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主导”或“市场主导”金融体系结构:文化视角的解释
2014-05-04李萌高波
李萌 高波
“银行主导”或“市场主导”金融体系结构:文化视角的解释
李萌 高波
不同国家或地区借助金融体系实现金融功能的过程中,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金融体系结构:“银行主导”或“市场主导”。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体系结构的因素很多,但文化作为一种独特且重要的资源具有决定作用。文化通过价值观和法系两个路径影响金融体系结构。研究发现,具有特殊信任,风险规避程度高,源于“理性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建立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而具有普遍信任,风险规避程度低,源于“自由主义”的普通法系国家,一般选择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中国“家族文化”、“忧患意识”的文化特征和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法律传统,促使中国选择了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
信任 风险规避 银行主导 市场主导
一、引言和文献回顾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世界上任何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业及金融体系均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金融体系的运行,通过制定某种金融合约,明确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责任分担,对合约执行状况随时进行监督,确保资金顺利转移,有效地解决了合约当事人在信贷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以及代理成本等问题。正是银行等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构成的金融体系,有效地促进了金融功能的实现。然而,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借助于金融体系实现金融功能的过程中,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金融体系结构:一种以日本、法国、德国等为代表,形成了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另一种以美国、英国等国家为代表,形成了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长期以来,经济学家和金融学家围绕“银行主导”和“市场主导”金融体系结构孰优孰劣的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企图在两者之间得出一个绝对优势的结论(Allen and Gale,1997;Levine,2002)。对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结构给予强烈支持的学者,以日本和德国经验为蓝本,认为银行在动员储蓄、配置资本、监督公司管理者的投资决策以及在提供风险管理手段上扮演着主要角色;而对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结构表示支持的学者则认为,在把社会储蓄投入企业、行使公司控制以及减轻风险的管理上,资本市场有更高的效率,因而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结构是世界金融体系的发展趋势(陈雨露等,2008)。但是,随着混业经营的推行,金融市场和银行等中介之间的边界日趋模糊。而且,事实告诉人们,迄今为止,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结构仍保持着高效率和稳定性,而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银行等金融中介并没有消亡,反而显示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抛开对孰优孰劣的金融体系结构的讨论,一个有趣的问题便凸现出来:“银行主导”和“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至今仍保持着较高的效率和较强的稳定性,并没有被对方所替代,一定有某些深层次原因,而且这些深层次的原因从一开始就决定了这两种金融体系结构的发展状况和演变路径。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这两种不同金融体系结构的差异?而这些因素又是通过怎样的机制对金融体系结构产生影响的?
以往学术界或实际工作者对金融体系结构的研究,归结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从实体经济的角度,探寻金融体系结构形成的原因。Robinson(1952)认为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是伴随着产业发展的需要产生的。Goldsmith(1969)和Mckinnon(1973)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发现金融体系结构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紧密的相关关系。Tadesse(2002)的研究表明:在欠发达金融体系中,以银行为主导的经济体经济增长速度快于以市场为主导的经济体;而在发达金融体系中,以市场为主导的经济体经济增长速度更快。Allen(2006)认为实体经济的发展状况决定了金融体系结构的演化。实物资本密集型企业倾向于建立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结构,而以知识为基础的产业和无形资产密集型企业则更倾向于建立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结构。他指出金融体系结构的发展是顺应企业金融需要以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结果。
