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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矛盾的外部解决:私人利益取向集体行动的一种发生机制——以鲁北小河村 “水费事件”为例

2014-05-12尹洪禄

天府新论 2014年3期
关键词:集体行动水费小河

尹洪禄

一、文献与问题

社会学有关集体行动、社会运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一是它为什么会发生,二是它的发展有什么规律以及社会后果如何。早期的研究以第一个问题为主,晚近的研究则更关注第二个问题。〔1〕前述判断主要是针对西方社会而言的,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中,这两方面的研究同样亟需。对集体行动的发生机制的研究,宏观上可以分为三种研究视角,即结构主义、功利主义和建构主义。在这方面,曾鹏等研究者曾做过较为详尽的梳理。〔2〕在理论视角上则呈现了心理、理性、结构与文化四种研究取向。

基于中国集体行动经验所做出的分析框架中,有“压迫性反应”、“面子”、“气”、“情感”、“怨恨”等。〔3〕〔4〕〔5〕〔6〕〔7〕刘能曾结合中国转型时期都市社会的特定社会情境,建构了一个“理性变量-动员变量-怨恨变量”的本土化解释框架。曾鹏、罗观翠则以建构主义为基础,提出了一个以“共意动员与行动动员”为主要脉络的集体行动综合模型。〔8〕这两个框架在中国社会情境中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但何艳玲则认为,这两者实质上并无较大差异,如刘能的“理性变量”实际上是 (潜在)行动者基于现有社会结构的理性选择,而怨恨变量和动员变量则贯穿于曾鹏所指的“共意动员”与“行动动员”过程中。结合孙立平曾提出的“动员能力生产”研究假设,何艳玲提出了一个“动员能力与反动员能力共时态生产”的分析框架。〔9〕这些分析框架各有所侧重,也各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其更多侧重于理论分析或理想类型的想象,在现实案例的对应方面稍显欠缺。

对于研究农村地区的集体行动而言,税费改革具有分水岭式的意义。早期集体行动的产生原因之一就是反抗性的,是在既有利益失衡格局里的被迫反应。而随着农业税的取消以及一些惠农政策的出台,集体行动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也在变化,“其中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主动追逐利益以及以维护某种价值为目标的集体行动逐渐增多”。〔10〕税费改革后的乡村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和困境。税费改革前,我国乡镇与村委之间总体上是一种明显而强烈的上下级行政命令关系,或者说是一种行政化的乡村关系。〔11〕税费改革后,这种形式上以及具体生产领域的行政干预明显减弱,随之的是其间关系趋于松散,村镇干部的关系也由以前的显性转为隐性。税费改革的目的之一本是让乡村干部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为百姓服务,但实际的情况却是,由于考核机制与财源结构等方面的变化,他们要么将精力放在应付上级检查上,要么放在个人谋利上,干群之间的关系并未有好转。这正如周飞舟所分析的,税费改革表面上是国家和农民关系的改革,实际上是针对基层政府的改革,改革的结果是使得乡镇政府处于“半瘫痪”状态,政府不是能够更加完善、周密地提供公共服务,维持一方平安,而是在国家和农民中间造成一种“真空”状态,这是改革的意外后果。〔12〕

由此,在研究这段时期农村集体行动时应将税费改革、乡村关系、文化背景等诸因素纳入同一分析框架,关注集体行动发生的新特点,进行典型性分析。余成普根据引发因素和目标指向的不同对集体行动做过一个简单的四分法,归结起来主要是两类:一是共同利益取向的集体行动,二是私人利益取向的集体行动 (见表一)①文章基于其研究个案和写作方式的考虑,用的是“群体行动”一词。本文此处仍沿用学界更为常用的集体行动术语。。其文认为,共同利益目标指向的集体行动的发生机制无论是私人利益引起的还是共同利益引起的,相关的案例和研究都不鲜见,但是,对于由共同利益引起却是私人利益目标指向的集体行动,从逻辑上说发生的可能性很小。〔13〕一般来看的确如此,因为“纯粹私人或个人的利益可以通过个人的、没有组织的行动来增进,而且通常更为有效”。〔14〕既有研究案例也的确多由共同利益引起。然而,那种由共同利益引起、但却是私人利益取向的集体行动尽管“从逻辑上说发生的可能性很小”,但现实中还是可能发生的,本文案例即具有此特征。

本文无意去验证余文的研究模型是否完善或准确,而是藉着其研究模型的启发,采用嵌入性单案例研究方法,通过对这一特定背景下发生的特殊案例进行“过程——事件”的分析,去发现其中可能“隐藏的文本”,并讨论纯粹私人或个人利益取向集体行动的发生机制。

