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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司法系列专题之五新媒体时代的海外法官

2014-05-02

检察风云 2014年18期
关键词:脸书法官法院

海外司法系列专题之五新媒体时代的海外法官

如今,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媒体影响着世界各国的司法领域,为了让法庭审判更加公开透明,也为了让法律程序更为简便易懂,法院不得不在信息公开上变得积极主动。对法院而言,一方面要解决其自身如何运用社交媒体的问题,同时又要关注其他人使用社交媒体对法院工作进行的报道。向来保守的各国司法界,将以何种方式面对新媒体带来的冲击呢?

欧洲:走进法院的新媒体

2010年,丹麦对公众视野下的法院形象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法院的公信度非常之高。但美中不足的是,法院在人们心中俨然像是一个“隐形的”组织,与法院相关的新闻报道很少,民众对于法院的了解和知识也非常有限,而且公众对裁判的认识水平与实际案例之间还存在较大差异。法官不主动出击,无法改变现状。

2011年7月22日,挪威首都奥斯陆市中心政府办公大楼附近发生了爆炸。不到两个小时后,首都西北岛屿又发生了枪击事件。这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挪威境内发生的最为严重的暴力袭击事件。

全球目光聚焦世纪大审判。如何审判凶手布雷维克成了舆论争议的焦点。8月24日上午,万众瞩目的挪威“7·22”爆炸枪击案在奥斯陆地方法院宣判。庭审期间,奥斯陆地方法院法官娴熟运用脸书(Facebook)和推特(Twitter),与全球网民实时沟通,释疑解惑,广受外界赞许。而在此之前,挪威法院行政管理局已开始使用脸书、推特、弗里克(Flickr,一个图片分享网站)等系统,用于发布媒体关注案件的新闻报道和特别信息,并制定了社交媒体使用指南。

通过对社交媒体的运用,挪威法院行政管理局和各级法院的信息能够通过粉丝很快分享给其他人,从而澄清了普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误解。此外,不少法官甚至开设了博客,欢迎民众留言和评论。法官热情回复,互动频繁,这在很大程度上增进了公众对法官的了解。此后,英国、丹麦、立陶宛、挪威、西班牙和土耳其的司法委员会和法院行政官员也开始使用社交媒体。

对于在法庭上使用推特这样的社交媒体,大多数欧洲国家并没有具体规定。然而在2011年12月,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大法官发表指导性意见,允许记者在法庭内应用此类社交媒体。由此,记者在法庭内发送推特信息、文本信息或电子邮件不再需要申请法院的准许。不过,有法律界人士担心旁听庭审的媒体和公众用手机直接对外发布庭审情况,将会侵犯被告人、证人和陪审团的隐私权。

美国:社交媒体的全方位运用

围绕在脸书或推特等社交媒体上,如何划定私人和公共空间的问题,在美国总是争议不断。2011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院长罗伯茨曾表示,对法院工作人员使用社交媒体持否定态度。他说:“我并不认为九名大法官中有人在使用脸书和推特。我还指示法院书记员不要使用推特。”

但是,新媒体的迅速发展使得全美越来越多的法官加入了使用社交媒体的队伍。2010年至2012年,法院和法官使用脸书的数量持续增长。推特和脸书,成了法院使用最为广泛的新媒体工具。

2012年10月,气象台预报“辛迪”台风即将袭击美国东部海岸时,台风经过沿线的法院纷纷使用社交媒体向所在社区实时提供信息更新,包括法院关闭时间,以及陪审员、律师和当事人需要知晓的注意事项。

2006年,俄亥俄州米迪那县的金布勒法官,开设了个人博客,所发内容多为所在地区上诉法院的判决概要。2010年,俄亥俄州最高法院法官兰辛格开设了名为“朱迪法官”的博客,并将其作为向初中和高中学生讲解司法制度的平台。

2013年法律日期间,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系统的几位首席法官举办了推特聊天活动,开历史之先河。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在推特上专门开设了“提问首席法官”专题,回答律师、记者和市民对多个话题的提问。

而视频分享网站YouTube也成了美国法官公布信息、法律教育和社区延伸的利器。密歇根州最高法院公共信息办公室在YouTube和法院网站上建立了“密歇根法院”频道,在线发布系列视频。这些视频的主要目的是告诉其所服务的人民,密歇根法院每天都发生些什么。夏威夷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李克廷沃德,干脆在YouTube上发布一年一度州司法工作报告的讲话。这也是全美国第一次通过社交媒体发表重要的司法演讲。

英国:网民“论法”需守法

2013年12月4日,英国总检察长多米尼克·格里夫宣布,为限制网民们在社交网站上妨碍司法的种种行为,从当日起,将以往只适用于传统媒体的蔑视司法尊严罪扩展到社交媒体。

格里夫声称,以前只有主流媒体才能把案件情况报道给大众,现在借助新技术,一个人只需发一条推特就能影响成千上万人。社交媒体拥有“光明的前景”,却给司法系统造成了冲击。

格里夫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及推特账户陆续发布指导规范,明确规定什么信息不能公开发布。他表示,此举目的是防止社交媒体用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表偏执的评论”,干扰正常的司法程序。他还特意提醒公众,案件审理应以证据为基础,而不是“网上找到的说法”。

事实上,英国司法系统对于社交媒体干扰司法的批评由来已久。英国上诉法院大法官莱韦森曾称社交媒体是被网民操纵的“八卦大喇叭”,法官们担心一些热点案件会因为网络的狂热关注而丧失公正性。对于格里夫的新政,不少律师也拍手称快。他们认为,近几年社交媒体呈爆炸式发展,疯狂传播的不实言论对被告造成严重威胁和舆论压力,甚至很多公众人物也管不住自己的大嘴巴卷入舆论漩涡,而且未认识到由此造成的后果。

微观察

美国篇:

2013年2月,美国法律协会发布了《法官对于电子社交媒体的使用》指引,并具体给出了法官在社交媒体上的行为规范:

1.法官传播各种信息应有助于提升司法体系的整体形象。

2.法官与任何人或组织建立的关系,不能让任何第三方产生这种关系能影响到法官判断的印象。

3.法官要确保其评论或交流,不被解读为与未决或将决案件有关的偏向性交流。

4.法官不应获得任何与自己所审案件相关的信息。

5.法官应避免对任何未决或将决案件进行评论。

6.法官不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欧洲篇:

在欧洲多数国家,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社交媒体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这些活动只涉及私人事务,就不能加以禁止,因为这是他们的言论自由,但是其特殊职业决定了他们所发布的内容必须受到一定限制。

对于法院和法官个人使用社交媒体,欧洲司法委员会提出了几条建议:

1.社交媒体可以应用于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的工作交流。

2.有关部门应制定社交媒体使用指南,确定每一类社交媒体的目标群体与使用目的、如何跟踪舆情以及由谁来负责具体操作。

3.社交媒体使用指南还应当指导使用者如何主动应用社交媒体,通过发布个人喜欢的页面与文章链接、上传照片或视频专辑、发布关联消息等方式提供独有信息、展示个体化观点,以此增进法院社交媒体的感召力。

4.法院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帖子最好不是新闻稿件的重复发布,应当有意义并尊重他人言论,能够教育公众并吸引其参与回复。

5.使用社交媒体的法官个人应当受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否则将受到纪律处分。

6.建议使用社交媒体的法官使用最高级别的隐私保护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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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检察风云》新媒体部

本期部分资料摘自《方圆》、法制网和观察者网的有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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