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贪贿犯罪侦查难点的破解(下)
2014-05-08蒋世强
金融领域贪贿犯罪侦查难点的破解(下)
[核心提示] 针对当前金融领域内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案件定性难、结果处理难、赃款追缴难等现状,通过选择初查路径、灵活审讯技巧、突破侦查重点等侦查谋略的实施,提出侦查职能专业化、纵横机制专业化、情报获取专业化、侦查手段专业化、侦查队伍专业化等创新思路。
【本期主讲】
蒋世强检察官 法学本科,先后毕业于重庆市文理学院、西南政法大学。1978年参加工作,任中学教师;1987年调入重庆市永川新胜地区检察院工作,历任刑检科科长(批捕、起诉合一)、法纪科长、职侦局长(反贪、反渎、控申、预防合一)等职务;2008年调重庆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工作,任检察员(高三级检察官)。期间,在职务犯罪侦查局工作长达15年之久,曾主办、参半过不少案件,并结合业务实践写下了500余万字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论文。如:《直接受理案件初查工作雏议》,被《中国刑事法》杂志刊用;《职务犯罪预防要实现四化》及《建立保外就医法律监督机制的实践探索》均被《人民检察》刊用,并获得优秀论文奖;《公诉案件证据标准及其运用》一文获第6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三等奖。
四、突破侦查重点——采用“五个结合”模式
(一)技术侦查与选定切入点相结合
近年来,金融系统贪贿犯罪案件的作案手段不断变化,多样化、边缘化、智能化等特点日益突出,案件突破难度越来越大,技术侦查无疑是应对当前复杂反腐败形势的有力手段。公安机关经过多年发展,通过通讯侦查、网络侦查等侦查手段的运用,已经形成了“现场提取物证、视频锁定轨迹、侦查逐个查证、物证认定犯罪”的疑难犯罪案件侦破模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并规定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要借鉴公安机关现有的技术平台为技术侦查服务,反贪侦查人员要熟悉通过技术侦查获取的电子证据,提高在预审中运用以及转化这些证据的能力。尤其要注意在错综复杂的金融系统贪贿犯罪案情中找准突破口是案件侦破的前提。某检察院在侦办某分行副行长曹某受贿600万元案时,曹某自恃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自己受贿问题查了多次都没有查实自己受贿的证据,自认为有一套反侦查伎俩,对受贿犯罪事实不予供述,使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对此,侦查人员及时转换侦查思路,依法与公安机关配合,采用技术侦查,找准突破案件的靶心,一举侦破曹某受贿600万元大案。
(二)情报信息与攻击心理相结合
从金融行业入手,收集行业数据,搭建金融、检察信息共享平台,为检察机关提供查询窗口,以便获取金融行业内部信息;尤其要建立检察机关和金融系统内部查询系统,但要设置必要的查询权限。在案件启动过程中,实行“协同上案机制”,强调技术、信息、情报三大专业手段的同步并行。重大的金融贪贿犯罪案件临时指挥部要由案侦指挥员、情报收集员、情报分析员和专案内勤组成。要运用情报信息获取的证据对金融系统贪贿犯罪嫌疑人进行攻心战,采取法、理并用,击垮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营业所主任刘某受贿窝案时,侦查工作进行了一个多月,仍无突破性的进展。一天,侦查员突然秘密收到情报反映该案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弟弟是受贿犯罪的共犯。根据掌握的情况,侦查人员得知刘某的弟弟虽然是本案受贿犯罪的共犯,但他伙同其兄作案的数额不大。如果攻下了其弟,对攻下刘某乃至全案至关重要。于是,检察院便以此为突破口,让其弟对刘某受贿的事实作了供述,为攻破刘某受贿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强制措施与拆散同盟相结合
查办金融系统贪贿犯罪案件是一个发现和证实犯罪的过程,各类证据的收集都围绕着一定的时空条件,一定的规律进行,适时采取强制措施对于突破案件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对于重大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的案件,应大胆启动违法所得进行没收这一特别程序,但要把握这一程序启动过程中的证据标准。虽然这么做有一定的挑战性,但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金融贪贿犯罪,就必须大胆、适时启动这一程序。尤其是金融贪贿案件当事人在某种意义上属于利益共同体,案发前后,当事人之间大多建立“同心同盟”进行反侦查活动,瓦解、拆散攻守同盟是攻破案件的关键。某检察院在侦办某分行副行长李某受贿窝案时,几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依照事前约定而对犯罪行为竭力回避,拒不交代,侦查人员利用犯罪嫌疑人分赃不均、截留赃款的矛盾,适度将信息泄露给嫌疑人,让其相互指证,并安排侦查人员对嫌疑人宣讲主动、自首等法律知识,使该案快速侦破,4名犯罪嫌疑人共同受贿80万元窝案得以侦破。
(四)全面控制与固定证据相结合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介入侦查阶段进一步强化,这就客观上要求侦查部门提高侦查水平,增强取证能力。侦查人员应充分利用嫌疑人被羁押后的第一次提讯,积极与看守所沟通,在遵守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的前提下,及时提讯嫌疑人,既充分利用难得的空隙时机继续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又能积极开展外围调查,不断充实与完善证据链条。另外,还要重视证人以及其他案件相关人的询问工作,强化询问的心理攻势,使证人充分、客观地作证。侦查部门要高度重视再生证据资料的收集、固定和运用,对于参与反侦查活动的人一般都可以作为新的证人。反应金融系统贪贿犯罪事实的痕迹、现场、证言等都应当查明,并以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
(五)同步录音与类似借鉴相结合