表一 集体行动的一个简单分类

二、案例的表象呈现

2007年7月某日,鲁北小河村,②遵从学术规范,本文对所涉及地名和人名等做了技术性处理。在人名处理上,将水费收缴方称为S,抗缴方称为K。村临时负责人S1③S1,男,时年39岁,身体强壮,皮肤黝黑,过去经常与人打架,人称“黑司令”,曾因盗窃、贩卖假钞而入狱,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带领十多人的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各家各户上门收缴水费。④此处的水是指农业灌溉用水,而非人畜饮用水。水费的收取并不顺利,因为除了大部分村民拖延不交,还有一些村民联合起来组成了一个小联盟,采取了舆论造势、联合村民签名拒交等手段来阻抗水费收缴工作。最后双方坐到了谈判桌前。谈判过程中收费一方处于被动局面,但到了最后阶段,抗缴方的几个核心成员先后以不同方式表示自己要缴纳水费,有的甚至当场把现金拿了出来。从旁观者看来,这对抗缴水费的村民是一次功亏一篑的妥协或失败,但从那些抗缴村民骨干的表现来看,这个结局似乎很自然,甚至正是他们所期望的。这是发生在取消农业税之后的事情,小河村之前从没给政府出过“难题”,但他们为什么会在取消农业税、负担更小的时候采取这样集体性的抗争,为什么又在占据有利的形势下选择了“放弃”?

(一)小河村概况

小河村位于鲁北平原,全村人口四百余人,人均耕地少,村民以做生意或外出打工为主。在经济欠发达的鲁北地区,小河村的经济状况相对要好,生活水平高于相邻几个村落。村北约1公里是东西走向的省际公路,村东不远处则是南北走向的乡间公路,然而在两条公路与村子之间却仍然是土路,一到下雨天便泥泞难行。至于没通公路的原因,村民的解释是“没有正经人管事”。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该村对公共设施、林地等进行了变卖,后来除了几十亩“机动地”外已基本没有集体财产。全村时有党员8人,但村内没有支部也没有村支书。①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K1曾长期担任村支书,后因村内矛盾辞职后小河村便没有了支书和支部。对在镇政府上班的朋友的访谈结果是,这种情况一般会有包村干部或其他政府工作人员代理书记一职,但小河村党员称不知情,并且已有多年未有组织活动。到后来,小河村更是既没有村两委办公场所,也没有正式村委人员,一般是镇上临时指定一个人来做事,也就是做“收税、收费、下通知”之类的事情。小河村两委事实上呈瘫痪状态。受此影响,小河村的灌溉用水也开始成为难题。事实上在村南1.5公里处就是大沙河,河水来自黄河,但由于大沙河与村之间的沟渠不畅,往常需要不断疏浚、维护,随着村民外出打工、做生意现象渐多,田地荒芜,沟渠荒废,灌溉成本上升。村内矛盾纠纷的增多更使这一问题凸显,全村也呈现了村庄价值生产能力较弱的“原子化”状态。〔15〕

(二)水费事件的过程与结局

灌溉成了难题,但在水费的缴纳方面,2006年之前却并不棘手。税费改革前,②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步伐落后于全国总体进程,自2006年开始全部免除农业税。水费的收取是和农业税、三提五统等税费合在一起,村民最关心的是缴纳的总额而非具体项目,何况很多村民并不知晓具体收了哪些项目。税费改革后情况有了变化,2006年的水费便是作为单独一项来收取的。可以想象的是,村民们对此表示了异议和抵制。由于强行收取会背负骂名,时任村临时负责人在收取时“表现不力”,并在年底被免职,而更换S1作为村临时负责人。如前述,S1在收费时同样遭到村民的质疑和抵制。人们既对收费的合理性进行质疑,更对补收2006年的水费表示不满:

当时我就问了他一个问题呃,我说为啥要交水费呢,咱又没用黄河水!这个费交不着啊!S1说:没用黄河水那是咱村自己的事儿啊,人家黄河水可是放过来了。我说你放过来管啥用啊,我又没用,没用水凭啥交钱啊。还收去年的呢,都过去的事了你凭啥收?!(资料编号2007070902)

S1领着包村干部及管区③属乡镇的下一级,派出机构,一般将几个行政村统筹管理,称为一个管区。工作人员马不停蹄四处催收,但收效甚微。需要说明的是,村里有几户人家是S1不着急去收的,他们不会给S1出“难题”,而是或明或暗地支持,这几户分别是S2、S3等。但与此同时,反对的声音开始出现。

