内容的真实性,从而获得更高的关注度和转发的可能性。
三、微博环境下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
(一)司法乱作为和司法不作为
个别一些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为谋取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滥用权力,枉法裁判的乱作为,给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影响。上述抽样样本中质疑法官形象作风问题的就有204条,占到 23.50%。而另一个极端现象则是司法不作为。上述负面话题微博中反映司法不作为的有119条,占13.71%。司法不作为主要包括立案难、申诉难和执行难。当事人在这种不作为中长期等待,容易质疑司法公正,更严重的是有可能在漫长的等待中失去对法律的信心。
(二)法院缺乏对负面舆情的预警和应对机制
司法信息公开程度不足,将在法院与公众之间形成信息屏障与神秘色彩。从公众角度看,神秘主义必然导致“暗箱操作”,甚至违法办案,损害舆论监督的权威[2],使司法公信力遭到公众质疑。透明度的缺乏,易让媒体或网络产生误读性倾向,在社会上形成负面舆论。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当获得一定的信息量所带来的收益小于获取这一信息而付出的成本或者两者相当时,公众就会转向其他领域获取信息[3]。当前司法公开的尺度、范围以及形式难以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公众也不愿为此付出更多的成本,因而会转向微博等更加容易获取信息的平台。与此同时,面对突发的舆情,各地法院又无相应的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来应对,从而使其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法院往往只在负面舆情扩大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才被迫对外澄清,这之间形成的时间差正好给了微博等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机会。话语权单方面被媒体公众所掌握,不可避免的会导致负面舆论的传播。
四、微博环境下司法公信力的重构
微博环境已对司法公信力带来了更大的挑战,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就要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能力素质,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这些都已被大家所认可,本文就不再赘述。笔者认为,微博环境下要想提升司法公信力,更多依赖的是公众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我们迫切要做的是构筑司法与公众舆论之间的一个协调的平衡机制。
(一)将微博作为推进司法公开的平台
要弥合公众和司法机关信息不对称的鸿沟,就要以公众看的见的方式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理念不仅要求做到个案的公开,更需做到司法运作过程的高度透明,尤其是司法信息情报的公开透明[4]。在司法信息公开的讨论上,除法定不予以公开的情形外,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应根据社会需要拓宽其公开的尺度与范围,包括合议过程、审委会讨论、人情、金钱、内部文件等涉案要素[5],在去除司法潜规则的同时,亦可从整体流程上做到案件公正透明,消除媒体的倾向性报道与公众的误解与疑虑,杜绝负面舆论的发生。而微博自身具有的传播特性恰好可以作为司法公开的一个良好平台,司法机关在信息公开的同时又能与公众进行良好的沟通互动。这样微博就起到了一个解决社会冲突的平台作用,使社会公众能将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得以宣泄和消除,从而在维护公众利益和司法权威方面起到一个“安全阀”的作用。
(二)建立专门的舆情应对机制
微博舆论带有突发性。司法机关首先应该建立预警机制,根据在办理案件或接待当事人过程中的实践经验确定预警级别,然后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或上级法院汇报和反馈情况,并制定应急预案,适时、规范地对外发布信息。其次要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重视舆情的发展,可通过软件、官方微博、重点论坛或网站搜索舆论的动态、热点,在第一时间关注是否有涉及本院及相关法院的负面报道[5],及时将敏感的微博负面话题进行登记、汇总,划分出预警级别,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在应对负面微博舆情上要掌握主动权,可通过官方微博、网站或主流媒体快速、准确及透明地发布信息,让公众了解事实真相,迅速的引导舆论走向,形成一套有效的负面舆情应对体系,遏制负面舆论的恶化升级。
[参 考 文 献]
[1] 关玫.司法公信力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42.
[2] 国家森.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务[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03.
[3] 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J].法学研究,1999(6):20.
[4] 张卫平.司法改革与司法的“透明化”[N].人民法院报,2002-01-18.
[5] 翁钢粮.人民法院推进网络舆情管理的路径思考[J].中国审判新闻.2011(6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