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奥尔森匪帮理论的市场拓展型政府职能转变研究
2014-05-14李璇王义保
李璇+王义保
内容摘要:奥尔森匪帮理论相对于契约理论是一种更富解释力和竞争力优势的理论。奥尔森认为国家是由固定匪帮转化而来的,无论是征收赋税还是提供公共物品,国家权力的运作逻辑都遵循着权力拥有者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本文通过批判科斯定理揭露了无政府的无序状态和社会契约论说的弊病,与此同时,以共荣利益为线索论证了专制主义持续繁荣的局限性以及民主是经济持久繁荣的保障。最后以奥尔森匪帮理论为理论基石,探索性地提出市场拓展型政府转变方向,消除流寇主义,防止共荣利益狭隘化,促进政府职能从“掠夺之手”向“扶持之手”转变。
关键词:奥尔森匪帮理论 共荣利益 市场拓展型政府 职能转变
国家起源“匪帮论”对“契约说”的超越
杰出的唯物论思想家伊壁鸠鲁在政治生活中无法找到自我,最先提出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他的“原子哲学论”以形而上学的方法强调原子间不存在此主彼从的隶属关系,原子是坚实独立和不可分割的,作为个体的人也应是平等的、自由的、自在的。古代的“社会契约论”是朴素的、非系统的,近代的“社会契约论”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为代表使社会契约论走向了更为理性、更为系统的道路,而现代“社会契约论”罗尔斯将这片领地从实质理性转战到了工具理性,淋漓尽致地体现了法律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社会契约论无可厚非地体现了人们对权利的正当诉求,为宪法正义与政治法律实践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础,然而契约学说无论在其前提假设和逻辑推理上都存在着重大缺陷。
(一)契约论的缺陷与质疑
近代社会契约论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石展开逻辑推理,据霍布斯的论述,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不存在令人们慑服的共同权力,人们必须相互掠夺攻击,从而处于狼对狼的战争状态。为脱离这一状态,霍布斯主张君主主权至上论。然而洛克指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弥补自然状态的缺陷,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是平等、自由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但一旦自然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没有公正有效的法律和程序得以适用。私心会导致人们各自偏袒自己以及朋友,为了弥补自然状态下的缺陷,政府的产生就有了必要性。十八世纪末,卢梭做出构想,人在自然状态下就与生俱来获得了自由,然而人们作为个体单位不能承受种种生存阻力时,人的自由状态会因此打破,所以卢梭提倡要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一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卢梭反对三权分立、反对权力制衡,他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不可转让的,这无疑又陷入“空想主义”的泥潭。作为新自由主义的领军人物罗尔斯,他的“社会契约论”可以高度概括为:一个“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处于“无知之幕”后面,每个人对他本人和社会任何特殊信息一无所知。虽然罗尔斯进一步概括了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引申出了“公平的正义”理论,但是“原初状态”仍需要仔细推敲,联系实际,我们并非处于“无知之幕”,我们对个人禀赋、社会发展动向都或多或少有一定知晓,本能会驱使我们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去选择。
上述各个集大成者的契约理论虽然存在差异,但一些推理逻辑与前提是互通的。首先,社会契约是平等的自愿契约,这种契约是由平等主体自愿缔结的,契约说想成立就必须证明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是相互平等的,但这一假设明显同我们的经验事实相违背的,人的体格、智力、禀赋的差异导致世界上绝对化的平等是不存在的。因此,拥有更多权力或经济优势的一方可以搜集到更多的社会信息,也会享有更多话语权。其次,契约学说还存在一个悖论,正因为人们无法实现合作,才需要一个外在的国家强制力,而生成的国家的集体契约本身就是典型的集体行动,而且是大群体的。人数越多,集体行动会因为奥尔森指出的“交易成本过高”“交易对象难以确定”和“搭便车现象”等困境而愈发困难(曼瑟尔·奥尔森著,陈郁等译,2011)。所以契约说理论只是对国家形态及功能的事后正当化论说,无法成为国家起源的合理性解释,因此他们强调自己的理论的重点不在于探求国家的真实起源,而是为了正确地理解国家权力以及如何正当化地运用。但并不因为契约论为历史所需就抛开了我们对国家起源的真实性的探求。