1.反对者的出场:抗缴一方

村民K2、K3、K4、K5、K6等人是最早采取行动的,他们几个平时关系不错,相互间走动频繁。在水费问题上他们获得了两个重要信息:一是镇政府为促进水费收缴工作,允许各村留取20%的份额,这将可能被S1得到;另一个信息则是,本县一乡镇某村与小河村情况相似,也是没有使用黄河水灌溉,他们抗缴水费,最后使得镇领导带领村镇干部负责看护沟渠,挨家挨户给浇了一遍田地!这个消息给了他们极大的鼓舞和启示,他们也决定效仿,以不让S1得到这个好处并争取解决小河村以后的灌溉问题。村民们很快知道了这两个信息,他们对前者反应并不强烈,甚至已然习惯,但对第二个信息颇感兴趣,似乎本村也可以实现那样的结果。很快地,抗缴水费一方的骨干成员就有了十多个,他们首先采取的策略是,联合签字以保证参与者不得擅自缴纳水费,并且发动更多的村民拒交。

抗缴水费一方的行动消息很快传到S1那里,他也相应加大了水费收取攻势。此后几天,收缴水费人数增多,气势加大,一度多达十余人。与此同时,其更加频繁地通过村大喇叭加大宣传力度打“攻心战”:

S1:……必须得交,不交不行!这是上面的任务。你那些在背后乱嘀咕的,你不用想啊,你抗不住,你别想好几户串通着不交,我都知道你是谁啊,你自己小心点!我也不是想找仇家,这就是这么个事,我也不说难听的,你都快点交上啊!等也白等啊!(资料编号2007070801)

但遇到的问题是,村民们多采取了“弱者的武器”,以躲避等方式来消极抵抗。同时,抗缴方也采取了更加公开的方式,在村口大树下、水湾边等村民容易集中的地方公开宣传他们的认识和主张:

俺们几个都没交啊,咱不交这个,这又不是皇粮国税,那个不交不行,那个是违法的事儿,但这回这个不一样啊,这不是税啊,他这不该收的费就是乱收费啊,中央正在管这个了,到时候咱一告他们 (指镇政府),就得把他这个官帽给掳了去,咱都不怕这个。……都不用怕啊,你别看他们呼啦啦一大帮子人,光吓唬胆小的土老百姓呢,咱们又没犯法,他不敢咋着咱啊!这个不该交的费不用怕啊,他们不敢抓人搬东西,他们要是说话不好听都不行,我直接不让他们进门,我不允许你进来你就是私闯民宅!我打折你腿都没事!(资料编号2007070901)

他们通过这种方式公开表达自己的观点,并热烈地谈论着那个“成功”的村庄,让那些犹豫的村民看到希望。后来,他们采取了对收缴方更为明显、更为直接的破坏行动。如在收缴方开始工作前他们就开始行动,提前到收缴方欲进入的村民家里转一圈,说一些如:

“我们都还没交,不要听他们在喇叭里吆喝,那是骗人的,其实交上的没几户,都不交他们就没法啊,别理他们就行。” “我们给‘小么哥’①小么哥,齐鲁电视台方言民生类节目《拉呱》的主持人,节目以新闻、文艺一体化的方式表现普通百姓的喜怒哀乐,内容以曝光、调解纠纷居多,在山东农村地区广受欢迎。打电话了,过几天就来曝光”

之类的话,以此方式给该户村民壮胆。这种做法比较有效,同时让收缴方感到很无奈,抗费一方既没有发放宣传材料也没有与收缴方正面冲突,他们采取这种“串门儿玩”的方式,使水费收缴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停滞状态。

2.谈判桌上有文章

水费收缴工作陷入困境,几天后,先后有包村干部、管区主任等多次到抗费精英家里进行游说、劝服,没有效果。后来抗费方提出条件是要与镇领导见面。最终副镇长来到小河村,并到了事先约好的K3家里。谈判开始并不顺利,因为村民们坚持事实上没用黄河水和“没用黄河水就不该交水费”,使得谈判陷入僵局。但后来抗费方逐渐把话题转向对S1、S2等人的不满上,如认为S1这种人“不地道”,不该做村负责人。副镇长于是接着抛出问题,即为什么小河村用不上水?主要责任还是小河村自己的问题,要选出个好班子。对此,抗费方大多表示了认同。副镇长也表示了对小河村目前状况的关心,和对以后选举出好班子、治理灌溉沟渠等方面的支持。于是抗费方K2、K3等人先后表态:有了领导的关心,村里的事就好办了,同意这次先把水费交上,下次选出个好班子。此后的发展不言而喻,在得知事情的结局后,其他村民莫不顺利把钱交上。水费事件至此告一段落。

