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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民间借贷制度研究

2014-05-16周明勇肖宏伟

关键词:借贷民间金融

周明勇,肖宏伟

(1.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2.国家信息中心 经济预测部,北京 100045)

生态民间借贷制度研究

周明勇1,肖宏伟2

(1.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2.国家信息中心 经济预测部,北京 100045)

民间借贷是一种相对于官方的正规金融和银行组织处于金融管理部门监管之外的一般是以血缘、地缘关系为基础的非正规金融。金融资本天生的风险性、趋利性以及非规范性造成了民间借贷制度的双刃剑性质,其一方面是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特别是对民营经济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因无合理的规制制度,一旦发生危机则可能导致区域甚至全国经济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因此,民间借贷制度应当从引导与规制两个方面来预防和控制风险,充分发挥其对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民间金融风险;经济泡沫;引导和规制

我国民间借贷是在特定的血缘、人缘等传统民间借贷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非正规金融制度,是正规金融、民间资本及中小企业三者博弈的产物。金融资本天生的风险性、趋利性以及非规范性造成了民间借贷制度的双刃剑性质,一方面是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特别是对民营经济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因无合理的规制制度,一旦发生危机则可能导致区域甚至全国经济的多米诺骨牌效应①在一个相互联系的系统中,一个很小的初始能量就可能产生一连串的连锁反应,人们把这种现象称为“多米诺骨牌效应”或“多米诺效应”;这种多米诺骨牌效应的物理道理是:骨牌竖着时,重心较高,倒下时重心下降,倒下过程之后,将其重力势能转化成动能,倒在第二张牌中,动能就转移到第二张牌上,第二张牌将第一张牌转移来的动能和自已倒下过程中由本身具有的重力势能转化来的动能之和,再传到第三张牌上……所以每张牌倒下的时候,具有的动能都比前一块牌大,因此速度一个比一个快,也就是说,依次推倒的能量一个比一个大。,从而损害了整个社会的集体利益。因此,生态民间借贷制度创新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表1 浙江省温州市2002-2011年经济数据

表2 全国综合数据,中经网统计数据

一、我国民间借贷风险成因

通过对表1、表2中2006-2011年的全国和温州经济数据分析[1],笔者认为,2009年我国资本市场的股市神话的泡沫破裂,大量的资金使房地产成为暴利行业从而又再一次吹大该产业经济泡沫,而一旦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危机就不可避免。

具体来说,其一,从资本的供需来看,出口型企业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盈利微薄,资金周转困难;正规金融由于风险控制和其他制度原因,一些中小型民企无法获得其解决生存问题的周转资金时,就只能依靠通过血缘或熟人关系建立起来的民间借贷,这就导致了非正规民间资本的活跃;其二,资本的趋利性和人的投机心理,将资本引入股市或楼市,或者是以弥补投资实业的低收益性或者为了获得高利而投机;其三,热钱的进入通过炒作吹大了股市或楼市的泡沫;其四,在2008年股市变成“股灾”后,其中大部资本或通过“炒房团”或采用其他方式进入楼市;同时,地方政府投融资项目以土地为抵押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土地依赖症、土地出让的招拍挂制度导致频繁刷新作为房地产价格风向标的地王地价、二级市场的“炒房团”的炒作、开发商通过房地产项目的抵押融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以及刚性购房者的按揭制度、一些所谓的专家将房地产定位为支柱产业并将房地产产品定位老百姓最佳保值的投资产品等,这些因素协同作用从而进一步吹大房地产泡沫;其五,一旦紧缩银根和楼市调控,部分小的开发商和炒房者资金链断裂,泡沫局部破裂就导致特别是以非正规的民间借贷为依托的投资者产生连锁反应,其中特别是一些民间借贷资金是通过类似传销的方式通过非法集资而来的资金,由于没有合理的引导与规制,当资金需求骤增时,民间借贷利率爆涨,泡沫局部一破裂则民间借贷危机就不可避免。

因此,针对目前的民间借贷危机,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是潜在原因;民间借贷的趋利性及非规范性所导致的以“传销”或其他方式突破熟人、血缘等传统信用根基而进入房地产业并吹大房地产泡沫是直接原因;我国房地产泡沫的局部破裂是危机的导火线;资本市场不发达,制度不完善,非正规金融利益没有合理引导与规制是民间借贷危机的根本原因。

