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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园突发事件应急援助的法律分析

2014-05-20卢海清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卢海清

摘要:在应对校园突发事件时,在大学生群体中建立起一个志愿者救援组织,来发挥事前预防、事中干预及事后适度介入处置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发挥大学生群体的主体能动性,将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组织纳入校园法治的框架内,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也很具现实意义。在对校园发生突发性事件进行应急援助过程中,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界定,需要运用各地的志愿者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量。

关键词:校园突发事件;应急援助;法律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7∶D922.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7836(2014)01-0013-03

近几年来,发生在高校校园的突发事件层出不穷,引起媒体及社会的高度关注。根据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及2007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高等院校相应地制定了应急预案用于指导应对本单位、本部门的突发事件。2008年6月,共青团中央与公安部等13个部委联合启动“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把志愿服务与国家救援体系相结合,首开建立志愿者服务应急救援体系。在应对校园突发事件时,发挥大学生群体的主体能动性,建立起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组织并纳入校园法治的框架内,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也很具现实意义[1]。

一、建立校园突发事件应急援助队的法治意义

在应对校园突发事件过程中,大学生这一群体很特殊,在校园突发事件爆发时呈现出两面性,他们既是可成为突发事件时的防控对象,也可作为防控突发事件的主要依靠力量,应对校园突发事件时思想政治工作固然重要,但把大学生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更为重要。在多数高校的实际管理中,强调对学生的控制,把大学生当作为防控的对象来严防死守,导致作为校园主体的大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薄弱。在涉及到大学生群体的突发事件时,学生的主体能动性、参与相互合作的整体能力没能发挥出来。高等院校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预防能力、干预能力、应急能力、处理能力以及恢复能力通常是由学生工作管理门、保卫消防部门、后勤卫生部门、心理咨询部门等各自承担组织,多数是依靠保卫部门或后勤卫生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来承担应急任务,而没有充分发动大学生参与,忽视大学生这一高校的主体人群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重要作用[2]。面对这种情况,在大学生群体中组织建立起一支校园突发事件应急援助队伍并将其纳入校园法治的框架内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在实际操作中,突发事件应急援助队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第一,突发事件应急援助队主要任务是帮助学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进行有效的自救互救。突发事件应急援助队树立“事件可以预防、可以控制”的观念,在分别针对突发事件危机的预防阶段、准备阶段、处置阶段及恢复阶段,进行模拟演练,编写一些突发事件应急手册,编制应对程序,让全体成员熟悉校园突发事件的警讯,加强辨别校园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迅速反映能力,懂得应对突发事件时的基本常识,避免盲目处理和心理恐慌。当发生突发状况时,使现有组织结构体系能及时预警与快速反应,在社会专业救援机构介入前帮助学生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自救和互救。这样,通过发挥应急援助志愿者的作用,从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及恢复救治等方面缓解学校及政府部门人员不足、资金不足等困难,以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援助队是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公共事件教育的重要途径。突发事件应急援助队作为校园应对突发事件的学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对大学生进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并将其纳入学校日常教育体系中。通常的教育内容有针对学生的人身安全、防止性侵害、交通安全、实验室安全、生命教育、法律责任等的教育与培训。这也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学校的职权与义务。由于大学生活跃在校园内的各个角落,往往是能够直接接触突发事件的源头。如果受过专门训练的援助志愿者,从更加专业的角度来分析事态的进展,就能及时地给学校相关部门或社会的应急预警系统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第三,通过突发事件应急援助队在校园的演练与组织,为社会培养应对突发事件的人才队伍。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有更多自由成长空间,在大学生中建立应对突发事件援助队,能够发挥学生的自治自理能力,发挥他们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能动作用,以便加强学校抵御突发事件的社会基础结构。同时,大学生毕业后走上社会,基于他们在校期间受过应对突发事件的教育与训练,无疑是为社会上应对突发事件培养了大批的人才。

二、在大学生中建立应急援助组织的法律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参照国家的分类标准,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划分,在高校校园内部有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大概都可以归入这四大类中。近年来发生的大学校园环境中的突发事件层出不穷,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在大学生群体中建立起一个志愿者救援组织,来发挥事前预防、事中的干预、及事后适度介入处置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3]。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于学校的突发事件处置,则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总体上规定了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学校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职权和义务。这一规定相当明确地指出了高校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义务,即“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的教育与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0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在大学生中建立起突发事件应急援助组织正是体现《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发挥学生组织的自我教育与自我管理的功能,把应急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的途径方法之一。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作为学校单位而言,“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这名话往往被理解为由学校的保卫、后勤等到部门的职工组成的应急队伍,大学生作为“非本单位职工”而被排除在外,即使参与,也仅是承担提供信息的任务,没有充分发挥大学生在应急援助中的作用。而根据第26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高校恰恰是志愿者云集的地方,且在校大学生绝大多数已经成年,且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组织纪律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的“有关部门”是“可以”且有责任建立由在校成年大学生组成的志愿者救援队伍。