综观整个事件的过程尤其是最后的结局,存在着许多问题令人费解。从抗缴一方的角度来看,明明是形势大好,为什么却又做出了让步?为什么谈判的焦点从是否该交费转到了村班子上?他们这次抗争的焦点和目的究竟在哪里?水费事件的背后另有隐情。

三、村事纠纷:水费事件背后的复杂线索

(一)小河村的无治状态

肖唐镖曾对“什么人在当村干部”做过一个比较详细的分析,认为解放初期重家庭出身和政治积极性,后来注重发展经济和致富能力,而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在村干部人选上看重的则是“能否镇得住地盘”。〔16〕与此相似,小河村两委主要干部情况是:在村支书一职上,从上世纪80年代至1997年都是K1在任,但自1997年他与S2打了一架后元气大伤,被迫辞职,而其他党员均不愿涉足此职位,因为“没啥好处,却太危险”,于是小河村中再无村支书,同时党支部也处于瘫痪状态。在村主任一职上,S5(S2的长子)在1989-1996年期间任职,正是在这段时间村里的林地等公有资产被变卖,其行为引起村民不满后,其父S2设法任此职务为其“摆平”。但到2000年后基本也处于空缺状态,甚至一度连临时负责人都没有,一些大的矛盾恩怨也在此期间发生。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没有其他村民有能力以及对这些职位有意愿吗?贺雪峰认为,村干部的任职动机大致有二:第一是经济动机。一般来说,能否获得经济收益取决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种:一是村集体经济是否发达,发达的村集体经济不仅可以保证自己报酬的兑现,而且可以通过掌握集体经济的权力来获取灰色收入;二是当村干部是否是一个相对有较高收入的职业,可以及时兑现的相对较高的村干部报酬,使村干部职位成为具有足够吸引农村能人来竞争的位置。第二是社会动机,比如考虑当村干部可以带来的面子、荣耀和为自己人做事以及实现自己过去的志向等等。〔17〕小河村的集体财产已所剩无几,经济吸引力不大,而由于村干部职位已逐渐演化为负面角色,所以非经济吸引力更差。

(二)近年的主要矛盾纠纷

1. “就打你这个‘芦花鸡’”:S2与 K1的矛盾

S2在村中口碑不好,村民评论其“为人不地道,连一家子的 (指同族)都坑”。其子S5曾担任村主任一职多年,正是在任职期间其变卖了村里的林地、水泵等集体资产,并为自家圈占了多块宅基地。K1与S2年龄相仿,曾多年担任村支书,因年轻时气盛好斗被起绰号为“芦花鸡”。K1在与S5共事时二人之间便因经济、权力等问题而矛盾不断,但因S5家族比较强势,所以S5是事实上的“一把手”。在1995年左右S5变卖集体资产时,二人因收益分配等问题而矛盾升级,K1遂被完全架空权力之外。失势后的K1非常不满,多次扬言要将一些事情“抖搂 (揭露、说)出去”,双方的矛盾加剧。

1997年夏天,K1在路过S2家门口时,被S2时年12岁的孙子用脏话诅骂。K1追赶至其家中,却被闻讯出来的S2一家殴打,并被质问“为什么跑到家里来闹事?竟然背后里打小孩子,就打你这个芦花鸡”。事情发展到最后是两家人打起了群架。但S2人多势众,将K1一家打得鼻青脸肿并把其家里的东西砸得一片狼藉。此时,混乱的小河村竟无人愿意和敢于出面劝架,只是事后才出来收拾残局。此事让K1深感窝囊而多日卧床不起,只是这种村内纠纷也很难有更好的解决办法,但两家从此结仇。

2.“差点儿出人命了”:S2、S3与K4的矛盾

事情起因于养殖肉鸡的销售方面。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村民大规模养殖肉鸡,这种鸡吃得多、长得快,一般50-55天出笼,提前出笼则重量不合格,拖后出笼则吃饲料多但增肥慢,会影响收益,因此保障销售渠道很重要。2000年夏天,当地肉鸡市场行情大跌,但那些已经上笼的鸡却必须喂下去,于是出现“卖鸡难”问题。村民K4托人联系了某贩运商,但是,在贩运商开车进村后却一时没找到K4家门,问路时被S2了解情况并领到自家。闻讯赶来的K4与S2发生争执,最后以折中的方式两家各装一半,但也因此结下了怨恨。此后两家又发生过几次争吵。矛盾的爆发出现在2000年秋天,K4的二儿子在某次贩鸡①“卖鸡难”风波过去以后,有一些村民不再养殖肉鸡,而是改做了贩运生意。时与S5、S3发生了摩擦,最后双方动了刀子,结果“楞的怕硬的,硬的怕不要命的”,S2的两个儿子一个被捅中大腿,一个被捅到腹部肠胃,后动手术并住院数月,而K4父子则仅受轻伤。事后双方均设法调动关系去“摆平”,最终的处理结果是:双方均有过错,K4赔付S2几千元的医疗费。