(二)匪帮论基石与权力逻辑
奥尔森以人都是理性自利作为假设前提,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使用权力为基本逻辑构建了国家起源的匪帮理论模型。他认为政府由固定下来的匪帮转化而来,并提出了一个概念叫“共荣利益”。共荣利益可以理解为私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所相交集的区域,区域越大代表共荣利益越大,反之亦然。对流窜土匪来说,他与社区之间的共荣利益太少,那么他意识不到其掠夺行为对社区的危害,因为这危害对于社区而言微乎其微,但他若放弃掠夺机会则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全部损失(温饱无法解决等),所以他将照抢不误,除非社会对掠夺行为进行惩罚使得流窜土匪为自己的掠夺行为支付成本,这些流窜匪帮才会考虑悬崖勒马,在固定匪帮出现之前,流窜的匪帮定会越来越多,因为暴力往往比生产、交换、合作来的简单得多,可以想象得出一个众多流窜匪帮的社会,各匪帮到处烧杀抢夺,形成了类似与霍布斯的狼对狼的战争状态,理性自利的流窜匪帮是不会考虑自身对整个社会带来的损失,也不会改变杀鸡取蛋的方式,这便是“共荣利益”太小使然。那么社会中扮演生产者的角色的人也会越来越少,因无激励从事劳动而加入劫掠者的行列,如此往复,狼越来越多,羊越来越少,每只狼分的的羊越来越少,进而不断趋于零。
“一个只有生产他生存必需的消费品的人并没有资格做奴隶”(费孝通,2007),狼若能成功剥削羊的前提是,羊要有超出能维持自己生命的生产剩余价值。收益的下降迫使流窜的匪帮改变其劫掠策略,当他们无利可图时,一个庞大的匪帮首领可能会找到一个土地肥沃、猎物丰富、易守难攻的地方长期定居下来,要求当地居民定期交一部分财物,平时不会打劫他们。这样“流寇”就相继转变为了“坐寇”,坐寇与社区之间的共荣利益增大,他们的长期定期掠夺使他们会更在乎社会整体利益,形象地说,不仅仅想着拿着刀子在仅有的蛋糕上分瓜分掉多的比例,而且更要想方设法把这块蛋糕做的更大。他们需要遏制其他的犯罪活动来保护自己的蛋糕,他将能够从安居乐业的社区环境中获利,社会经济越繁荣,能收取的保护费也就越多,这种保护费也就是变相的税收。理性的固定匪帮知道,收取极其高额的税收,无异于是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大幅度地降低社会整体收入最终会影响到固定匪帮的收入。endprint
(三)匪帮论存在的优越性
相对于契约理论, 奥尔森的理论是一种更富解释力且更具竞争力优势的理论。从逻辑推理层面上讲,匪帮理论和契约理论都在其各自的理论假设基础上独树一帜,匪帮理论的前提假设就是理性人,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动标尺,这样的假设并不是把人恶意丑陋化,虽然假设和人的复杂心理有所偏差,但是它与我们经验生活是保持一致性的,并没有背离真实世界,仍然对我们分析现实问题大有裨益。从人类的多变复杂的心理中抽出“理性自利”的部分是绝对符合优秀模型的建立标准的。理论的价值就在于基于实践而又高于实践,所以我们仍然有足够的理由把理性人作为理论的前提,只有以此为基础的制度才将有助于阻止自利者为恶,却不会妨碍利他者为善。契约理论的成立需要证明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是相互平等的,以及直接忽视大型集体行动的困境。这样的理论假设设计是显然不符合现实情境的。
从权力逻辑这个层面上讲,奥尔森的匪帮理论分析得更加透彻。费孝通(2007)指出,论权力可以分为两派,一派是偏重在社会冲突的一方面,另一派是偏重在社会合作的一方面。从社会冲突一方面着眼,权力表现在社会不同团体形态里,统治者利用权力去支配被支配者,发号施令,以他们的意志去驱使被支配者行动,从这个观点上看,政府就是统治者的工具,是上层阶级压榨下层阶级的国家机器,政府甚至国家组织,只存活于阶级斗争的土壤中。如果有一天“阶级斗争”的问题解决了,社会上不分阶级了,政府甚至是国家组织都会像秋天里的梧桐叶一般自己凋零落地,这种权力我们称之为横暴权力。以马克思为代表的阶级剥削论就更侧重于横暴权力,权力是资本家贵族阶级攫取劳动者剩余价值的有力保障,只有劳动者才能创造价值,资本家不能创造价值,资本家所谓提供的固定资本追根溯源也是劳动者所创造的,资本家的利润是他们对工人残酷剥削的结果,唯有打破横暴权利,随着阶级和阶级差别的土崩瓦解,国家机器将完全消亡。从社会合作一方面着眼,却看到了权力的另一性质。