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公民道德发展的重要“自变量”
2014-05-04尹明涛
尹明涛
制度:公民道德发展的重要“自变量”
尹明涛
改革开放以来的道德“滑坡论”与“爬坡说”的局限性都在于过度聚焦于“经济对于道德的作用”,而忽略了诸如制度等其他“变量”的影响。作为推进公民道德发展的重要“自变量”,制度一方面是公民道德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必要量”;另一方面,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民道德发展的方向、速度和效果。新加坡的制度创新以及目前所取得的成就,也证明了制度对于公民道德发展的“内推力”。
公民道德发展 制度 奖惩 新加坡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道德“滑坡论”与“爬坡说”一度掀起争论的波澜。如果拨开外围的“雾相”,站在争论之外看“争论”,显然两者观点的局限性在于过度地把视角聚焦于“经济对于道德的作用”,将经济增长与人们的道德发展简单地直线对应,而忽略了其他诸多中间的“变量”。“只看自己想看的这面”,却忽略了“真理另一面”,这就犹如列宁所言:“如果不是从全部总和、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而是片断的和随便挑出来的,那么事实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甚至连儿戏也不如。”[1]《列宁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79页。
一、经济发展不是公民道德发展的唯一“自变量”
任何一个系统都是由各种变量构成的,而这些变量按照影响的主动关系分为自变量和因变量。当我们以世界当中的事物为特定研究对象,在分析这些系统时,选择研究其中一些变量对另一些变量的影响,那么选择的这些变量就称为自变量,而被影响的量就被称为因变量。在推进公民道德发展的过程中,公民道德发展即是因变量,而自身变化能够引起公民道德变化的因子则是“自变量”。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利益是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物质动因。恰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使广大群众、使整个民族,以及在每一民族中间又使整个阶级行动起来的动机”,引起历史变迁的行动的“动因”或“动力的动力”,不是别的,正是这些人民群众,这些民族以及这些阶级的“经济利益”[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4、245、246页。。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它是客观物质利益的必然产物。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物质利益,也就有什么样的道德。但是,这种“经济关系决定道德”决不象庸俗唯物主义所理解的胆囊分泌胆汁那样,道德规范直接由经济关系分泌而来。根据2012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测评结果,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排名靠前12位的省会、副省级文明城市(共32个)以及它们当年在省会、副省级城市中人均GDP的排名分别是(见右表):
由上面的数据可知,从总的运动趋向上来说,道德与生产力发展是一致的,但并不意味着生产力发展水平越高,公民道德水平就必然越高。譬如我国东南沿海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存在着纳妾、卖淫、高价修建坟墓、封建迷信盛行等落后、腐朽现象,在这些方面,其道德水准并不比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高。事实上,物质利益仅仅是它产生、形成和发展的最直接的根源,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又具有自身相对的独立性。“拉美化”教训[2]“拉美化”教训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不注重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必然严重损毁经济建设成果和整个社会的和谐。阿根廷等拉美国家人均GDP曾达到6000美元以上,但由于社会进步能力、和谐能力弱小,物质进步没有给人们带来生活的幸福,反而带来社会道德风尚的沦落。整个社会贫富悬殊不断扩大,腐败日益严重,社会治安趋向恶化、矛盾丛生。也清楚地告诉我们这一点:任何祈求于单纯的GDP的简单增长带来公民道德的良好发展的愿望都是虚幻的“海市蜃楼”。人类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公民道德的发展还受到社会政治结构、制度安排和文化传承及其它各种“变量”的共同影响和制约。
二、制度是推进公民道德发展的重要“自变量”