3.“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关于S1

自2000年的“差点儿出人命”事件过后,S2在村中的形象、地位大跌。S2等人也比以往低调了许多,随着年纪增大,他在一些事上转向了幕后操作。如前文所述,小河村的干部职位对能人、“正经儿人”没有吸引力,但仍有村民愿意担任,只是由于S2家族比较强势,得不到其家族“刺儿头”S2的支持,一般人很难如愿。自S2转向幕后,先后默许、授意了S3、S1等几人来担此职务。S1家境较差,其家族里“光棍子好几个”,其本人也是三十多岁以后才结婚。此人曾以爱惹事、能打架而出名,后因偷盗和贩卖假钞被判刑,出狱后的S1表面形象大为好转,“爱说爱笑,嘴很甜”,但是更加地“手脚不干净”,以间接方式欺压村民的事渐多,自2006年底开始担任村临时负责人后更是如此。一些弱势家族的村民大多不敢和S1正面冲突,“惹不起,躲得起”,因为眼前损失点没什么,如果真的把他得罪了,那个损失可能更大。

(三)水费事件之前:卖土与“打了村里女人”

前述的矛盾纠纷已逐渐嵌入小河村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了无治生活的常态,村民们对此也已基本适应。但适应不等于接受,在这种无治生活的背后其实怨恨正在积蓄,只是在未积蓄到一定程度或者尚未有突破口的时候而呈一种表面的静态。刘能曾对中国乡村爆发集体行动的条件因素做了一个理论模型,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怨恨水平及其历史净平衡”。〔18〕而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这一点也可以找到依据,虽然中国人是讲求克己复礼、忍让互容的,但也并非是一味退让,倘若对方“给脸不要脸”、欺人太甚的时候,当自己无端蒙受冤抑、遭受轻贱的时候,这种克己复礼就可能变成忍无可忍、拼个鱼死网破。前文提到过K1与S2的矛盾纠纷,其实自那以后两家之间的摩擦仍然不断,只是更多时候K1均采取了忍气吞声的做法。不过K1的这种软弱并没有被村民耻笑,反而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理解和同情。在这种无治的混乱状态下,小河村其实在形成着一个怨恨的“气场”。〔19〕

怨恨的一次集中释放发生在2007年春天,这也为此后的水费事件埋下了伏笔。当时,S1、管区副书记S4和几个村民在村北沟渠上测量并撒上了白灰线。第二天,他们雇佣挖土机和翻斗车来进行施工,但被匆匆赶到的K1老婆及儿媳妇阻止,双方发生了争吵:

“我问他们:你们这是干啥呢?咋把灰线撒到俺地里来了?S1说:婶子,我这忙着还没顾得上和你去说,咱不是浇不上地吗,把这个大沟挖挖就好了,这是个规划啊。我说你规划也不能把俺家地挖了啊,那不中!S1说以后再给你从别处补上来。我说那也得先让俺把麦子收了,再说这是全村的事儿,人家都同意吗?这时候管区副书记说:你这个村民不要阻挠开展工作,刚才都说了这是个规划,能因为你个人耽误全村的事儿吗!于是就吵起来了。后来我坐到那个挖土机的大铲子斗上,说你要挖先把我挖了吧。副书记就过来推搡我,把我推到柴火垛上,把我脸都划破了。后来知道我小手指头也折了,当时着急没觉出疼来,俺儿媳妇就赶紧回去叫人了……”(访谈对象K1老婆,资料编号2007092202)

S1挖沟的真实目的是卖土,当时镇政府搞开发区需要土方,而小河村离建设工地较近,具有地理优势。因为管区副书记S4说话较难听,并且“打了村里女人”,惹火了村民,于是被众多村民追打。S4跑掉后,在一些村民的鼓动下约有七、八十口男女老少到了镇政府,将大门围了起来要求交出S4。几番交涉劝阻不成,最后乡镇书记出面说他跑掉了,但保证一定要找出他并按相关政策处理,于是村民乃逐渐散去。