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分工的结果使得每个人都不能不求于别人生活,分工对于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每个人都不能独善其身,不能不管“闲事”,因为他人的不安于其位地做他所分的工作,就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活,反之亦然,这样就发生了权利与义务,没有人能任意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需要一个权利凌驾于个人之上并被大家共同认可同时也遵守。这种权力的基础是社会契约,也称之为同意权利。当然马克思不是否定社会分工,他只是认为社会分工并不是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最终阶段。契约理论更倾向于社会因合作而签订合约的部分,而奥尔森的匪帮理论脱离出了国家是来源于社会冲突还是社会合作的表层争论,从经济链条为逻辑着手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通过诠释社会冲突或社会合作背后驱动的力量运作来诠释了政府产生的原因,不仅意识到了政府需要作为一个仲裁者或是监督者来保障人民的基本利益,还看到了政府的暴力面,也就是看到了社会阶级冲突的一面。
匪帮论逻辑与经济繁荣的呈现
(一)无政府状态的克服
从原始蛮荒时代到璀璨的近现代文明,人类无论身处何处,都纷纷选择以“国家”作为其组织形态,将社会公共事务如兴修水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交由“政府”管理,尽管政府本身可能具有剥削性。这是偶然事件?还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答案应当是后者。无政府状态的人如同原子般分散地游离在世界的各个角落,生产性活动、生命与财产安全可能会被突如其来的变故所阻碍甚至终止,生活得不到保障,不确定因素太多,惶惶终日。科斯定理似乎为无政府状态提供了乐观的支持,据科斯定理的论述,当人们自愿进行交易时,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时,个人理性可以通向集体理性,换句话说,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不存在市场失灵而展现的外部性特称,一切外部性特征将转化为内部性而加以解决,因而无市场失灵也就无政府创立的必要。
奥尔森指出科斯定理是一种乌托邦,其一,自愿交易难以在现实中实现。因为存在武力的黑暗面,如果拥有权力的一方因为理性自利会引导他利用手中的权力去强迫他人,这正如霍布斯所言的“荒凉、贫困、卑鄙以及短缺”的无政府状态生活的主因;其二,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尤其是有众多人数参与的交易;其三,即便交易成本为零,个人理性也很难通往集体理性的大堂。若消除这样高昂的交易成本,个人的理性也很难通过协商和沟通达成集体的理性。原因在于,公共物品有消费的排他性和供给的相联性,公共物品的两大属性造成了集体行动的困境。在一个成员众多的大集团之中,每个人只会分到从集体行动中所得好处的微小部分,这个微小的获利不足以刺激个人采取自愿的与集团共同利益相一致的行动,每个人都有“搭便车”的动机,通过零成本来获得集团物品给其带来的好处。因此理性的个人是会尽力不去进行科斯谈判,从而集体物品无法供应出来,集体行动无法实现。最后,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很难使市场失灵的外部性通过集体的谈判来转化为内部性特征。
就以典型的企业排污水造成的环境污染为例,企业此行为所引发的后果由外者来承担,而利润却由企业独自享用,那么根据科斯定理,外者可以通过和企业的自愿谈判来解决此问题。但是这个外者的范围如何确定呢?是企业所坐落在一小村庄的全部村民来参与谈判?还是企业所坐落的小镇的所有成员来参与谈判?或是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的所有人民来参与谈判?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这里必须有一个公正的、有效率、权威的第三方来对此做出仲裁,即政府。奥尔森通过武力的黑暗面和集体行动的逻辑强有力地抨击了科斯定理,支持了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国家的出现即使是专制国家亦比无政府状态要进步。同时,通过论证个人理性自利并不必然导致集体理性,揭示了为何社会契约论说在探求国家真实起源中缺少其合理性基础。
(二)共荣利益与专制社会繁荣的限度
