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现状
2014-05-21高晓平李亚琳
高晓平+李亚琳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财政部在2011年10月18日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原来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然而,在《小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施这两年间,虽然大部分小企业参照执行,但还有很多小企业并没有实施到位,或者在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由此,本文从《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现状入手,进一步解读《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意义和特色,分析阻碍该准则实施不到位的原因,并提出了加强《小企业会计准则》有效落实的措施。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现状
财政部要求小企业在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准则》。然而,仍有很多小企业并没有跟进,一些小企业对《准则》并不领情,继续使用《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即便现在《小企业会计制度》已经废止,但是目前仍旧有小企业因细节繁琐而拒绝更改。
例如,某省《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中的实施情况研究》课题组在省内4个地区开展了小企业问卷调查,并进行实地调研。在对小企业的调查问卷中,共发放调查问卷600份,收回416份,有效问卷391份。调查问卷结果显示,执行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占到了74%左右,25%左右的小企业未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有6.9%的小企业仍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在被走访的31家企业中,配备专门财务机构并有2人以上财务人员的小企业仅有2家,聘请兼职会计的有19家,大多数小企业仍然采取的是代理记账或委托记账。实地调查还发现,许多企业还是“穿新鞋走老路”,按老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做账,按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报表框架填制报表,对有冲突的部分则凭会计人员理解随意填列。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解读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颁布的意义
1、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使小企业会计进一步与国际趋同,健全了我国企业会计标准体系。我国于2005年建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有效实施,得到了国内、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这套准则体系的实施范围不包括小企业。2004年制定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相关内容又早已过时,实际工作中无所适从。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9年7月制定发布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在遵循基本准则的大前提下,在借鉴《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化处理的核心理念基础上,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既保持自身体系完整,又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序衔接。由此,《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形成了基本准则框架下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弥补了过去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空缺。
2、《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助于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据有关资料统计,在所有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52.95%、主营业务收入占39.34%、资产总额占41.97%。为此,中央高度重视支持小企业发展,先后于2003年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年出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特别是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出了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措施。在这种形势下,颁布《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利于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更多的小微企业建立健全账簿,依法享受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利于反映小微企业的财务会计信用,改善小企业融资环境。
3、《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我国税法进一步协调,既有助于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又有助于银行进行信贷决策,防范金融风险。税务部门和银行部门是小企业主要的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按税法要求,税务部门对企业应采用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长期以来,因为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不高,而不得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同样因为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不高,银行在对小企业贷款管理中,更多依赖的不是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大大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从制度上规范了小企业的会计工作,提高了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满足了税收的信息需求,有助于税务部门查账征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实现公平税负;也有助于银行进行信贷决策,从而对小企业贷款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特点。《小企业会计准则》借鉴《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化处理的核心理念,充分考虑了我国小企业规模较小、业务较为简单、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相对单一等实际情况,对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了简化处理,减少了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内容与空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统一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在会计计量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等会计计量属性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
(1)对小企业的资产要求按照成本计量,不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有关认定标准。
(2)对小企业的长期债券投资不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而是要求按照成本(购买价款加上相关税费减去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入账;对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不再要求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其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而是要求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债券本金和票面利率计算。
(3)对小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再要求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会计计量基础,而是要求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4)对小企业的负债不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而是要求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对小企业借款利息不再要求按照借款摊余成本和借款实际利率计算,而是要求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算。
(5)在收入确认方面,不再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是要求小企业采用发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和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在收入计量方面,不再要求小企业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或者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而是要求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的金额。
2、统一采用直线法摊销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长期债券投资(或持有至到期投资)中的债券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3、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要求小企业统一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确定应当考虑税法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而不必考虑税法的规定。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5、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和摊销期限与税法保持一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其核算内容、摊销期限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摊销期限均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完全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
6、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公积仅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是指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7、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在计算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基础上,确认所得税费用。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将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费用,这大大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8、取消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折算产生的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对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所有项目进行折算。这样,小企业既不会产生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也减少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的工作量。
9、简化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四个组成部分,小企业不必编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也进行了适当简化,无需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等信息。此外,小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大为减少、披露要求也有所降低。
10、统一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或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对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或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均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这大大简化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制约《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原因
既然《小企业会计准则》是立足于小企业的基本情况制定的,能够为企业减负,提高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水平和整个企业管理水平,为何小企业反而“不领情”,对《小企业会计准则》说“不”呢?
(一)我国财政部强制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力度不足。并没有强制要求小企业执行《准则》。企业财务人员不是不畏惧检查甚至处罚,但是现在相比税务方面的处罚,针对执行会计准则方面处罚不多见。
(二)财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有欠缺。由于中小企业投资规模小、组织结构简单、资金有限等众多限制性条件,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对《准则》的理解只是一知半解,国家对《准则》实施的培训也没有及时跟进,现在是否在执行《准则》,怎样执行《准则》并不知情。再加上这些年会计制度(准则)改来改去,让企业财务人员不好接受,怀有一定的抵触心理。
(三)小企业管理层执行准则的主动性不够。小企业领导者和非财务专业的管理人员,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务管理知识,尤其不了解《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有哪些变化。而且,小企业实施《准则》后,对企业财务管理有了更高的要求,账务处理没有之前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时那么灵活。企业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准则》得不到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四、强化落实《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措施
(一)加强对小企业进行《准则》的培训,提升小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实务操作能力。集中攻坚,通过在岗培训、专题学习、研讨座谈等方式让更多小企业的财务人员能真正理解《准则》,尽快、尽早、尽可能地全面掌握执行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抓住重点,深入研究,积极应对。
(二)提高小企业执行准则的主动性。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使小企业负责人认识到执行准则在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加强内控、减轻纳税负担等方面的优势,使其真正在思想上重视会计核算,积极指导小企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并为执行准则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物质条件,同时加大小企业实施准则的外部推力。
(三)建立税银会计信息比对系统。通过建立连接国税、地税与银监三家的储存系统,将所有小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数据都输入该系统,银行和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比对结果判断小企业是否提供真实的会计数据,加强对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监督。
(四)进一步细化并制定《微型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较少、管理不正规、人力资源不充分的微型企业,可以参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SAR)采取一套与现金交易密切相关的简单权责发生制会计制度,并规定在企业首次建立其会计制度时,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暂时使用现金记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