四、私人利益取向的集体行动何以可能

(一)村庄精英的行动逻辑:内部矛盾的外部解决

小河村水费事件的发生既是偶然的,又是必然的;既是部分人不得已而为之的反应,也是部分人蓄意而为另有所图的行动,而正是后者使得这次事件最终得以发生并具有了意义上的典型。可以认为,小河村的集体行动之所以戛然而止、“功败垂成”,原因在于这次事件从根本上是一种假意抗争,①这主要是对事件中领导者而言的,因为正是由于他们的存在才使得该事件得以发生。就事件中的普通参与者来说,并不排除其具有真实抗争意图的可能。因为精英主导着该事件的发生和走向,所以,此处可以用假意抗争来概括整个抗缴一方的特点。因为此次水费事件虽然在外在的表现形式上是一种抗争,但其内在的意思表示却并非如此,抗争的目标所指与实际的利益取向是不同的,所以,这是一次假意的、另有所图的抗争。这次抗争的指向,似是针对乡镇政府,是对不合理政策的一种反抗,但实为针对小河村内部的村事纠纷,是为了打压自己的“仇家”或是以后可能对自己不利的人。水费事件是村内矛盾的一次集中体现,作为抗缴方而言其矛头指向都是一样的,即通过抗缴水费来打击S1、S2或S4,但其内在的意图却并不尽同,大多有自己的“小算盘”在里面。在抗争的精英群体中,除了少数几个属“路见不平式”,〔20〕其他的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怨恨释放。这主要是指K4、K1及其弟弟K5。K4一直是抗缴一方的积极者,K1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这次行动,但“人人都知道K5是为了给他哥K1出气”。K5时年43岁,一直做皮货生意,生活条件优越:

“你说我为啥管这个啊,还不是为了俺哥吗,你说他这好几个事儿多么丢人啊,俺都觉着抬不起头来!我要是为了我自个我才不管这个呢,为了这个我耽误多少天啊,我一个人才交多么点水费,我卖皮货一天也比这个挣的多。关键是这不是一码事,太欺负人了。这不正好K2、K4他们都想弄,就弄起来了。”(访谈对象K5,资料编号2007092203)

二是经济利益。出于经济利益考虑的主要是K6、K7、K8等人。他们近一、两年内或者有盖新房的打算,或者是想多承包一些土地,但是先例已经告诉他们,届时S1、S2等人很可能会借机敲诈。若因此而产生经济方面的损失,会让人感到极不光彩,“在村里很窝囊”。能通过抗缴水费而打击S2、S1,或者把他从这个临时负责人位置上“搞下去”,这正是他们所希望的。

三是权力企图。这主要是指K2和K3两人。对K2来说,他一直对村干部职位抱有想法,尤其是他的两个儿子都快到了结婚年龄,他担心届时S1会在一些事项上刁难他,这在农村是常有的事情。K3的情况则是,他近几年来一直在镇上经营包子铺,但是效益并不理想,尤其是出过两次车祸后身体状况较差,所以想在村里找点事儿干,因为“总比闲着玩儿强”。此外,一个在当时尚待确定的说法是:他们对村干部退休金怀有想象。①当时的一个传言是,若村干部能持续在职五年以上,则退休后可每月领取一定数额的退休金,在该县,一些乡镇正在进行试点。访谈中有多位村民提到了这一点。在双方最终谈判时,K3在大部分时间里均保持沉默状态,而K2更是在谈判陷入僵局时首先提出“既然镇长都来了,不管怎样水费要拿上”。因为他们不想把事情搞大,那样不仅不好收场,而且对自己的“小算盘”不利。谈判是在K3家里进行的,他事后称“谈判是在我家里,我不交不好”,这样的解释不无道理,但其实谈判地点的选择是K3主动提出的。从以上几点都可以看出这次假意抗争中的权力期待因素。

上面三种类型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抗缴方的每个村民都可能有自己更深层的算计,但是,他们相似的一点是,都想把以前内部的矛盾通过这次外在形式来解决。在这次事件中,他们反抗的是水费,但针对的是S1,他们不满的是乡镇政府,但打击的是S2或S4(见图一)。

