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2014-05-03李庆涛王丽华牛芳
李庆涛 王丽华 牛芳
改革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李庆涛 王丽华 牛芳
近年来,各国对于科技计划的定位和内容进行了一些改革或调整,我国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背景下也应该适当进行调整,使得在管理上更加符合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内容和定位上更加符合我国的科技发展需求,逐步实现科技计划的专业化管理。
国家科技计划 管理 发展 创新 改革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这是我们党放眼世界、立足全局、面向未来作出的重大决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明确要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加快科技发展是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实现我国建设创新型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点。国家科技计划是政府科技投入的主要途径,是为实现国家发展战略进行统筹科技资源、激励和引导科技活动、落实国家科技方针政策的重要手段,在推动国家科技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国家科技计划的特点与作用
科技创新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依靠科技创新提升综合国力、增强地区核心竞争力,走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的道路,已经成为当前建设科技强国的必由之路。国家科技计划是政府将有限的科技资源配置到国家迫切需要的地域和领域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快国家科技发展、提升国家科技实力、增强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
(一)体现政府意志,弥补市场不足
国家科技计划主要面向国家急需的高科技领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着力解决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是政府科技意志的具体体现。国家科技计划一方面能够实现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体现政府意志;另一方面是弥补市场不足。国家科技计划的实施需要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要多部门协调参与完成,而且一些创新性研究、基础研究研究周期长、成功率低,且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总体来看,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是国家科技计划的显著特点,这样就很难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为了弥补市场的不足,有必要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通过实施国家科技计划,一方面满足国家发展需要,另一方面有效地弥补市场不足,从而保证关键科技领域有稳定的支持,促进国家科技研发活动稳步发展。
(二)战略性、前瞻性显著
国家科技计划针对某一特定时期内国家科技发展总体框架下,为了实现预定的科技发展目标,在政府部门的组织下开展的事关国家中长期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瞻性的科研活动,是国防和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要为实现国家的经济、科技、教育及国防等领域的总体战略目标和任务服务。
国家科技计划是国家从战略层面布局科技资源的有效手段,是国家在着眼未来,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抢占世界关键领域技术制高点等因素下对科技资源进行的针对性安排。国家科技计划的前瞻性体现在:集中攻克关键领域的前瞻性技术难题,紧跟世界科技前沿,为国家获得关键的核心技术,保证国家的总体科技发展水平持续领先或逐步赶超科技强国,掌握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为国家未来的科技发展提供导向、打下基础。
(三)是国家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国家科技计划立足国家科技发展战略需求,着手解决国家科技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难题,是实现国家科技发展目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国家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科技计划围绕未来科技发展方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行,因此发挥着重要的导向作用。科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各国推出的国家科技计划除了满足国家战略性发展需求外,还要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并不断把国家科技计划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促进本国的科技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美国和日本的国家科技计划现状
20世纪30年代以美国“曼哈顿”计划为代表的、政府主导的重大科技计划的成功,表明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让战后许多国家认识到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一些重大科技计划能够在国家科技进步中发挥显著的作用。
进入新世纪,科技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一些国家也在逐步强化国家科技计划的地位和作用,充分体现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加强提高国家科技竞争力的科技储备,推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在经济、科技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国外科技发展对我们的影响不容忽视,许多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一些国家科技计划,了解科技实力强、技术水平发展迅速国家的国家科技计划的发展情况、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方向和最新的改革动向,将对我们产生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美国的国家科技计划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科技实力最强的国家,其国际竞争力稳居世界第一。美国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一直实施不同的科技计划,不断抢占关键领域的技术制高点,本着重要科技领域位居全球前列,若干领域处于主导地位的科技发展战略,维持其在全球科技发展中的绝对优势地位。