奥尔森认为坐寇的持续掠夺比无政府状态要好。“无政府状态被专制政府所取代时,经济效果会得到改善。这只看不见的手—或许我们应该把它叫左手—在共荣利益指引下使用权力,其后果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即使其实现了公共物品的供应,也不是基于善良的愿望去做的”(曼瑟尔·奥尔森著,苏长译,2006)。可见,君主实际以个人利益出发为落脚点,所做的行为结果却产生了社会效益,例如公共物品的供给,让“幕后无知”百姓怀揣感恩戴德之心。理性统治者由于受共荣利益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明智地从“杀鸡取卵”模式转向了“从长计议”模式,从抢劫这般暴力行为转向收取赋税,那么税收应该定在何种比例上才能保证其利益的长期最大化呢?奥尔森将这个比例称作“最优窃税率”,在这时固定匪帮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效益。也就是说,倘若他再向社区攫取一元的税收,那么社区的整体收入再分配入他的口袋也会因此而减少一元,这样他获取收益为零,达到窃税率的最高点。在这个点上,固定匪帮因受到将蛋糕做大的正激励,他会将所控制的资源的一部分用于提高生产力的公共物品的供应上,直到他在公共物品的投入成本等于他从产量增加中获得的最大收益为止。假设税收收入最大化的税率是三分之一,固定匪帮会发现所征收的最后一元税款将会导致社会总收入损失三元,而公共物品的供应量将提供到最后一元投入能够增加三元的社会总收入为止,若社会的总收入的增量少于三元,固定匪帮将无法收回投入一元的成本,尽管只要社会总收入增加一元就仍然对社会总收入有益,但理性的固定匪帮并不会因此这么做。endprint
所以,这种对公共物品的投入表面上是完全行善的,但是实际上是出于自我利益的权力逻辑。从而我们看到一个更深层次的层面,即手握权柄的人是具有微不足道的利害关系,还是具有共荣利益,其行为和结果是大相径庭的。
通过上述论证,可以看到专制统治因“共荣利益”的潜在影响促进了社会繁荣。但是“当一位独裁者预期任职期很短时,没收那些在他的任期内所应交纳的税少于其总价值的资产,当然对他更有利。独裁政体中的这种动力加之继承权的内在不确定性就意味着任何独裁制几乎不会维持良好的经济运行多于一代以上”(M.Olson,1993),换言之,尽管共荣利益的扩大化可以使君主更倾向于对社会总生产的考虑,但这样的内在激励因素不构成强制性和暴力性,专制者最终行为结果还受很多因素影响,除了经济因素,还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比如领土的扩张、抵御外敌入侵。权利继承的危机性也构成了阻扰君主具备长远眼光的绊脚石。历史经验表明,专制者反悔承诺、拒绝支付债款、大量发行货币、没收财产的例子可谓数不胜数,原因在于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能够在短时间内聚敛极大的财富,虽然会导致社会的重大损失,但个人的寿命是有限的,这一长远损失就会由他的子孙后代来买单。
比如法国执政时间最长的君主路易十四,时人尊称“太阳王”。路易十四独断专行,对贵族实行高压政策,拒绝召开王国三级会议;同时建造金碧辉煌、奢华非凡凡尔赛宫,把各地大贵族宣召进宫,侍奉王室;在他的统治期内法国频频外侵,这些战争耗尽了法国的国库,使国家陷入高债之中,民不聊生。这一切毒瘤都化为法国大革命爆发的导火索,也将后代路易十六在民众的漫骂声中送上了断头台。短视的君主就同一个流窜匪帮的首领十分相似,这就是人们为何高呼国王万岁其实是暗含着希望君主拥有长期利益最大化的权力逻辑。
(三)民主统治是经济繁荣的保障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民主是民间非常受欢迎的词汇,极具政治优势,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法律条文不再是一纸空文,社会不会因领袖下台或换届而动荡不安,公民财产权、人身安全和自由得到了民主宪政下最大限度的保护。但熟知,民主亦非常有其经济优势,给人带来了光明和乐观的社会预期,增加社会储蓄与投资总量,将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用于生产性或创新性活动上,将社会“大蛋糕”做大,而不是用于保护自己岌岌可危的那份“小蛋糕”上或者在已有的“蛋糕”上不择手段的瓜分。民主政体似乎给分利集团打了一注抑制剂。
奥尔森认为,民主虽然不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唯一手段,但却是保持经济持久繁荣的必要手段。专制统治可能会带来一二代以上的经济繁荣,但其稳定性摇摇欲坠,如危如累卵,由于缺失任何可靠的法文条款做有力支撑,人民只能期盼上帝送来一位“英明”的君主,君主恣意发号施令都可能使社会的长治久安分崩离析。
民主政体则不同,暴力资源的偶然分散配置抑制了独断专权的滋生。那么是不是民主统治的领袖比专制统治者的道德素养略高一筹呢?更具无私奉献精神呢?其实不然。民主统治者无异于专制统治者,他们运用权力的逻辑同样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带来的社会总生产效益却比在专制环境下更加丰厚。民主统治不仅通过税收获得收入,还能直接参与生产与交换,进而获得社会中最重要的市场收入份额,从而使其拥有比专制统治更大的共荣利益。