二、构建合理的民间借贷资本流向引导机制

在实践中,尽管正规金融可能通过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和金融业的国家监管来规制,但非正规的以血缘、地缘关系为基础民间资本却具有不规范、高风险并基本游离于国家监管之外的特征,最佳的方式是构建合理流向引导机制。具体来说,对我国目前民间借贷资本引导机制,首先是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开拓创新投资渠道;其次是健全支柱或创新产业的引导机制;最后是建立房地产畜牧业的“去投机性”制度,实现房地产的基础产业性质的合理回归。

(一)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创新投资渠道,疏导民间资本

从2008年股灾可以看出,我国民间资金规模或许难以量化,并具有分散性、盲目性和投机性的特点,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没有适合的投资方向,普通居民的投资渠道却屈指可数,只能“哪儿热往哪投”,因而,许多普通居民的钱就流向了高利贷或地下钱庄或其他非正规民间金融机构。2010年根据招商银行的一项调研数据可知,我国私人可动用的投资资本总额达70万亿元[2];如此巨大的“堰塞湖”似的资金量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缺乏政府的有效监督,如果没有合理疏导,若是被其他非法“金融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利用而突破其非正规金融正常运行的血缘、地缘基础,一旦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链断裂或违法犯罪行为败露,就会出现因“信贷互保”引致的“倒一家,垮一片”的可怕景象,或如浙江的温州、绍兴地区在2007年到2008年轰动全国大型民营企业连环倒闭风波等的民间借贷危机。

因此,应当健全资本市场体系,疏导民间资本“堰塞湖”。首先,积极开拓市场,开展金融创新和产品创新,不断丰富居民投资渠道,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其次,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支持国内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第三,通过财政资金的资源配置功能,优化产业结构,适时调整国内支柱产业和高新产业,健康引导资本流向。

(二)健全支柱或创新产业的引导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健康流动

正是由于正规金融的国家有效监管和民间非正规金融的难于监管性,就需要政府利用财政配置资源的功能,通过宏观调控,产业政策适时地调整支柱产业或创新产业。因此,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府,调节正规金融引导资本合理流向,来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这种引导机制,一方面,为非正规金融起到了指引作用,能引导民间资本的健康流向;另一方面,由于在调控时,正规金融的政策骤变,可能导致社会经济的动荡,从而有损社会整体利益。非正规金融因其灵活性、投机性特征,正好起了对正规金融调控所导致资金链骤变的过渡补充调节作用,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发展来说,是相当有益的。

从静态的视角看,一个国家的支柱产业或高新产业是一个国家经济的增长点或产业结构变动的方向标;而从动态的视角看,支柱产业是变化的,原来的支柱产业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成夕阳产业,而高新产业则很可能成为新的支柱产业。市场和政府财政是两种互补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配置是市场以主体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利益博弈是实现个体效益最大化的过程,并通过纳什均衡来实现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市场配置具有低时效性、被动性和滞后性,不能迅速地对市场的变化作出反应;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政府财政对资源的配置则是以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并兼顾私人利益,通过积极主动地干涉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引导社会资本的流向来实现的。因此,政府财政配置资源具有及时性、积极性的特征,能及时应对市场的变化。这就要求政府通过完善产业政策制度,通过宏观调控,调整产业结构,建立支柱产业或高新产业的适时调整制度,从而自发地引导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健康流动。

(三)建立房地产业的“去投机性”制度,实现房地作为基础产业的理性回归

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某些经济部门的暴利问题,从马克思平均利润率理论可知,需形成平均利润率机制,调整社会包括借贷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在平均利润率机制下,公平竞争只能获得平均利润,如果没有人为地利用资源的稀缺性和投机炒作而制造一个暴利部门的话,要想获得超额利润,就只有通过技术创新这一途径。当然,本质上,资本因为其趋利性,其目标不是流向技术创新,而是流向具有投机性、短期能获取暴利的行业和部门[3]。这种暴利行业或部门如果不是通过技术创新而产生的,而是利用资源稀缺性或利用信息不对称而炒作产生的,那么资本的趋利性就会加大该行业或部分的泡沫成分。这种泡沫一旦破裂民间借贷危机就会产生。

目前,我国在房地产业是支柱产业及商品房是最佳的投资产品等的错误理念指引下,与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实际及投融资措施的制度不完善,加上投资者的炒作,一旦中央政府采用包括行政措施在内的紧缩政策,局部房地产泡沫破裂,首当其冲的就是投机性、盲目性的民间非正规金融。笔者认为,应当建立房地产“去投机性”制度而恢复其本业的基础产业地位。其理由为:首先,房地产业是以土地这个人类赖以生存的稀缺资源的政府垄断性行业,其只能是其他产业的基础;从产业结构与宏观经济体系来看,如果基础产业过分超前,则必然导致资源浪费。其次,房地产的过分开发,还是导致破坏生态环境,而且,最终导致耕地减少或破坏而威胁人类的基本生存。再次,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卖方市场,商品房当然具有一定的投资功能但并不应当将其当成是最佳的投资商品,否则,其与前述因素叠加而带来耕地及生态破坏、金融危机等多方面的问题,将损害社会整体利益。