在侦办金融系统贪贿犯罪案件中,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前检察机关的考评体系中,出台科学、合理且具有良好导向作用的考评指标,发挥其积极引导作用,对在金融贪贿案件侦查过程中出现的不规则行为进行纠正。尝试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间接在场制度,讯问时,律师在讯问室的另外一间房观看经过消音处理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结束时,如果律师认为讯问符合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规定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如果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签字,并提出纠正意见,这在金融贪贿犯罪侦查中尤为重要。侦查实践中,一个部门内部管理和职能都有相似之处,金融贪贿犯罪行为与其他贪贿犯罪行为既有方法行为上的共性,又有方法行为上的个性,检察机关应重点从侦办金融系统成功案例中寻找相似点进行借鉴。例如,某检察院从外地侦办某营业所所长付某贪污案中受到启发,及时安排侦查员对该县金融系统的相关线索进行梳理,挖出县工商行一个营业所所长李某受贿犯罪线索。当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时,李某十分强势,抗拒审讯。但事先侦查员就找关键证人证实了对其行贿30万元,李某帮助其贷款300万元的事实,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固定相关证据。李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供述了自己收受贿赂3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五、创新侦查思路——实现“五个专业化”
(一)侦查职能专业化
检察机关应重新审视检察权的作用和范围,设置专业办理金融贪贿犯罪案件机构,专门办理金融系统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进而打破现有依照案件类型以及诉讼环节进行职权划分的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模式,将金融职务犯罪侦查权扩充到对金融贪贿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权。针对金融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不明案等罪案,制定《办案风险预警评估办法》等专业化办案规范,细化流程、节点控制,加强对金融系统贪贿案件质量和效率的管控,打造金融系统贪贿精品案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查办金融贪贿案件的专业优势。加强与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形成协同作战的整体合力,突出打击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犯罪侦查职能专业化。
(二)纵横机制专业化
健全检法两家办理金融贪贿犯罪案件信息互通机制以及资源共享机制的建设,与法院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金融贪贿犯罪案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及时统一执法尺度,完善纵横信息联动机制,对金融贪贿案件侦查、审理中发现的类型性、苗头性案件及时进行研究,以达成共识。尤其要对金融贪贿犯罪的信息资料予以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典型金融贪贿案件,及时掌握金融贪贿犯罪基本动态,了解金融贪贿犯罪的手段、方法、特点及趋势,查找管理漏洞,解决打击金融系统贪贿犯罪的法律难点,对犯罪规律、法律适用、立案条件、证据标准等问题进行调研,用以指导侦查实践。建立检察巡视制度和检察辅导制度,将办理金融贪贿犯罪的侦查员派驻金融机构,以及时发现金融贪贿犯罪线索,并对金融贪贿犯罪侦查机构报告金融贪贿犯罪案件的信息予以监督和指导。加强检察机关与金融管理机构的联系,建立联系合作制度,使金融管理机构能向检察机关及时通报金融贪贿犯罪线索,向金融监管机构提示相应的金融风险,突出侦办金融贪贿案件纵横机制建设专业化。
(三)情报获取专业化
金融贪贿案件的智能化、网络化、虚拟化特点决定了对金融贪贿犯罪的治理需要有更为及时、丰富的信息来源。检察机关应加强专业化的金融情报机构的建设,由专业化的人才组成,负责金融情报的收集、保存、整理、分析、移交,专门服务于金融贪贿犯罪侦查。将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的数据库进行联网,达成信息共享和交流,为金融贪贿案件的侦查提供线索。只有在充足的信息支持下,金融贪贿犯罪侦查机构才能及时发现和掌握金融贪贿犯罪的相关线索,重点打击金融贪贿犯罪,突出侦办金融贪贿犯罪情报机构专业化。
(四)侦查手段专业化
通过专业的制度设计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优化配置,使职务犯罪侦查权能在侦办金融贪贿案件中实行专业化分工,充分发挥其在惩治金融贪贿犯罪以及参与金融市场综合治理中的能动作用。通过“由上级院统一组织部署,调集一定数量的侦查力量,集中进行攻坚战;由上级院派出业务骨干,带领下级侦查人员办案;由上级院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下级院侦查;由上级院认为有必要将下级院正在侦办的案件提到本院办理;由上级院指定下级院办理其他院管辖的案件”等侦查策略的实施,结合惩治金融贪贿犯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调整金融贪贿犯罪侦查工作思路,提升金融贪贿犯罪侦查水平,完善金融贪贿犯罪侦查机制,实现金融贪贿犯罪侦查精细化,使金融贪贿犯罪侦查工作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突出侦办金融贪贿犯罪侦查手段专业化。
(五)侦查队伍专业化
金融贪贿犯罪侦查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仅靠检察机关现有力量很难保证金融贪贿犯罪案件办理人力资源的“自给自足”,应充分借助外力,充实金融贪贿案件侦查力量。加强检察辅助机构建设,将一部分具有专业知识的司法警察转为侦查部门的辅助人员,专门协助侦查部门进行金融贪贿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以弥补金融贪贿侦查部门专业办理力量的不足;改变现有的金融贪贿犯罪侦查人员编制机构,将具有金融专业知识的人才聘为检察官,协助侦查员从事金融贪贿犯罪侦查工作;将能给金融贪贿犯罪侦查人员提供专业性意见的专家列为侦查金融贪贿案件的智囊,发挥专家对金融贪贿犯罪侦查的辅助作用,为金融贪贿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撑;引进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金融专业知识复合型专业人才,采取专业办案与结对带教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专业人才,选派金融贪贿案件的侦查骨干到金融机构挂职锻炼,进行换位思考,突出侦办金融贪贿犯罪侦查队伍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