第三,在相关的志愿者服务条例或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也将应急救援作为志愿者服务的内容之一,将学校开展和组织大学生开展志愿活动作为学校的“应当”的责任。如《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2010年9月1日起实施)。第19条规定:“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助学、科技推广、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应急救援等社会公益事业。”就明确将应急救援列为志愿者服务的内容。第32条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志愿服务教育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组织青少年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培养青少年树立志愿服务意识。”则明确了学校在开展和组织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方面的义务。又如更早之前颁布的《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2008年9月25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19条规定:“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残助老、抢险救灾、支教助学、环境保护、文体服务、科技推广、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治安防范、青少年服务、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等社会公益事业。”第34条规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青少年学生志愿服务意识的培养,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4]

三、突发事件应急援助的法律适用分析

在校园发生突发性事件的过程中,大学生参与应急援助,不能超过法律的界限,“有所为有所不为。”同样,作为组织者,大学或大学的二级院系也不能使之超越其自身的功能而越俎代庖地去承担一些由专业机构才能承担的任务。在学校中组织学生参与应急救援活动,学校法律上的定位应该是作为志愿者组织,大学生应急援助队员则是以志愿者身份出现的。那么,在这个关系中,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学校与学生志愿援助队员之间是行政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为在志愿者服务的法律关系中,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它是公民在社会道德、社会责任驱使下,为国家、为社会、为他人提供的一种帮助产生的法律关系,具有无偿性、社会公益性。在参与应急援助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如何界定呢?在应急援助法律关系中,主体是应急援助的组织者(大学或大学的二级院系机构),参与援助的大学生志愿者,被援助者。作为应急援助组织,及作为参与援助的大学生志愿者,基于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身份地位,其法律权利义务与责任相应地体现如下:

第一,应急援助组织的权利、义务主要有组织开展援助服务活动,招募、培训、考核、表彰应急援助者,告知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保障援助者的合法权益,为援助者提供人身保险等。

第二,参与应急援助服务的志愿者权利主要包括参加各种援助活动的权利,获得援助服务信息的权利,接受必要的进行援助前教育培训的权利,在参加援助服务中遇到问题时有请求援助组织解决问题的权利,对援助者组织有监督的权利、退出的权利,有得到表彰奖励的权利,本人需要得到他人援助服务时具有优先得到援助服务权等权利。参与援助服务的志愿者的义务主要有遵守志愿者组织的规定,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志愿者服务的相关法规,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任务,完成援助服务内容,维护援助服务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形象,不得收取受援助者的报酬或借助援助服务从事营利活动,尊重援助服务对象、维护其合法权益,保守必要的隐私和秘密等。

第三,关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志愿服务的法律责任问题,目前我国关于应对突发事件救援的志愿者立法方面不是很完善,使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合法性和积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一方面,是在国务院发布的《总体预案》中,它所涉及的主体主要是针对国务院及其各个部门、各级地方政府以及政府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等,而对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如何参与发挥作用及其所应承担的权利义务责任并不太明确。另一方面,校园的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活动中权益受到损害时不管是依据《总体预案》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均无法获得足够的法律保障,必须寻求各地《志愿者服务条例》或其他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在志愿者进行应急援助服务的实际过程中,避免不了会产生援助者与援助对象、援助者与援助者组织、援助者组织与援助对象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纠纷。国内多数地方的志愿者立法中相关的法律条文内容简单,没有区分援助志愿者与援助服务对象之间、援助志愿者与援助者组织之间、援助志愿者组织与援助服务对象之间以及援助志愿者、援助者组织与援助服务对象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其责任及相对应的法律救济制度。综观国内各地的志愿者立法,基本上是采取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辅以“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如《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的第35条规定:“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者过错造成志愿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损失或者损害是因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志愿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从该条文来看,对于志愿者组织而言,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第36条:“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向第三人取得赔偿。”这条对于志愿者组织来讲,适用的是“公平责任”原则。因此,校园应急援助过程产生法律问题时,首先适用各地方志愿者立法。其次要依据教育部于2005年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从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与义务,学生的学籍管理,学习过程的奖励处分及校园秩序等多个方面做出规定,是学生在校园内进行活动的主要参考法规。校园内参与各种应急救援服务,理所当然也要遵守该规定。再次,我国也已制定颁布的《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那么,应急救援服务如涉及到此类突发事件,也应按照这类专门法律法规来处理。第四,针对具体的突发事件适用以上不同的法律之外,还要综合考量适用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刑法》等的规定。

参考文献:

[1]简敏.大学生应对校园突发事件能力构成及培养途径[J].社会科学家,2006,(4).

[2]冯业栋,傅旭东.高校突发事件管理的理论误区与对策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3]耿依娜.近年来国内校园危机管理研究综述[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2).

[4]田思源.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现状及构想[J].法学,2008,(5).

Legal Analysi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Assistance to Emergency on Campus

LU Haiqing

(School of Law,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 Guangzhou 510420, China)

Abstract:In response to campus emergencies, a volunteer organization established by the college students aimed to prevent,to intervene and to post appropriate intervention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Its necessary and practical for both the school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ssistance that emergency assistance organizations are absorbed into the framework of campus rule of law and the college students are encouraged to play a significant role to cope with the campus emergencies. During the assistance to the campus emergencies, how to define the rights, obliga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parties involved requires the references to the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Key words:emergency on campus; assistance; legal analy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