美国的国家科技计划分为两部分:一是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等机构协调下设立的跨部门的科技计划,具体包括全球变化研究计划,新材料技术研究计划,高性能计算机与通信研究计划,数学与科学教育研究计划,先进制造技术研究计划,生物技术研究计划等六个跨部门计划和国家安全战略计划,基础科学战略计划,环境和自然资源战略计划,健康、安全和食品战略计划,信息和通信战略计划,交通研究与开发战略计划,民用工业技术战略计划,教育研究与开发战略计划,国际科学与工程技术战略计划等九个科技战略计划。二是联邦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科技计划,这些计划的设立或管理部门主要有:国防部、农业部、能源部、商务部、交通部、国土安全部、联邦小企业局、环保署、国家航空航天局、国家科学基金会、国立卫生研究院、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等。
美国没有成立专门统一管理科技计划的行政部门,其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建设主要依靠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等协调机构来推动,国家跨部门科技计划的实施和管理一般由各参与部门具体负责,并成立有专门的管理委员会或顾问委员会,各部门的科技计划在国家统一的法律约束下进行分类管理,从项目的立项到成果的转化应用都有具体法律规章来进行规范。总的来说美国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从科技计划的管理政策到相关机构,都有法律法规或制度约束,保证了科技计划实施管理的规范性;二是依靠不同专业管理机构对科技计划实施专业化管理的分散为主、集中为辅的管理模式。分散体现为研发活动中以企业为主体,具有市场前景的竞争性技术的研发和科技成果的商业化以企业为投资和研发的主体,科技计划的管理由专门的机构负责,政府的职责时制定具体的科技规划、完善制度,制定相关的税收和金融政策进行引导和支持,起到监督和间接的调控作用。集中是指政府在基础性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及关系到国家安全和长远发展的前瞻性、公益性基础研究计划中,政府作为投资的主体,由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直接负责制定具体的规划,并协调实施和管理。
(二)日本的国家科技计划
日本科技实力雄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迅速崛起充分显示了其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经过多年的发展,日本政府形成了一套以《科学技术基本法》为核心的科技创新体制,并已经融合到政府内阁及相关部门具体的科技管理工作中。
日本政府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国家重大科技发展战略和计划,由日本科技发展的最高领导机构综合科学技术会议(2001年1月设立,之前是科学技术会议)负责,该机构主要是制定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协调各省厅的科技事务、对研发项目和国家重要研发项目进行审议或评估。二是政府各部门(省厅)制定的科技计划与发展战略,重大科技计划提交综合科学技术会议进行审议,一般的科技计划由部门的科学技术审议会议决定。三是各政府部门管理的科研机构(咨询机构)制定的科技计划,由科研机构的运营和管理委员会进行具体的实施和管理。日本政府不断强化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具体研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国家科技计划纳入增强国家竞争力的战略目标中。综合科学技术会议依据《科学技术基本法》从1996年开始先后制定了四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第一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1996-2000)、第二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01-2005)、第三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6-2010)、第五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11-2015)。期间也先后制定实施了《国家产业技术发展战略》和《国家科技新纪元工程》研究计划。2013年为配合“日本再兴战略”的启动,出台了面向2030年的《科学技术创新综合战略》,近年来的科技经费预算重点支持国家科技行动计划重大项目、重点科技项目包计划、科技技术计划专项(包括基础研究、人才培养等内容)和科学技术振兴专项计划。下一步重点实施的科技计划还包括产业再兴计划、战略市场创造计划(针对关键领域进行专题攻关)、国家开展战略等。
日本对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针对性的计划、规划进行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一些具体措施表现出了借鉴国外的特征,如最高科技决策机构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的设置类似于美国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每五年一期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类似于我国的科技发展规划。日本政府制定具体的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计划时一般立法在先,将整个科技计划活动置于法律的保障和约束之下。日本宏观的科技发展战略或规划及一些重大科技计划由综合科技会议提出或审议,一般性的科技计划由相关部门的科学技术审议会议审定,各省厅依据专业发展需要实施的科技计划可自主制定,但要报文部科学省审查,避免与其他机构的科技计划重复立项;综合性的科技计划项目由文不科学省统一组织实施。总的来看,日本政府重大科技发展战略、科技计划等,是由与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相对应的审议或咨询机构审议通过,经各级政府的认可后才实施的,最高科技管理机构审议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各部门具体执行科技计划的设置与管理,充分体现了日本科技计划管理中高水平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三)美国、日本国家科技计划的总结
1.从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看:均有从事国家科技宏观管理的高级机构,主要负责对重大科技计划的审议和相关法规及政策的制定,但不负责科技计划相关的具体事宜;具体科技计划的制定、管理和实施由政府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虽然科技计划的层次不同(有的是政府机构,有的是政府所属的科研机构),但都是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2.从科技计划类型看:基本分为基础类研究和应用研究;应用研究一般包括公共(益)技术研究、行业关键技术研发、政策引导计划、战略性科技专项计划等内容。
3.从管理制度建设看:十分重视立法工作,强化了国家法律法规对科技计划工作的保障和约束,赋予国家科技管理最高决策机构承担着协调多部门制定和实施科技计划的职能,突出了政府专业管理部门对具体计划的落实和管理。
三、我国的国家科技计划
为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提高我国科技发展水平,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按照不同时期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了一系列不同层次的科技计划。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科技计划体系也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从1982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国家级科技计划和相关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研究开发活动,促进了科研成果的广泛应用。
(一)我国科技计划的发展