还是以前述的算术为例,假设税收收入最大化的税率是三分之一,另外多数人统治(民主统治)可以在市场中获取三分之一的国民收入。理性的专制者会发现,他从税收攫取的最后一元会减少三元的国民收入,该损失的三分之一(一元)就是他的损失,所以他会选择这样的一个收入最大化的税率。但是,如果一个大多数人统治也选择这个同样的税率,那么就会损失利益,以为他从税收中获得的最后一元会使其损失2元(与专制者同样失去一元,加上市场收入损失一元)。因此,这并不是多数人统治的最佳窃税率,由于拥有比君主更大的共荣利益,大多数人统治会选择比专制君主更低的窃税率以及更少的再分配来求得自己收入的最大化,这样更利于社会总收入的增加。在提供公共物品上,若民主统治获得社会总收入的三分之二(包括税收的部分以及在市场上获得的部分),他们对公共物品的投入会在增加到最后一元的投入带来二分之三的社会总收入为止,这同前面若要君主专制者多投入一元必须至少带来三元的增量形成了对比。我们知道,只要统治者投入一元能给社会总收入增加至少一元,社会的总福利就会增加,就会促进经济繁荣,理性的君主独裁者会在社会收入增加减少到三元后停止投入,而民主统治会在社会收入增加减少到二分之三元后才停止投入。这样,民主统治相对于专制统治而言,也就更关心社会整体利益,更促进经济的繁荣。我们可以从这个视角上得出,民主统治优于专制统治。
经济繁荣与市场拓展型政府转变理路
(一)消除流寇主义树立坐寇精神
奥尔森的“流寇和坐寇”模型鲜明地论证了时间意识与政治行为的紧密关系。流寇主义是指不注重维护组织生态系统之稳定与繁荣的思想或行为。如今,毅然决然地提出消除流寇意识树立坐寇精神,但具体任务早与毛泽东年代不尽相同。经济繁荣可能不是难事,但要使经济持续繁荣下去却需要逐步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GDP竞赛早在地方政府之间拉开帷幕,狼烟四起,GDP绩效与地方政府领导政绩休戚相关,疯狂投资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大量向银行举债、兴办重工业,注重出口、刺激房地产市场,这些举措似乎已经成为GDP竞赛中想脱颖而出的常规模式。政府领导也因拉高GDP带动经济而受到上级赏识,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也使得领导薪酬丰厚。熟不知,新型高科技产业的融资环境恶劣,老百姓的工资水平在恨比天高的房价的阴霾下相形见绌,空气质量向每个市民的呼吸系统发出严峻挑战,银行不良贷款额度大幅上涨,城市水利系统的不完备无力支架住自然灾害的猛烈袭击。表面光鲜亮丽的GDP并不能真正的惠民利民,地方政府领导的个人利益与地方共荣利益的冲突,执政时间的短暂都是造成地方领导短视的原因。endprint
窒息流寇主义成为当务之急,制定合理的地方政府绩效综合评估方案;严惩“官本位”作风,抹煞“执政猛捞一笔,烂摊子甩手丢给下一任”的极其没有担当的土匪意识;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清理规范地方投资融资平台;鼓励地方政府领导扶持投资回报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业,加快产业机构升级。
(二)防止共荣利益狭隘化
“共荣利益”是贯穿于整个奥尔森国家理论的核心概念,共荣利益的扩大化致使民主体制优于专制体制,而专制体制优于无政府状态,即使统治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权力逻辑始终如一。奥尔森非常驳斥分利集团,分利集团倾向于对社会已有的蛋糕进行瓜分、再分配,而不是努力想方设法将社会蛋糕做大,投入生产性或创造价值性活动,这样的浪费性行为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同时还减少了社会总效率。奥尔森(2006)认为,造成苏联计划经济体制土崩瓦解最主要的根源在于,最初能基本与全社会利益保持一致的共荣利益集团逐渐分化,进而形成了许多特殊利益集团,分利集团为攫取一杯羹,导致内部恶性竞争问题、共谋问题、贪污腐败问题层出不穷。
(三)从“掠夺之手”到“扶持之手”转变
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权力的扩张、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横征暴敛凌驾于市场经济上这样林林总总的现象,极大地损害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以及大大缩小民主自由发展的空间。奥尔森意识到政府一方面具有“扶持之手”的特质,另一方面也带着“掠夺之手”的印记,所以还不能完全依靠独裁政府出于自身的内省和良心来实现公共物品的充足供给,必须有其它手段来约束政府的这只“掠夺之手”实现向“扶持之手”的成功转换。笔者提出三种机制来加以遏制,一是权力约束机制,二是竞争机制,三是舆论监督机制。
