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亟需加强中医药立法进程
——访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教授
2014-05-05文图中国当代医药
文图/《中国当代医药》记者 王 霞
我国亟需加强中医药立法进程
——访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教授
文图/《中国当代医药》记者 王 霞
据记者了解,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重视传统医药在本国医药卫生体制中的作用。我国与70多个国家签订了近百个含有中医药内容的政府间协议,世界卫生组织倡议将传统医学纳入各国的医疗保健体系之中。目前,中医药标准正在逐步规范和受到认可,国际标准化组织通过中国提案成立了中医药标准技术委员会(ISO/ TC249),并将该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2013年8月,习近平主席在会见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时表示,中方重视世界卫生组织的重要作用,愿继续加强双方合作,促进中西医结合及中医药在海外发展,推动更多中国生产的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表示,中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今年1月,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召开,刘延东副总理会前作出重要批示,指出:“中医药作为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重要的生态资源”,进一步明确了中医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张伯礼院士指出,我国医改进入深水区,健康服务业快速发展,都离不开中医药学的贡献和支撑,而中医药事业发展却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他呼吁通过立法保障和促进中医药的健康发展,并建议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尽快开展第四次全国中医药资源普查。
张伯礼院士接受记者采访
国际竞争和挑战已形成“倒逼”态势
张伯礼院士表示,面对国外传统医药的立法与管理形势及国际社会对中医药的“倒逼”态势,加快中医药立法已迫在眉睫。他说,据WHO统计,目前世界上有54个国家制定了传统医学相关法案,92个国家颁布了草药相关法案,对传统医药单独立法管理,保护本国传统医学的发展;特别是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一些有使用传统医药历史的发展中国家,较早地开展了对传统医药的立法管理,韩国于2003年颁布了 《发展韩医药法案》,印度制定、颁布了关于印度医学和顺势疗法的两部传统医药法律。近些年,一些发达国家开始重视中医药在卫生保健方面的作用,通过立法承认其法律地位并进行规范管理,如澳大利亚、加拿大都有中医药的法案。面对国际传统医药发展形势,保持中医药在世界传统医药中的领先地位,迫切需要我国制定一部中医药专门的法律。
同时,目前国际社会对以中医药代表的传统医药的认识也发生了积极变化,中医走向世界的步伐不断加快。这也使中医药发展面临新的竞争和挑战,特别是一些国家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对中医药进行研发和为我所用,以占据中医药技术制高点,争夺中医药知识产权和主导权,对我国中医药形成 “倒逼”态势。张伯礼院士说,据他了解,我国周边的一些国家,力图通过立法、制定标准等手段,将中医药的理论知识和诊疗技术方法据为己有。面对这种形势,我们要从国家利益和战略高度来考虑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要完善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
张伯礼院士认为,面对中医药继承不足、创新不够的现状,加快建立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的管理制度迫在眉睫。他说,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创造的一门医药科学,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其理论思维、学术体系、发展规律、传承模式等均不同于现代医学,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的规律来管理和发展中医药已成为共识。但现行涉及中医药的法律法规没有充分体现中医药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没有充分考虑中医药的实际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起不到保护作用,反而在客观上制约了中医药的传承发展。因此,加快中医药立法进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促进中医药的传承发展十分必要和紧迫。
“同时,中医医疗机构面临着特色淡化的现状,加快建立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投入补偿机制同样迫在眉睫。”张伯礼院士介绍说,中医药具有的简便、价廉的特点,在服务群众、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上具有明显的优势,但在作为医疗机构营利手段方面,却存在明显的劣势。一些中医医院为了维持生存和发展,增加现代诊疗手段,忽视了对中医临床科室的建设和中医特色诊疗项目的应用,中医药特色淡化,具有优势的预防、养生、保健、康复等服务滞后,得不到充分发挥,一些中医药独特、有效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未能很好地得到传承,有的濒临失传。因此,亟需加快中医药立法进程,建立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投入补偿机制、价格形成机制。
“当前,中药材资源日益短缺,紧缺濒危品种日渐增多,应加快建立中药材资源的保护制度!”张伯礼院士认为,野生中药材资源的保护不仅关系到中医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的健康利益。目前,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乱采、乱挖现象十分严重,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利用面临严峻挑战。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处于濒危状态的近3000种野生植物中,用于中药或具有药用价值的占60%~70%;400余种常用中药材每年有20%出现短缺。因此,应尽快通过立法,在法律层面建立中药材资源保护机制,处理好中药材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期待《中医药法》早日出台
在采访中,张伯礼院士指出,加快中医药立法,有利于建立中国特色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有利于发挥我国自主创新优势领域的作用,促进我国健康产业发展;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推动中医药更广泛地走向世界。
他分析说,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政对医疗卫生的负担能力有限,人民群众的筹资能力有限,难以承担高额的医药费用,我国要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必须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药卫生制度”,必须构建低成本、高效率、政府承受得了、群众负担得起、可持续的发展道路模式,必须发挥中医药这一重要医疗卫生资源疗效确切、费用相对低廉的优势。