一个社会的公民道德状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为此而建立的制度。作为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和“调控手段”,“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良好的制度环境会鼓励人们自觉地“抑恶从善”,而不良的或不完善的制度则为“从恶”提供方便,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行善”的愿望和动机。如果离开制度的合理性单纯谈个人道德的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那不过是一个善良牧师的美好愿景而已。因为“当人们处于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之下,要劝人向善是徒劳的。”[4]〔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33页。
1.制度是推进公民道德发展的“必要量”
公民道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已经不再仅仅是单纯个体的道德问题,实质上可能是某种制度安排的缺失。也就是说,在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已经满足基本的物质生活的今天,制度在推进公民道德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为“凸显”,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或缺的“必要量”。
(1)制度是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秩序的坚实保障。一个社会只有建立起赏罚分明、扬善惩恶的利益调节制度和机制,才能使人们在道德实践中明确自我行为的界限,最终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秩序。制度作为一种公共理性,它不会像个体的自然人格那样,容易受到私人性的情绪和偏见的影响。“应当深刻认识到,个体的道德理性是有限的。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新旧伦理观念相互冲突,善恶是非界限非常模糊,这就需要社会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一系列明确的社会道德规范,告诉人们什么是应当做的和什么是不应当做的,协助个体确立正确的伦理道德观。”[1]陈筠泉:《制度伦理与公民道德建设》,〔天津〕《道德与文明》1998年第6期。一方面,制度作为一种奖惩的激励工具,它“通过社会结构的制度安排,按设定的标准与程序将社会资源分配给社会成员或集团,引导社会成员或集团的行为方式与价值观念向设定的价值标准方向发展”[2]高兆明:《制度公正论—变革时期道德失范研究》,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页。。另一方面,作为人类相互交往的一种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和乖癖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制造”[3]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5页。,从而保证社会道德秩序的正常运行。
(2)制度是培养和形成个体道德的有效载体。任何一项制度都承载着特定的道德价值,它在设计、建立、完善、运作和推行过程中,不仅接受一定的伦理价值体系的指导,同时,也是其自身彰显、强化和实践道德价值的过程。制度一方面通过“限恶、惩恶”的方式,对人的行为进行设障制约,澄清公民道德发展的“应然”方向。另一方面,它又通过给行为优良者以各种形式的奖赏的方式,明显直白地传达自身的道德价值。通过一“罚”一“赏”,把抽象的社会道德原则具体化为了明确的行为规定,把空洞的道德说教落实为了对人们行为的明确规范,从而在正确与错误之间画出了清晰的界限,在赞成与反对之间表明了鲜明的态度,为每一个公民的道德取向指明了方向。“一个社会赏罚严明,便会对社会大众起到良好的督导作用。它犹如一种酵素,推动着人们按照社会所倡导的道德规范去严格要求自己,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并由此进一步推动社会道德欣欣向善。反之,如果一个社会赏罚错位,是非混淆、善恶颠倒,那么,它必然会扶邪驱正,推动着道德之风的腐败和堕落以及道德危机现象的蔓延。”[4]龙静云:《治化之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道德建设》,〔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07页。
(3)制度是强化公民道德自律的有力途径。马克思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页。。唯有达到自律,即在社会道德转化成为社会个体道德,成为个体道德的自觉需要时,道德才具有真正的现实性。但是,人的道德自律精神不是天赋的,而是后天社会化的结果,是一个从被动接受到理性自觉、从他律逐步过渡到自律的转化过程。也就是说,当个体没有足够的自律能力的时候,道德规范要有效地约束个体的行为,就必须依靠他律手段。这时候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外在约束力量,就构成了公民道德发展的强有力的外部保障和支撑体系。它以利益为中介,利用人们“怀赏畏罚”的心理,直接作用于人们的具体行为。在这里,制度的作用“不仅在于使人服从,而且也帮助他们成为有道德的人”[6]吕世论主编:《法的真善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
2.制度质量直接影响公民道德发展的水平
