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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输给了谁

2014-05-14游宇明

读者 2014年17期
关键词:执行者高利贷变法

游宇明

纵观中国数千年历史,改革的失败,一般都是因为既得利益集团的反抗。但也不尽然,比如北宋熙宁年间王安石的变法,它的阻力一方面来自既得利益集团,另一方面又来自王安石想竭力保护的农民这个弱势群体。

当时农民最恨的莫过于“青苗法”。农耕时代,农民的日子过得相当艰苦,粮食吃到青黄不接的时候,他们不得不向地主借高利贷。这种民间借贷导致穷的越来越穷,富的越来越富,财富向少数人集中,弊端显而易见。王安石决定通过实施“青苗法”解决这个问题。易中天《帝国的惆怅》中介绍了“青苗法”的内容:官府向农民放贷,年息二分,即贷款一万,借期一年,年息两千。这个利率明显低于民间的高利贷。然而,一些地方官员为了牟取个人和小集团利益,却耍小动作。他们春季和秋季各发放一次贷款,半年后收回,取利两分,这样年利就达到了四分。有些地方利率之高,竟达到原来设定的35倍。加上农民向官府借款,要申请、审批,手续繁琐,个个关节都必须求人、支付好处费,农民的负担反而比“变法”前更重。“变法”期间,就曾发生过东明县一千多农民集体进京上访,在王安石住宅前闹事的事件。

公道地说,如果执行不走样,“青苗法”确实不失为一项好政策,它既有利于充实国库,更可以调节贫富差距。当年,王安石在鄞县(今宁波市鄞州)做县令时,就按“青苗法”的内容操练过。史书记载,他“贷谷与民,出息以偿,俾新陈相易,邑人便之”。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区域“试验”做基础,王安石对“青苗法”的实施才底气十足。然而,王安石忘记了一点:在一个县推行“青苗法”,只要做县长的王安石品质高尚,具有足够的威信就行了,因为他本人就是执行者;而在一个国家推行“青苗法”,则需要整个官僚集团的廉洁作为保证,毕竟此时的王安石是决策者,而不是具体的执行者,当时的政治体制恰恰不能让官员做到最基本的清廉。于是,历史也就开了这样一个玩笑:王安石做县长推行“青苗法”,能够得到农民的衷心拥护;王安石做参知政事(宰相),想在一个更大的平台上推行“青苗法”,反而惹得天怒人怨。

在专制社会,官员的权力来源于上级,只要通过拍马溜须、跑跑送送之类的方式就可以确保自己官位的稳定,于是官员对老百姓的利益漠不关心,甚至敢用权力大肆牟取私利,好经被和尚念歪的事也就屡见不鲜了。

(志 文摘自《萌芽》2014年第6期,于友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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