中医药是我国具有自主创新优势的重要领域,加快中医药立法,创新发展中医药理论、技术、产品,将中医药的原始创新潜力转化为自主创新能力,将中医药的资源优势和知识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发展中医药相关健康产业,是发展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可以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产业机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发挥重要作用,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潜力。
中医药学以以人为本、大医精诚作为行为准则,深刻体现了中华民族的认知方式和价值取向,蕴含着丰富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髓,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加快中医药立法,继承发展中医药,深入挖掘中医药的文化价值,传承中医药文化精神,加强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对于促进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张伯礼院士建议加快中医药立法进程,依法保障中医药发展。他建议妥善解决“争议”,部分民族地区希望以“传统医药”为名立法。并认为“中医药”和“传统医药”名称之争并不是关键问题,要从国家战略高度,以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处理争议;求大同存小异,学术问题放到学术层面去争鸣研讨。民族医药已包括在“大中医”之中,《中医药法(草案)》中已有体现。我国中医药、民族医药的主管部门名称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并非以“传统医药管理局”命名。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曾经以“传统医药”为口号,团结各国传统医学共同发展;而到20世纪末,中医药快速发展,并向世界推广普及,中医药已成为中华优秀文化的瑰宝和国家软实力的代表,以中医药为名立法,不仅有利于中医药学引领世界传统医药发展,也避免一些国家不当行为侵占中医药宝库。张伯礼院士还表示,希望国务院相关立法研究部门加快对《中医药法》的审议工作,及早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法》立法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促进《中医药法》早日出台。
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既是中医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珍贵的原创知识产权资源。作为中医药科研原始创新的源泉,蕴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随着对传统知识价值认识的深入,传统知识保护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讨论的热点问题。
张伯礼院士表示,中医药传统知识面临诸多问题。一些有价值的传统知识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被严重边缘化,受到现代科学不公平的质疑,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承认,传承面临断代,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对传统知识本身缺乏应有的尊重和珍惜,人们往往会以一种狭隘的视角来看待传统知识的科学性和技术性,因此可能会忽略对其真实价值的认识,导致传统知识的变异或流失。
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挖掘”开发传统知识,并利用他们推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正当”地获得利益保障;由于当前在国际上尚未形成保护传统知识的有约束力的制度,同时,一些传统知识持有国缺乏保护经验和相应的制度,在国际竞争中处于被动局面,面临资源流失、传统失落的尴尬境地。中华民族作为传统医药资源的提供者,因不当占有和不当使用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行为大量存在。
在采访中,张伯礼院士还认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促进人们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医药,并对产生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保护。然而,我国中医药产业在技术创新竞争中处于劣势,国外企业对中医药商业性开发不断增多,不公平现象日益突出。更突出的问题是,现行制度只能基于对传统知识利用而产生的新成果的下游部分保护,“顾尾不顾首”,而作为现行的传统知识的上游部分,即源头,没有得到保护。因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应是知识全部,需要“从头至尾”的整体保护,才能从根本上阻断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形形色色的“不当占有”,否则中医药传统知识将会遭到滥用、破坏,最后会源头枯竭,成为无源之水。
张伯礼院士介绍说,以上问题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已经将保护传统知识的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政府间委员会,自2000年成立至今已连续召开了23次会议,专门讨论传统知识保护问题,目前已初步达成的共识:一是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和核心原则是承认价值、促进尊重、制止不正当和不公正利用、促进公正利益分享等;二是可以在现行知识产权框架中增加披露来源和利益分享的原则。
张伯礼院士指出,国际上的这种共识,符合我国的利益。但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坚持认为没有必要单独设立国际条约,最好使用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来解决问题,并以要求国内首先立法为借口拖延时间。因此,保护传统知识在国际上短时期内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近年来,发展中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建立了传统知识的专门保护制度来保护本国的传统知识,以对抗发达国家对这些战略资源的掠夺和盗用。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上还相对滞后,与我国传统知识保有大国的地位不相符。现阶段在战略性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同时,依据国际有关传统知识谈判的初步共识,结合我国现状,探索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已迫在眉睫。
基于以上原因,鉴于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需求,张伯礼院士提出了一些可行性较强的建议。他认为,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制度可以达到四个目的:一是以法律形式承认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智力成果;二是尊重并体现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价值;三是完整保存;四是在合理利用中行使知情、参与和同意的权利。发布“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作为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的核心,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实施法律保护以制止对中医药的不当占有和滥用,为实现对传统知识的尊重、保存、承认价值与获益分享提供保障。“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应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衔接,整合《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形成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及其他保护措施互为补充、协调配合的综合法律保护体系。
