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与效率:公司控制权与经营管理权的配置模式
2014-05-05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赵 欣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制约与效率:公司控制权与经营管理权的配置模式
■赵 欣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以公司为中心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大致可区分为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两类。在内部法律关系层面,以公司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为中心,产生了制约与效率之间的冲突。而在这种冲突背后隐藏了股东、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纠缠。只有理顺彼此关系,才能促使公司的健康发展,更好的维护各方主体的利益。
公司控制权;经营管理权;配置模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以及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为了更好的顺市场化之势、应全球化之潮,我国对于企业产权结构作出了相应的调整,提倡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即以公司制为蓝本对企业产权结构进行再调整,由于我国在市场环境、法律制度与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着的个体差异性,所以,这一再调整过程应被视为一个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的实践过程。
另外,以公司为中心在股东、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和债权人等不同主体之间又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具体以股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和债权等形式借以体现,在这些形式背后潜藏着复杂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这也决定了这一再调整过程是一个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的实践过程。
股东与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如何加以界定,就是一个处于实践之中并应根据实践不断加以调整的问题。一方面,为了维护股东利益,进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这就需要加强公司内部各机关之间的制约;另一方面,为了便于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的日常生产经营,进而实现公司对于效率的追求,这就要求给予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更多的自主权。从而带来了制约与效率之间的冲突,这一冲突又反映在公司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的配置模式上。
一、公司控制权与经营管理权的法律界定
1.公司控制权的法律界定
自1932年伯利和米恩斯指出公司之控制权已由公司经营者实际掌控始,有关公司控制权的问题便成为了一个让理论界倍加重视的问题。而时之今天,公司控制权仍然是一个缺乏法律准确界定、十分模糊的概念。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该概念主要被用来规制母子公司、总分公司之间的关系,并未涉及公司内部权限划分领域。
将这一概念引入公司内部进行使用,便形成了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的概念。狭义概念仅指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与董事会和监事会人选的控制。广义概念则在狭义概念的基础上,将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司运营过程享有的经营管理权也纳入其中。由于广义概念在反映公司实际运作过程时存在不足之处,所以,应以狭义概念为基础进行界定。公司控制权是一种基于私法规范而产生的权力,具有权力的属性,其关注的是在公司内部围绕该权力而形成的一种支配与服从关系,通常来说,公司控制权包括决策控制权、执行控制权和监督控制权。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公司以承担有限责任为原则,这必然要求股东与公司在人格上相互分离,公司控制权应在公司各机关之间进行分配,而不应由股东躬身行使,否则,公司的“面纱”将被揭开。
2.经营管理权的法律界定
经营管理权相伴我国改革开放而生,在以“政企分开”为目标的改革进程中,与企业所有权结伴共存。经营管理权被界定为由企业所有权人授予的、为获取收益而对所有权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同时亦包括对所有权人的财产的处分权。但是,这一概念是在特定时代背景之下生成的。而在论述本文中的问题时,不宜采用该概念。而应在公司法范畴进行界定,从“经营者”为正式承担对公司业务和资产行使支配责任的人这一权利主体角度出发,将其理解为在公司运行过程中,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对股东(大)会决策的执行权和具体经营业务的管理和处置权。
二、我国法律规定中对公司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的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享有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第46条仅规定了董事会对3项事项享有决定权,即(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对于经理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49条的规定,除了制定公司的具体章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处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之外,经理几乎没有决定权,并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不能享有代表公司的法定权力。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公司法》将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于股东大会,而使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享有经营管理权。从而在公司权力配置模式上属于股东绝对主权主义,即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在这种权利配置模式下,由股东(大)会行使公司控制权成为了原则,但是,由于法律赋予公司章程一定的自治权,所以,也为由董事会等其他公司机关行使公司控制权预留了一定空间。
三、我国法律公司控制权与经营管理权配置模式的实际运行情况
以股东大会这一合议制组织机构作为股东控制公司,直接参与公司民主决策的实现途径。从理论上说,虽然可以通过股东之间的集体讨论、集思广益,确保公司决策的正确性,并实现股东对于公司的有效控制。但是,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仍然存在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
首先,某些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股东大会召集难度较大,且程序繁琐复杂,决策过程缓慢,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的能力较差,容易丧失商业机会。这种局面出现的原因在于“负责的人越多,则处理事务就越慢;由于过分审慎,人们对时机重视不够,就会坐失良机;并且由于反复考虑人们往往会失掉考虑的结果”。
其次,消极股东的存在和股东大会的空壳化。股东被相关法律规定确认为公司的控制人,对公司重大事务享有相当大的控制权,然而某些公司的股东们却并不在意自己在法律层面上的这种身份,“他们并不关心公司的管理人是谁,管理能力如何,他们只关心自己所有的股份价值如何。”也就是说,股东倾向于让管理者处理相关重要事宜,从而使其享有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
最后,信息不完全、专业管理知识和经验的不足,导致股东对于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时缺乏判断能力。
另外,股东大会作为一个由合议制机关,其并不能对外代表公司,又不能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活动。而为了避免这些缺点对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以股东绝对主权主义为背景划定的公司控制权与生产经营权模式在实践中必然会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然而,作为合议制机关的董事会却仍然继承了股东大会所具有的某些缺点。本应代表股东利益对公司进行间接控制的董事会,在实践中无法实现对高层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反而被高层管理人员所控制,未能发挥其本应具有的制度功能。董事会功能的缺失,并最终使股东对于公司进行控制的道路被阻塞。法律所精心铸造的从股东大会,到董事会,再到高层管理人员的控制链条发生了断裂。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实际形成了以高层管理人员为权力中心的模式。虽然,在这种模式使更有利于公司的效率,但是高层管理人员权力的多大,最终会伤及股东的利益,因为绝对的权力便有绝对的腐败。
四、维护我国立法所确立的公司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配置模式的措施
上述两部分,分别从法律规定和法律运作层面,分析了我国公司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配置的应然模式和实然模式。面对这样的情况,就需要通过采取保障措施,以确保法律规定的配置模式在实践中的有效性,进而保障公司的独立人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采取保障措施:
第一,建立适当激励和约束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机制。由于法律所规定的配置模式是以静态为背景进行设计的,而这一静态模式在运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扭曲、变形和错位,因此必须辅之以动态的权力在平衡机制。因此,对于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不但要赋予其履行职责足够的权力,而且还要建立与其为公司所作贡献相配备的薪俸和奖励制度,同时也必须存在义务和责任的约束。
第二,明晰界定公司权力的边界,防止权力兼并和越权行为。公司法在规定公司各机关的权限时,承认了公司的自治性,赋予了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界定各机关权力的权力,所以,作为“公司宪章”的公司章程应进一步界定公司各机关的权力边界。只有创设一个健全的权力框架,对于重大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划定了明晰的边界,才能使公司的各个机关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从而避免权力之间的交叉、碰撞甚至冲突。
第三,进一步完善“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等其他制度,使公司控制权在公司内部的落实能得到股东等其他主体的支持。从而保障公司的独立人格,使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权的配置不仅仅停留在空头支票状态。
[1]邓莉,张宗益,李宏胜.基于权力视角的公司治理研究及启示.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2]胡智强.公司控制权的法律透视.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期.
[3]胡凯,谢申详.企业控制权理论综述.经济纵横,2006年第6期.
[4]张民安.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郭富春.《公司权利与权力二元配置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6]张瑞萍.《公司权力论——公司的本质与行为边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7]朱羿锟.《公司控制权配置论——制度与效率分析》.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
[8](法)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赵欣(1987-),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2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