(2)考察政治因素,试图对各国的金融体系结构做出解释。Biais和Perotti(2002)建立理论模型,解释政府为使金融股权分散而构建私有化政策的动机。Perotti和Volpin(2004)从微观企业角度入手,提出现有企业往往通过延迟金融发展来限制潜在竞争者进入。Perotti和von Thadden(2006)的研究发现,民主社会中收入与财富的分配决定了一个经济体的金融体系结构。Rajan和Zingales(2003,2004)在深入分析了政治因素对金融体系结构的影响后,认为金融体系结构本身将向最优态演化,但是在演化过程中往往受到强有力的当权者的政治阻碍。因此,金融发展或金融体系结构的演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政治结构的变化或者当权者试图发展的意愿。当政府有意识促使金融体系结构发生改变时,由于大陆法系国家能够将政府政策直接映射到法律,并迅速转化为实践,减少了普通法系国家公正决断的过程。在经济政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后,即使大陆法系国家能够为股东提供与以市场为主导的普通法系国家同样甚至更好的保护,大陆法系国家仍然选择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
(3)从法律起源视角,对金融体系结构做出了解释。La Porta,Lopes-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LSV)以及Levine等学者认为,一国不同的法律起源影响和决定了本国的金融体系结构。LLSV(1997,1998)基于法系主要源于英美普通法和法国、德国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大陆法的法律传统这一事实,对49个国家资本市场规模与各种代表投资者保护质量的变量、控制变量进行回归,发现不同法源国家的资本市场规模与宽度之间存在系统性的较大差异。普通法系国家重视对中小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更易形成发展程度高、流通性好、股权分散的资本市场;而大陆法系国家强调银行债权人权利,缺乏对市场投资者保护,因而资本市场发展程度较低,使得银行得到较快发展。Beck, Demirgüç-Kunt和Levine(2003)在LLSV研究的基础上,从实证角度探讨法律环境与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研究证实了对少数股东权利保护较强的普通法国家,更倾向于建立以金融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此外,还有学者从法律对环境适应性这一角度出发,分析法律传统对金融体系结构的影响。Beck,Demirgüç-Kunt和Levine(2003)通过对115个国家的实证研究,发现在控制了政治途径后,法律传统的适应性能够解释金融中介发展、股票市场发展以及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跨国差异。这意味着法律传统对金融发展的影响是因为法律制度对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的差异。Ergungor(2004)研究认为,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之所以选择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是因为它们在法律解释和制定法律上较普通法国家缺乏弹性,相对于普通法国家适应不完全契约环境的能力较弱,需要银行作为主要合约的强制执行者。
(4)从历史和文化因素,探讨决定金融体系结构的深层原因。随着过去几十年来各国政府对金融体系管制的逐步放松,以市场为主导或以银行为主导金融体系结构的不同国家间的法律差异逐渐消失,促使一些学者将对金融体系结构的研究重心从法律起源转移到历史和文化因素。Monnet和Quintin(2005)的研究表明制度的收敛并不意味着金融的收敛。由于金融体系结构不同的历史特征以及结构改变的巨大成本,即使它们基本特征趋于一致,但它们的差异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仍然存在。因此,过去的金融体系结构能够解释并影响现存的金融体系结构。从这一理论假设出发,他们对一些国家在制度框架改变后原先金融体系结构为何继续存在进行了解释。但遗憾的是,他们并未阐明这些国家的金融体系结构之后为何又发生了改变。Kwok和Tadesse(2006)通过对41个国家的实证分析发现,一个国家的文化确实能够影响它的金融体系结构。具有较强风险规避偏好的国家,对于不完全合约缺乏足够的信心,而银行与客户间已建立了长期的关系,能够减少不确定性,因而更有可能建立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陈雨露和马勇(2008)研究了社会信用文化与金融体系结构之间的内在联系机制,选取包括63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和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信用文化趋于普遍“更加信任”,那么这个国家更倾向于选择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结构。
根据Stulz和Willamson(2003)对文化的理解,指出文化主要通过三种路径对金融体系产生影响:价值观、制度(尤其是法系)和资源配置。高波(2004)等从经济学角度对文化进行界定,认为文化是指人们所习得的与遵从的特定价值观体系,它构成了人们的主观模型。高波(2011)通过对浙商和粤商成长经验的研究发现,区域文化、教育和宗教信仰等深深影响着企业家的财富观、信任观、公平观和社会责任感,而这些共同构成了独特的企业家精神。而梁治平(1997)认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植根于它的文化,如果假定任何一个民族活的法律必定与其宗教、道德习俗有着基本的一致,那就有理由推断,在没有外力介入的情形之下,与这个民族的道德、习俗基本甚至完全不相适应的法律是不可能自然生成的。Merrryman(1985)指出,法律传统反映了某一法律概念、法律制度在一定范围内长期累积和形成过程中带倾向性的价值取向,它将法系与文化联系在一起,是文化的部分表达。因此,本文着重从价值观和法律传统、法系这两条路径入手,深化文化对金融体系结构影响的研究,并从文化视角对中国的金融体系结构做出更深入的解释。