我国的科技计划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发展历程。“六五”期间原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在《1978-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重点项目和项目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咨询、分析和讨论,从中筛选出最迫切和可能的38个项目,编制为《“六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于1982年11月经五届人大五次会议讨论通过。“六五”攻关计划的出台,标志我国科技计划已从科技发展规划中分离出来,具备了独立的形式,成为我国第一个具有高度综合性和可操作性的科技计划,国家科技计划体也由此开始酝酿和产生。
“六五”(1981-1985年)期间,我国的科技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国家“六五”计划期间出台的科技计划有: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计划、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国家技术开发计划、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国家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计划。
“七五”(1986-1990年)期间出台的科技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科技扶贫工作、军转民科技开发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七五”期间,随着国家科技计划逐渐充实扩展,初步形成了一个具有多方面功能(研究开发、中间实验、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在三个层次分别部署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见下页表1)。
“八五”期间(1991-1995年),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进入了新阶段,加强技术的工程化与集成配套能力、推动基础研究发展、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计划相继出台。期间出台的科技计划有: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项目计划(攀登计划)、国家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计划和示范工程、生产力促进中心。
表1 “七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体系
“九五”期间(1996-2000年),国家科技计划在深度和广度上得到进一步拓展和延伸,根据国内外科技发展形势,分别制定了: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知识创新工程、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三峡移民科技开发专项、国家大学科技园、西部开发科技专项行动。
“十五”(2001-2005年)期间,根据《国家“十五”科技发展规划》提出的“有所为、有所不为,总体跟进、重点突破,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实现技术跨越式发展”的科技发展指导方针,对我国的科技计划进行了新的调整和完善,出台了: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奥运科技(2008)行动计划。
“十一五”(2006-2010年)期间,科技主管部门推进国家科技计划的改革和完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在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重大公益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支持力度,由科技平台计划上升为主体计划,《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的16个重大专项纳入国家科技计划。经过多次的改革和调整,“十一五”期间已经形成由5个基本计划和重大专项构成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
表2 “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体系
进入“十二五”时期,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发展形势和国家发展战略布局的调整,对科技计划体系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使得新的科技计划体系更加符合我国科技工作的需要。与“十一五”相比,“十二五”科技计划体系对基本计划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将国际合作专项计划由原来的“政策类引导类计划与专项”提升为与973计划、863计划平行的国家基本计划;第二,把原来的“政策类引导类计划与专项”调整为现在“政策引导类计划”和“其他专项”两个内容;第三,把“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改为“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计划”。同时,也相应的调整了各个计划的具体内容。这样一来,“十二五”科技计划体系由重大专项和基本计划组成。
表3 “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体系
上述国家科技计划的内容是以科技部管理的科技计划为主,我国的科技计划一般是以科技部为主进行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教育部、国防科技工业局、商务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国家部委协作参与。
另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作为我国支持基础研究的主渠道之一,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科技计划。多年来,自然科学基金坚持支持基础研究,逐渐形成和发展了由研究项目、人才项目和环境条件项目三大系列组成的资助格局,在推动我国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的发展,促进基础学科建设,发现、培养优秀科技人才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
(二)我国国家科技计划总结
1.设立专门的科技管理机构。我国设立有国务院直属的科学技术部作为国家科技规划、科技计划的制定和管理部门,目前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外,其余的科技计划均由科技部牵头组织实施。
2.科技计划在科技发展整个链条上全方位覆盖。我国的科技计划的具体内容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科研平台建设、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发展等多个环节,研究领域涉及多学科、多行业,参与主体包含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
3.计划类型分层设计。16个领域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我国在重点领域实现战略性跨越的保障,基本计划是促进我国科技稳步发展和推动原始创新、带动关键产业发展的关键基础。基本计划中973计划侧重基础研究,863计划重点是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强化我国对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计划目的是改善我国科研基础环境,政策引导计划重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其他专项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和行业提供针对性支持。