权力约束理念早在启蒙时代就由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提出,而这样的设计就旨在形成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权组织形式,他辛辣地批判了当时的专制制度,主张一种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政体。绝对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权力的扩张、行政效率低下、长官意识浓厚等种种弊端。将权力约束运用到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去,包括各个政府机构的职能划分,行政人员的权力配置,法制建设、地方与中央对“整体与局部”的博弈等,才能有效遏制政府的“掠夺之手”。
竞争机制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选举竞争,公众在政治市场上通过“民主投票”来表达他对公共物品和政党成员的偏好,政治家因此需要倾听基层的意愿,行动需要符合民众的预期,才能获得选票;二是组织竞争,处理社会事务的大门向民众敞开,鼓励民众参政议政,提高政治觉悟能力,引入私营部门或第三部门加入竞争行列,让行政官员产生危机意识,戴维·奥斯本与特德·盖布勒(2006)深入考察美国政府改革实践,提倡第三部门与政府部门是相互独立,并不受政府部门管辖也不附属于政府,它能对政府的管理人员实行有效地监督,比如监督承包投标招标、材料供应商、采购成本和费用支出、合同年限和业绩目标的公开化;并建立一个能直接与公民沟通的平台,利害攸关的公民也能作为积极监督者将产生的问题迅速反映给第三部门。三是“辖区竞争”,德国维藤大学经济系教授何梦笔认为,地方政府竞争包括纵向竞争和横向竞争,纵向竞争意味着“任何一个政府机构都与上级机构在资源和控制权的分配上处于互相竞争的状况”,横向竞争则意味着“这个政府机构又与类似机构在横向层面上展开的竞争。”纵向竞争存在着中央和地方双方就资源、权力、财税等方面博弈的过程,而横向竞争可以通过民众的“以脚投票”的方式对地方政府形成竞争压力。
“舆论监督”和“权力监督”之手是有区别的,逻辑上说监督权本身也是一种权力,它也必须受到监督。如果受监管的部门成功贿赂行使监督权的相关部门,则会降低监察部门的监督性以及助长腐败的产生,于是就会产生“监督权由谁来监督”的问题。这种监督无限轮回的怪圈是传统监督制度不能从根本上克服腐败的根源。笔者认为通过舆论的监督和媒体的及时曝光比单独成立一个监督委员会的威慑力要大的多。权力如果能走在阳光下,免于暗箱操作,在众目睽睽之下,权力也会变得“乖巧”许多。任何觊觎通过贪污贿赂等手段的“掠夺之手”面对庞大的明眼群众都无从下手,因为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揭发它的对象,从而贿赂的成本大大提高。总而言之,大力倡导信息无障碍发展,搭建多元化民众反馈平台,及时公布、跟进、修改公众所需信息,能加快权力曝光于阳光之下的步伐,“掠夺之手”便会乖乖束手就擒。
参考文献:
1.[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王义保.论国家起源的不同契约观及启示[J].学海,2004(1)
3.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4.张伟强.奥尔森的国家起源理论[J].北方法学,2009(2)
5.黄芳.集体行动困境下的市场失灵及其克服[J].行政论坛,2006(3)
6.[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7.[美]曼瑟尔·奥尔森.权力与繁荣[M].苏长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
8.纪志耿,黄婧.从掠夺之手到扶持之手[J].现代经济探讨,2001(4)
9.刘华.经济转型进程中的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研究述评[J].江苏社会科学,2001(2)
10.周文翠.论政府职能转变的两个维度[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2(3)
11.刘华.论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研究的基本认识[J].江海学刊,2011(5)
12.关越.资源诅咒、经济转型与政府职能转变[J].经济经纬,2013(1)
13.[英]霍布斯. 利维坦[M].张博树译.四川教育出版社,2008
14.[英]洛克.政府论(上、下)[M].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
1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10
16.M.Olson,Dictatorship,Democracy and Develop-ment,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93VoL 87,No.3
17.[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M].周仁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