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河畔群蠹图
2014-05-15赵进一李友军
文/赵进一 李友军
警示录
奔腾不息的长江途经安徽省境内时,没有忘记向古老的滁州伸出一支血脉,这支血脉成了贯穿滁州城区的母亲河——清流河。
近年来,生活日趋富裕的滁州儿女不断地给自己的母亲河梳妆打扮,围绕清流河开展了规模浩大的“清流河综合治理工程”: 整治河道,建防洪、截污设施,改善交通、打造河滨景观……至2010年初,清流河综合治理一期工程基本完成,东岸的景观长廊眉目初现。
正当清流河的水越来越清,景观越来越美,市政府按照宏伟的蓝图开始实施清流河综合治理二期工程(以下简称“二期工程”)之时,有一群蛀虫终于按捺不住贪婪之心,把一双双黑手伸进了清流河……
上下勾结 “拦路虎”突现
当二期工程进行到扬子街道扬子社区扬子科技苑二村小区这一地段时,突然冒出一个“拦路虎”,工程无法进行下去了——
2012年6月,滁州市政府组建的二期工程房屋征迁工作组在进行入户登记时,发现上述小区有197套新建“商品房”系违法建筑,业主没有产权证。毫无疑问,没有产权证,房子拆了,业主不可能得到补偿、安置,从而蒙受巨额经济损失;如果违规予以补偿、安置,势必触发一系列的历史遗留问题,影响社会稳定;但如果不拆,“拦路虎”挡道,二期工程又何以为继?
拆还是不拆?政府一下子陷入两难境地。
那么,这个“拦路虎”是怎样形成的呢?中共滁州市纪委与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了专案组开展调查,很快查明:事情最早是由三名村官引起的。2000年,上述小区下墩组(即原来的生产队)负责人李某某、吕某及贾某某为了从土地出让中捞得好处,在未征求村民意见的情况下,私自以“解决本组村民住房紧张”为由,向政府申请民房统建项目。为获得政府批准,他们三人经过与原扬子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张某某,原街道城管村建办主任熊某某一起谋划,决定向有关部门隐瞒土地性质,将耕地以“未利用地”的名义申报相关手续。后来,他们就是用这种欺骗手段,先后骗取了经计委部门立项批文,及规划、城建等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复”。上下勾结,至2001年10月,这伙人终于如愿以偿,背着村民们将土地卖给了开发商王汉林。后经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检验,扬子科技苑二村销售经营收入计31468243元。不用说,这伙人从这笔肮脏的交易中捞足了油水。
但对于开发商王汉林来说,他买地的目的可不是为了“解决村民住房紧张”,而是为了建商品房营利。不过,要建商品房还需要三个证,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置被绞死的危险于不顾(马克思:《资本论》)。”房地产开发是一个暴利行业。尽管自始至终,王汉林费尽心机也未能办出这三个证,但利欲熏心的他竟一意孤行,胆大妄为地与他人合伙,在无证的情况下,不顾一切地开了工,那种疯狂劲一点不亚于马克思对“资本”的描绘。
王汉林虽然没取得三证,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他不管不顾,以钱铺路,到处找“靠山”,向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公职人员行贿数十万元。
贪与渎是一对孪生兄弟,一些管理人员得了“好处”以后,对王汉林无证建造“商品房”的行为,不是点头默许,就是眼开眼闭。王汉林建建停停,耗时八年,终于建成共计八幢楼及九套联体别墅,总建筑面积约2.1万平方米,现共销售房屋(含别墅、车库)197套,销售额为31468243元。值得一提的是,197位业主中绝大多数是下墩组以外的城市居民。
九幢“商品房”横亘在二期工程建设范围之内,成了二期工程的一只“拦路虎”,政府的房屋征迁工作遇到了巨大的障碍。工程受阻,怎么办?有关部门经再三斟酌,觉得唯一可行的办法只能是“二期工程”绕道而行。
这一“绕”不打紧,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秩序被打乱了,市政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布局被打乱了,二期工程成本激增,国家和公民的财产遭遇无可挽回的巨额损失。让滁州市民堵心的是,靓丽的母亲河平添一道难以磨灭的瑕疵……
蠹众而木折。贪渎之危害由此可见一斑。
背靠“大山”开发商有恃无恐
有人或许会问,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这么大一群违法建筑“日长夜大”,就没人发现,没人管吗?
有的,有人管过。但在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眼里,金钱和人情大于法,重于老百姓的利益。
2006年下半年,原滁州市建管处建筑市场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吴涛在带队稽查建筑市场时发现,王汉林未办理上述三证就在开工建房,即令其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当时,王汉林已建成三幢楼房,另有两幢已建至三层,一幢刚建一层。王汉林一看苗头不对,立即找到时任滁州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的秦宗禄,要求他出面找吴涛说情。秦当即出面约吴涛吃饭。吴涛慨然应允。席间,秦当着王汉林的面,对吴说,此事就不要立案了吧,他(王汉林)正在补办手续(其实,秦明知这种手续永远办不出来),你让他一边“补办手续”,一边继续开工,这种事你抬抬手,“关照”一下,不就过去了么!