二、信任、风险规避与金融体系结构
人类行为很大程度上是由他的文化价值观决定的。劳伦斯·哈里森在《泛美梦》一书中,列举了进步文化区别停滞文化的十点价值观。马里亚诺·格龙多纳从宗教、对个人的信任、道德规范、财富观、竞争观、公平观、工作价值观、教育、理性和权力等共20个方面分析经济发展的文化差异,划分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文化和阻碍经济发展的文化。大量的研究发现,金融活动是在人类行为的可信假说条件下发生的,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活动和金融体系结构直接产生影响的文化价值观主要是信任观和对风险的态度。
1.“银行主导”或“市场主导”:由“特殊信任”或“普遍信任”决定
从理论上来说,信任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而对经济增长具有促进作用,它是交易的润滑剂(Arrow,1972)。不同民族文化内生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了市场交易效率,进而推动经济增长(Fukuyama,1995)。金融的本质是解决不确定条件下跨期和跨空间的价值交换或资产配置问题,金融体系提供了跨期、跨国界以及跨行业交易的条件。如果没有最低水平的人际信任,那么金融系统便不能发挥它的作用(Luhmann,1982)。
一般而言,平等主体间的信任关系可分为两种类型,即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它们分别是特殊主义原则与普遍主义原则在信任结构中的反映(童建军,2003)。特殊主义凭借与行为者属性的特殊关系而认定对象的价值的至上性,它往往存在于一个相对稳定、频密的社会关系中。在特殊主义原则上建立的特殊信任关系,以私人血缘关系和系统内部道德传统为基础,构成的信任结构相对较小,成员间的信任感也较强、较全面。而普遍主义则是独立于行为者与对象身份上的特殊关系,通常存在于一个流动、分化、异质的社会关系中。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普遍信任关系,依靠信用契约和法律准则,构成的信任结构相对更大,成员间的信任感更弱、更单一。对于传统社会,经济活动较为简单,参与人群数量有限,并且人与人之间交流、交易活动大多局限于与行为者有特殊关系的人群中,所以特殊信任在一个个部落、群体或社区起着关键作用。随着分工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人与人之间交流、交易活动逐渐突破原有的“特殊关系”范围。由于订立合约的数量增多、成本巨大,并考虑到不完全契约,交易成本明显上升,使得凭借相对较小信任结构、依靠与行为者特殊关系建立的特殊信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反之,若建立一个不仅仅依靠与行为者的特殊关系、相对更大的信任结构,内生出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形成普遍信任,将节约对违约人的监督成本和信用的组织成本,增加信任关系双方的违约成本,促使自动履约机制的形成,进而为人们走出家族、亲缘和血缘关系进入更广阔的生存环境提供了制度条件。
现代意义上的金融始于银行体系的发展(Goldsmith,1969)。银行作为一种金融中介,依靠长期建立起来的在制定与监督契约和信息方面的优势,以及与人们已经建立起一种长期的信任关系,能够为特殊信任社会中的一个个以特殊关系为基础的特殊信任单位或个人之间搭建桥梁,提供信用保障,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所以,以特殊信任为主要特征的社会,通常选择“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而金融市场由于参与人员众多,且多为陌生人之间的交易,交易活动纷繁复杂,需要制定并监督履行信用契约和法律准则,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以普遍信任为特征的社会,由于具有更大的信任结构,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满足了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进而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
2.“银行主导”或“市场主导”:风险规避程度的选择结果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人员对该项工作认识不足,相关工作人员的总体素质不太高,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宣传工作。工作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省为单位,成立专门的部门,对省内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分批、定期的培训,增强他们内部控制意识,面对问题学会独立解决。第二,工作人员对相关工作的学习,参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自己研究出针对性的对策,逐渐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第三,行政事业单位对员工进行考察与考核的时候,将内部控制的指标纳入考核标准,逐渐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
