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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证手段在供电企业维权中的运用

2014-05-09Article窦百文

河南电力 2014年11期
关键词:鹤壁公证处电费

文 Article_窦百文

核心提示公证具有法律赋予的证据保全功能和公证债权文书功能,使得公证证据在诉讼或者非讼案件处理中具有免予审查的证据效力优先性。鹤壁供电公司充分认识到公证的上述功用,在查处窃电、催收电费、保护电力设施等供电企业生产经营的诸多环节中,通过与公证处建立常态合作机制,充分运用公证手段维权,提高公证效率,降低公证成本,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公证维权管理流程。公证手段日益成为维护供电企业合法权益的利器之一。

供电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主体,早已没有了行政职能。在电力建设直至电力供应这一电力市场链条中,供电企业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产生争议甚至诉讼在所难免。供电企业在讼争中维护合法权益,最重要的莫过于及时收集并固定证据,因此,寻求获得或者固定证据的有效手段,就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笔者通过多年工作实践,愈加发现公证手段是供电企业获得或者固定证据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在供电企业依法维权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日益成为依法维护供电企业合法权益的利器。

一、运用公证手段的法律依据

公证手段能够成为供电企业的维权利器,本质在于公证文书有法律赋予的证据保全功能。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保全证据的事项可以申请办理公证。保全证据的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对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采取一定措施加以收集、固定并保管,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申请保全的对象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情况等。结合供电企业实际,换句话通俗地表述,就是指公证机构根据供电企业的申请,采取拍照、摄像、记录证言等措施,及时固定相关事实,从而证明企业合法权益被损害或者企业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违约等事实。

公证的证据保全功能是由其法律属性决定的。根据《公证法》第二条之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据此,公证机构对事实的确认,是依照法定程序,经过严格的审查后作出的,一般都具有真实性。当事人以公证文书证明其所主张事实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必再对该文书进行审查,也不必再要求该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足以推翻公证文书的相反证据,否则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将该公证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经公证的证据在诉讼中具有免予审查的法定优先效力,并且经公证的书证对事实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二、供电企业运用公证手段维护权益的方法

公证的证据保全功能在供电企业维权实践中可运用于诸多领域。以鹤壁供电公司的实践为例,正是认识到了经公证的证据具有免予审查的法定优先效力,多年来,无论是保护电力设施、催收电费还是打击窃电等违法行为,无论是诉讼还是非讼案件处理,鹤壁供电公司运用公证手段及时固定相关事实,已经成为常态。鹤壁供电公司在较大范围内充分运用公证手段,迅速固定相关证据给相对方以压力,力求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避免诉讼。即使争议无可避免地到了诉讼阶段,经公证的证据也是争取胜诉的证据链极为重要的一环。

公证手段在保护电力设施、催收电费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公证送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自然生长高度可超过安全距离的高杆植物的行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屡禁不止。鹤壁供电公司由公证处工作人员配合,向种植人或者建设者送达《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告知书》,基于此事实作出的公证文书可证明供电企业尽到了法定的告知义务。催收电费时,鹤壁供电公司员工向拖欠电费企业负责人送达《停电告知书》时,通常说如下一番话:“您好,我们郑重提醒,公证处派员见证供电公司向你单位送达《停电告知书》,即使您不签字,供电公司仍依法尽到了告知义务。您单位不按照《停电告知书》内容履行义务,供电公司将依法中断供电。谢谢合作!”听到这番话,尽管仍有负责人拒绝签字,但最终都在限定的时间内交清了电费。