酒酣耳热中的吴涛竟一口答应了下来。
建筑市场管理稽查大队的主要职能就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滁州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身为稽查大队负责人之一的吴涛对自己的职责不可能不清楚,但一杯老酒下肚,就轻而易举地把自己的职责忘得一干二净,岂不悲哉!
有吴涛点头,王汉林的胆子壮了,此后不久,王汉林继续开工建房,吴也佯装不见,再未管过此事。王汉林心生感激,专程赶到吴涛办公室,奉上白云商厦购物卡一张。此后,王汉林又通过他的合伙人涂某某多次给吴送钱送物,吴均一一笑纳。
不料,第二年(2007年)6月,稽查大队大队长鲁传典带人巡查时发现了此事,当场责令王汉林停工,到大队接受处罚。鲁还将此事向市建管处处长作了汇报,处长要求立即立案处理。这次,王汉林觉得用不着找秦宗禄了,他直接找到吴涛,恳求吴出面找鲁大队长说情,吴居然也答应了,但由于此事已经被立案,王汉林最终还是被罚了款。但他缴了罚款之后再次违法开了工。不久,吴涛接替鲁传典升任大队长,由副手转正为一把手,并兼任滁州市建委清欠办负责人,权力更大了。这下,王汉林自以为有了“靠山”,更加有恃无恐,不过,2.1万平方米的“商品房”虽是建起来了,但在建房过程中,麻烦也不少,可算是“历尽曲折”——
先是被市行政执法局查处,该局下达了处理意见,并准备对已经建起来的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但下属秉公执法的行动却被该局副局长秦宗禄利用职权“一票否决”;接着,又遭稽查大队大队长鲁传典立案处理,却被鲁的副手吴涛“冷处理”后死灰复燃;另外,滁州市信访联合接待中心来访接谈登记显示:2012年7月23日,下墩组村民到该接待中心来访,反映村官将集体的土地私自卖给开发商建商品房,要求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最令王汉林头疼的是,他绞尽脑汁,也未能取得其急需的“三证”……
“三证”就是三道门槛,既是王汉林无法逾越的鸿沟,最终也成了埋葬这伙群蠹的坟墓。
祛蠹除奸 清流更清
本案是典型的系列犯罪窝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危害极大。滁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发文要求市纪委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成立调查组,对下墩组违法开发中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进行彻查。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双方紧密配合协作,资源共享,真正形成了办案合力,为查办案件营造了非常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由于本案涉及违法违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较多,滁州市院反渎局抽调琅琊区院、明光市院、天长市院精干人员组成专案组,由滁州市院反渎局统一指挥。专案组首先梳理了王汉林违法建房、销售“商品房”的各个环节,确定负有管理职能而未依法履职、存在渎职行为的单位有:扬子街道办事处、滁州市行政执法局、滁州市建管处等。
工作对象确定以后,专案组作了分工——由琅琊区院负责查办扬子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落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明光市院、天长市院主要负责查办违法建设工程中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各查办小组均在滁州市院的统一指挥下行动。
专案组明白,本案侦查的“头道工序”应该是突破开发商王汉林的心理防线,只要他能如实交代其行贿的方式、行贿的对象及行贿的数额等情况,侦查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方向,查案的进程就会大大加快。所以,在“全面行动”开始之前,专案组决定集中精力攻下王汉林这座“堡垒”。办案人员向王汉林交代了政策,告诉他的违法行为给国家给社会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同时向他指明了出路。王汉林知道如果顶下去除了加重自己的罪责外,毫无好处。他不讲,别人也会讲。想明白了的他,把自己所作的事都一五一十地作了交代。此后,各单位在专案组的领导下,有条不紊地按照既定分工展开工作,逐一获取了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违反职责放纵开发商违法开发、销售的犯罪证据……拔出萝卜带出泥,一些涉案人员在本案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也一一浮出水面。如前文所述的吴涛除了在王汉林非法开发案中贪渎犯罪以外,还利用职权以各种名目收受贿赂,受贿金额高达55.7万元。
王汉林非法开发事件的原貌得到最大程度的还原。从2012年8月至10月,短短两个月时间,专案组立案查办贪渎犯罪案件八件八人(其中县处级干部两件两人,科级干部五件五人,行贿案件一件一人),移送公安机关查办三件三人(非公职人员),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700万余元。2013年8月始,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判处九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七人。其中秦宗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没收财产20万元;吴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没收财产10万元,涉案赃款全部没收。截至发稿时,王汉林一案尚在审理之中。
群蠹得到了应有的下场。检察官祛蠹除奸,清流河越来越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