风险规避由荷兰学者Hofstede在其著名的四维管理文化理论中提出,是指人们由于不确定或是歧视而试图减轻由此带来影响的程度。不确定性的存在是产生风险规避的重要原因,由于某种事物属性状态跨越时间、空间普遍存在不稳定或不可确知性,人们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规避问题。然而,风险规避往往带有文化的烙印,人们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对于环境不确定的认识及由此带来的风险规避程度是不同的。有一类社会的文化,鼓励人们勇于挑战未来,但由于未来充满不确定,生活在这种社会的人们具有很强的焦虑感、紧张感和进取精神。他们借助科技、法律或是宗教等形式,努力创造一种相对安全的环境来规避风险,对风险的规避程度相对较高,更偏爱一种可预测的环境。而另一类社会蕴含的文化,提倡人们要欣然接受这种不确定性,而处在这种社会中的人能够平静接受每一天的到来,坦然面对风险,接受与自己不同的意见和行为,自然而然感觉到一种相对的安全感。受这种文化熏陶的人们,对于风险规避程度相对较低。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体系,在应对不确定性难题方面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政策冲击、公司运营状况、投资者的行为和通胀预期等因素,使经济运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对于那些受文化影响而风险规避程度相对较高的社会,由于银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这种不确定性,为人们提供较为稳定的投资回报(比如固定的存款利息),并且有储蓄保险予以保证,因此更倾向于建立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而那些由文化决定的风险规避程度较低的社会,金融市场上证券价格剧烈波动,使得投资者在博取较高的收益的同时,也承受着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巨大风险,因而这种类型的社会更偏向于建立金融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
三、“理性主义”或“自由主义”影响下的法系与金融体系结构
“法系”有“法的体系”、“法族”、“法的制度类型”等含义,可将其理解为若干国家或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沈宗灵,1987)。大陆法系之异于普通法系,并非地域的不同,也非国度的差别,而是长期以来不同文化选择的结果(尹伊君,1992)。大陆法系源于“理性主义”的法律传统,而普通法系则是建立在“自由主义”的基础上。Beck,Demirgüç-Kunt和Levine(2003)认为,法系主要通过政治途径和适应能力途径对金融体系结构产生影响。从政治途径和适应能力途径来看,由不同文化类型决定而选择了大陆法系或普通法系的国家或地区,分别选择了银行主导或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
1.建立在“理性主义”基础上的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通常选择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
大陆法系源于古罗马法,而古罗马法的法律传统是“理性主义”。“理性主义”反对“神权,提倡人性的解放”,提倡“自由、平等、博爱”,强调法律不是解决纠纷的手段,而是一种引导规则,给予个人从生到死的生活方法,把人们从无理性、无规则、无秩序的状态中纳入一个循序而进的社会。因此,建立在“理性主义”基础上的大陆法系表现为“法典化”,法典自身是高度理性的体现。一切法律规则均按照理性的原则制定,立法规则只能来自于立法机关,法官不能制定行为的一般规则,司法判决必须借助法令中的条款,而不是判例。首先,从政治途径来看,在“理性主义”影响下的大陆法系,使国家统治者或管理者很容易利用“法典”这一工具将自身意愿写入其中,进而成为权力的延伸,注重对国家利益的保护,忽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政府制定各项法律、法规直接干预金融体系,使社会资源流向自己偏好的领域,企业的信息很难体现在股票价格中。股票市场价格波动更多受到政治事件以及小道传言的影响。政府疏于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权利,使投资者面临转移定价、资产剥离或者股权稀释等侵害行为,投资回报遭受损失,极大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导致大陆法系国家金融市场不完善。而银行等金融中介在政府的支持和保护下自身优势得到充分发挥,更好地实现了金融功能。其次,从适应能力途径看,基于“理性主义”的大陆法系,“法典化”限制了法官自由量裁权,高度依赖制定法判决,不利于法律的演化,而且变迁滞缓和变迁成本高昂,对环境适应能力较差。因此,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大多选择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以适应相对稳定的金融环境,大大降低了金融风险。
2.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上的普通法系国家或地区,一般选择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
普通法系的法律传统是属于“自由主义”的。“自由主义”是一套关于个人、社会、国家关系的理论。其理论基础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强调个人自由、个人参与或个人的经济活动,认为个体的性质决定集体的性质,这种秩序规定了个人与国家、自由与强制的关系,规定了公共权威强制力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规范个人与权威关系所必须的法律结构。所以“自由主义”提倡人们按照个人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个人的行动和处理个人的财产与人身自由,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廖文丽,2009)。因此,普通法系没有系统法典和完整理论,在“自由主义”影响下的普通法系更加重视个人权利和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人们在自由社会中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当人们怀疑不能解决或阻止所面临的险恶事件时,设法依靠法庭找到对自己有利的程序。而司法观点的多样性扩大了争议解决的集合,提高了普通法系法律的质量和准确性。