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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劳资理论嬗变及对我国民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启示

2014-05-14张丽萍副教授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吉林白城137000

商业经济研究 2014年13期
关键词:工人民营企业劳动者

■张丽萍 副教授(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吉林白城 137000)

马克思劳资关系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一)马克思劳资关系理论思想

劳资关系也称之为劳动关系,即“一般是指私有制企业中的劳资关系,体现的是资本所有者与雇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李生林、王淑芬,2007)。劳资关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最核心的部分,是马克思关于资本所有者和雇佣劳动者关系最为本质的概括与总结。恩格斯也在评论《资本论》时指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赖以旋转的轴心,这种关系在这里第一次作了科学的说明”。

马克思的劳资关系理论主要阐述了劳资剥削对抗的关系。马克思在《1844年政治经济学手稿》中提出了异化的本质,形成了异化劳动理论。且其批判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看成是物支配人的说法,实则掩盖了人支配人的实质。接着,马克思(1847)驳斥了蒲鲁东的价值理论,深刻阐述了剩余价值的来源和资本的本质,从而得出资本和工人之间对立的结论:“一方面工人的收入在资本迅速增加的情况下也有所增加,可是另一方面,横在资本家和工人阶级之间的社会鸿沟也同时扩大,而资本支配劳动的权利,劳动对资本的依赖程度也随着增大”。然而,马克思对劳资关系全面、成熟论述的思想则体现在《资本论》中。“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资本论》实质上就是一本劳资关系理论”(谢海东,2010)。在《资本论》中,马克思通过对商品及商品拜物教、剩余价值及资本的本质、劳动力成为商品等方面进行阐述,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规律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指出剩余价值来源于工人的剩余劳动,可变资本的产物。继而,马克思从剩余价值增值过程中揭露了资产阶级和雇佣劳动者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指出了劳动和资本的本质关系:劳动从属于资本。但这种从属关系分形式上的从属和实质上的从属。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采取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其前提条件是劳动者是自由人且劳动力成为商品。这时候的劳动和资本仅仅表现为买卖关系。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即帝国主义,资本家的剥削方式转变为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劳动和资本不仅具有单纯的买卖关系,而且增加了政治统治的关系,具有了实质意义上的劳动从属于资本。

同样,马克思把资本家和雇佣劳动者的对立斗争关系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但马克思并不否认资本和劳动的统一关系。马克思、恩格斯(1972)指出:“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因此,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因此,马克思对资本的批判取决于资本从属的社会性质,也不是彻底否定资本。资本和劳动有一定的统一关系,劳动者自由的一无所有,只有出卖劳动,获取资本才能生存。没有劳动力的资本家,资本同样不会转化为剩余价值。两者统一于剩余价值的增值过程。

(二)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劳资关系思想的发展

毛泽东对中国劳资关系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其“劳资两利”思想中。“劳资两利”,是指在处理劳资关系的过程中,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应得权益,又要保护资方在合理、合法生产经营下的正当利益”(梁颖,2011)。

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劳资关系问题日益突出。中央领导核心集体关于劳资关系的思想也在不断地深化和发展。

邓小平是改革开放的引路者,是市场经济的奠基人。然而,邓小平同样也重视新时期企业市场化劳资关系的协调处理。其思想都体现在对工人利益的维护方面。邓小平肯定工人地位并指出:“必须从思想上认识工人阶级的作用,不依靠工人就无法搞好工业生产,就不可能走向社会主义”。继而,他还提出国家和企业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切实维护好工人的经济利益,做好工人的安全保险工作。企业要实现自身的社会责任,并且完善工会组织建设。同时,邓小平的劳资关系思想不仅体现在经济利益上,还体现在对工人政治利益即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决策权利的重视,以及工人最关心、最现实问题的解决等方面。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领导集体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和谐劳资关系的思想基础。其中,三个代表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是各项工作都要把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前提,充分发挥工人创造先进生产力的能力,始终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我们党所领导的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部活动与整个进程,都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这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同时,领导集体提出了协调劳资关系的具体措施以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在法律的完善方面。继之,领导集体肯定了工会组织的地位,重视工会组织的发展和完善,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管理企业,进而协调国家、企业和工人的利益。这都在一定程度上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提供了方向。

胡锦涛为核心的党的领导集体在新世纪初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该时期,企业劳资关系在总体协调的状态下出现了问题,而且这种趋势在加强。领导集体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中强调以人为本思想,这就要求任何行业、领域都要把包括工人阶级在内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其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这就要求和谐的劳资关系的构建一定要多维度地考虑,协调劳动雇佣者和工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进而缓解劳资矛盾,从而维护和保障工人合法权益。同时,领导集体也发展了工会建设思想,切实做好协调工作,扩大了领域自主权。