图一 “水费事件”中的矛盾冲突示意图

在面临治理危机的中国乡村,“冲突已成为当下农村的突出问题”,〔21〕冲突发生的原因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村民、村干部之间的纠纷,也有对乡镇政府的反抗,但如小河村一样以通过对乡镇政府的表面反抗形式来解决内部矛盾的似乎并不常见。在既有的田野案例和学术研究中,农民的反抗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斯科特所说的“弱者的武器”,这些武器共同的特点是很少或不需要相互协调和事先计划,所使用的是不明确的表达和非正式的网络,常以个人为行动单位,避免与权威有正面的对抗;〔22〕二是上访,尤其是成规模的越级上访,李连江和欧博文的“依法抗争”〔23〕和于建嵘的“以法抗争”〔24〕均对此作了分析。但是,在本文的水费事件中,这几种解释框架均不适用。因为在这里的抗争或反抗是一种假意抗争,是另有所图,其表面矛头所指向的问题都不是真问题,假意抗争的真实矛头指向其实在于解决内部的矛盾,只是选取了这种矛头对外的方式而已。简言之,小河村水费事件中的矛盾纠纷其着力点在于内部,只不过是乡镇政府为此提供了一个公开化的平台。

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在谈判的最后,抗缴方会逐渐转变自己的立场去附和镇领导的观点,并承诺交上水费。站在他们的角度看,这是合理的,尤其是站在K2、K3的角度更是如此。因为他们在这次事件中另有所图,他们一方面想打击S1和S2,同时更有对此职位的期待,他们要把这件事情“问题化”,〔25〕但又不能“过了头”以致使自己处在与乡镇政府完全相反的立场,所以,在谈判中他们同样要“踩线而不越线”,不能把事情做到极端,毕竟,虽然S2等人被打击了,但职位最终还是“镇上说了算”。而他们理想的结局是,通过这次谈判既让镇长“知道咱村的情况了”,又表达了自己的“决心”或“忠心”。

(二)普通村民的行动逻辑:无成本付出与可能收益

刘能认为,“政治机遇结构”变量和“对成功的预期”变量构成了潜在参与者“参与的理性计算”变量,其中,“政治机遇结构”变量指示了参与所可能付出的成本的界限,而“对成功的预期”变量则指示了集体行动带来预期收益的可能性,据此,在判断集体行动的参与时存在着四种可能的局面,其中一种可能便是“假想的无成本、收益未知”情况下潜在参与者会选择“参与”。〔26〕在小河村水费事件中,普通村民的要求很明确,那就是希望不交水费,减少经济支出,所以,他们的选择也很简单,那就是参与,只不过这种参与的方式比较特殊,即“不作为”。

对普通村民而言,这其中最主要的仍然是参与的成本收益问题,普通村民的成本付出几乎为零,他们只需要采取“弱者的武器”,尽量延迟交纳即可,这是一种“不作为”的作为,而无论事件的结局如何他们都不会损失什么。在收益方面,倘若最后村庄精英们抗缴成功,则普通村民可以共享收益——这里并不存在“搭便车”现象,因为普通村民的“不作为”即是对抗缴一方的“支持”与“配合”——即便最后不成功,对普通村民而言也没什么损失,毕竟这种水费的数额并不算大,何况前些年一直是在交纳的。所以,在成本、收益的权衡下,这种“不作为”成了众多普通村民的选择,除此外的选择都将是不经济的。

(三)谁为抗争提供了机遇

不同空间、不同时间里发生的集体行动其动力机制和核心要素很难一致,“影响社会运动产生和发展的因素之间不存在一种非历史性的、一成不变的联系”。〔27〕在本案例中,水费事件之所以能够发生,除了整个社会、村庄所提供的一个特殊背景外,“机遇”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塔罗认为,与斗争紧密相连的更多的是集体行动的机遇,而不是人们所遇到的持久的社会或经济的因素。〔28〕在小河村的水费事件中,机遇的出现源自于乡镇政府。

一是时任村镇干部传统粗暴的工作方式。税费改革前,在上级政府硬性任务的压力下,许多地方政府软硬兼施,采取各种办法征收税费,如“拔钉子户”、成立“小分队”等。〔29〕这虽然不是最合理、合法的方法,但却可能是最有效的方法。随着税费改革的开展以及现代传媒信息的发达,农民的认识有了改变,权利意识逐渐增强。这需要村镇干部在工作方式上要有相应的变化。但在这次水费征缴中,村镇干部仍然沿用过去的工作方式,如在“大喇叭里骂人”、“十几口子往家里闯”、“还叫上警察吓唬你”等,这不仅没有实现顺利征缴的目的,反而进一步激起了村民的厌恶和逆反心理。