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民道德发展水平的方向、速度和效果。制度越“公正”,安排越“合理”,执行越“严格”,则公民道德发展越好、越快、越稳定。相反,一旦脱离这三个条件,推进公民道德发展、维护社会道德秩序都只能是“黄粱一梦”。制度的好坏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1)制度伦理是否“正义”。制度的正义性问题,即是制度的合道德性问题。它是制定公民道德制度规范的最基本的原则,也是衡量公民道德的制度规范是否科学的首要价值尺度。恰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序的首要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美德一样。……不管某些法律和秩序如何有效率和条理井然,只要它们不是正义的,就必须改革或被废除。”[7]Rawls J,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是,“大量事实说明,社会道德要求要为社会成员普遍认肯,并转化为多数人的行为规范,首先取决于制度标示着什么样的道德价值导向,并在多大程度上贯彻了基本道德原则。如果制度所体现的道德精神与社会基本道德原则不完全一致,那么正确的道德规范体系在现实生活中就难免是苍白无力的。”[1]梁禹祥:《制度伦理与道德建设》,〔天津〕《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3期。这也就是说,一种制度,只有找到其在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的依据之后,才能使自身获得大多数社会成员在价值观念上的认可和行动的支持,从而形成一条维系制度体系正常运行的纽带。恰如丹尼尔·贝尔在其《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中所说:“一切社会制度若要得到广大民众最大的支持,必须拥有为全社会所接受的,行使社会权威的道德正当性。”[2]〔美〕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赵一凡、蒲隆、任晓晋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24页。
(2)制度安排是否“合理”。充分运用奖惩手段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是保障制度行之有效的必要前提。所谓“法严则人思善,法弛则心生恶”。博弈论证明,一旦人们逃避甚至公然抗拒道德约束的行为受不到相应的制裁,那么,他们就不会因制裁带给自身的利益损失而感受和认同道德规范的价值;只有当人们感受到自己为失德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成本”大于其从中所获得的“收益”时,“得不偿失”的心理才会驱使人们将法律精神内化为个体的行为准则。为此,制度的安排一方面要加大对公民违反道德行为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还要建立一定的褒奖制度,对遵守道德的公民给予一定的激励,以此提升正外部性经济活动,抑制负外部性经济活动[3]所谓正外部性就是:某人或某企业的经济活动会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好处,但该人或者该企业却不能由此得到补偿。比如修缮一个鸟语花香的花园,可以直接让邻居心旷神怡。负外部性则是指:某人或者某企业的经济活动会给社会上其他人带来损害,但该人或该企业却不必为这种损害进行补偿。比如化工厂的污染会直接使周围的居民生活质量下降。参见尹伯成:《西方经济学》(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64-266页。。可以说,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公民道德失范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制度的安排、设计不健全、不完善而导致的。
显然,要减少和消除公共生活领域中的败德和违法现象,“仅仅停留于传统的德性化的、人格化的、情感化的诚信的层次上”[4]张志丹:《道德经营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6页。,试图通过唤醒或激发行使者的良知是远远不够的。惟有进行巧妙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使“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形成“福德一致”的道德环境,道德行为才能得到激励和保护,人们才会更加主动而积极地选择道德行为。
(3)制度执行是否“严格”。“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5]《孟子·离娄章句上》。。好的制度本身并不能自动生成守制局面,良好的制度必须要有相应的执法,方能达到维系社会道德秩序的目的。制度得以实施和发挥作用主要取决于两大要素:公民敬畏法律、自觉守法和执法人员的严格执法,在这二者之间,后者更为关键。一方面,公民对制度的敬畏和守制意识的形成,来自法律的明示作用(告诉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等等。);另一方面,它们还要靠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来实现——只有严格的执法才能警示人们:莫违法,违法必受罚,从而让人们心存敬畏、自觉守法。新加坡以严格执法闻名世界,从而形成了人人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的良好社会环境。据报载,一个美国少年用红油漆在20多辆小汽车上信手涂鸦,法庭判处罚款4500新元,蹲监3个月,鞭刑6下,连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说情都不能幸免,可见新加坡执法之严。