公证手段在打击窃电等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为窃电现场的固定。对于窃电行为的证实,考虑到供电企业的企业属性,更有必要委托公证人员介入,对窃电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根据《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供电企业发现窃电行为的,应当收集、保存下列资料、材料: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影音资料,封存的窃电装置,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制作的鉴定结论,供电企业的负荷监控、用电信息采集终端等监测装置记录,现场记录。如果供电企业单方收集、保存除第三方机构的鉴定结论外的资料、材料,难免会受到窃电行为人对资料、材料来源以及真实性、合法性甚至关联性的质疑。而借助公证的证据保全功能,公证处基于窃电现场事实作出的公证文书,可以依法有效回击上述质疑,使得窃电行为人受到法律追究,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公证手段在诉讼中运用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免予审查的证据优先性。某中级人民法院曾作出一份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一家企业用户要求某供电公司返还其电费的诉讼请求。2007年,该用户将某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对其多收的不合理电费”。某供电公司紧紧围绕经检查获知的“该户变压器C相CT线非人为过电流烧断,导致电能表未计量C相电流”这一情况,邀请公证处工作人员到负控机房,登录负荷监控系统,打印出彩色电流变化曲线图谱,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公证。两审法院对经公证的上述事实均予以采信,认为“供电公司因互感器C相烧断后向上诉人收取的电费,属于上诉人用电期间由于用电计量装置出现问题而少计电量的费用,并不存在重复收费问题”。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此外,公证的保全证据功能还运用于破坏电力设备行为致损事实的固定。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破坏电力设备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电量损失金额和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某供电公司在电力设备遭受破坏之后,在报案的同时,立即对行为人基本情况、破坏现场状况、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电量损失金额等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作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确定的依据。

公证手段除具有保全证据功能外,还可以公证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功能可以被运用到电费回收中。供电企业对欠费客户可依法中断供电,恢复供电前与欠费客户就分期还款这一方式缴纳电费达成一致的,在所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之后,公证处根据供电企业的申请,为供电企业办理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公证手续办妥后恢复供电。如果欠费客户仍然不履行协议约定,供电企业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利。《公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除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外,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三、运用公证手段维权须注意的事项

供电企业在实践中运用公证手段,要注意做到“两个避免”。一是避免公证保全证据时机丧失。要尽可能在行为现场发生当时或者在争议成讼之前进行。否则,对方当事人往往以所公证的内容并非事发当时的情境为由进行抗辩。况且,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再欲保全证据,即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且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并可能被要求提供担保。

二是避免频繁、应急的单个公证。单个公证存在高支出、效率低、运作流程不够灵活等特点,鹤壁供电公司探索实现了公证维权管理流程化,有效克服了这一弊端。首先,培育供电企业浓厚的依法治企氛围。随着多个普法依法治企五年规划实施,供电公司领导、中层干部和普通员工依法合规办事的素质普遍提升,为公证手段维权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和思想基础。其次,鹤壁供电公司与公证处建立常年公证服务合同关系,培育全天候即时响应的常态公证机制。鹤壁供电公司与公证处签订了《常年公证服务合同》,对服务范围、服务期限、运作方式和程序、权利义务、费用、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签约双方明确相对固定的公证员和公证申请人,相互交换联系方式。

最后,密切法律顾问与公证业务涉及部门之间的合作。法律顾问负责《常年公证服务合同》约定内容的宣传贯彻,在协同办公系统公告发布公证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公证事项内容。公证事项发生时,确定的业务部门联系人直接联系公证处人员出现场固定证据,同时报备法律顾问。现场公证结束后,法律顾问出具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并视情况确定何时出具《公证书》作为证据运用。涉及公证债权文书的,以法律顾问为主拟定相关协议文本,业务部门负责提供文本中涉及的数据等信息,协议文本拟定后,业务部门负责办理签约流程并用印,对方签字盖章后,业务部门将协议送公证处作公证,《公证书》制作完毕后,业务部门将一份《公证书》交法律顾问保管。鹤壁供电公司还视情况先固定证据,由公证处将资料或数据予以保管,待诉讼无可避免时再作出具公证书,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随着国家电网公司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和新三年工作目标各项任务的实施,供电企业依法治企水平持续提升,公证保全证据、公证债权文书等公证手段必将被持续广泛运用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公证这一维权利器的作用必将在供电企业得到更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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