(1)从政治途径来看,“自由主义”影响下的普通法系国家,更加注重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政府将不过多干预金融市场,金融市场较少存在潜在的转移定价、资产剥离或者股权稀释等投资风险,使投资者投资信心增强、投资热情高涨,更愿意将资金留在金融市场,进而促使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效率不断提高,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资金需求者利用金融市场进行融资。普通法系国家或地区,凭借这种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充分实现了金融功能。(2)从适应能力途径看,受“自由主义”影响的普通法系允许司法判决成为法律的来源,法律变动成本相对较低,增强了它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在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的国家或地区,由于金融环境变化莫测、金融技术日新月异、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必须根据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及时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订或制定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剧烈变化的金融环境。
四、中国文化与“银行主导”金融体系结构
陈寅恪先生认为,中国文化的精华是《白虎通》中所说的“三纲六纪”。所谓“三纲”,即君臣、父子、夫妇;“六纪”指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邵汉明(2000)认为中国文化精神主要体现在自然意识、民本意识、忧患意识和天下主义等四个方面。中国文化长期孕育而成的“家族文化”、“忧患意识”决定了中国人的信任观和对风险的态度,以及中国人对法系的选择。上述中国文化特征,促使中国选择了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
1.中国是典型的“银行主导”金融体系结构
Levine(2002)主要从银行与股票市场的相对规模、行为、效率以及对银行行为的法规限制等四个方面,使用结构规模(股票市值与银行对私人部门借贷的比例)、结构行为(本国股票市场的交易总值与银行对私人部门借贷的比例)和结构效率(本国股票市场的交易总值与GDP的比值和银行间接成本与总资产比值的乘积,刻画银行与股票市场的相对效率)等三个指标,衡量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结构。上述三个指标值越小,表明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结构越偏向于“银行主导”;反之,则为“市场主导”。此外,Levine用“结构管理”表示一国允许商业银行进入证券、保险、不动产以及拥有或是控制非金融企业的程度;用“金融行为”、“金融规模”和“金融效率”来综合衡量一国金融发展状况,为判断一国金融体系结构的类型提供进一步支持。本文运用上述方法,选取2012年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分别对LLSV样本中(LLSV,1997,1998)48个分属不同法系国家的金融体系结构进行测度,并测度了中国的金融体系结构,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银行/证券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比较
表1中,从银行与股票市场的规模相对于GDP的比例来看,尽管我国股票市场自1990年建立至今发展迅速,但总交易值与GDP的比值低于LLSV样本均值;银行的贷款总额与GDP比值为1.20,明显高于样本中最高的德国大陆法系国家加权平均后1.08的水平,说明银行在中国金融体系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而股票市场的规模相对较小。从结构规模、结构行为以及结构效率等三项指标看,中国得分虽高于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但与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意味着中国的金融体系结构银行占绝对主导地位。从金融总体发展情况来看,中国的金融市场规模高于德、法以及斯堪的纳维亚等大陆法系国家,但仍小于英美普通法系国家,金融市场效率也低于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综上可见,中国的金融体系结构建立在银行主导的基础上。
2.“家族文化”和“忧患意识”促使中国选择“银行主导”金融体系结构
家是传统中国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中国人家的观念之重,“家族文化”的积淀之厚,已经渗透到政治、经济、宗教、社团和企业等社会的各个层面,并产生了一整套完备的伦理道德规范和观念行为体系,进而发展成为中国文化传统中占据统治地位的思想体系(张新芝,2010)。“家族文化”以血缘亲情为纽带,以家庭、家族为实体存在形态,以父系原则为主导,以家庭、家族成员之间的上下尊卑、长幼有序的身份规定行为规范,以祖先崇拜和家族绵延兴旺为人生信仰的一整套家法族规,并把这一套家法族规从理论上升泛化到全社会各个层面,成为社会传统中占主导地位的思想体系(储小平,2003)。
“家族文化”十分注重“血缘关系”,重视亲情、族情,因而家族成员彼此之间自然产生出一种信赖,对其他异族人形成了一种先天的隔阂,进而形成了一种“非血缘不信”的价值观。由于“家族文化”对血缘关系的强化,导致人们弱化了家与外界联系的纽带,信任度随着家族关系而逐次递减。当突破原有的血缘关系,必须和非血缘关系的外人发生经济和社会联系时,往往会通过姻亲、结拜、认干亲等方式,想方设法地把“外人”转化为自己人,提高彼此间信任度。戈登·雷丁曾对中国人的信任问题进行透彻分析,认为中国人的信任是有限度的,对家庭的信任是绝对的,对朋友或熟人的信任只能达到建立相互依赖的关系、双方都不失面子的程度。Fukuyama(1995)将文化分为低信任度文化和高信任度文化,认为中国属于低信任度文化。他指出高信任度文化,信任超越血亲关系,并以此为基础产生自发性社会交往,建立起教会、商会、公会、民间慈善团体等发达的社会中间组织;低信任度文化,信任只存在于血亲关系中,无力营造社会中间组织,社会形态近似呈现出一边是强大的政府组织,另一边是原子化的个人和家庭的“马鞍型”,不善于建立高信任度文化的非血亲私营企业。“家族文化”促使中国形成具有较小信任结构和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特殊信任”社会,这种社会更适应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