相反,一旦好的制度没有人执行,制度形同虚设,“潜规则”必然大行其道,充斥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2008年酿成惨案的三鹿奶粉事件为例,据阳光网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在总共2494人的投票中,关于“问题奶粉不断出现的原因”,有2231人将票投给了“政府监管系统的不严密”,占到了总数的90%。这就说明,当公民的道德还普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尚不能自觉遵守道德时,公民的道德遵守与政府执行制度的严厉程度实际上是一种博弈的关系。在这一博弈关系中,公民的策略选择往往取决于政府执行制度的严厉程度。假若政府的制度执行力度不足,那么,公民违背道德的期望收益就将大于遵守道德的收益,大多数尚未形成自律的公民就会毫不犹豫的选择违背道德。
三、制度创新:新加坡推进公民道德发展的成功实践
美国政治学家詹姆士·Q·威尔逊说:“造成较为成功和不那么成功的政府机构之间差异的首要因素是机构运行的制度。”[1]〔美〕詹姆斯·Q·威尔逊:《美国官僚政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1页。放眼当今世界,凡是在推进公民道德发展上做得比较好的地区和国家,都非常重视制度奖惩机制的约束和引导功能。比如素有德治传统的新加坡,通过制度创新,将大量的社会道德规范制度化,不仅提升了整个国家的公民道德水平,而且使其自身成为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楷模之国。其中,一些颇具特色的做法对我国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1.严厉的法律熏陶公民养成道德习惯。众所周知,新加坡是一个公民道德素质优良的国家,其文明礼貌举世公认。可新加坡的法律法规之多,处罚之严也使世人瞠目结舌。例如新加坡规定,每个司机在两年中共有24个积分,如果司机违章,将被扣分。闯一次红灯要扣4分;司机开车打一次手机要扣9分;司机开车不系安全带,查出也要罚款100新元,还要扣3个积分。当24个积分都被扣光时,驾驶执照就要被吊销。乘客没系安全带,查出后司机不仅要被罚款100新元,还要被记录在案,再犯就要吊销执照。行人闯红灯或不走斑马线乱穿马路,也要罚款20新元。在法制的长久的约束和熏陶下,人们养成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
2.合理的政策引导公民道德理性发展。为了发扬孝顺父母的传统美德,新加坡政府推行“公共组屋制度”,鼓励多代同堂或已婚子女与父母毗邻而居。如果选择与父母同住,或是住在距离父母1公里以内的地方,会得到1万新元的奖励,同时还会获得优先选择房屋的机会。新加坡房屋发展局还专门设计了适合于几代同堂的屋型,专门照顾两代人毗邻而居的实际需求[2]陆建义:《向新加坡学习:小国家的大智慧》,〔北京〕新华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页。。同样,为了保障官员清廉从政,新加坡政府一方面修改《预防腐败法》,对官员腐败采取有罪推定,对贪污贿赂行为进行严厉处罚[3]根据1960年新加坡政府修改的《预防腐败法》,新加坡对官员腐败采取有罪推定,一旦发现其生活方式和财产状况与收入不符合,法院就可以作为证据,给予严惩。;另一方面推行“高薪养廉”制度,给予官员体面的待遇和丰厚的退休公积金,一旦发现不廉洁行为,便没收所有退休公积金[4]新加坡公务员退休公积金优厚,每月积存为工资额的40%(其中政府积存22%,个人积存18%),而且随着年资和级别不断增长,但是,一旦发现不廉洁行为,则没收全部退休公积金。。在廉洁从政享有体面的声誉、丰厚的收益和贪污腐败身败名裂、损失巨大之间的衡量后,前者必然成为官员的第一选择。据全球反贪机构国际透明度组织发表的调查数据显示,在2010年廉洁度排名中,新加坡名列全球第一。
3.充分的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制度有效施行。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制度保障机制的建设,比如为了将一些很细微或者难以取得违规证据的行为及时记录在案,新加坡政府安装了各种先进的设施,如道路电子自动识别系统[5]参见张永兴:新加坡“电子警察”管理严格且合理,http://www.Blkj.cn/tingchechangxitong_1.asp.2008-02-19.,为全方位维护和监督公共道德秩序提供便捷之门,确保了各项制度及时有效的得到执行。为了对付有人在电梯里小便,建屋局在组屋区电梯内装置了尿液侦察器。这种尿液侦察器装有特别的小便传感器,连接到电梯的遥控侦察器和一架录影机上。当侦察器侦察到小便时,传感器就会触动录影机,拍下实情;同时,它也会触动电梯的控制装置而使电梯停下来,肇事者将因此而被困。在被困者按响急救铃后,讯息会通过遥控侦察器传到建屋局总部的基本设施维修组,同时总部会通知电梯拯救组和警方前往拯救被困在电梯内的肇事者,并交由警方处理[6]吕元礼:《新加坡的“管得严”》,〔北京〕《城市问题》2002年第6期。。
〔责任编辑:平啸〕
尹明涛,南京艺术学院党委组织部助理研究员 210013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推进当代中国社会公民道德发展研究”(12&ZD036),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民认同培育研究”(13AZX021),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路径研究”13ETB01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