四、改革我国国家科技计划的思考
毋容置疑,我国科技计划的实施为我国的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启动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工作的逐步开展,对于科技计划的设置和管理也应该进行一些调整。近年来暴露出来的一些科技计划管理和经费使用问题也对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此,应该与时俱进,逐步调整科技计划体制,使其更加适合科技发展规律和专业化管理的需求。
(一)当前我国国家科技计划继续调整的方面
1.不同部门的科技计划容易出现重叠。最典型的就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973计划,两个计划都重点支持基础研究领域,从公布的研究领域看有交叉和重复,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个项目多个计划支持的现象。
2.业务管理与行政管理分离,不利于科技计划的监督和调控。我国的科技计划的管理和实施以科技部为主,承担主体是中国科学院、高校、企业等机构,在行政上中国科学院归国务院直接领导,高校由教育主管部门管理,企业实行了政企分开,原则上没有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主要涉及国防科技工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科技部负责科技计划的立项、结题、经费划拨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各承担主体具体参与完成科技计划项目,这样对于监督和调控科技计划的实施带来一些不便,在我国现行的垂直管理行政体制下会造成不同职能部门管理上的交叉或错位,有时甚至是相互冲突,影响了科技计划的管理工作和执行效果。近年来科技计划项目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经费管理问题也说明了这一点。
3.涉及市场调节领域较多。政府科技计划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弥补市场失灵,而不是直接参与或干预市场行为。近年来我国科技计划种类不断增加,涉及领域也在不断拓展,一些竞争领域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尤其是科技成果转化领域,政府通过科技计划用政府资金直接技术市场的发展、支持成果的转化等行为有些违背客观的市场经济规律,没有实现让市场发挥调节科技资源的额重要作用。
4.一些计划定位不准确。目前国家科技部开展实施的科技计划叫“国家科技计划”,其他部委的设置的专业性科技计划被称作“部级”科技计划,同样是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领域也一样,计划的级别有明显的差别。比如:国家软学科研究计划,主要是针对国家科技政策开展的软课题研究,而其他领域,如农业、扶贫、工业等领域的软科学课题被定为部级政策研究课题,同样是为国家不同专业领域开展的软科学研究课题却呈现了明显的级别划分。
5.科技计划中间管理环节错综复杂。目前,表面上看国家科技部在实行科技计划的管理职能,除了前面说到的科技计划管理中业务管理与行政管理分离的问题,科技计划中间管理环节也十分错综复杂,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也不能直接行使管理权力。比如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科技部制定规划后由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牵头实施,专业管理部门并不直接负责科技计划的管理实施,而是转交给下属的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由这些机构负责科技计划的立项、评审等日常管理工作,无形中延长了科技计划的管理链条,增加了科技经费寻租的空间。
(二)改革我国国家科技计划的思考
1.改革目前科技部主导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模式。应该参照美国、日本设置国家科技计划的一些做法,各种科技计划应该根据专业领域分别划分给不同的职能部门来负责实施和管理,科技部负责相关规划、计划的制定,并研究出台相关的引导政策。如:973计划可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合并实施,工业领域、信息通信领域可由工业信息化部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管理,农业领域的科技计划由农业部负责实施和管理,医学领域可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实施,等等。
2.成立国家科技工作协调办事机构。成立由国务院直属的国家科技工作协调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安排各部委负责的各类科技计划,审核各部门科技计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避免部门重复立项。该机构还应该负责完成由科技部拟定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和法律法规的审查工作。各专业性计划交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自主审定、实施。
3.适当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内容。突出国家科技计划服务社会需求、弥补市场不足的作用,逐步取消国家科技计划对竞争性和市场能够很好发挥调节作用的领域,同时及时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引导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强化对尖端技术、关键产业技术研发工作的支持。
4.明晰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定位。国家科技计划服务于国家宏观发展战略需求,通过国家专门的科技发展规划进行明确,由中央财政资金直接支持,具体的实施和管理由各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没有在国家科技发展规划中明确的科技计划均不是国家科技计划。各行政管理部门为满足各自领域发展需求设立的科技计划属于部门计划。同时,应该加强从而进一步明确国家科技计划和部门科技计划的定位,理顺相关科技计划的层级。
5.简化科技计划管理的中间环节。消除当前各级部门“转包”科技计划管理权限的做法,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科技计划应该由具体的业务部门直接负责科技计划的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避免行业协会和其他中间机构组织成长为“科技计划项目中介”,增加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复杂性,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因此,要消除科技计划管理中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强化专业管理部门对科技计划的直接管理和监督,逐步实现国家科技计划的专业化管理。
[科学技术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运作模式研究”(2013GXS6B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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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技术管理研究所 北京 100037)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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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914(2014)10-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