与此同时,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强烈的忧患意识的民族,中国文化蕴含了丰富的防范危机的思想理念。《周易·系辞下传》有云:“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乱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可保也”;唐代《贞观政要》指出:“思所以危则安矣,思所以乱则治矣,思所以亡则存矣”;《孙子兵法·九变篇》中说:“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也”。这些思想充分表达了中国人对危机的预应和清醒的风险防范意识。可见,中国人的风险规避程度高,渴望一种相对安全的经济金融环境,而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提供了较为稳定的投资回报以及储蓄保险,符合大多数中国人追求经济金融安全的心态。
3.人格权威和大陆法系影响的法律传统决定中国选择“银行主导”金融体系结构
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和士大夫们推崇“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种人伦文化形成了中国人独特的人格权威(朱正元,2001),对当今社会具有深刻影响。“权尊于法”、“法自君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则是这种人格权威的突出体现。人格权威的存在,导致司法权变为君权的附属,作为众多行政权力的一种,成为统治阶级治理社会的辅助约束手段,进而使中国法律传统存在不同于英美的两个显著特点:(1)司法系统与行政系统不独立。(2)强调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缺少民事责任以及程序法方面的规范。中国近现代的法律体系,这两个特点并没有什么改变,法律依旧被看做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司法系统仍然被政府行政权力牢牢控制,并没有独立有效的司法体制;政令与法院的判决经常混淆在一起;“分权学说”没有被官方正式采用(陈志武,2008)。与此同时,中国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日本和德国),表现为“法典化”。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适应了中国人格权威和大陆法系影响下的法律传统。首先,从政治途径看,人格权威影响下的中国法律传统更加注重国家利益,缺乏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政府凭借行政、立法手段,替代市场机制,十分注重对国有企业的保护,国有企业通常拥有一些特权,银行热衷于对国有企业提供授信贷款,大量中小民营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导致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具有垄断地位,甚至民营企业规模扩大后公司治理普遍出现国有企业化。其次,从适应能力途径看,中国的法律制度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化”,法律演化缓慢及变迁成本高昂,不能满足金融市场发展的法律需求,只能适应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
五、结论
本文从文化视角出发,分析了文化对信任和风险规避等价值观及法律传统、法系的影响,进而分析这些因素对金融体系结构的决定作用。如果我们能从经济发展的历史中学到什么,那就是文化几乎造就了所有的不同(Landes,2000)。从现实来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体系结构是“银行主导”还是“市场主导”,尽管受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制约,但终究是文化选择的结果。不同的文化,决定了人们的信任观和风险态度等价值观的不同,并导致法律传统和法系选择上的差异,这将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体系结构产生决定作用。本文的研究发现,以“特殊信任”为特征,风险规避程度较高,受“理性主义”影响下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建立了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以“普遍信任”为特征,风险规避程度较低,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上的普通法系国家,一般选择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本文根据中国自古以来的“家族文化”、“忧患意识”的文化特征和儒家政治经济思想对价值观和法律传统的影响,对中国选择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做出解释,这对中国现代金融的发展以及金融体系结构的研究,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1]Allen,F.and Gale,D.“Financial Markets,Intermediaries and Intertemporal Smoothing”,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7,105:523-546.
[2]Levine,R.“Bank-Based or Market-Based Financial Systems:Which is Better?”,Journal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2002,11:398-428.