二是时任村镇干部尚待提高业务知识水平。在村民的认识里,收水费是因为用了黄河水,所以,“没用黄河水就不该交水费”,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但据笔者查阅相关文件并咨询有关专家后得知,即便没用黄河水也是应该交水费的。在《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滨州市实施<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等政策文件中可以看到,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而所征收的水费主要是用于防汛、河道治理等方面。在水费事件的谈判中,除副镇长曾提到过“大江大河的治理不得花钱吗”并被村民以“那是国家的事儿,你这是收的用黄河水的钱”而反驳后,其他村镇干部均无人再提及此方面。笔者无从得知他们忽视或遗忘这一事实的具体原因,但少了这一水费征收的重要依据,他们便把自己推到了“理亏”、“乱收费”的境地上。

三是特殊人物的出场和行为。在春天的卖土和打女人事件中,管区副书记S4是“主角”,他在村民的评价里是一个极为负面的人物。这次的水费征缴中,S4仍然是主要的负责人,而他在村口大喇叭里的喊话以及在征缴过程中的官僚习气更是让不少村民气愤不已。可以说,S4的个人因素增加了水费征缴的难度,这是偶然的,也是必然的。

以上因素的交互影响和勾连,既为抗缴方提供了更多的话语主动权,也构成了此次行动的机遇。于是,在抗费精英的另有所图下,他们开始了假意抗争,使得这次集体行动得以可能。

五、结论与讨论

共同利益取向的集体行动大致路径是,参与人员共同利益受损和行动积极分子动员,然后发起集体行动,其目标指向是共同利益。对于私人利益取向的集体行动,尽管大多数理性主义学者认为其要么是例外、要么是不可能,但余成普通过对一个医疗纠纷案例的研究来证明了其可能及具体发生机制,他认为怨恨的生产和对怨恨的解释、其他途径的不可行或想象的不可行、有成功的先例等几个因素可以解释为什么采取集体行动,而强关系的介入使得私人利益 (微观)和集体行动 (中观)连接起来,集体行动成为可能。

与余文研究的不同之处在于,本文案例中的集体行动是私人利益取向、但却是由共同利益引起的。尽管“纯粹私人或个人的利益可以通过个人的、没有组织的行动来增进,而且通常更为有效”,〔30〕故这一类集体行动“发生的可能性很小”,但在小河村这样一个特殊的场域中还是发生了。通过前文分析可以看到,这一特殊类型集体行动的发生机制除了具有如怨恨的生产和解释、有积极的领导者、有成功的先例等共性原因外,还具有其特殊的引发因素。

首先是事件发生的特殊背景。自2000年以来的农村税费改革及农业税的最终全面取消,使得基层政权的性质从“汲取型”到“悬浮型”,〔31〕乡镇财政从“向下要”到“向上要”,〔32〕乡镇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变得非常微妙。在这种背景下,再强行收取“无理无据”的水费,势必激起农民的强烈反应。其次是村规民约等传统约束力量的式微及新整合机制的缺失,这使得村庄内的怨恨渐增进而增加了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再次是该集体行动成本的低廉,这使得行动的选择更为容易。小河村虽然是一个农村社区,但大部分村民并不以务农为生,这次交纳水费的额度并不算大,不至于将村民逼到“活不下去”的地步,该集体行动发生的导火索更多是基于村庄的面子考虑。对抗费精英而言,他们物质成本的付出很小,何况此次行动的背后主要是为了私人利益的谋取或私人矛盾的解决;对普通村民来说,他们只要选择不作为便可以配合、支持此次集体行动。所有这些,均使得该集体行动的发生在成本上不存在障碍。最后,机遇的作用不可忽视,在此次集体行动中,乡镇政府的工作方式、特殊人物的出场等都为此次集体行动提供了机遇,这使得行动的发生显得更为“有理有据”。

与城市业主维权、村民集体上访等这些较为常见的集体行动一样,本文的引发因素也是由于共同利益,但其不同在于,本文案例中的集体行动是十足的私人利益取向的。该事件的引发因素是由于共同利益——水费以及由此引申出的村庄的“面子”,但这只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上的表现,其实行动的实际取向却是私人利益的——从行动的一开始,作为行动领导者的精英便有着或同或异的私人利益考量,有着各自的算计。而正是借由“内部矛盾的外部解决”这样一种假意抗争和斗争策略,他们领导了这次集体行动的发生,并主导了集体行动的走向,从而使得这次行动具有了不同于以往集体行动特点的典型性。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行动个体间的博弈,小亲族在其中也具有明显影响。而由于研究身份的限制,在对收费方的访谈上稍显欠缺,好在这并未影响到对整个事件的呈现。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尘埃落定,新农村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当前正如火如荼,离开了农村税费改革这样的特殊背景,这种类型的集体行动是否还会发生?这是值得进一步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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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莲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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