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建立“去投机性”制度,首先,对房地产一级市场建立“价格倒副”机制,利用政府指导价格机制、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机制,使房地产业实现理性的回归。其次,对炒房投机者通过金融政策、特别是房地产税制度对投机者进行规制,使其去投机性。如对每个家庭三套房以上的征收双倍存量税,迫使其交易而释放二级市场中大量的炒作房源。当然,要根据不同情况,如对继承或现在已有多套房源的进行区别对待,规定多少年内转让不收税,而不转让则收征税,从而实现商品房以居住为主并且有一定的投资功能性质的理性回归。

三、构建民间非正规金融的规制制度

所谓制度就是利益博弈的产物也是解决利益冲突的博弈均衡解,是“集体行动对个人行动的控制”[4],它能通过帮助制度范围内的人克服经济生活中可能存在的缺陷而实现制度均衡,从而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5]。因此,民间非正规金融作为游离于国家监管之外的正规金融的有益的制度补充,除构建引导机制外,还应当对非正规金融建立适当的规制制度,促使其健康发展。根据非正规金融危机的成因,首先,完善民间非正规金融的运行制度,严惩“金融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其次,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实现信用外部经济的内部化。

(一)完善非正规民间金融制度,严惩“金融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

民间非正规金融可以分为相对合法的机构和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的“金融传销”等非法机构。其中,对相对合法的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根据其经营规模和运行业务的稳定性分两种类型规制,其中一类是规模较大、业务相对稳定的非正规民间金融机构,一类是规模较小、业务不稳定或临时性的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

因此,对民间非正规金融的运行制度构建,首先,对于规模较大、其业务相对稳定的,可以建立在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下的“准正规金融机构”,对其融资者可以采用“准存款保险制度”即监管机构要求对合作融资者应当收取一定的准备金和风险费,当然,其机构成立条件需略低于正规金融机构成立的条件,从而引导其一方面向正规金融转向发挥其“准正规金融”的功能,另一方面又仍保留民间非正规金融应有的灵活性和低门槛性,并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其次,对于主要依赖于血缘、地缘关系的规模不大、业务不稳定或临时性的非正规金融,其一,对其利率仍采用现行的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不受法律保护;其二,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增加违反诚信的违法成本,使信用外部性内部化;第三,在刑法中增设对金融传销的相关规定,严惩对金融传销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来说,就是严禁采用上下级超过三层级以上的“传销式”方法融资放贷,即对上下线层级总数不能超过三级,否则按犯罪论处,当然罪与非罪还有起刑点的问题;对上下级在三层级内的融资投资,必须要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否则,可以实行惩罚性赔偿即合法损失的两倍赔偿制度。

(二)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实现个人信用外部性内部化

信用起源于交易的需要,具有维护市场关系的基本准则,节约流通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作用,失信却具有负外部性。因为,如果违反信用的收益大于违反信用的成本,市场参与者往往存在机会主义的倾向,利用信息不对称,有策略地对信息加以筛选或如说谎、欺骗等扭曲;或利用信息传递不畅违背对未来行动的承诺,从而实现其市场活动收益的最大化。

由于人们对内在本质的控制“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6]。因此,可以构建完备的信用体系,并用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当事人的信用行为,将失信行为产生的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从而为失信者增加损失而为守信行为提供激励。

[1]周明勇,易丹辉,肖宏伟.论民间借贷制度的演化[J].现代管理科学,2013(9):20-22.

[2]疏导民间资金“堰塞湖”[EB/OL].(2012-12-17)[2013-5-30].http://jingji.cntv.cn/2012/12/17/ARTI1355703765877386.shtm l.

[3]黄卫平,胡玫.美国次贷危机与世界经济格局的调整——对美国次贷危机的政治经济学分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5):46-51.

[4]约翰·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M].赵睿,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75.

[5]段文斌,陈国富,谭庆刚,董林辉.制度经济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36.

[6]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董世忠,译.杨昌裕,楼邦彦,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0-11.

DF438.2

A

1674-5450(2014)01-0058-03

2013-11-21

本文为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20090911);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2013LD03)

周明勇,男,湖南汨罗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肖宏伟,男,湖南常宁人,统计学博士,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 王凤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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