[3]陈雨露、马勇:《社会信用文化、金融体系结构与金融业组织形式》,〔北京〕《经济研究》2008年第3期。
[4]Robinson,J.The Generalization of The General Theory,in The Rate Of Interest,and Other Essays.London:Macmillan,1952:67-142.
[5]Goldsmith,R.Financial Structure and Development.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9.
[6]Mckkinnon,R.Money and Capital In Economic Development.Washington,D.C.:Brookings Institution,1973.
[7]Tadesse,S.“Financial Architectur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International Evidence”,Journal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2002,11:429-454.
[8]Allen,F.,Bartiloro,L.and Kowalewski,O.“Does Economic Structure Determine Financial Structure?”,Working Paper,2006.
[9]Biais,B.and E.Perotti.“Machiavellian Privatization”,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2,92:240-258.
[10]Perotti,E.and P.Volpin.“Lobbying On Entry”,Working Paper,2004.
[11]Perotti,E.and E.Von Thadden.“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orporate Control and Labor Rents”,Journal of PoliticalEconomy,2006,114:145-174.
[12]Rajan,R.and Zingales,L.“The Great Reversals:The Politics of Financial Development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3,69:5-50.
[13]Rajan,R.and Zingales,L.Saving Capitalism From The Capitalists.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4.
[14]La porta,R.,F.Lopez-de-silanes,A.Shleifer,and R.Vishny.“Legal Determinants of External Finance”,Journal of Finance,1997,52:1131-1150.
[15]La porta,R.,F.Lopez-de-silanes,A.Shleifer,and R.Vishny.“Law and Finance”,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8,106:1113-1155.
[16]Beck,T.,A.Demirgüç-kunt and R.Levine.“Law,Endowments,and Finance”,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3,70:137-181.
[17]Beck,T.,A.Demirgüç-kunt and R.Levine.“Law and Finance:Why Dose Legal Origin Matter?”,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2003,31:653-675.
[18]Ergungor,O.“Market-Vs.Bank-Based Financial Systems:Does Rights and Regulation Really Matter?”,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2004,28:2869-2887.
[19]Monnet,C.and E.Quintin.“Why Do Financial Systems Differ?History Matters”,Working Paper,2005.
[20]Kwok,C.and S.Tadesse.“National Culture and Financial System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 2006,37:227-247.
[21]Stulz,R.and Willamson,R.“Culture,Openness,and Finance”,Journal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2003,11: 429-454.
[22]高波:《文化资本、企业家精神与经济增长:浙商与粤商成长经验的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23]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页。
[24]Merryman,J.H.The Civil Law Tradition:An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System ofWestern Europe and Latin America.Stanford,C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2.
[25]塞缪尔·亨廷顿、劳伦斯·哈里森:《文化的重要作用—价值观如何影响人类进步》,〔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429-430,84-92页。
[26]Arrow,K.J.Gifts and Exchanges.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972.
[27]Fukuyama,F.Trust:The Social Virtues and the Creation of Prosperity.New York,United States:Free Press,1995.
[28]Luhmann,N.Trustand Power,New York:Wiley,1979.
[29]童建军:《论信任与经济繁荣——兼论当代中国经济法的社会价值》,〔银川〕《宁夏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30]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31]尹伊君:《法系、法文化、法逻辑》,〔北京〕《中外法学》1992年第6期。
[32]廖文丽:《中西法律文化观念的比较研究和总体评价》,〔长沙〕《求索》2004年第9期。
[33]邵汉明:《中国文化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34]张新芝:《中国传统家文化对企业家行为的影响》,〔上海〕《华东经济管理》2010年第1期。
[35]储小平:《中国“家”文化泛化的机制与文化资本》,〔广州〕《学术研究》2003年第11期。
[36]朱正元:《儒家思想与中国中央银行制度变迁》,〔武汉〕《中南财经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1期。
[37]陈志武:《金融的逻辑》,〔北京〕国家文化出版社2008年版。
[38]Landes,D.Culture Makes Almost All The Difference.In:Harrison,L.E.,Huntington,S.P.(Eds.).Culture Matters, New York:Basic Books,2000:2.
〔责任编辑:天则〕
李萌,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210093
高波,南京大学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 210093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文化资本、企业家精神与经济增长:浙商与粤商成长的经验研究”(7067201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