张伯礼院士还建议尽快发布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建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近期尽快完善发布“关于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通知”。建议尽快设立中医药传统知识管理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中心和分中心机构,形成一支致力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专业人才队伍,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构筑起长效机制。建立中医药进出口商品的海关编码制度、中药材和特定技术的出口审核登记制度,建立传统医药特有标志和符号的目录,规范外商在华投资设立中药企业的审批和监管制度,设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发展基金。
面对媒体采访,张伯礼院士深入阐述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应尽快开展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
张伯礼院士表示,当前开展全国范围中药资源普查的条件已经成熟,建议国务院批准设立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工作专项,启动实施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工作。
张伯礼院士介绍说,新中国成立以来,分别于1960~1962年、1969~1973年、1983~1987年组织开展了三次全国范围的中药资源普查。历次中药资源普查获得的数据资料为我国中医药事业和中药产业发展规划的制订提供了重要依据。
张伯礼院士进一步介绍说,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医疗、保健等方面用药需求量剧增,中药工业产值快速增长。据统计,2002~2012年间,中药工业产值以指数增长,其中2002年中药工业产值为500亿元,2005年中药工业产值超过1000亿元,2009年中药工业产值超过2000亿元,2010年中药工业产值超过3000亿元,2012年中药工业产值超过5000亿元。根据中国中药协会的统计,我国中药产业发展势态良好,2012年中药产业产值已经超过医药产业总产值的1/3,与化学药、生物药呈现出三足鼎立之势。在当今中国的经济领域,中医药产业无疑是公认的“朝阳产业”。以中医药为代表的传统医学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和欢迎。中药资源除了药品消耗外,同时也是其他行业发展的原料来源,许多制药企业布局大健康产业,凉茶、日化品、保健食品等均开始添加中药成分,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中药资源的需求量。中国的崛起使得国际市场对中药资源的需求增加,各种形式的中药出口增长迅速,中医药国际贸易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因此,准确掌握中药资源的实际蕴藏量,对中药行业的整体决策意义重大。
从2011年开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了中药资源普查试点工作,试点范围已覆盖31个省份。通过试点工作,已经积累了现代科技条件下在全国范围开展中药资源普查的组织管理经验,同时培养了一支强有力的队伍,为全国中药资源普查的组织实施、技术方法、人员队伍等方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张伯礼院士建议设立全国中药资源普查专项,落实普查专项经费。以中药资源普查为切入点,加强中药材基地及条件建设,以中药资源普查为依托,建立中药资源科研和服务体系。加强中药资源普查与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和评估等工作的结合,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
张伯礼院士认为,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工作范围广、涉及部门多、工作任务重,需要国务院统一领导,各部委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因此他建议由国务院领导牵头,成立全国中药资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发改委和财政部等部门,设立全国中药资源普查专项,落实全国中药资源普查专项经费。
张伯礼院士分析说,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是保护、保存中药种质资源、为中药材生产提供优良种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平台。在中药资源普查中,有大量获得的中药材种子种苗需要保护、保存。结合中药资源普查工作,鼓励地方政府、相关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根据建设标准在中药材的道地产区或主产区建设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逐步建成国家名贵道地、大宗常用,以及稀缺濒危药材种子种苗规模化、规范化的繁育基地,保证中药材的品质优良和有效供给。
张伯礼院士还认为,通过中药资源普查可对区域内中药资源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测,分析中药资源动态变化趋势,提供中药材主要产区的产量、流通量、质量和价格等信息,开展与中药资源相关的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逐步形成由中心平台、监测站和监测点组成的国家基本药物中药原料资源动态监测信息和技术服务体系,以解决产业发展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服务中药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同时,在国家一次性的公益性投入后,引入市场机制以保障该体系的长效运行。
张伯礼院士建议以中药资源普查试点技术支撑单位“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资源中心”为依托,筹备建立国家中药资源中心,构建国家级中药资源科研平台;通过与各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联动,形成稳定的科研组织架构和共建共享的合作与成果分享机制,对口合作,加强科研成果向中药材生产一线的转化应用。借鉴农业技术体系模式,建立中药资源研究的领域科学家、品种科学家及专业岗位科学家,加强基层中药资源技术人才的培养,逐步建成覆盖全国,比较系统、结构合理、由不同层次构成的中药资源科研和服务体系。
在采访中,张伯礼院士还认为,除上述措施外,我们还要发挥中药资源普查专家队伍和全国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作用。鼓励开展具有创新性、关键性和突破性的中药资源重大科学问题的研究。加强中药资源调查技术方法创新和适宜技术的推广普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研究探索道地药材认证、新药注册中的中药资源评估等工作,以保证新药生产中的原料供应、不破坏环境。农业部加强中药材种子种苗经营许可、新品种审定等工作。商务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沟通协调,逐步开展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制订工作。
张伯礼院士最后说:“我希望通过上述部门的协调沟通,以资源普查工作为抓手,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评估,保证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我国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