我国民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一)雇佣劳动者方面

首先,雇佣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雇佣劳动者的劳动不是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分离,而是随着市场的发展,其紧密性渐强。劳动者工作之余不仅要猎取行业知识,同时也要理解行业之外的其他领域的书籍例如法律。这有助于开阔劳动者自身的眼界,而且学习法律知识可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维权力量。素质的提高既可以有效完成必要的工作,也可以提升实力。其次,劳动者也要自觉注意集体意识的培养。一部分民营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了连基本生存都无法保障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出现了随意克扣工资以及拖欠工资的发放等缺失责任的行为,企业劳动者凭借个人力量是无法与企业抗衡的,需要有一定的集体意识。劳动者只有以共同的利益为基础形成必要的力量才会有强硬的话语权,对民营企业有一定的威慑性进而做出退让。其实,在民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的出现与劳动者的集体性直接关联。最后,雇佣劳动者要有维权意识。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法律意识的培养,一方面劳动者要多关注法律尤其是劳动方面的法律,积累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为自身的维权提供条件。还有劳动者要自觉接受法律知识的宣传尤其是劳动专业领域,这有助于劳动者准确掌握劳动法律知识。这两个方面都为维权做了必要的准备。另一方面,合同意识的增强。合同是劳方和资方之间的契约,是维护劳方利益和规范资方的协定。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拥有合同意味着劳动者受法律保护。

(二)民营企业自身方面

首先,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险。有些民营企业涉及到高强度、高风险的行业,这对本行业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损害,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保险是十分必要的。这也为劳动者提供生存和健康带来保障。其实,企业为工人购买保险是一个规制,是企业的一项法律义务,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其次,民营企业要提高法律责任意识。一方面,民营企业要加强工人间的法律宣传工作,提升工人的法律常识。另一方面,作为民营企业的资方人,一定要做好法律工作:遵守法律、依法经营。而不是钻法律漏洞进而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工人以及国家利益。同时,民营企业也要意识到违反法律所造成的的后果,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法律拘束民营企业的行为,而减少企业出现克扣工资、拖欠工资现象。最后,企业之间要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和检举。企业与企业之间要利益竞争,坚强企业间的监督和检举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这也是行业历来很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之一。只有提升行业间的自律才能净化行业的环境,才能使劳动者需求和利益得到应有的保障。民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需要企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尊重劳动者地位,合理规划好利益的分配格局等意识的转变。如果民营企业一意孤行、谋取私利,这损害的不仅是劳动者的权益,同样也包括企业自身的利益。

(三)政府角色定位方面

首先,政府要做好民营企业领域的立法工作。政府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从而制定符合劳动者需求的法律、规章、制度,切实解决工人们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进而维护好劳动者根本利益。政府对企业的管制做到有法可依,企业有法必依的格局,进而使企业行为得到规范和约束。立法既可以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有助于企业对法律的遵守,时刻以法律为准绳。其次,政府要制定一些必要的政策。政策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政府加大对工人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各种保险的普及度政策。政府根据国家财政情况,给予工人资助,保障工人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制定关于规范企业行为的政策。 这些企业政策是分层级的。根据不同的企业规模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因为众多劳资关系问题出自于其中,这些政策可以缓解企业的困境。再者,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劳动者利益。最后,坚强执法力度。执法是政府强有力的一项手段,有一定的威慑性。政府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任务的完成。之前,政府在民营企业方面的管理由于角色定位不佳出现了某些劳资关系问题。只有在政府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基础上加强执法力度,切实保障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执法是法律和政策实施的强硬保障,具有较大的约束力,是企业不可逾越的。因此,政府行政职能发挥对和谐劳资关系有重要影响。这也是政府解决现阶段民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的一个方向性视角。

(四)工会建设方面

首先,工会需要在资方和劳方之间形成力量制衡,扭转企业中“资强劳弱”的局面。民营企业中,工人处在被动地位,受民营企业的支配。在劳资关系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发现民营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益和利润,剥削工人,这使劳动者利益受损进而导致劳资纠纷、劳资冲突等问题。因此,工会的构建成为了一种必然性。工会是作为一支独立力量而建立的,横插于资方和劳方之间,成为协调劳方和资方关系的媒介。这对扭转企业中“资强劳弱”现象有一定的作用。其次,工会组织队伍建设力度的提升。企业工会组织的正常运行离不开人的操作。因此,工会组织人员队伍的建设关乎着工会整体的发展进程。工会组织人员构成方面需要按照一定的资方和劳方以及第三方的人数比例协调,做到公平、公正。这有助于工人在企业中话语权的提高,从而较好地维护工人利益。最后,工会积聚工人力量、增强工人抗衡实力。有经济学者提出,企业发展优劣的衡量不再是企业人数的多少,而是归咎于企业组织建设的好与坏。不管这种说法对与否,但核心在于组织在企业中重要性的重视程度。而工会作为企业的一个有着举足轻重地位的组织,在维护工人利益方面则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资方和劳方之间力量差距较大,劳方处在被动地位,且力量较为分散。工会构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协调劳资关系,维护劳方的利益。因此,工会只有将劳方们集中起来,积聚工人力量,才能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从而自主自觉地起来抗衡民营企业主,进而维护自身权益,改善自身工作的环境和工作条件。

1.李生林,王淑芬.中国民营企业劳动关系[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2.钱伯海.经济学新论[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

3.谢海东.中国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研究[M].江西人民出版社,2010

4.梁颖.构建民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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